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贷款贴息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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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贷款贴息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贷款贴息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6年7月25日)

深府办〔2006〕129号

《深圳市科技贷款贴息计划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贷款贴息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贴息对象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申请科技贷款贴息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经认定的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自主创新型企业或自主创新型科研机构;

(二)已经获得在我市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发放支持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贷款的。

第三条 对科技贷款给予贴息,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 贴息方式与范围



第四条 对科技贷款的贴息采取报销制,即:单位获得科技贷款并偿付了相应的利息之后,凭获得贷款和偿付利息的有关资料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销;经审核给予贴息的,相应的贴息款一次性无偿支付给单位。

第五条 贴息的范围为银行的贷款并在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用于产业化项目的一年或一年以内利息,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3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

同一贷款不允许在政府同一部门或不同部门重复申请贴息。

第六条 贴息比例根据科技贷款贴息预算经费额度进行调整。一般单位每一年度的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自主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每一年度的贴息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同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享受的贴息资助额与市科技研发资金其他无偿资助的总和不超过其研发投入总额(不包括上年的资助额),一般最高为100万元,自主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最高为600万元。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贴息的单位须从http://shenbao.szsti.net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科技贷款贴息项目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单位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三)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四)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放款给单位的进账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

(五)单位向银行偿付利息的财务凭据。

第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向单位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单位。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规程第四章的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情况确定现场考察企业名单。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进行企业现场考察评价,现场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现场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应当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一条 现场考察合格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遴选社会中介机构或在市财政主管部门的中介机构资料库中随机抽取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申请报销的利息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调查核实实际付息情况和本年度全市科技研发资金安排计划,确定本年度享受贴息的单位名单以及核定贴息额,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三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享受贴息的单位凭相关拨款凭证到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将资助款拨入单位的帐户。企业收到资助款后,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第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贴息:

(一)在享受我市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四章 评审规则



第十六条 市科技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资助申请的专家评审工作。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应当从咨询专家库中抽取5名或以上的科技、管理、财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其人数应为单数。并邀请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采取单人独立评审制度,评审专家必须对评审的项目或企业出具评审意见并签名。所有经专家评审的意见和签名必须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与申请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一经发现不申请回避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评审专家与申请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专家回避。

第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回避申请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通知该专家进行回避,并由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另行抽取评审专家。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评估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对该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审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有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连续两年获得贴息的单位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地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原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社会中介机构在绩效评估、检查评价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估的重点是:

(一)该企业的经营收入、科研投入、缴税、创造就业等指标是否有明显的增长;

(二)该企业是否取得了一定质量、数量的知识产权;

(三)该单位是否在产业化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对上述三项均未取得明显绩效的企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停止该企业继续申请贴息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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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以下简称引进项目)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河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引进项目标准化审查管理的范围是:我省从国外购买的设备制造技术或产品生产技术;与国外企业合作设计、合资经营生产的产品;进口成套设备及生产线;为引进技术而必须进口的单项设备(纯属向国外返销的产品和一般贸易中零星进口的单项设备除外)。
第三条 引进项目的主管部门必须加强标准化审查管理工作的领导,在这项工作的全过程中,要组织熟悉标准化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对本规定的贯彻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二章 引进项目标准化审查
第五条 标准化审查的主要原则:引进项目要符合我国设备品种、规格和产品系列的发展方向;采用的标准要有利于改善我国的标准化体系,有利于提高我省技术装备的配套能力和充分利用资源,有利于节约能源。
第六条 标准化审查的主要依据是国际标准和我国标准。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专业标准(部标准)。引进技术的标准与我国标准一致的,采用我国标准;我国标准不能满足引进技术要求或暂无相应标准时,采用国际标准;国际标准低于引进标准时,采用引进技术的标准。
第七条 引进项目的计量单位要符合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制的规定。原则上不引进英制设备。重大项目中如有英制时,要采取有效处理措施,报项目审批部门和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 引进项目涉及的电流、电压、工业频率等级,仪器、仪表及计算机等输入、输出接口,各类结构和建筑界限,环境条件以及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的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 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与引进项目技术论证会一起进行。
第十条 凡由省人民政府或省计经委、科委、经贸厅组织审批的引进项目,由省标准计量局或该局委托引进项目的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参加审查;凡由地、市审批的引进项目,由地、市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该部门委托引进项目的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参加审查。
第十一条 在编写引进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吸收本部门或邀请有关标准化人员参加。对于重要的技术引进和大型设备进口项目,要组织专门班子对标准化的可行性进行研究。
第十二条 凡未经同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各级主管部门对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 标准化审查的内容应作为各级主管部门确定引进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经过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标准化内容,任何部门都不能擅自更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时,要经原标准化审查部门批准。否则,标准化管理部门有权建议批准单位修改、停止、甚至撤销该引进项目。
第十五条 各部门的引进项目计划,要报送同级政府标准化管理部门。

第三章 引进项目标准化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 编写项目建议书时要进行标准化的初步分析,得出引进项目在国际上的先进程度,我省能否适用,是否有利于提高我省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初步结论。
第十七条 编写引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搜集齐全与引进项目有关的国内外的标准情报,进行研究和对比分析,并填写《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分析审查报告》,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附件。
第十八条 出国考察和培训的人员,要积极搜集有关的标准资料,重点是公司、企业标准及各种规范、手册、目录等。回国后的总结报告中,要有标准化方面的内容及其水平的分析。
第十九条 对外谈判人员要充分反映我国标准化的要求,积极向对方索取标准,注意研究引进标准资料的配套完整性和时效。
第二十条 在与外商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对方应提供其采用的有关标准,明确在合同有效期内应无偿提供有关标准变化的资料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引进项目的标准资料,要及时组织翻译、整理、消化和掌握,并编写目录清单送各级标准化管理机构和引进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标准情报部门应积极为引进项目做好标准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进口设备投产验收工作,由主管部门、审批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标准化管理部门一起进行。引进的技术,要聘请同行专家进行审定。
第二十三条 引进技术生产的产品经鉴定后,如系新产品或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在投入批量生产前,要参照有关标准规定,制订出整套相应的企业标准(包括地方标准)。行业归口单位在分析引进标准的基础上,条件成熟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制订、修订国家标准、专业标准的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标准计量局可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986年3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新加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决定,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基础上,自一九九0年十月三日起建立外交关系,互派大使,并为对方使馆履行公务提供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加坡共和国

          外 交 部 长 外 交 部 长

            钱其琛      黄 振 成

                       一九九O年十月三日于纽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