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选拔学科带头人和后备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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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选拔学科带头人和后备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选拔学科带头人和后备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4〕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选拔学科带头人和后备人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推动我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二OO四年七月八日
宜春市选拔学科带头人和后备人才实施办法

为了培养造就一批新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加快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江西省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赣人发[2002]60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以培养适应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为目标,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机制,重点培养选拔一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高层次人才智力支持。
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大领域的各专业学科中,做好二个层次的新世纪人才培养选拔工作:第一层次是重点培养选拔一批基础理论扎实,学术技术水平高,能够在本专业起骨干作用,业绩突出,贡献较大,在全市有较大影响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第二层次是积极开发培养一批在各专业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水平,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有培养前途,在全市科技界有一定影响的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
二、选拔范围
我市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中从事科研、工业、农业、卫生、教育、经济、会计、律师、文化、艺术、新闻、体育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选拔对象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科研水平处于国内、省内领先地位或科研方向瞄准国内、省内先进水平,能成为我市科研支柱或经济建设重要支撑力量的项目,并取得一定成果的优秀科研人员。
2、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学术水平高,其研究成果有创见性、开拓性,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较大贡献,对推动我市两个文明建设起了积极作用的社科工作者。
3、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工作中,对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改造有较大突破,或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科技成果的转让推广中,业绩突出,有独到的学术见解,是省部级技术攻关项目的主要技术骨干。
4、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显著,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较大作用,创建的教学理论和方法被普遍推广,其成效显著,为同行所公认的优秀教师或教育工作者。
5、在防病、治病等卫生专业工作中,基础理论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医术高超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并在本专业能起带头作用,对学科发展有预见性的卫生技术人才。
6、在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上有特殊贡献,在市内外有较高声誉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㈠高等学校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忠于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 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水平条件
①任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工作五年以上。
②具有本学科广博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外语基础好,计算机能力强,身体健康,能出色地进行科学研究,业绩突出,并担任两门以上主干课程的教学工作,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好。
③熟悉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现状,能及时把握本学科的前沿动态,并提出新的研究方向,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科研工作及其成果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学术与技术意义重大,本人在省内外本学科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④在学术上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在国内一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正刊,下同)。
⑵在国内二级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要总览》(2000年版,北大出版社)所列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
⑶在省级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8篇(其中至少有中文核心刊物2篇)。
⑷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全国或全省统编(版权页有说明)教材1部(第一主编)。
3、业绩条件
科研业绩突出,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以上者:
①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励,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前5位,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前3位,二、三等奖的第1位或获得省(部)级社科成果一等奖的前3位,二等奖的前2位和三等奖的主持人。
②主持承担或完成市(厅)级以上教改课题与科研课题2项,或省部级课题1项,或参与承担、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前3名)。
③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第1产权人。
④获省部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省部级优秀教师、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和市级优秀人才等荣誉称号。
⑤获得省高校学科带头人或省委宣传部的理论宣传文化系统的拔尖人才。
㈡工业企业技术带头人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献身科学的敬业精神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2、水平条件
①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②具有一定的外语基础和较好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3、业绩条件
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在新产品研发、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解决重大技术难题中,工作成绩显著,具备下列2个条件以上者:
①主持的科研项目获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参与的科研项目获省、部级技术推广奖和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了一项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大型项目、技术密集的设计项目,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③主持开发研制的新产品获省部级优秀新产品奖,或创造经济效益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或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具有国内先进水平。
④获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优秀设计(工程)奖的项目主持人。
⑤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被采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㈢农林水科技带头人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献身科学的敬业精神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2、水平条件
①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硕士学位工作五年以上,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如果成绩特别突出,全省闻名,全国知名的,可不受此限制。
②学术水平高,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正式出版过学术专著1部以上(第一作者)。
3、业绩条件
①具有本领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在工作中起业务带头作用,能解决工作中重大技术难题,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的推广应用,工作成绩显著。
②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果突出,符合以下两个条件者:
⑴承担了国家、省(部)级重点农林水科研开发项目,作为课题组主要成员,参加并完成课题,排列前三名者。
⑵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丰收计划奖、技术改进奖、农科教突出贡献奖者;获省级农业技术改进奖,省农科教突出贡献奖前三名获奖者;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前三名获奖者,获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持人。
⑶在农林水第一线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全省知名,在本市有较高声望,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省级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者。
⑷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被采用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⑸在科技兴农,科技推广,技术开发等专业技术工作中,获得市级以上有关业绩奖励两次以上的参加者(本条只适用于乡镇以下农林水科技人员)。
㈣医疗卫生专业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医德医风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基本条件
任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工作五年以上,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但出现医疗差错,经医学会组织鉴定为医疗事故者和医德医风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入选。
3、业绩条件
①学术水平高,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并发表过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或论著。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在国内一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正刊,下同);在国内二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在省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
  (2)正式出版过学术专著1部(第一作者),或编著1部(第一主编)。
②在医疗第一线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的推广和应用,取得良好的效果,医疗技术水平高,深受广大患者的欢迎,专业工作量饱满,每年从事临床工作200天以上。
③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绩突出,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科研项目获省部级技术推广奖或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
(2)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持人、一等奖的前三名。
(3)获省部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
④医疗水平高,医术精湛,在开展新技术应用推广和医学科研上取得突出成绩。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引进推广的新技术、新业务,应用于临床填补市内空白,获市卫生系统技术创新奖3项以上(第一完成人),或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并被采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2)开展医疗卫生科研,主持市厅级医疗卫生科研课题(第一主持人)2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前五位或省级科研课题前三位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㈤中小学教师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忠于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无私的奉献精神。
2、水平条件
①任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三年以上,在本学科教学领域处于领先地位,获得过市教育系统学科带头人称号。
②教学态度认真,教学质量高,效果显著,在市以上范围内开设过较高水平的公开示范课或录制电视教学课并发行。
③教学科研成绩显著,出版过具有一定价值的专著或在省以上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过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④具有指导本学科教师进行教学理论学习与教学改革的水平与能力。
3、业绩条件
①正确运用教育教学规律教书育人,有五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验,成绩显著,受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表彰。
②在教育教学改革活动中,成绩显著,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参加过市以上乡土教材或教辅资料的编纂工作;
(2)自制教具获省以上教育部门奖励;
(3)主持省以上教学科研课题;
(4)获得省以上教育部门教学成果奖。
③在本市范围内有较高声望,在教育界有一定的知名度,获得过省以上优秀教师、省部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或市级优秀人才荣誉称号。
㈥城建专业技术带头人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献身科学的敬业精神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2、水平条件
①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工作五年以上,身体健康,思维活跃,能坚持正常工作,每年从事建筑施工、设计技术及科研工作200天以上。
②专业理论和技术水平高,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并发表过有一定价值的学术论文或论著。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在国内一级专业技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正刊,下同);在国内二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在省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
(2)正式出版过学术专著1部(第一作者),或编著1部(第一主编)。
3、业绩条件
①在建设工程、城市管理、科研第一线及行业主管部门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能解决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重大技术问题,能指导好行业发展,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的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效果,专业技术水平高,深受行业认可。所主持或设计的工程项目获得“杜鹃花”奖一次以上;或者有至少2项工程设计在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四优”评选活动中获得二等奖以上优秀设计成果奖;或者所主持的科研项目或设计的治污工程项目获省部级一等奖一次以上,或者至少二个工程或项目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优秀成果奖。
②具有较强的科研和技术革新能力,科研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获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持人、一等奖的前三名。
(2)获省部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
③专业水平高,技术精湛,在指导行业发展及开展新技术应用推广和建设工程科研上取得突出成绩。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引进推广的新技术、新业务,应用于建筑施工填补市内空白,获市建设系统技术创新奖3项以上(第一完成人),或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被采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2)开展建筑施工、设计、科研,承担市级重点建设工程、设计、科研课题(第一主持人),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3)对行业发展有突出贡献。
㈦社会科学专业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坚持“三贴近”原则,弘扬主旋律,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
2、水平条件
①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在社会科学某领域具有特殊技能,得到同行公认的,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家一级刊物(第一作者,正刊,下同)发表论文1篇或者省部级刊物发表论文3篇。
(2)在省以上主要新闻媒体发表重稿、大稿3篇(条)。
(3)出版过学术专著、文学作品1部(第一作者)或编著1部(第一主编)。
3、业绩条件
在专业一线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以上:
(1)获全国“五个一工程”奖1件;
(2)获中国新闻奖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1篇或江西优秀新闻奖、江西优秀文学艺术奖、江西优秀理论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2件;
(3)获全国文华奖或群星奖1件或全省文化艺术节一等奖2件;
(4)获全国美展、版展、摄影展金奖1件;
(5)获全国广播电视学会参评作品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一件或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2件或全省广播电视学会参评作品一等奖2件;
(6)获全国地市报新闻作品2等奖以上2篇;
(7)获省(部)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
(8)入选中央、省宣传文化系统优秀拔尖人才工程的人员或获市级优秀人才荣誉称号者。
㈧商贸专业优秀经济管理人才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水平条件
①能够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②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经济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专业当前经济工作中的热点、重点有较深的研究。
③熟悉和掌握有关经济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能应用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方式并有所创新。
④熟悉商业运作规则,了解本专业的现状与发展动向,掌握WTO规则。
⑤具有负责企事业经济部门工作的管理能力,或组织相关部门协同工作的协调能力,有较强的决策能力和判断能力。
3、业绩条件
①诚信经商,在市场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②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违禁物品记录,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繁荣。
③照章纳税,无偷漏税情况,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纳税50万元以上。
④积极投身各项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稳定与和谐作出了贡献,安置下岗职工或城镇失业人员占员工总数50%以上,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⑤在本行业中属先进业态或本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经济指标名列行业前列,或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三年上升、并有继续上升的势头。
申报上述八个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所取得的业绩应是2000年1月1日之后的。
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市级以上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获奖者,在本次选拔中,可直接入选为市级学科带头人。
五、后备人才选拔条件:
㈠高等院校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忠于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水平条件
①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工作1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者。
②具有本学科较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以及实践经验,外语基础好,计算机能力强,身体健康,能较好地开展科研工作,担任1门主干课程的教学工作,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较好。
③比较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现状,能提出有较大实际意义和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具有担任课题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能力,科研工作具有较大的社会和经济价值,并取得了具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④在学术上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在国内一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前二名)。
⑵在国内二级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前二名),或在《中文核心期刊要总览》(2000年版,北大出版社)所列刊物以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至少有2篇为第一作者)。
⑶在省级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6篇(其中至少在核心期刊1篇)。
⑷公开出版专著1部(前三名),或全国、全省统编(版权页有说明)教材1部(前三名)。
⑸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前三名)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前三名)。
3、业绩条件
科研业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科研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5位,三等奖以上的前3位,或市厅级社科成果奖一、二等奖(前3名)和三等奖(前2名)
②主持承担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完成省部级课题(前5名)或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
③获省部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省部级优秀教师、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和市级优秀人才等荣誉称号。
④获得省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或省委宣传部理论宣传文化系统的拔尖人才。
㈡工业企业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献身科学的敬业精神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2、水平条件
①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本科以上学历,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先进信息和发展动态,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②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能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较好的计算机基础和操作能力。
3、业绩条件
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在新产品研发、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解决重大技术难题中,工作成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市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的前三名获奖者,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的获奖者。
②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了一项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大型项目、技术密集的设计项目,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③省部级优秀新产品奖前三名获奖者。
④获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优秀设计(工程)奖的获奖者。
⑤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被采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㈢农林水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献身科学的敬业精神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2、水平条件:
①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学士学位工作五年以上,能够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成绩特别突出,全省、全市闻名的,专业技术职务、学历可不受此限制。
②学术水平高,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在省部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前二名)。
3、业绩条件
①具有本领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实践能力,能解决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难题,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的推广应用,工作成绩突出。
②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果突出,符合以下二个条件:
⑴承担了国家、省(部)级、市级重点农林水科研开发项目,作为课题组主要成员,参加并完成课题者。
⑵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丰收计划奖、技术改进奖、农科教突出贡献奖者;获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前五名获奖者,获市科技进步三等奖的前三名获奖者。
⑶在农林水第一线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在本市有较高声望,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市级以上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者。
⑷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被采用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⑸在科技兴农,科技推广、技术开发等专业技术工作中,获得县级以上有关业绩奖励2次以上的参加者(本条只适用于乡镇以下农林水科技人员)。
㈣医疗卫生专业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医德医风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基本条件
①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工作三年以上,是本单位业务技术骨干,有明显的培养发展前途,年龄在45周岁以下者。
②出现医疗差错,经医学会组织鉴定为医疗事故者和医德医风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入选。
3、业绩条件
①学术水平高,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并发表过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或论著。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在国内一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前三名,正刊,下同);或在国内二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在省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2)正式出版或与人合作出版过学术专著1部(前三名),或编著1部(第一主编)。
②在医疗第一线工作,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取得了一定业绩,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的推广和应用,取得良好的效果,医疗技术水平较高,受到广大患者的欢迎,每年从事临床工作200天以上。
③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绩较突出,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前二位主持人、二等奖的前三位、一等奖的前四名。
(2)获省部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市级优秀人才和市卫生局新世纪优秀人才荣誉称号者。
④在开展新技术应用推广和医学科研上取得一定成绩。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引进推广的新技术、新业务,应用于临床填补市内空白,获市卫生系统技术创新奖一项以上(第一完成人),或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并被采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2)开展医疗卫生科研,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前五位或省级科研课题前三位或市厅级医疗卫生科研课题前二位,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
㈤中小学教师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①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忠于教育事业,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无私的奉献精神。
②在学生中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在同事中讲求团结互助、顾全大局,服从组织调配,遵纪守法,无违反计划生育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2、基本能力条件
①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有中学一级或小学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三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
②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在实践中运用自如,并能运用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和方法进行教学。
③熟悉本学科教育教学发展动态,具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公开出版过学术专著并排名在前三位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过学术论文。
④在教育教学改革活动中成绩显著,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参加过市以上乡土教材或教辅资料的编纂工作;
(2)自制教具获得市以上教育部门奖励的;
(3)参与市以上教学科研课题研究的;
(4)获得市以上教学成果奖的。
⑤获得过市教育系统中小学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称号的。
㈥城建专业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献身科学的敬业精神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2、水平条件
①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学士学位,工作五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思维活跃。
②专业理论和技术水平较高,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并发表过有一定价值的学术论文或论著。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在国内二级专业技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正刊,下同),或在省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2)出版过学术专著1部(前二名),或参与编著1部(副主编以上)。
3、业绩条件
①在建设工程、城市管理、科研第一线及行业主管部门工作,成绩显著,有一定贡献。能解决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一些重大技术问题,能指导好行业发展,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的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效果,专业技术水平较高,深受行业认可。所主持或设计的工程项目获得“杜鹃花”奖一次以上;或者有至少1项工程设计在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四优”评选活动中获得二等奖以上优秀设计成果奖;或者所主持的科研项目或设计的治污工程项目获省部级奖1次以上,或者至少1个工程或项目获省部级优秀成果奖。
②具有较强的科研和技术革新能力,科研和技术革新成绩显著,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获市科技进步三等奖的前三名,二等奖以上的前五名。
(2)荣获过省部级劳动模范、市级优秀人才荣誉称号者、青年文明号人选和连续三年评为市级以上生产技术先进工作者。
③专业水平高,技术精,在指导行业发展及开展新技术应用推广和建设工程科研上取得显著成绩,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引进推广的新技术、新业务,应用于建筑施工填补市内空白,获市城建系统技术创新奖2项以上(第一、二完成人),或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被推广并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2)开展建筑施工、设计、科研,承担市级重点建设工程、设计、科研课题(第一、二主持人),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3)对行业发展有较大贡献。
㈦社会科学专业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坚持“三贴近”原则,弘扬主旋律,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
2、水平条件
①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社会科学某领域具有一定优势,有明显的培养发展前途,年龄在45周岁以下。
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家级刊物(第一作者,正刊,下同)发表论文1篇或者省级刊物发表论文2篇。
(2)在省以上主要新闻媒体发表重稿、大稿2篇(条)。
(3)出版或合作出版过学术专著、文学作品1部或编著1部(副主编以上)。
3、业绩条件
在专业一线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与人合作(前三名)的作品获全国“五个一工程”奖1件;
(2)获中国新闻奖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1篇或江西优秀新闻奖、江西优秀文学艺术奖、江西优秀理论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1件;
(3)获全国文华奖或群星奖1件,或全省文化艺术节二等奖1件;
(4)获全国美展、版展、摄影展银奖1件;
(5)获全国广播电视学会参评作品三等奖以上一件,或全省广播电视学会参评作品二等奖以上1件;
(6)获全国地市报新闻作品三等奖以上1篇;
(7)获省(部)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1项;
(8)入选中央、省宣传文化系统优秀拔尖人才工程的人员。
㈧商贸专业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水平条件
①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能够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并发表过二篇以上的相关学术论文。
②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经济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专业当前经济工作中的热点、重点有较深的研究。
③熟悉和掌握有关经济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能应用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方式,并有所创新。
④熟悉商业运作规则,了解本专业的现状与发展动向,掌握WTO规则。
⑤具有负责企事业经济部门工作的管理能力,或组织相关部门协同工作的协调能力,有较强的决策能力和判断能力。
3、业绩条件
①诚信经商,在市场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②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违禁物品记录,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繁荣。
③照章纳税,无偷漏税情况,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纳税20万元以上。
④积极投身各项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稳定与和谐作出了贡献,安置下岗职工或城镇失业人员占员工总数的20%以上,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⑤在本行业中属先进业态或本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经济指标名列行业前列,或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三年上升、并有继续上升的势头。
申报上述八个专业的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所取得的业绩应是2000年1月1日之后的。
六、选拔程序
学科带头人的培养选拔工作从2004年开始,每两年选拔一次。
1、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局(人事局)、市直单位应根据选拔通知的要求,按照“公开、平等、择优”原则,采取单位和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联名举荐、本人自荐的方式进行,提出推荐人选。被推荐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业绩由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进行核实后,将推荐对象的业绩材料在单位公示三天。征求意见后,填写好《学科带头人(后备人才)推荐表》并附有关业绩材料报主管局审查。
2、主管局同意后,将推荐材料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对象严格按照条件考核、遴选,并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提出入选对象,最后报市政府审定。
3、公布人选名单和颁发证书,并分别授予“宜春市学科带头人”称号和“宜春市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称号,有效期为三年。
4、管理和考核。建立入选优秀人才档案和信息库。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由市人事局进行跟踪管理。同时,对入选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采取滚动式培养选拔,每三年考核、调整一次。
考核工作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经考核,凡在授予称号有效期三年内取得的业绩,具备选拔范围、选拔对象、选拔条件规定的人员,可继续入选,重新颁发证书。凡未达到上述条件的人员,不再保留称号,停发津贴。对那些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的,丧失或违背入选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条件和道德标准,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职的,以及其它不符合入选条件的,应及时从入选中调整出去;对于实际表现平平,确无培养发展前途的,也应及时调整,确保入选人员的质量和水平。
七、培养和使用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培养、选拔学科带头人以及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来抓,认真研究优秀人才的成长规律,总结选拔、培养优秀人才的工作经验,制定和落实切实有效的培养措施,及时发现新涌现出来的符合选拔条件的优秀人才,不断充实到人选队伍中来。
1、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鼓励和支持他们通过竞争承担省、市两级的重点科研攻关和重大工程项目,赋予入选人员科研工作的自主权。积极吸收他们参加各类学术团体和专家组织并安排其担任一定的职务。优先安排他们到国(境)内外考察进修学习,支持他们参加国际、国内各类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组织入选人员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高级研修班、学术技术研修班,使他们在实践中得到培养和锻炼。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入选人员与市外优秀科技人才的联系,采取切实措施,有重点地吸引我市急需的科技人员来宜春工作。
2、保证科研经费的投入。科技投入是科技进步的必要条件。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增加科技投入,想方设法为入选人员提供有效的经费支持。在同等条件下,入选人员可优先申报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博士后科学研究专项资助经费及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
3、加大宣传和奖励力度。要加强对入选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入选人员的先进事迹,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对取得科技成果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及时推荐他们列入省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评选范围。
4、进一步改善入选人员的待遇。授予“宜春市学科带头人”称号的事业单位人选,由同级人民政府每月发给100元的津贴,在有效期内达到退休年龄者,津贴发至退休当月止。授予“宜春市学科带头人”称号的企业单位人选,由用人单位每月发给100元津贴。对入选人员可实行适当倾斜的激励政策,优先列为上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选。同时,要认真做好联系和服务工作,为入选人员创造良好的生活条件,定期安排他们体检,组织他们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保证他们心情舒畅,专心致志地从事科研和技术创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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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0〕4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黔西南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黔西南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增强各级、各部门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投资效益和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烟办〔2007〕32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部门为州、县(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烟草局、水利局、发改局、交通局和农机等服务部门,各乡(镇)政府、烟叶站、水利站、农机站,各项目村民(组)委员会。各部门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第三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必须在基本烟田规划区内,项目建设必须符合“科学规划、系统设计、网络布局、规模推进、不断优化、持续改进”的要求。

第四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以烟水配套建设为主,同步配套实施密集烤房建设、烟田机耕道路建设和烟草农业机械推广。建设项目分四类:一类为烟水配套工程项目,包括自流引水加管网(沟渠)配田间灌桩、提水工程加管网配田间灌桩、集雨水窖(池)的建设;二类为烤房,主要是大型密集烤房建设;三类为烟路,包括烟田间的机耕道路和烟叶作业便道建设;四类为烟草农业机械,包括通用机具和烟草专用机具。

第五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必须按立项、申请(报)、审批、项目建设、检查、验收、产权和管护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立项与审批

第六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是在基本烟田保护区域规划内,符合“三基本”原则:即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在基本烟区、基本烟田、基本烟农内进行建设。

第七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先考虑集约化高、烟地集中连片高、烟农相对集中稳定、可持续发展好的烟区。单体骨干烟水配套工程、烤房群工程和烟田机耕道工程以村民小组或村委会为立项建设单位,实行连片集中,连片开发。

第八条 烟水工程要按照“宜蓄则蓄、宜引则引、宜提则提、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同时与人畜饮水相结合,做到“一水多用”,充分发挥烟水工程建设的综合效益。

第九条 立项申请。户建项目由烟农,联建项目由村(组),跨村项目由乡(镇)向当地实施建设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审核批准后进行规划立项,报批项目必须报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各县(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报告》须报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确认,评审权限按各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涉及的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一)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

1.对本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和上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

2.组织有关成员部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

3.落实办公室必要的人员和办公经费(每年50万元,由财政资金开支)。

4.检查、督促办公室、各县(市)工作进展情况。

(二)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

1.对州人民政府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和上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2.组织制定全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3.检查、督促各县(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进展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方案,及时向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通报。

4.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各县(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并督查落实。

5.组织有关成员部门对各县(市)项目实施情况(进度、质量等)进行督促落实。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县(市)人民政府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及其办公室:

1.对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和上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2.组织有关成员部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3.落实办公室必要的人员和办公经费(经费列财政资金开支)。

4.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办法和要求,及时报批烟农自建或联建项目。

5.对当地实施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负责。

6.检查、督促各乡(镇)工作进展情况。

7.及时向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四)乡(镇)政府:

1.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办法和要求。

2.协助、组织实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并落实项目建设管理责任人。

3.对当地实施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进度、质量和用地协调负责。

4.及时向县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五)项目村民(组)委员会:

1.协调配合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监督当地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2.项目区村支书或主任为项目组组长,负责项目建设的用地协调、质量监督、工期督促。

3.及时向上级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六)州烟草专卖局(公司)及各县(市)局(分公司):

州级烟草部门:

1.拟订全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体规划。

2.汇总、上报全州《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3.申报上级补贴资金,汇总、编制全州年度项目资金预算;

4.审批下达各县(市)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监督工程项目实施进展及运行质量。

5.组织对各县(市)建设工程项目的抽查验收,组织工程项目竣工审计。

6.收集、汇总、上报各项资料,建立健全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制度,完善项目档案及管理。

7.为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情况,并按规范要求及时上报各项资料。

8.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指导。

县级烟草部门:

1.拟订本县(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和《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2.组织工程项目设计、上报,按已审批工程项目,做好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及工程质量,保证安全生产。

3.组织对工程项目全面验收。

4.公示《合同》的签订和工程项目投资情况。

5.按时向上级报送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后的各项资料、数据。

6.总结、分析本县(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经验,提出相关建议及意见。

7.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指导。

(七)州水利局及各县(市)水利局:

1.配合烟草部门组织完成全州(县)烟水配套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督促水利部门实施的烟水工程项目;向烟草部门提供优选项目。

2.在解决工程性缺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三小”水利工程等项目时,尽量向种烟区倾斜。

3.抽出技术人员与烟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烟水配套工程,为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4.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烟水配套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度、质量、安全等)的督促落实工作。

5.在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下,配合抓好烟水配套工程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八)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局:

1.申报“以工代赈”匹配资金列入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烟水配套工程项目。

2.督促检查匹配资金的使用落实情况。

3.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乡(镇)项目实施情况(进度、质量等)的督促落实工作。

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九)州交通运输局及各县(市)交通运输局:

1.协助烟草部门对全州县(市)烟田机耕道路项目进行规划、勘测、设计工作;烟草部门提出机耕道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交通部门根据方案进行实地勘测,提交设计方案。

2.协助烟草部门编制颁发烟田机耕道路工程质量标准和制定检查验收办法,出具《质量监督报告》,抽派技术人员与烟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烟田机耕道路工程,为工程质量、技术把关。

3.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烟田机耕道路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度、质量等)的督促落实工作。

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十)州农业和扶贫开发委员会及各县(市)农业局:

1.负责烟用农机具匹配资金的及时落实到位。

2.积极与烟草部门配合,组织好对烟用农机具的选型工作。

3.与烟草部门共同制定烟用农机具的管理办法,并共同组织落实。

4.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乡(镇)烟用农机具推广使用情况的督促落实工作。

5.负责对烟用农机具操作人员的培训、资格认证、安全管理等各项工作。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经可行性论证后的规划项目,且符合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规划项目立项条件的,以县(市)为单位,按年度规划和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于每年10月1日前向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次年的规划项目、实施计划及年度资金预算。州级汇总后向省级主管部门上报。

第十三条 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级已审批计划,下达各县(市)《年度实施项目计》。建设任务要落实到州政府与各项目县(市)签订考核责任状上。

第十四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原则上一年一定,按年实施。年度任务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属于项目调整、建设规模变化、投资变化等重大变动,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不涉及投资和建设规模、不降低质量、不影响项目标准的一般性变更,须报出资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五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项目工程建设期纳入年度实施计划,应按期完成,项目工程达到规定建设标准,确保在烤烟生产中能发挥作用和效益。

第十六条 《烟水配套项目实施方案》内容按《贵州省烟水配套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要求编制。烟田机耕道建设按我省农村机耕道建设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实行招投标制及工程监理制。州、县 (市) 烟草、水利和发改部门应与有监理资质等级的单位或外聘有监理资质的人员协调配合组成质量监理和检查小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

第十八条 大额投资及独立投资建设工程根据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投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年度所有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以乡 (镇) 或村、组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内容、数量、地点、责任单位 (或责任人) 、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受益农户名单及受益烟田、工程造价( 或补贴金额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要求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烟水配套项目工程建设必须按照水利行业标准《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SL267-2001 和《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 SL/T4 --1999 的规定执行;单体骨干烟水配套工程项目规划、方案设计、施工管理必须符合《贵州省烟水配套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规定。烟叶生产需水量计量灌溉定额为:每亩烟地按7立方米需水量配套。烤房按大型密集烤房标准实施。烟路建设以方便基本烟田内的机耕作业为重点,以机耕道为主。



第六章 竣工验收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实行县级验收和州级复查验收制,单个项目重点工序要进行过程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后,逐个编号,完备建设及标识,及时组织县级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项目验收由各县 (市) 政府牵头组织烟草、水利、发改、农业(机)、交通等相关单位进行全面验收 (验收率必须达 100%)。

第二十四条 县级验收主要内容:

(一)相关建设、施工管理档案资料是否完善。

(二)工程是否全部完成,工程内容是否与实施计划一致。

(三)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四)工程设施管理机构是否建立,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工程效益是否发挥较好。

第二十五条 各县级项目验收完成后,以县为单位统一编写《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为:

(一) 项目实施、验收情况。重点包括项目合同签订情况、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额、群众投工投劳、施工管理、运行维护管理等内容,整理好工程图纸、图片等资料。

(二) 建立项目档案。每个项目都要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建设地点及GPS信息、受益农户、受益面积、工程项目编号、开工、竣工时间、建设施工单位(个人)、工程内容、工程量、投资额、工程项目权属、对应的基本烟田编号等。

第二十六条 县级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向州级申报复查验收。州级复查验收由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组成验收组,对各县(市)项目进行复验,对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进行100%复查验收,投资50万元以下项目按30%比例进行抽查复验。

第二十七条 州级复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年度任务和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要求完成。

(二)是否按批准的实施计划进行组织施工,工程布局、规模、标准是否科学、合理、安全适用。

(三)项目建设、施工组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合同签订情况、项目档案是否按要求建立完善、项目工程的验收情况、项目工程质量是否达到标准要求。

(五)工程管理、管护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建立良性运行机制。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对竣工项目全面建立档案库和信息管理系统。项目档案内容包括:烟农申请,立项审批文件,建设资料(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结算资料等),监理报告、质量监督报告、工程验收结算资料、审计报告及工程相关影像资料等。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由各投入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做到资源整合、各行其规、叠加显效。项目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专款专用,确保建设资金用于建设项目,不得违规使用。

第三十条 烟水配套项目建设资金以烟草部门为主,水利、发改烟水配套项目资金为补充;密集烤房建设资金、烟田机耕道路和烟叶作业便道建设资金由烟草部门投入;烟草农业机械配套建设补贴资金由烟草、农业(机)部门共同投入,配套使用。

第三十一条 项目补贴资金兑现。项目县级验收合格后兑现补贴资金的80%,州级复查验收合格后兑现补贴资金的15%,留5%质量保证金,项目运行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兑现。兑现原则:

(一)必须签订有《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贴合同》;或与各投资建设部门签订的建设协议。

(二)兑现前必须先张榜公示。

(三)以项目工程实际投入或协议约定兑现补贴资金。

第三十二条 烟草机械补贴。烟草农业机械配置以省级当年公布的农机补贴目录为准,通用机械为购机价的68%(烟草30%、农机38%),未列入当年农机补贴的烟草专用机械由烟草部门补贴购机价的60%。

第三十三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标准、补贴资金兑现方式、程序及办法,按各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项目产权管理和运行管护

第三十四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权属和管理:由村(组)及跨村联合建设的单体骨干烟水配套工程,所有权、管护权属签订合同村民小组、村委会;烟农自建的小水窖、小型密集烤房的所有权、管护权归烟农;烟路所有权、管护权属村民小组、村委会。

第三十五条 烟水配套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完毕,签订产权移交协议,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由各县 (市) 人民政府办理并颁发产权证书。

(一)烟农自建项目产权归属烟农。

(二)烟水配套系统工程、大型集群烤房、烟路工程项目产权归属村(组),办理为村民小组或村委会集体产权证。
(三)跨村或跨乡的项目产权可在项目实施协议和产权证书中明确合理划分到村组,由受益村组乡镇联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对单体骨干烟水配套工程、大型集群烤房等工程涉及到土地权属的,由项目建设乡(镇)及村民小组、村委会协调解决,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负责”的管理实用原则,保证设施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十七条 产权归烟农的,直接由烟农负责管理维护;产权归村(组)或乡(镇)的,由村(组)或乡镇牵头,制定管护制度与受益烟农共同管理、维护和使用,可向受益农户收取适量管理费用,用于管理维护。



第九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八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州对各县(市)及相关单位年度工作责任考核,建设任务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执行,相关申报、建设程序必须确保依法、合规。任务计划完成好,项目效益高,建设实施程序依法、合规的,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将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 各级各责任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省、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的重要决策、决定和部署敷衍塞责、执行不力的。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个人独断专行、滥用职权、擅自作出决定而造成工作失误的。

(三)工作失职,导致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达不到进度要求,计划任务不能按时完成,明显滞后的。

(四)监管不力,导致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建筑材料等价格明显虚高且审计通不过,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

(五)监管不力,不按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程序规定支付补贴资金,导致所辖区域发生重大或多次发生贪污、截留、挪用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情况的。

(六)监管不力,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通过招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的。

(七)监管不力,导致项目实施不在基本烟田,项目建成后,因设计缺陷不能正常使用,造成投资损失的。

(八)不按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和要求,违规确定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贴对象以及虚报基础设施建设数量,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九)不按要求及时足额划拨、匹配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导致严重后果的。

(十)不按规定公开、公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对象、标准等有关内容,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十一)不及时处理和解决群众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中有关问题的反映、投诉和举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十二)其他不认真履行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四十条 实行问责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四十一条 被问责人的考核、评优及任用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务院中央军委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气发〔2006〕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及计划单列市气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飞行学院,各地区空管协调委员会:为切实加强对施放气球等活动的管理,中国气象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于2004年5月17日联合下发了《

关于加强对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安全的通知》(气发〔2004〕126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该文件的精神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协作,使施放气球管理初步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施放气球活动混乱无序、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状况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文化生活的日益丰富,全国各地利用气球开展庆典、广告宣传的活动不断增多,这就给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越来越大的难度和越来越重的任务。特别是目前在施放气球管理方面还存在着部分地区重视不足、管理不严、科技手段应用不够等问题,气球意外爆炸伤人事故和气球异常升空影响航空飞行安全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对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安全的通知》精神,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施放气球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一、全面落实各部门管理职责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军民航空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贯彻实施《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落实各项管理职责。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履行好对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以及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加大对违法活动的查处力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履行好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协同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施放气球安全执法检查等工作。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本机场净空保护障碍物限制面图提交给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军民航空管部门要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有关施放气球作业活动的审批工作,同时加强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航路航线附近升空气球的监视与通报工作。
二、严格实施施放气球行政审批
对于申请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要严格审查其必须具备的条件,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关。对已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通过年检、安全检查等手段严格审验其资质条件的保持情况。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军民航空管部门要加强对施放气球作业的审批工作,建立健全施放气球作业的联审机制,规范审批程序和流程,严格审查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及其他安全条件等,对不符合条件的施放活动一律不得批准;要严禁审批手持氢气球的施放活动;对于载人系留气球等超出《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范范围的气球,一律不予受理;对于需要借助机械装置施放的巨型气球一般不予批准,如在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大型活动中确需施放此类气球的,除按正常程序审批外,还应从严审查施放气球单位和活动组织单位的安全保障力量和措施,并加强现场监管力度,确保施放气球活动的安全。各单位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力度,严肃查处行政许可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积极采取措施保障施放气球安全
为使意外脱离系留的气球迅速放气并落回地面,确保航空飞行安全,《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规对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根据施放气球活动的实际管理情况,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为切实减少意外脱离系留的气球对航空飞行安全的威胁,施放气球作业单位必须在其所施放的系留气球上加装性能可靠的快速放气装置。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军民航空管等部门要积极推进快速放气装置的研制和应用,督促施放气球作业单位在其所施放的系留气球上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尽量消除气球意外脱离造成的安全隐患。为避免气球落地后发生爆炸伤人事故,在人员密集地区施放的系留气球除要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外,还应以惰性气体取代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作为气球的填充物。同时,对于在其他地区施放的系留气球,也要提倡以惰性气体取代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作为各类气球的填充物,以进一步减少安全隐患。
四、严肃查处非法施放气球活动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军民航空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施放气球联合安全检查和重大违法案件协查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非法施放气球活动。特别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人员培训,配备相应执法设备,落实执法办案经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于无资质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施放系留气球无专人值守等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
五、建立健全协作分工和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各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军民航空管等部门要利用各种条件和形式,加大对全社会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对违反规定施放气球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进行宣传。同时各有关单位要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提高对施放气球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一旦出现气球爆炸或意外脱离等事故,各有关单位应迅速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并快速、及时通报有关情况,使事故得到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中国气象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务院中央军委
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