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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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00]146号



  为了切实推进工业园区的健康、快速发展,确保工业园区合理规划、分步实施、资源共享、集约利用、富有特色,为工业企业向园区聚集和招商引资搞好服务,现将市工业园区管理协调小组制定的《湖州市市区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向市区工业园区管理协调小组报告。

                                     湖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年七月五日

                   湖州市市区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工业立市、工业强市”方针,加快工业经济发展,优化资产配置,集聚生产要素,合理工业布局,优化工业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发展区域特色经济,推进市区工业园区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乡镇三级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或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机构。市工业园区管理协调小组(成员名单见市政府办公室[2000]130号抄告单)负责指导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拟订加快发展工业园区建设的政策意见,协调解决工业园区建设的有关问题,审批工业园区建设发展规划,审批工业园区设置的调整方案,对工业园区建设进行考核、奖励等。
  各区工业园区管理协调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所属工业园区的规划编制,指导督促工业园区建设,组织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协调处理工业园区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负责综合工业园区建设进展情况和统计工作,提出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和意见。
  乡镇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招商引资、协调服务,对园区内企业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服务、统一收费等,提出本乡镇工业园区优惠政策的建议。

  第三条 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认真组织本乡镇工业园区的规划编制工作,并报市工业园区管理协调小组组织论证后批准实施。

  第四条 工业园区规划编制应坚持定位合理、注重特色,资源共享、集约利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工业园区选址必须与城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工业园区定位和发展必须体现多样性和特色化,要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工业园区的建设规模要有至2005年的近期目标和至2015年的远期目标,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滚动发展。
  工业园区内部功能规划要做到行业布局、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合理配套。

  第五条 积极鼓励和引导工业企业到园区集聚,鼓励和吸引个私大户进园区办厂,鼓励和引导集体、个体企业通过异地改造、兼并或资产重组、股份合作等方式进入园区兴业。园区所在乡镇政府要设法降低园区生产要素成本,采取更优惠的政策措施,营造政策盆地效应,吸引各种经济成分进区办厂创业。鼓励突破行政区域限制,发展跨区域的特色工业园区。

  第六条 园区内水、电、道路、通讯、环境治理等相关公用辅助设施应联建共享,三通先行。园区内严格控制建设非生产性建筑,禁止进行商业性非生产性房地产开发。

  第七条 工业园区建设应按照“起点高、眼光远、特色浓”的原则,尽可能选择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实力的企业入园。工业园区的发展建设应注重优化工业经济结构,提升产业层次。工业基础比较薄弱、企业规模偏小的乡镇,其工业园区建设要充分发挥小企业的集聚效应,提升区域特色经济的竞争力。对工业基础较好的乡镇,园区建设应发挥资金、人才、区位等优势,大力发展技术密集型和外向型经济,提高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比重。

  第八条 进入园区的企业项目立项审批,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资金能自求平衡,无引进国外设备的,均由企业自主立项进区建设,报区经贸委备案。其它技改项目按《技术改造项目立项审批改革方案》(湖政办发[2000]84号)和《浙江省特色工业园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计经投[1999]1254号)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工业园区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园区“三废”处理应以集中治理为主,使园区排放的水、气、渣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第十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合力扶持工业园区的发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服务工作和出台扶持园区建设的配套政策。

  第十一条 工业园区要建立和健全园区管理服务体系,为进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园区管委会及与进区企业相关的乡镇管理机构,应建立服务承诺制,公开办事制度,接受企业监督。

  第十二条 为促进工业园区加快发展和规范化建设,市区工业园区管理协调小组对工业园区实行优进劣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并建立考核制度,从组织领导、园区规划、园区建设、招商引资、管理服务、政策措施六个方面进行考核,每年考评一次。考核办法另定。

  第十三条 工业园区建设发展规模不搞“终身制”。以2—3年为期限,按考核实绩调整各工业园区建设的规划用地指标,向优强工业园区倾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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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绝户财产”如何解释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绝户财产”如何解释问题的批复

1953年7月14日,最高法院中南分院

湖南省人民法院:
关于“绝户财产”如何解释问题,本院曾拟具意见转呈中央核示,“我们认为:在中央尚未颁布继承法规以前,对于‘绝户财产’问题,不宜作一般性的解释,应根据每一问题的具体情况,适当决定。至于彭老婆无配偶及子女,仅有侄儿及内侄各一人,平日无赡养抚助关系,就这个具体问题来说,该彭老婆的遗产,原则上可以作为‘绝户财产’看待,收归国有,其侄儿与内侄均不能继承。但在具体处理此项遗产时,应慎重斟酌多方面的实际情况,例如遗产的多寡,其侄儿与内侄与彭老婆生前的感情关系,和他们现时的生活状况以及大多数群众意见等等,适当处理”。以上意见,经奉中央司法部七日四日(53)司普民字第14/988号批复:“关于无人继承的遗产即俗称‘绝户财产’,目前中央对于继承法规尚未颁布,亦无统一解释。至于彭老婆的遗产,即无配偶、子女,又无生前抚养关系的人,应作为‘绝户财产’看待,原则上收归国有,交当地人民政府处理。但在具体处理时,同意你院所提应照顾到群众的意见和具体情况。”希你院参照办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监察部《关于咨询刘××所提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监察部《关于咨询刘××所提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


(2003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部:

你部《关于咨询刘××所提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问题的函》(监函[2002]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据此,行政监察机关为履行政纪监督职责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包括对相关举报事项的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不服该处理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附:监察部关于咨询刘××所提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问题的函

(2002年11月21日监函[2002]68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2年9月29日上午,我部收到重庆市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我部撤销重庆市监察局不予受理其《关于请求制止渝北区府及其党组成员冉××等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紧急报告》的决定。为妥善处理此问题,现咨询如下:

刘××因土地出让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监察局举报重庆市渝北区政府城南指挥部及其代表孙××在土地转让中以权谋私等问题。重庆市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将该信转渝北区监察局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刘××:举报反映的孙××以权谋私问题查无实据,土地纠纷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因土地纠纷一直未得到解决,2001年12月,刘××又向重庆市监察局举报渝北区政府及其党组成员冉××等人对其打击报复的问题。重庆市监察局答复:目前尚不能证明有打击报复问题,土地出让合同纠纷已进入诉讼程序,应由法院依法处理。刘××对重庆市监察局的答复不满,于2002年9月23日向我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研究,我们认为,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给予行政处分以及与之相关的调查行为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本案看,重庆市监察局接到刘××的举报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刘××举报反映孙××以权谋私、冉××打击报复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告知了刘××。这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的内部行政行为,并没有侵害刘××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的倾向性意见是:刘××所提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我部可不予受理。为慎重、稳妥地处理此类问题,特请你们给予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