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卫财[2006]148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省老年医院: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74号)、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5〕64号)及省卫生厅《福建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已经卫生部(卫办规财发〔2006〕110号核准)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我厅制定了《福建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设区市卫生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
福建省卫生厅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福建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包括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800mA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及医用直线加速器(LA)五种。
2.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内各部门、各行业医疗机构(部队医院除外),包括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条件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二、配置原则
1.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与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相适应。
2.在优先发展和配置常规医用设备的前提下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防止超前引进。
3.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兼顾技术的先进性和适宜性,符合诊疗规范。
4.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医疗技术水平、人口密度等综合因素,实行全行业和属地化管理,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诊疗,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
三、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相应诊疗项目。
2.使用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医师、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取得与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资质,方可上岗。
3.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具备适宜的房屋、水电、防护、环保等相应的基础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验收工作。
4.设备的选型,要注重经济、适用。地市级以下医疗机构配置CT、MRI应选择临床实用机型;其他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低、中档机型,要充分发挥配置设备的功能,提高使用率。
5.新配置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依据配置条件测算的使用率(按每周正常工作日及每日正常工作时间计算)不得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具体条件
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符合《福建省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具体条件(2005—2007年)》(详见附件1)。省卫生厅将根据卫生部对我省下达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总量控制数,对具体条件进行相应调整。
四、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审批程序
1.医疗机构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厅直属各医院、福建医大、中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省老年医院,直接上报省卫生厅审批;市、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审批;卫生部门以外各行业医疗机构,按行业隶属关系上报省行业行政部门审查后,报省卫生厅审批;民营医疗机构按属地向所在县(市、区)卫生局申请,经设区市卫生局审查后报省卫生厅审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其他行业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认真审核,提出配置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转报。
2.医疗机构申请配置或更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需提供的材料
(1)配置申请
A.《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更新申请表》(见附件2)
B.《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更新论证表》(见附件3)
C.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复印件
D.大型医用设备上岗证书数复印件
(2)更新申请
除了提供与配置申请相同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原配置许可证的复印件。
3.省卫生厅按季度汇总审核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申请材料,并组织专家论证后,在申请表上盖章并签署批复意见后将申请材料寄送设区市卫生局及申请单位。同意配置或更新的审批有效期为1年,逾期作废。如需配置或更新的,应重新报批。
五、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采购管理
1.医疗机构获得省卫生厅的审批后,方可购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
2.购置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生产或进口许可证。严禁购置进口二手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严禁购置国家已公布的淘汰机型。
3.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采购。
六、《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领取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医疗机构应向省卫生厅申请领取《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申请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经省卫生厅审批同意配置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更新申请表》原件
(2)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采购合同原件
(3)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验收报告原件
(4)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装机现场4R尺寸的照片1张
(5)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管理档案电子及书面文档各1份(见附件4)
七、监督管理
1.省卫生厅定期在福建省卫生信息网上公示获得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单位。
2.未经批准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各级卫生主管部门不得安排专项资金进行设备补助。
3.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购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省卫生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淘汰机型和不合格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省卫生厅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吊销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5.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聘用不具备资质人员操作、使用大型设备的医疗机构,省卫生厅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吊销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福建省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具体条件(2005—2007年)
2.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及更新申请表(略)
3.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及更新论证表(略)
4.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管理档案(略)
附件1
福建省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具体条件
(2005—2007年)
一、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
1.综合性医疗机构申请配置CT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床位在200张以上;
(2)必须具备有常规500mAX线机和普通超声检查设备;
(3)日平均X线检查数量(包括透视和摄片量)在25人次以上;
(4)至少应有二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且具备CT上岗证书的影像诊断医师;
(5)预计设备使用率达到85%以上。
2.中医院或专科医疗机构申请配置CT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年门急诊量达6万人以上、年住院床日达1.2万日以上;
(2)具备有常规500mAX线机和普通超声检查设备;
(3)日平均X线检查数量(包括透视和摄片量)在25人次以上;
(4)至少应有二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且具备CT上岗证书的影像诊断医师;
(5)预计设备使用率达到85%以上。
3.已配置CT的医疗机构增加CT配置量时,应具备三级甲等资质,或年门急诊量达60万人以上、年住院床日达25万日以上,原设备使用率达到95%以上。
二、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1.综合性医疗机构、中医院申请配置MRI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床位在300张以上;
(2)年门急诊量达17万人以上、年住院床日达6.5万日以上、年住院手术量2300人次以上;
(3)必须具备有常规500mAX线机和普通超声检查设备及CT,CT年检查量在4000人次以上;
(4)至少应有2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且具备MR上岗证书的影像诊断医师;
(5)预计设备使用率达到85%以上。
2.专科医疗机构申请配置MRI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床位在300张以上;
(2)年门急诊量达6万人以上、年住院床日达6.5万日以上、年住院手术量2000人次以上;
(3)必须具备有常规500mAX线机和普通超声检查设备及CT,CT年检查量在4000人次以上;
(4)至少应有2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且具备MR上岗证书的影像诊断医师;
(5)预计设备使用率达到85%以上。
3.已配置MRI的医疗机构,增加MRI配置量时,应具备三级甲等资质,或年门急诊量达100万人以上、年住院床日达25万日以上,原设备使用率达到95%以上。
三、800mA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
1.医疗机构申请配置DSA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年门急诊量达36万人以上、年住院床日达18万日以上;
(2)必须设置心内科和心外科,心外科具有开展体外循环、心脏直视手术能力;
(3)必须具备有常规500mAX线机和彩色超声检查设备;
(4)配备有心血管内科专科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和主治医师5人以上;
(5)必须符合外科手术室卫生标准和放射线防护标准的导管室;
(6)导管室内除大型800毫安以上的DSA外,应配备多导生理记录仪、除颤器、吸引器、气管插管及其他必要的抢救设备和药品。
(7)预计设备使用率85%以上。
2.已配置DSA的医疗机构,增加DSA的配置量,应具备三级甲等资质,或年门急诊量达100万人以上、年住院床日达25万日以上,原设备使用率达到95%以上。
四、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
1.综合性医疗机构、中医院申请配置SPECT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年门急诊量在45万以上、年住院床日达20万以上、年住院病人手术人次6000以上;
(2)具备500mAX线机和超声检查设备;
(3)设有肿瘤科、心血管科,年诊疗人次在4000以上;
(4)设有核医学科,并具有核医学专业的医师(或临床医学专业的医师应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相应专业系统培训6个月以上)、技术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各1名。
(5)预计设备使用率达到85%以上。
2.专科医疗机构申请配置SPECT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年门急诊量在6万以上、年住院床日达8万以上、年住院病人手术人次2000以上;
(2)具备500mAX线机和超声检查设备;
(3)设有肿瘤科、心血管科,年诊疗人次在5000以上;
(4)设有核医学科,并具有核医学专业的医师(或临床医学专业的医师应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相应专业系统培训6个月以上)、技术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各一名。
(5)预计设备使用率达到85%以上。
五、医用直线加速器(LA)
1.综合性医疗机构申请配置LA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地市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且设有肿瘤科;
(2)年门急诊量在45万以上、年住院床日达20万以上、年住院病人手术人次6000以上;
(3)同时配置模拟定位机、治疗计划系统、模块制作设备、剂量仪等基本配套设备;
(4)具有相应数量的临床治疗医师、放射物理师、放射治疗技术员等肿瘤放射治疗工作人员,人员配置应符合《福建省肿瘤疾病诊断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闽卫医〔2002〕266号)的规定。
(5)预计设备使用率达到85%以上。
2.肿瘤专科医疗机构申请配置LA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年门急诊量在6万以上、年住院床日达8万以上、年住院病人手术人次2000以上;
(2)同时配置模拟定位机、治疗计划系统、模块制作设备、剂量仪等基本配套设备;
(3)具有相应数量的临床治疗医师、放射物理师、放射治疗技术员等肿瘤放射治疗工作人员,人员配置应符合《福建省肿瘤疾病诊断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闽卫医〔2002〕266号)的规定。
(4)预计设备使用率达到85%以上。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特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特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5〕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单位:
《南宁市工业特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南宁市工业特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规定
为做好工业特困企业认定工作,结合南宁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
二、认定标准
南宁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同时处于以下六种情况者可以申请认定为特困企业:
(一)资产负债率 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即企业的总负债与企业总资产之比达到或超过100%。
(二)生产经营状况 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出现严重亏损并停产达半年以上,企业发展无以为继者。
(三)在职职工年均收入 企业在职职工年均实际收入连续三年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者。
(四)企业职工(包括在职、内退)中,连续三年收入达不到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职工占全部职工人数的30%以上者。
(五)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连续6个月无力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者。
(六)职工工资发放情况 资金周转困难,拖欠职工工资达6个月以上者。
三、认定机构
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为牵头单位,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南宁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南宁市商务局、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民政局为成员单位,共同组成南宁市特困企业认定机构。邀请南宁市总工会参加特困企业认定联席会议。
四、认定程序
各困难企业向本系统主管单位填报特困企业申请表,由各主管单位进行初审。各系统主管单位将企业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由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召集认定机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根据会议纪要提出认定意见,报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附则
本规定由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南宁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南宁市范围内的大集体工业企业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