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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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人发〔2003〕12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单位、总公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继续教育主管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建设,现将《北京市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并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


                           二○○三年二月八日  



北京市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继续教育工作,加强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管理,根据继续教育教学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工作是深化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搞好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工作是提高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促进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各委办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系统内主要行业的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工作;有关局(总公司)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的具体工作;各区县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负责本区县实施有关行业规范化教学的组织协调工作。行业规范化教学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吸收有关业务部门、教学单位和学术团体等参加教学研究和实施。
  第四条 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的对象是指从事具有行业特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直属单位和非直属单位的人员。
  第五条 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编制行业主要专业的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或制定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2、提出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或学习任务的编制与实施周期,并根据经济、科技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
  3、提出学习科目(可分为必学科目和选学科目)、目标要求(知识与能力)、学习内容、参考资料、学习方式、学时(学分)计算方法、考核办法等,可针对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不同的要求;
  4、根据本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与分布提出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编制科目指南或制定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主要依据:
  1、本行业国外发展趋势与水平;
  2、本行业国内发展趋势与状况;
  3、 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本行业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工作的要求;
  4、本行业专业技术队伍现状和发展需求。
  第七条 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的主要内容:
  1、本行业职业道德;
  2、本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3、行业主要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
  4、本行业主要专业技术岗位的业务能力;
  5、其它。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有关科目或内容的学习,其考核成绩可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 涉及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指导性工作文件,应由有关局(总公司)与北京市人事局会签后,方可下发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6日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管理办法(试行)》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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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全程监督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


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全程监督办法》的通知
杭司[2004]36号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律师事务所:
  现将《杭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全程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法律援助中心联系。


二○○四年四月一日



杭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全程监督办法

  为保障受援人及时得到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建立、完善我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全程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和司法部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全程质量监督案件的范围及指派
  全程质量监督案件是指业经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具体有:刑事辩护(包括刑事代理)案件、民事诉讼代理案件、行政诉讼代理案件及非诉讼案件。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援助案件指派的部门或人员,就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案件承办人员的同时,应指定援助机构专职人员进行全程质量跟踪监督,并将案卷交由监督人员,由其负责交案件承办人员。
  案件质量监督人员接案后,应熟悉案情,并根据案件的轻、重、缓、急,及时将案卷交案件承办人员。刑事案件(包括刑事代理)最迟不得超过二日;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非诉讼案件最迟不得超过三日。
  二、刑事辩护(包括刑事代理)案件的质量监督范围
  1、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人员应在接案后三日内将法律援助公函送达法院,并查阅、复印案卷材料。
  2、承办人员应在开庭前三日完成对被告人的会见工作。
  3、承办人员应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需跨地区或省的调查,事先需征得监督人员的同意。
  4、承办人员应在开庭前拟好辩护词(或代理意见)。
  5、承办人员应根据出庭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出庭,并做好出庭记录(包括刑事代理)。
  6、承办人员认为自身所承办的案件具备无罪辩护条件而欲作无罪辩护的,应先向监督人员汇报并征得其同意。
  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案件的质量监督范围
  1、承办人员应当在接案后三日内询问当事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2、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或需要,帮助当事人做好起诉或应诉工作。
  3、法院已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在接案后五日内将法律援助公函、授权委托书送达人民法院,并做好相关的阅卷工作。
  4、承办人员应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调查需跨地区或省的,事先需征得监督人员的同意。
  5、承办人员应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帮助当事人向法院举证。掌握举证期限,防止对委托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6、承办人员应在开庭前拟好代理词。
  7、承办人员应根据出庭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出庭,并做好出庭记录。
  四、非诉讼案件的质量监督范围
  1、案件承办人员应在接案后三日内询问当事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2、承办人员应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调查需跨地区或省的,事先需征得监督人员的同意。
  3、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或需要,承办人员可对案件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或相关的其他法律活动,对活动的经过及结果要有记录。
  4、案件提请仲裁的,承办人员应在接案后五日内向仲裁机构提交法律援助公函和授权委托书,并做好相应的阅卷工作。
  五、质量监督人员的职责
  1、案件质量监督人员对各类案件的相关工作应适时进行督查,督查的方法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或需要,实行上门或电话督查,并对督查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每个案件的督查不少于一次。
  2、为验证承办人员对所承办援助案件的态度和工作投入的力度,案件质量监督人员对自身监督案件的庭审要参加旁听,全年不少于五只,并要有书面记录及评议。
  3、对已办结的案件,由本案监督人员负责向受援人作案件质量反馈调查。
  4、监督人员负责对已办结案件的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退回补充,验收合格的,进行书面评议,并提出办案补贴的初步意见报主任审批。
  5、案件质量监督人员负责制作案件质量全程跟踪监督表(样表附后),附本案审批卷宗。
  六、其他规定
  1、本《办法》所称的“日”均为工作日。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04至2005年度供热期热费补贴对象认定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热办


哈热办发[2004]22号

关于印发《2004至2005年度供热期热费补贴对象认定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供热单位:
  为了做好全市2004至2005年度供热期热费补贴审核发放工作,解决好社会困难群体供热问题,现将《2004至2005年度供热期热费补贴对象认定和审批程序》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2004至2005年度供热期热费补贴对象
认定和审批程序





  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4至2005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哈办发[2004]45号)要求,为保障本供热期热费补贴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将2004至2005年度供热期热费补贴对象的认定和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统计方法

  供热单位按照哈尔滨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的《2004至2005年度供热期热费补贴人员审批表》,分类统计、填报、认定。

  二、热费补贴对象的认定

  热费补贴对象必须为所住房屋产权人(承租人),由相应发证(管理)部门负责认定。热费补贴面积不超过我市户均住房使用面积45平方米;低于45平方米的,按实际住房使用面积计算。经批准的市属、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热费补贴面积按哈房改组字[1994]2号文件规定的职级面积控制标准执行,超控制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一)家庭成员中均无职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1、此类人员指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热费补贴比例为100%。

  2、此类人员由户口所在区民政局或市农垦总局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认定。

  3、认定所需证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存折、房屋产权证(承租证、进户通知单、购房发票)、户口。

  4、同一户口家庭成员虽有工作单位,但其单位关停、破产、解体的,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被单位除名的,需持市经委批准的企业关停批复件;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已解体企业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状况证明;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单位除名的正式文件可比照无工作单位执行。

  (二)家庭成员中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

  1、此类人员指持有在乡复员军人定补领取证、革命伤残军人证、“三属”(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且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热费补贴比例为100%。

  2、此类人员由所在区民政局负责认定。

  3、认定所需证件:在乡复员军人定补领取证、革命伤残军人证、“三属”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房屋产权证(承租证、进户通知单、购房发票)、户口。

  4、同一户口家庭成员虽有工作单位,但其单位关停、破产、解体的,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被单位除名的,需持市经委批准的企业关停批复件;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已解体企业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状况证明;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单位除名的正式文件可比照无工作单位执行。

  (三)家庭成员中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

  1、此类人员指持有《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证》(失业保险期含本年度10—12月有效),且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热费补贴比例为100%。

  2、此类人员由户口所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经办部门负责认定。

  3、认定所需证件: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证、房屋产权证(承租证、进户通知单、购房发票)、户口。

  4、同一户口家庭成员虽有工作单位,但其单位关停、破产、解体的,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被单位除名的,需持市经委批准的企业关停批复件;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已解体企业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状况证明;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单位除名的正式文件可比照无工作单位执行。

  (四)市属国有福利企业盲人、重度残疾人

  1、此类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属于残疾人评定标准中重度残疾等级的市属国有福利企业职工;热费补贴比例为100%。

  2、此类人员由市民政局(福利企业办公室)负责认定。

  3、认定所需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房屋产权证(承租证、进户通知单、购房发票)、户口。

  (五)经批准的市属、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

  1、此类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且所在企业是经市经委批准的市属、区属国有关停企业或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市属、区属国有破产企业;热费补贴比例为90%,10%由个人承担。

  2、此类人员所在企业是市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的,由市委老干部局负责认定;是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的,由区委老干部局负责认定。

  3、认定所需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市经委批准的企业关停批复件或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房屋产权证(承租证、进户通知单、购房发票)、户口。

  (六)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

  1、此类人员指持有职工退休证,在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且退休企业是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热费补贴比例为90%,个人承担10%。

  2、此类人员所在企业在省、市和建筑企业社保部门参加养老统筹的,分别由省、市和建筑企业社保部门负责认定。

  3、认定所需证件:职工退休证、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房屋产权证(承租证、进户通知单、购房发票)、户口。

  (七)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

  1、此类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所在单位是市属国有福利企业;热费补贴比例为45%,另45%由所在单位承担,个人承担10%。

  2、此类人员由市民政局(福利企业办公室)负责认定。

  3、认定所需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房屋产权证(承租证、进户通知单、购房发票)、户口。

  (八)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退休人员

  1、此类人员指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职工退休证;热费补贴比例为10%,90%由所在单位承担。

  2、此类人员由户口所在区民政局或市农垦总局民政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认定。

  3、认定所需证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存折、退休证、房屋产权证(承租证、进户通知单、购房发票)、户口。

  (九)无工作单位和虽有工作单位,但单位关、停、破产等企业的退休建国前老军人

  1、此类人员指持有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荣誉证,现无工作单位或虽有工作单位,但其退休时所在单位是经市经委批准的关、停企业或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等企业的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热费补贴比例为100%。

  2、此类人员由市民政局(优抚部门)负责认定。

  3、认定所需证件: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荣誉证、市经委批准的企业关停批复件、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房屋产权证(承租证、进户通知单、购房发票)、户口。

  三、审批程序和补贴资金归集、拨付

  (一)供热单位负责收集认定所需证件(原件),进行初审并填写《2004至2005年度供热期热费补贴人员审批表》,持此表和认定所需证件(原件)到相应部门报审、认定。

  (二)对已认定合格的补贴对象,供热单位要分类统计,录入微机,并将录入微机软盘和审批所需证件(《2004至2005年度供热期热费补贴人员审批表》原件一份,各类证件复印件一份。)一并上报市供热办政策法规处;未予认定的热费补贴材料,供热单位要及时返还热用户,并将情况向热用户解释清楚。

  (三)市供热办政策法规处负责复核、汇总。

  (四)省、市、区级财政承担的热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责统一归集,统一拨付。

  (五)热费补贴资金到位后,市供热办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供热单位。

  (六)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热费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审批须报的相关证件

  经认定的《2004至2005年度供热期热费补贴人员审批表》原件一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存折、在乡复员军人定补领取证、革命伤残军人证 、“三属”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荣誉证、市经委批准的企业关停批复件、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职工退休证及相应户口、房屋产权证(承租证、进户通知单、购房发票)等材料复印件一份,供热单位留存一份明细备查。

  五、公示

  (一)供热单位须将热费补贴对象种类、认定需提报的证件和供热单位办理初审起止时间等有关要求,在辖区内公布,让居民了解热费补贴政策和相关事宜。

  (二)供热单位须将初审合格的热费补贴人员名单,向辖区居民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内供热单位要设置公示监督电话,接受居民群众的监督。居民对公示的补贴人员名单有异议的,由供热单位负责将情况调查清楚,做出决定;无异议的,供热单位按规定程序持认定所需证件(原件)到相应部门报审、认定。

  (三)供热单位要认真负责、细致做好辖区内热费补贴对象调查、统计、报审工作,做到应补尽补。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漏报的,由供热单位承担被漏报对象本供热期应补贴的热费;补贴对象要积极配合供热单位做好热费补贴工作, 因补贴对象个人原因造成漏报的,本供热期补贴热费由个人承担。

  六、认定、审批期限及地址

  (一)认定、审批受理期限:自本审批程序下发之日起至2004年12月末。

  (二)市供热办审批地址:道里区工厂街92号51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