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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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府办发〔 2005 〕 4 号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5-6-29 17:52:44 【字体:大 中 小】 点击:467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 :
《安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后 ,已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 现予印发。

安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 [2004]21号)和《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 见》(安市发 [2004]11 号 ) 精神 , 保留安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 以下简称市经贸委 ), 仍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经贸委是负责调8282全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 一 ) 划入职能
1 、生产经营性固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
2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负责企业工资总额、经营者年薪和其他负责人工资标准审核工作。
( 二 ) 划出的职能
1 、将指导固有企业改革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其职责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 、将编制重点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 ,市经贸委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负责全市经济运行与调节工作。监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 ,调节全市国民经济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措施 , 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的意见建议。
( 二 ) 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拟定和实施地方性工业产业结构调整 工作。监督、检查产业结构调整执行情况 ; 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调整方案 ; 联系工商领域的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 三 ) 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企业技术改造与投资管理工作。组织 和指导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工作 ; 促进全市知识经 济发展;提出工商企业利用国外贷款的投向 ; 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 ; 承担产业损害调查。
( 四 ) 贯彻执行工业、贸易方面的综合性经济法规和政策并监督检查 ; 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
( 五 ) 负责组织制定电力 ( 含水电 ) 、轻纺、机械、冶金、化工、建材、有色金属、医药、黄金、食品、包装工业等行业规划 , 实施 行业管理。协调全市电力和煤炭发展 , 研究拟定促进电力和煤炭发 展的办法和措施。
( 六 ) 研究和指导流通体制改革 , 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 ; 监测分 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指导并组织企业开 拓市场。参与对外经济技术协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 承担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 七 ) 负责全市企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 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的发展 ; 管理全市散装水泥推广运用工作。
( 八 ) 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 ; 参 与研究拟定全市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企业管理的培训;承担市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工作。
( 九 ) 制定生产经营性固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 对 生产经营性固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拟定生产经营性固有资 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 对生产经营性固有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 责 , 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 监督、规范生产经营性固有资产产权交易。
( 十 ) 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 ; 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工资总额、经营者年薪和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 十一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 ?对生产经营性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 ; 代表市政府向企业派出监 事会 ; 负责审核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和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 参 与企业负责人任免、考核工作 , 根据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 十二 ) 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 一 ) 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 ; 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 度 ; 负责机关文秘、会务、信息、档案、机要、督办、信访、提案、 保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 负责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和目标管理工作。
( 二 ) 综合科(市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 )
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对相关经济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承担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 ; 组织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 ; 对经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提出建议;负责重要文稿的撰拟和综合;负责经贸信息分析及发布;组织、协调全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研究提出全市优化所有制结构的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 监督、检查产业政策实施情况 , 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 提出落实国家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措施 ; 联系市级工商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 , 指导其改革和调整。
( 三 ) 经济运行与行业管理科
监测、分析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态势 , 提出经济运行意见及相应的办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 组织协调解决全市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重 大问题 ; 指导企业扭亏增盈工作 ; 组织全市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 交通运输协调工作 ; 负责全市 "三电办 " 工作( 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 ); 协调组织全市关闭 " 五小 " 工作。协调全市电力和煤炭发展,研究拟定促进电力和煤炭发展的办法和措施 ;指导或组织拟定全市电力 ( 含水电 ) 、煤炭行业发展规划 和经济技术政策 ;实施电力( 含水电 ) 行业管理和监督 ; 培育和管理电力市场 ; 参与电、热价格管理 ; 监测分析电力运行态势 , 协调平衡电力资源 ; 参与市内电力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 依法管理供电营 业区划分工作 ; 负责电力行政执法和监督。负责轻纺、机械、医药、冶金、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行业的 行政管理 ; 研究拟定和实施行业规划、行业法规、行业规范、经济 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 ; 协调行业内部关系 , 收集汇总行业统计资料 , 研究行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 推进产品结构调整 ? 提出行业产销衔接建议 ; 负责相关行业生产许可证的审核、申报、发放工作 ,并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四 ) 投资管理与技术进步科 研究提出重点行业生产力布局、重点产品结构的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 指导企业技术改造工作 , 拟定和实施技术改造中长期规划 和近期目标 ; 研究提出市级财政用于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投向计划 ;组织需要国家、省审批、备案和安排资金的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上报 , 并协调落实和实施管理工作 ; 提出并落实工商领域投资和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 , 负责全市工商企业固定资 产投资减免税审核上报工作 ; 指导工商企业利用外资 ( 包括外商直接投资 ) 项目。研究拟定全市企业技术创新办法 ; 全面推动全市企业技术创新 工作 , 促进产业技术进步与升级 ; 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环境与 条件 , 广泛整合创新资源 , 加强与企业技术中心为核心的技术创新 体系建设 ; 组织全市工业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产学研联合、重大技术装备、技术创新等各类项目的实施。研究拟定会市知识经济产业化发展规划和相关办法和措施 , 研 究我市发展新兴户业的重大问题 , 全面推进我市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 组织行业专家组对知识经济产业化项目进行咨询、论证 , 对 知识经济产业化项目开发和资金安排计划进行审核、评估 ; 协调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成果转化。
( 五 ) 中小企业科(市政府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
参与研究拟定会市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措施和办法 ; 贯彻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 , 对全市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 , 规范企业 行为规则;对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制定全市中小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 提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措施 ; 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建设 ; 负责市非公有制经济投诉工作 ; 负责典当行设 立和终止的审核上报工作 , 对全市典当行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股 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上市公司的审核、推荐工作 ; 参与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组织和指导建立、健全全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 协调和指导全市各类为中小企业服务中介组织的工作 ; 组织和指导全市中小企业 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 六 ) 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 (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 研究提出全市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措施;负责全市节能、工业节水和废弃物资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 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发展工作;参与协调工业环境保护二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 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指导工作 ; 组织协调相关示范及改造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 七 ) 贸易市场科 ( 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整顿成品油市场办公室 )规划、指导全市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研究和指导全市流通体制改革 ; 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研究和提出商品流通的办法和措施 ; 指导企业开拓市场;培育现代流通组织形式 ; 整顿、规范和监督成品油市场 ; 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 提出维护流通秩序的办法和措施。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贯彻执行工业产品进出口政策 ; 承担产业损害调查 ; 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反倾销、反补贴的调查申诉工作;指导企业对外合作与交流 ,开展自营进出口工作。承担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 研究 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划 , 协调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 整 顿行业秩序 , 维护公平竞争 ; 研究拟定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打破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的规章和措施 ; 研究拟定社会信用体系的有关条例和规章 ; 推进依法行政和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工作。
( 八 ) 固有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科 参与研究拟定全市固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措施办法 ; 研究提出生产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 , 拟定生产经营性固有资产产权界定、事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f 监督、规范生产经营性固有企业产权交易。拟定并组织落实生产经营性固有企业经营责任制度 , 建立和完善生产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 , 拟定考核标准 ; 组织实施生产经营性固有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决 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 对生产经营性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 , 审核生产经营性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经营者年薪和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 九 ) 人事教育科
负责委机关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出国政审工作 ; 负责机关公务员培训和目标管理工作 ; 组织和指导全市经济干部、企业经营 管理者的培训教育工作 ; 参与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考核工作。
( 十 )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经贸委机关行政编制 30 名 ,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 2名 , 工勤人员事业编制 4 名。其中 , 主任 1 名 , 副主任 3 名 , 纪检组组长 1 名 , 总经济师 1 名 , 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 2 名 ; 纪检组副组长兼监察室主任 1 名 , 正副科长 ( 主任 )18 名 , 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 3 名。
五、其他事项
1 、撤销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的独立建制 ,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与市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合署办公 , 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员的体制。
2 、原核定给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的 4 名事业编制 ;由市编委办公室收回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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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成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成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的通知
       (国粮办发[2003]197号 2003年11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粮食流通市场化改革的需要,加强粮食行业自律,依法协调和解决行业内的经济贸易纠纷,促进我国粮食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经研究,决定成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仲裁中心)。仲裁中心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粮食行业分会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共同组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仲裁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仲裁法》的规定,以仲裁方式公正、独立地对粮食行业发生的各种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纠纷进行裁决,协调和解决行业内的贸易纠纷,使仲裁逐步成为解决粮食行业经济贸易纠纷的主要方式之一。协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制定"粮食争议仲裁规则"、制定粮食行业仲裁员名册;
  (二)在粮食行业进行《仲裁法》和贸易合同等契约行为采用仲裁协议的宣传推广工作;
  (三)收集国内外粮食行业争议调停仲裁方面的相关信息,开展仲裁调研工作;
  (四)向粮食行业提供仲裁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
  二、仲裁中心的人员组成
  主任:刘文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副会长)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副主任)
  副主任:王生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副主任 秘书长)
      孟文慧(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粮食行业分会副会长)
  秘书长:于 颖(原北京市高级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
  副秘书长:王承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处长)
       李 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粮食行业分会处长)
  委  员:赵凌云(中国粮食行业协会 副会长)
       宋丹丕(中国粮食行业协会 秘书长)
       胡承淼(中国粮油学会 秘书长)
       杜 政(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 主任)
       杨春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处长)
       刘郁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处长)
  三、仲裁中心工作机构的设置
  仲裁中心秘书处设在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粮食行业分会法律事务部。
  仲裁中心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仲裁申请的受理、送达、开庭等仲裁程序的管理;承办仲裁中心召开的会议;定期编报仲裁中心工作简报;承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交办事项;处理中心其它日常工作等。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泸市府办发[2011]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健全我市社会保障救助体系,减缓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以低收入群众为对象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当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明显增加达到启动条件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适时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

  二、保障对象

  (一)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在物价涨幅较大时,对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给予适当补贴。

  三、启动条件和联动措施

  (一)启动联动机制以我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为依据,当其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6%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省属在泸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学校启动联动机制纳入我市统筹管理。

   (二)联动机制启动后,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回落到启动条件以下时,即停止联动。

  (三)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9个月后,以维持我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为基础,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严格遵循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规范,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应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因素,按规定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自低保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之日起停止发放对应群体的价格临时补贴。

  四、补贴发放和标准

  (一)补贴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根据保障对象类别,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原有发放渠道发放。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当月,向补贴对象一次性发放前3个月的补贴金额,以后按月(农村或按季)发放,直至停止。

  (二)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启动当月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新涨价因素作为计算依据。

  城市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的补贴标准计算公式为:

  每人每月补贴额=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启动当月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新涨价因素(即年初至启动当月各月环比累乘积)。

  农村低保户、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补贴标准计算公式为:

  每人每月补贴额=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启动当月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新涨价因素(即年初至启动当月各月环比累乘积)。

  五、资金筹集

  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政府统筹安排,将启动联动机制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挤占、挪用保证正常发放的城乡低保、优抚等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省属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学校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

  六、工作职责

  国家统计局泸州调查队调查负责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测算、编制工作,在报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核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根据当地统计调查部门发布的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牵头组织财政、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单位进行会商,提出启动或停止联动机制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具体补贴方案并统筹安排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程序保障本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经费。

  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提供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的基础数据,提出资金需求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制定用款计划,做好职责范围内补贴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以及所需资金的调整、测算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统计所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即领取国家助学金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的基础数据,制定用款计划,做好职责范围内补贴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计、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础数据,制定用款计划,做好职责范围内补贴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协助教育部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领取国家助学金的技工院校在校学生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负责按规定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工作。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