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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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暂行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印发《绍兴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6]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绍兴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暂行办法》,请按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绍兴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社会保险体系,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一定失业期间内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全体工作人员(含驻市区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第二条所述有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的人员:
  (一)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被辞退、除名或开除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编需要调整工作,拒绝组织安排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第四条 失业保险应遵循保险为主的方针,并与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和生产自救等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失业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留有适当储备的原则筹集。
  第五条 绍兴市人事局是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失业保险的主管机关,其下设的绍兴市机关事业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具体业务经办机构。
  第六第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上款所述的滞纳金;
  (三)财政补贴;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五)其他收入。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上年度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1%缴纳。其中,市级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在税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单位开户银行按季直接代为扣缴,划转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任何单位不得拒付,欠缴。逾期不缴,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第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范围:
  (一)失业救济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按规定可享受的医疗补助费、丧葬费、计划生育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
  (三)生活困难补助金;
  (四)促进再就业经费;
  (五)失业保险管理费。
  第十条 失业人员每月领取的失业救济金标准,按失业前一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70%确定。领取失业救济金标准低于本市职工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发给。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根据其本人失业前累计工作时间,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救济金;
  (二)一年以上不满五年的,根据其超过一年部分的实际工作年限,每四个月发一个月失业救济金,但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短不少一于三个月;
  (三)五年以上的,对超过五年部分的实际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救济金,但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被开除、除名的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按前款规定减半确定。
  再就业满一年后重新失业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按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救济金期间,除每月发给定额包干10元的医疗补助费外,因患重病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由本人或其亲属提出书面申请,经保险机构审核批准,可按其住院医疗总额的50%予以补助,但一年中最多不超过2000元。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享受失业救济金期间分娩,生活确有困难的女性失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费500元。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的,由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助及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机构可以停止发给失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
  (一)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届满的;
  (二)参军、升学、出境、出国定居或死亡的;
  (三)重新就业的;
  (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有关部门介绍就业的;
  (五)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管理费在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7%以内提取使用,具体比例由人事部门提出,财政部门核定。失业保险管理费用于以下开支项目:
  (一)失业保险管理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集体福利费;
  (二)办公费、业务费、宣传费、统计费;
  (三)设备购置费、修缮费。
  第十七条 促进再就业经费按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20%的比例提取,其中:职业介绍费10%,转业训练费50%,生产自救费40%,主要用于开展失业人员转岗、转业培训和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和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失业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免征税、费。
  第十九条 参加失业保险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全体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得侵害。
  第二十条 以非法手段领取或享受失业保险金和获取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保险机构有权追回全部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对现已列入企业失业保险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统筹工作,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由市劳动局划转市人事局。原已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积累部分的划转,由市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三部分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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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的通知



1991-7-19

国务院关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的通知

国发〔199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不少地区和企业滋长了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结算纪律松弛,信用观念淡薄,甚至产生了“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错误倾向,造成商品交易秩序混乱。一些企业只顾本单位的利益,长期占用卖方资金,无理拒付货款。一些地方搞资金封锁,甚至强令银行停止付款。一些金融机构监督不力,不按结算制度办事,有意偏袒本地企业,受理无理拒付,不扣收滞纳金,甚至擅自拒付退票。这种状况严重地干扰了商品流通秩序和生产的正常进行,影响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为了迅速扭转这种局面,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作为清理“三角债”、防止前清后欠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要组织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和金融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对企业进行重合同、守信用、依法经营的教育,尽快恢复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

二、企业都要依照《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加强合同管理工作,严格按经济合同和结算制度办事。销货方不准违反合同发货,购货方不准违反合同拒付和故意拖欠货款。对违反经济合同的,司法、工商行政管理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依法予以纠正,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三、各地金融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结算制度,认真办理托收承付结算,不得受理无理拒付,不得擅自拒付退票,不准单位帐上有款不划,不准少扣或不扣滞纳金。各级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给予经济处罚;对再次违反者,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者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四、为了尽快扭转商品交易秩序混乱、结算纪律松弛的状况,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一次执行经济合同和结算纪律的检查,对企业故意拖欠不还、银行有意偏袒企业等突出问题,一定要抓住不放,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镇江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暂行办法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镇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镇政发〔2002〕192号


关于印发《加强镇江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驻镇单位:
现将《加强镇江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镇江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来镇创业,充分发挥留学人员的技术、智力、信息、资金等资源优势,促进镇江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人事部《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人发〔2001〕7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政发〔1999〕70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进入镇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加工等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留学人员,系指我国公民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获得学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和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修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其他留学人员。
第四条 江苏省镇江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是经江苏省人事厅批准,由镇江市人事局和镇江新区管委会联合创办,镇江高新技术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留学人员来创业园投资、创办企业、进行科研开发和项目合作的接待、咨询工作;
(二)负责对来创业园投资创办公司(企业)和其他实体的留学人员进行资格认定;
(三)协助进驻企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四)提供必要的办公、科研、生产场地,并且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五)对留学人员在创办企业、配偶随调、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遇到的特殊情况提供服务;
(六)负责创业园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留学人员的经营范围须符合本市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项目技术应具有独占性和一定的创新性,并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
(一)属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机电一体化、环境保护等高新技术领域的新技术、先进设备和主导产品,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二)从事商贸、法律、金融保险、交通运输等服务性业务的机构,能促进高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提高为科技产业服务的水平和显著效益;
(三)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促进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第六条 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留学人员在园区创办的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的申办程序进行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不低于1万美元,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其他留学人员在园内创办的企业,按内资企业注册,注册资金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三万元)可注册成立独立法人企业。
第七条 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形式包括:
(一)留学人员独自创办;
(二)留学人员与境内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或合作创办;
(三)其他符合规定的创办形式。
第八条 留学人员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每年从市财政拨专款,设立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或每年从市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经费中拨出专项基金用于扶持进园的留学人员企业),资金的使用,由留学人员申请,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申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管委会审核,市财政审批。
(二)留学人员租用创业基地300m2以内的生产、办公用房,第一、第二年免收租金,第三年的租金按市场价的50%收取。
(三)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在高新技术开发园区购买土地进行项目建设,对于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者,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享受国家公布的最低限价,并由市财政给予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奖励;一次性交付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在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时先付50%,其余部分在两年内分期交付,土地出让价格享受国家公布的最低限价,并由市财政给予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的奖励。
(四)自建厂房的留学人员企业,免收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
(五)进驻创业园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期满后,由企业申请,政府批准,再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奖励。
(六)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以及省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同值给予奖励;之后五年,由财政奖励同值的50%。企业高新技术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的转让,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免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经省信息产业厅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和软件产品,从认定之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同时符合(五)、(六)两条者,按最优惠的政策予以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七)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企业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
(八)对列入省以上火炬、高新技术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实用型专利产品,经有关部门组织鉴定或验收后,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二年内可申请新区财政补助,补助金额为企业该产品当年所缴的增值税新区财政留成部分,专款用于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和科技开发。同时优先进行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优先申请各级科研项目、科研经费、贴息贷款和风险投资基金。
(九)留学人员的高新技术成果、专有技术、专利、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参与项目投资,其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的高新技术成果,以入股形式参与转化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不受35%的限制。高新技术成果、专有技术、专利、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参与项目投资的价值,可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实体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其高新技术投资部分,经各投资方认可并出具书面协议,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十)创业园内的科技型企业或科技型服务企业在申办、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证件时,免收省以下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国家规定收取的费用除外)。
(十一)进园区创业的留学人员经申请,可准予其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本市,免收城市增容费,安排配偶工作、子女入学、入托;暂不入户口的,享受本市公民同等待遇;留学人员来镇定居的,其回国时携带的研究资料、文献书籍和科研仪器设备等物品,凭人事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海关应予免税放行;并允许用现汇购买自用国产小轿车一辆,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对留学人员个人所得税,享受外籍人员的优惠。
第九条 对引荐留学人员入园的单位和个人,按市政府有关招商引资的政策给予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人事局、镇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