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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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政发[2003]53号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已经二00三年十二月七日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全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是指荣获市级劳动模范,省级(国家部、委)、全国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劳动者。
第四条 评选劳动模范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和各行各业的原则。
劳动模范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劳动竞赛委员会与市总工会共同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财政、民政、房产、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劳动模范的基本条件是: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在本市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
(四)有较为广泛的群众基础。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以作为评选劳动模范的候选人:
(一)在推进企业快速发展和制度创新,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推进农业快速发展和农村经济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计生、环保、就业、新闻等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增进民族团结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提合理化建议及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发明创造、技术协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苦、脏、累、险等平凡而艰苦的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深化改革,对外开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反腐倡廉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他方面为党、国家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评选劳动模范原则上五年进行一次。评选推荐市级劳动模范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的候选人是职工的,应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审议通过;被推荐的候选人是村民的,应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在推荐的基础上,由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研究审核,报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联评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评选,经过前条规定程序后,由市委、市政府报上级党委、政府审批。
第十条 职工劳动模范可按下列规定享受荣誉津贴。获得多种荣誉称号的,只按最高荣誉称号,享受一种荣誉津贴。
(一)获得全国级劳动模范,离退休后仍保持荣誉的,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二)获得省级(国家部、委)劳动模范,离退休后仍保持荣誉的,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
(三)获得市级劳动模范,离退休后仍保持荣誉的,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元。
第十一条 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按本人工资发放渠道负责发放(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破产企业在破产终结前,优先一次性拨付给全国级劳动模范5000元;省级(国家部、委)劳动模范4000元;市级劳动模范2000元。劳动模范享受一次性荣誉津贴补助后,不再享受每月荣誉津贴。一次性补助经费列入企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依法清偿。
第十三条 职工劳动模范在住房方面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已参加房改的不再享受):
(一)对特困职工的劳动模范家庭,申请租住公房时,可优先考虑;房租费可以适当减免。
(二)对购买经济实用住房的职工劳动模范可降低房价总额的10%(80平方米内)。
以上两项只能享受一项,不能重复享受。资金来源按原工资发放渠道发放(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市总工会每两年组织劳动模范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每五年组织劳动模范进行一次疗养,所需经费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 对劳动模范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月20元发放医疗补助。资金来源按工资发放渠道发放(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困难劳动模范可持由市卫生局、市总工会设立和发放的"困难劳模医疗解困卡",在指定医院就医,免收普通挂号费,除药品、卫生材料费外,对检查费、床位费、手术费、医疗费等给予10%的优惠。
第十七条 职工劳动模范在农村的配偶和18周岁以下子女,在城市有固定住房的,可农转非入户本市。公安部门凭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证明及劳动模范证书给予办理入户登记。
第十八条 企业在进行改制、重组、破产时应对劳动模范进行妥善安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劳动模范上岗或再就业。
第十九条 市、县、区及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注意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使用。各单位应优先选送年龄在40岁以下在职劳动模范到大、中专院校学习。学习期间工资、学费由选送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条 劳动模范应当持有关证件到市总工会复核确认,经确认由市总工会发给《宝鸡市劳动模范优待证》,方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劳动模范调离本市或死亡的,不再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农民劳动模范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和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要密切与劳动模范的联系,听取和反映劳动模范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落实劳动模范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劳动模范称号:
(一)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三)伪造先进事迹,剽窃他人劳动成果的;
(四)非法离境或自行定居国外的;
(五)其他需要取消劳动模范称号的。
第二十四条 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应当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按评选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经原命名机关复核批准。
对被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命名机关收回荣誉证书、奖章。自取消荣誉称号之日起,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劳动模范的管理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模范档案,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
(三)各级工会应加强对劳动模范的考核,定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工会汇报劳动模范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并及时报告劳动模范提升、调动、退休、处分和死亡等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4年 1月 1日起施行。1990年4月25日市政府《关于搞好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宝政发[1990]39号),1991年7月24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级劳动模范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宝政办发[1991]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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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要旨: 受贿人在受贿后短时间内将受贿款用于购买本单位办公用品或捐赠给教育基金会,因其不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受贿罪。
辩护人还认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中“为谋取不当利益”形同虚设。建议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索取他人财物的,是受贿罪。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接受侯朝银的委托,指派冯明超律师为其二审辩护,向四川省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辩护人认为侯朝银不构成受贿罪,应当宣告无罪的。

一、一审认定侯朝银收受罗大国现金2万元,证据不足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侯朝银在担任局长期间,从2003年至2004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现金共计48000元。但一审认定候朝银收受罗大国现金2万元事实的依据是基于罗大国的证言与侯朝银的一次有罪供述部分情节较为吻合,从表面上看这个认定是正确,但仔细推敲这一认定是错误的,其理由是:一、是上诉人在侦查阶段只作了一次收受2万元的有罪供述,后又作了两次无罪的陈述,否认该笔受贿,并对有罪供述作了合理解释:是由于在四川省纪委双规期间被迫交代的,从5000元再说到1万元,直至说成2万元后,才让其回家的情况下作的有罪供述。这三份相互矛盾的证据之间,又无物证等其他证据印证,如何取舍?何者更为可信?这实际上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二、2004年7月12日广元市检察院对候朝银的讯问,是一位侦查员拿着省纪委转交给市检察院打印的清单交侯朝银看后,让其按省纪委清单复述的一遍,之后该侦查员离开了审讯室,只有记录员候莉一人在场,又问又记,程序违法。三、罗大国两次询问笔录是否有两位侦查人员在场?从笔录上辩认非侦察人员本人签名,违反了四川省高级法院川高法(2005)1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询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应当签名” 的规定,两份证词不合法,不应采信。四、2004年11月10日罗大国的证言虽然证明了送钱给侯朝银2万元的事实,但是罗大国在长达40分钟,一言不发,不愿意作证的情况下,经侦查员反复询问、催促之下,罗大国才作了证,这就表明罗大国并非自愿作证,不排除逼取证人证言。一审又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合理怀疑,故该证词达不到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五、在一审开庭时,公诉人、辩护人均要求罗大国出庭作证,但罗大国死活不出庭,依照《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第(三)项中,规定证一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作证,但对案件重要事实和定罪量刑起主要证明作用的关键证人或者控辩双方对其证言真实性有争议的证人必须要出庭。四川省高级法院川高法(2005)19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的,证人不出庭作证,又无其他独立来源的证据材料印证的,该证人的书面证言不得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 故罗大国的证词不可靠,无证明力。六、罗大国和侯朝银都提到送钱的时间是在2004年春节前开教育工作会,但事实上2004年春节前根本就没有开过教育工作会,也没有去过广元。
综上,辩护人认为:罗大国的证言、上诉人的有罪供述,因其讯(询)问违背了《刑诉法》第91条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的规定,无侦查人员本人的签名,系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有罪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又无物证等其他证据印证,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无疑,故一审认定上诉人犯受贿的证据并非确实、充分,二审应当纠正。

二、剑阁中学送给上诉人的8000元钱,属礼金。上诉人缺乏受贿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首先,受贿罪本质上体现为钱权交易的关系。在具体的受贿犯罪中,受贿人与 “他人”在主观认知上具有对应性,即“他人”认识到是行贿,而另一方是受贿;在客观行为上要有互动性。本案中剑阁中学完全是因特殊感情无偿地送领导春节拜年的礼金,并不要求上诉人利用其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请托解决某一问题作为回报或对价交换,不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
其次,受贿罪犯罪对象是财物,主观方面是为了获得对贿赂物的占有。但侯朝银则是将接受的拜年礼金(包括部分未指控的他人所送的小额礼金)全部以“候朝银受人之托捐款”等名义捐给了剑阁县教育基金会23300元,2004年2月购买教育软件1.85万元,两项合议41800元。侯朝银的行为,充分证明他主观不具有受贿之故意,不构成犯罪。特别是侯朝银代捐行为,不是犯罪构成后对赃款的处分行。

辩护人:冯明超(成都律师)
联 系: 013088086906
028-88057681

2006年3月1日

(判决结果: 侯朝银受贿2.8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候朝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陈雅文 整理资料
2006.7.10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2012年防汛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宛政办〔2012〕66号



卧龙、宛城区人民政府,南阳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中心城区2012年防汛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南阳市中心城区2012年防汛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今年的城区防汛工作,确保中心城区安全度汛,根据省、市防汛工作会议精神,依据《南阳市2012年防汛工作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强化防汛意识,积极做好防汛准备
  我市中心城区是豫西南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和交通枢纽。保证城区安全度汛,对于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中心城区防汛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防汛组织机构及指挥、通信系统逐步完善,防洪工程抗御洪涝灾害的能力明显增强,初步形成了工程措施和防汛指挥系统相结合的防洪体系。但我市中心城区的防洪工程建设和防汛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一是城区北部靳庄水库续建工程尚未完工,今年仍空库运行,尚不能拦洪蓄水,现有50平方公里的流域面积无有效控制工程,仅靠中心城区6条河道泄洪,加之城区河道存在淤积严重、河床抬高等诸多隐患,难以抗御较大洪水;二是市区地下排水管道管径较小,排水不畅,遇到较强暴雨极易造成内涝;三是城区部分人防工程缺乏有效防护措施,容易造成房屋倒塌事故;四是部分干部群众防汛意识淡薄,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针对以上问题,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克服麻痹思想,充分认识今年防汛工作的严峻形势,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安全度汛。

  二、今年中心城区防汛工作的主要任务
  今年我市中心城区防汛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继续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涝,保证在城市防洪总体规划规定的标准内,实现安全度汛,切实做到遇超标准洪水有安排,内涝有准备,力争把不可抗拒的洪涝灾害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

  (一)河道防汛

  河道防汛要做到标准以内洪水确保安全;遇到超标准洪水,动员干部群众守堤抢险,减少损失;如遇特大暴雨,鸭河口水库泄洪超过河道承受能力,出现紧急情况时,要确保人员及时安全撤离。

  靳庄水库控制口注入梅溪河的流量保证在60立方米/秒以内,下游三顾桥流量保证在242立方米/秒以内。流经市区的三里河、温凉河、汉城河、护城河、邕河,由于当前防洪标准不高,泄洪不畅,汛期应倍加防范,遇超标准洪水时,各辖区要组织人力、物力,全力抢险,尽量减少损失(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城区河道抢险责任由所在区进行划分并落实到单位及责任人)。城区的明沟暗渠是城区重要排水设施,各区要组织力量进行清淤,并加强管理,严禁填堵侵占。

  (二)铁路、航空、公路防汛

  郑州铁路局南阳车务段、南航南阳基地、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要对辖区铁路、公路、桥涵、路基、站场等进行检查,抓紧整治防汛安全隐患。同时要按照防汛要求尽力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提供所需车辆及各种运输保障。

  (三)房屋、学校、人防工程、园林、建筑工地防汛

  汛期到来前,要搞好各类房屋的检查维修。市管公房由市住建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检查维修,居民私房由所在区负责,各企事业单位的房屋由本单位自行检查维修;中小学校由市教育局负责监督、检查;人防工程由市人防办负责。各区要组织准备一些地势高、宽敞坚固的学校、机关办公楼等公共房屋,以备临时抢险安置被淹或倒塌房屋居民急用。市城管局要对城区户外广告招牌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责成业主单位拆除或加固,避免造成安全事故;责成市园林局组织人员对市城区内死树枯枝及可能倒伏的行道树进行清除,确保道路畅通无阻,避免汛期出现伤人事件;责成市政管理部门对排水系统进行清淘疏通,保证排水顺畅。市住建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对各施工单位和施工工地进行汛期施工监管,确保汛期施工安全。今年农运会场馆及配套工程和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较多,临内河地段必须留足河道沿岸道路及绿化用地。市水利、住建、规划、城管部门要搞好监管,决不允许侵占坑塘、沟渠、河道用地。对道路建设项目涉及河道桥梁建设部分,要确保桥梁过水断面达到五十年一遇标准,在汛期施工中,合理调度,不得影响河道泄洪。

  (四)邮政、通信、气象、广播电视、电力、供水、供气、粮食等部门的防汛要严格按照防汛责任制要求,认真做好所辖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为城区防洪提供通信等服务,及时发布雨情、汛情信息,保证防洪用电、生活用水、用气、用粮的供应。

  三、落实防汛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一)开展汛前检查

  各有关部门对防洪排涝工程、铁路、公路、桥涵、人防工程、医院、学校、职工群众住宅、户外广告招牌等,要认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情况于6月20日前报所在区防汛指挥部,并报市城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二)认真搞好防汛排涝

  根据今年中心城区防汛检查结果,城区部分河道淤积严重,阻障较多,对安全度汛构成一定威胁。市、区两级防汛指挥部要及早采取措施,提前做好清淤清障工作。城区河道内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城区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限期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者依法强行清除。城区河道倒伏的树木,由林业部门配合河道管理部门予以清除。市区河道内的各类垃圾杂物要按照《南阳市中心城区河道管理办法》规定,由所在区组织人员于6月底前全面清除清运。今年安排的内河堤防加固和清淤等度汛工程,要抓紧落实资金,市区河道管理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精心组织,加快进度,要在主汛期到来之前完成。各施工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防汛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泄洪畅通。市区两级市政管理部门要在汛前对所辖主次干道及小街小巷的排水管道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疏通,并及时更换补充破损、丢失的井盖。市政管理处要认真检修市区排涝泵站,确保运转正常;积水较深(40cm以上)影响交通时,应设置禁行标志,以免淹没车辆和行人。市区内河的漫水桥被洪水淹没、影响通行时,由辖区政府负责设置禁行标志,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三)做好防汛抢险准备

  各区防汛指挥部要认真组织防汛抢险突击队,把防汛抢险、医疗救护、通信联络、交通运输工作落到实处。市公安部门要制定中心城区遭遇特大洪水时的安全保卫方案。南阳军分区和驻宛部队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上级安排,随时执行军民联防抢险任务,做到紧急遇险时能拉得出,抢得上,守得住。

  (四)做好防汛料物储备

  市水利、商务、供销等部门及各区防汛指挥部,要组织防汛抢险所需的麻袋、钢材、木材、燃油、钢丝、电池等物资,确保量足质好。所有防汛物资要做到专人保管,昼夜值班,随用随取,保证抢险需要。

  四、切实加强对城区防汛工作的领导

  城区防汛事关重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市政府已调整充实城区防汛指挥部,各区及各有关部门要调整充实防汛指挥机构,加强所辖区域和行业的防汛工作,认真落实汛前检查、整改和汛期昼夜值班制度,方案、预案、组建突击队、值班表等文字材料务必于6月15日前报市城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滨河路79号,电话63153299),逾期不报者将予以通报批评。各级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全力以赴做好中心城区防汛工作。对不服从调度、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