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10:51:27   浏览:83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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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以〔87〕公发36号文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饭店、酒店、旅社、招待所、车马店、浴池、货栈等(以下统称旅馆),都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公安分(县)局依照本细则规定,负责各自辖区内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旅馆开业安全审核;
(二)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保卫制度以及防范措施;
(三)组织旅馆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
(四)依法保护旅馆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查处发生在旅馆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依法管理。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须经其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审查,对符合安全条件的,报市公安局核准后,发给《旅馆业治安许可证》。
开办接待外国人、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的旅馆,还需经市旅游局、市建委涉外建设项目安全保卫设施审查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已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合并、迁移、出租、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办理变更手续。
禁止无证经营。
第五条 开办旅馆,应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本市从业人员须有本市常住户口。外地来津从业人员须持有能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或证明。
(二)旅馆的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且要配备安全防盗、应急照明和其他必要的安全设施。
(三)设置保管旅客财物的寄存室和保险柜。服务台应设在便于安全管理的位置。
(四)旅馆与居民、企业或事业单位共用一幢建筑物的,应有独立的门户和通道。旅馆毗邻其他建筑的,门、窗须安装隔离设施。
(五)利用人防工程开设的旅馆,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两个以上出入口。距出入口最远的客房不得超过60米,且通风良好。
第六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旅馆接待旅客必须逐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逐项如实填写公安机关统一规定的旅馆住宿登记单(簿)。登记单(簿)保存三年。
对投宿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在旅馆召开会议,由会议承办单位负责办理集体登记手续,旅馆应在开会前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二)督促旅客将携带的贵重财物存入保险柜,其他物品存入寄存室。旅馆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登记、存取和交接制度。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应登记造册,通知失主,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品和可疑物品应立即送交或报告公安机关,不
得隐藏、传播。
(三)旅馆应设门卫昼夜值班。住宿旅客凭住宿证出入,对来访人员,应进行登记。
(四)旅馆平时要有一名负责人值班;客房钥匙,除旅客自用的外,要集中保管,凭住宿证或收款单对号开房;服务人员应经常巡视通道和客房,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五)不得在通道加床和堆放杂物;在其他处加床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六)旅馆对外开办歌舞厅、酒吧、健身房、游泳池、音乐茶座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七)在旅馆内举办文娱、展览、展销等活动,旅馆应按有关规定报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八)对包租客房的单位或个人,也应按本细则办理。
(九)不准用欺诈手段强拉旅客住宿。
第七条 旅客住宿,除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登记住宿时,出示身份证件,如实按规定登记。
(二)爱护旅馆财物,遵守旅馆的住宿制度。不得在无厨房设施的客房内烧煮食物,不得擅自在客房增设电器设备。不得在旅馆内酗酒滋事、打架斗殴、大声喧哗,使用音响器材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三)不准私自留宿他人或转让、调换房间、床位。
(四)携带的贵重财物,应及时寄存。
(五)军、警、司法人员携带的枪支、弹药或其他武器,应交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军事部门保存。
(六)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或放射性等危险品带入旅馆。
(七)严禁在旅馆内卖淫、嫖宿、吸毒、贩毒、赌博、传播淫秽物品、利用封建迷信活动骗取钱财以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八)协助旅馆维护治安秩序,协助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八条 旅馆应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设置相应的保卫人员,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旅馆的从业人员应经公安机关安全防范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旅馆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逐级实行岗位责任制和治安承包责任制,做好防火、防盗、防治安事故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条 旅馆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尽职尽责,保障旅馆、旅客安全,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不包庇、窝藏违法犯罪分子,不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利用工作之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二)发现旅客中有违法犯罪、行迹可疑和携带可疑物品的,以及发现案件、事故的,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
(三)协助公安机关查缉在逃的罪犯及其赃物;
(四)协助公安人员执行公务。
第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200元以下罚款,未申领治安许可证、营业执照私自开业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公安机关可以发出《整改通知书》或通知旅馆负责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收回《旅馆业治安许可证》,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七条(一)、(二)项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处2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六)、(七)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在执行本细则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应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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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案情)
原告福建省漳平市振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永福工贸小区。
被告邓友彬,男,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漳平市土地局永福土地所宿舍。
1999年4月5日,邓水平受聘为原告在浙江省区域范围内的业务员,被告为邓水平提供担保,并签字。担保声明约定:我(指被告邓友彬)愿作为其合同推销员邓水平同志的经济担保人,并连带承担他(她)在推销过程中的一切经济责任。被告在“担保声明书”中注明:请贵公司与推销员之间加强联系、监督。1999年9月下旬,邓水平携款外逃,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诉称,1999年4月5日,邓水平受聘担任原告在浙江省区域内的业务员,同年9月下旬,邓水平携款去向不明,经结算,邓水平尚欠原告的货款计人民币197301.66元,被告系邓水平的经济担保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告拒绝,原告遂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原告在聘用邓水平为业务推销员时,答辩人在“担保书”中签字。原告与邓水平之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合同,“担保书”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要保证“被担保人”不损害企业的利益,实际是原告怠于本单位职工的管理,将风险转嫁给担保人的不平等合同,该合同无效。现邓水平截留原告的货款潜逃,已构成犯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答辩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审理)
本案“担保合同”所指向的“主合同”,约定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担保”的内容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要保证“被担保人”在行使职务过程中的一切经济责任,这种债权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即可以是正常履行职责产生的,也可以是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因此,本案的“担保合同”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由此引起的纠纷不应当由民法和担保法调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福建省漳平市振福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评析)
本案看似一起普通的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但其所涉及的“保证”是否属于“民法”或“担保法”的调整范围,是关系到原告的诉请能否得到法律保护的关键问题。原告认为,被告在担保合同上签字保证,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认为担保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以上规定明确指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只是对因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主合同发生的债进行担保。这些主合同约定的当然是民事关系,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原告与邓水平从表面上看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但邓水平受聘后与原告形成的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内部从属关系,主体地位不平等。被告所担保的债,是原告与邓水平之间因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所形成的,是不确定的,也不符合《担保法》第二条规定的可设立担保的债,这种债不属于民法和担保法调整的范围。邓水平受聘期间与职责有关的行为,原告应当按照刑事法律或者行业纪律规定去寻求解决,因此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刘永强 李龙发

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


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失效]





  为了进一步调动工业交通企业的积极性,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贡献,必须扩大国营工业交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必须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经济计划。企业的各项经济计划,应由一个主管部门统一下达,并保证企业生产建设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国家下达的产品计划,要逐步建立在产销合同的基础上。在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根据燃料、动力、原料、材料的条件,按照生产建设和市场的需要,制订补充计划。企业按照补充计划生产的产品,首先由商业、外贸、物资部门选购,商业、外贸、物资部门不收购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自行销售,或委托商业、外贸、物资部门代销。企业的生产能力有富余时,可以承担协作任务和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国家对企业主要考核产品产量、质量、利润和合同执行情况;对有出口任务的企业,出口产品主要考核履约率和收汇额。

  二、实行企业利润留成。改变目前按工资总额提取企业基金的办法,把企业经营的好坏同企业生产的发展和职工的物质利益直接挂起钩来。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利润留成比例。企业用利润留成建立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执行。

  三、逐步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按照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由国家规定不同的折旧率。折旧率可以在增加盈利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达到合理的比例。折旧基金大部分归企业支配,小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调剂使用。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关于提高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改进折旧费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执行。企业暂时不用的折旧费,应专户存入银行;挖潜、革新、改造费用不足时,企业可向银行申请贷款,用折旧基金和利润留成资金归还。企业在保证固定资产大修理的前提下,有权将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费、利润留成中的生产发展基金等合理地结合起来,用于挖潜、革新、改造。其所需的设备材料,要列入各级物资分配计划之内,保证供应,不能挤掉或挪用。同时应尽先利用库存积压物资。

  四、实行固定资产有偿占用制度。企业对占用的固定资产,要向国家缴纳固定资产税。企业对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有权有偿转让或出租,其收入只能用于购置需要的固定资产。

  五、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制度。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统由银行贷款。定额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核定,由财政拨款交银行贷放,收取低息;季节性临时周转所需的超定额资金,由银行根据企业的需要贷放,收取平息;超储积压资金,则收取高息。由于订货或供货单位不执行合同等原因而增加的流动资金的利息,由订货或供货单位承担。

  六、鼓励企业发展新产品。企业有关新产品的试验研究、设计和试制等费用,除增添设备等措施所需的费用,仍由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开支外,可以规定一定比例,从企业实现的利润中留用。留用比例和具体办法由财政部规定。实行这个办法后,企业成本和营业外支出中不再开支新产品试制费用。重大新产品试制所需的费用,由企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拔款。新产品可以委托商业、外贸、物资部门代销,或企业自行试销。在试销期间,成本高、利润过低或有亏损的,按照税法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减税或免税。

  七、企业有权向中央或地方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出口自己的产品,并按国家规定取得外汇分成。分成可用于进口必要的技术、设备、材料和派人出国考察、实习等方面的开支。企业应参与外贸部门同外商的谈判并附签合同。企业和外贸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企业应向外贸部门提供实际成本,外贸部门应向企业提供实际创汇率,密切合作,共同发展出口贸易。

  八、企业有权按国家劳动计划指标择优录用职工。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考工标准,经过考试招收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职工的表现进行奖惩。对那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破坏规章制度,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可给予开除处分。开除后,可以留厂劳动,发给生活费。

  九、企业在定员、定额内,有权根据精简和提高效率的原则,按照实际需要,决定自己的机构设置,任免中层和中层以下的干部。机构设置不必与上级主管部门对口。

  十、减轻企业额外负担。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向企业抽调人员、设备、材料和资金。否则企业有权拒绝。经过批准的借调人员,由使用单位负担工资等费用。

  十一、企业要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下,正确使用自己的权限,严格履行以下的义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保证完成国家计划。

  (二)维护全民所有制的财产不受侵犯。

  (三)按质、按量、按时履行经济合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对用户负责到底。

  (四)节约燃料、动力、原料、材料,降低成本,加速资金周转,提高劳动生产率。

  (五)按规定及时上缴税金、利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六)合理地使用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费和利润留成,有计划地进行挖潜、革新、改造,发展生产。

  (七)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大力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不断发展新产品,努力培养人材。

  (八)保证安全生产,搞好环境保护,提高职工健康水平。在生产发展的基地上,使职工生活福利逐步有所改善。

  (九)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充分调动他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教育职工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劳动纪律。

  扩大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涉及面广,问题复杂,必须有领导有步骤地先在少数企业中进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