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成立2002年-2006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外语专业等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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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成立2002年-2006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外语专业等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成立2002年-2006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外语专业等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高函〔2002〕16号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提高教育质量,充分发挥各科类专家学者对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的研究和指导作用,促进高等教育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质量的人才,我部决定成立2002年-2006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外语专业等4个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我部领导下,对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的专家组织。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人选是根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术地位比较高、教学工作经验比较丰富、作风正派和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经学校和有关单位申报,在比较广泛地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的。各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我部聘任,任期从2002年起至2006年止。此次成立的是外语专业、艺术类专业、图书馆学、文科计算机基础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见附件)。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外语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其余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为了促进信息沟通,教学指导委员会设联络员。



  四、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就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重要问题进行理论与实践研究,为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2、指导高等学校的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师资队伍等教学基本建设,推动教学改革不断深化;

  3、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制订专业教学的质量标准,协助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专业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4、沟通信息,交流教学改革经验,推广研究成果,为高等学校的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做好服务工作;

  5、完成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五、请各高等学校和有关单位对委员会的工作给予关心和支持,委员所在学校和单位应在工作量计算、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2002年-2006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外语等4个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

  一、2002年-2006年教育部高等学校 外语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 戴炜栋  上海外国语大学



副主任委员:何其莘  北京外国语大学            谭晶华  上海外国语大学



      吴国华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           钱敏汝(女)  北京外国语大学



      曹德明  上海外国语大学            国少华(女)  北京外国语大学



      陆经生  上海外国语大学            刘曙雄  北京大学



秘书长:  蔡伟良(兼)  上海外国语大学



▲英语组:



  组长: 何其莘  北京外国语大学



  副组长:陈建平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邹申(女)  上海外国语大学



      王守仁  南京大学               陈苏东(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委员:戴炜栋  上海外国语大学             申丹(女)  北京大学



     孙宏   中国人民大学              刘世生  清华大学



     王蔷(女)  北京师范大学            钟美荪(女)  北京外国语大学



     严启刚  南开大学                张绍杰  东北师范大学



     朱永生  复旦大学                张春柏  华东师范大学



     虞建华  上海外国语大学             宋渭澄  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



     李绍山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            华泉坤  安徽大学



     杨信彰  厦门大学                王守元  山东大学



     李庆生  武汉大学                蒋洪新  湖南师范大学



     黄国文  中山大学                秦秀白  华南理工大学



     李力   西南师范大学              石坚   四川大学



     李建平(女)  四川外语学院           杜瑞清  西安外国语学院



     李建利  西北大学                冯建文  兰州大学



▲日语组



  组长:谭晶华  上海外国语大学



  副组长:修刚  天津外国语学院             汪玉林  北京外国语大学



  委员:李强   北京大学                潘寿君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蔡全胜  大连外国语学院             宿久高  吉林大学



     徐冰   东北师范大学              许宗华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



     纪太平  厦门大学                杨诎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俄语组



  组长:吴国华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



  副组长:李英男(女)  北京外国语大学         孙玉华  大连外国语学院



  委员:任光宣  北京大学                张永祥  北京师范大学



     史铁强  北京外国语大学             刘利民  首都师范大学



     林全胜  吉林大学                邓军(女)  黑龙江大学



     李勤   上海外国语大学             封敏(女)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



     余一中  南京大学                丛亚平(女)  山东大学



     刘永红  华中师范大学              朱达秋(女  )四川外语学院



     王仰正  西安外国语学院



▲德语组



  组长:钱敏汝(女)  北京外国语大学



  副组长:卫茂平  上海外国语大学            魏育青  复旦大学



  委员:李昌珂  北京大学                韩瑞祥  北京外国语大学



     黄克琴(女)  同济大学             朱小安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



     孔德明(女)南京大学               朱危   武汉大学



     刘越莲(女)  西安外国语学院



▲法语组



  组长:曹德明  上海外国语大学



  副组长:徐真华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许钧   南京大学



  委员:秦海鹰(女)  北京大学             唐杏英(女)  北京外国语大学



     王海燕(女)  北京语言文化大学         安少康  武汉大学



     李克勇  四川外语学院              户思社  西安外国语学院



▲阿拉伯语组



  组长:国少华(女)  北京外国语大学



  副组长:陆培勇  上海外国语大学



  委员:谢秩荣  北京大学                杨言洪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蔡伟良  上海外国语大学



▲西班牙语组



  组长:陆经生  上海外国语大学



  副组长:刘建  北京外国语大学



  委员:丁文林  北京大学                王鸽平(女)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刘长申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            陈凯先  南京大学



▲非通用语组



  组长:刘曙雄  北京大学



  副组长:岑容林  北京外国语大学



  委员:梁敏和  北京大学                丁超   北京外国语大学



     陈元猛  北京广播学院              唐建民  上海外国语大学



     戈富平  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           张光军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



     林明华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联络员:贾巍  高等教育出版社             陈薇(女)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2002年-2006年教育部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王次昭   中央音乐学院



副主任委员:戴嘉枋  中国音乐学院             孙为民  中央美术学院



      周星   北京师范大学             荣广润  上海戏剧学院



      熊源伟  深圳大学               黄格胜  广西艺术学院



委员:丁宁   北京大学                  徐庆平  中国人民大学



   郑曙   清华大学                  孙志钧  首都师范大学



   殷会和  中央民族大学                徐昌俊  中央音乐学院



   谭平   中央美术学院                刘健   中国美术学院



   刘立滨  中央戏剧学院                梁燕(女)  中国戏曲学院



   邓一江  北京舞蹈学院                王志敏  北京电影学院

 

   李兴国  北京广播学院                刘晔媛(女)  北京广播学院



   付程   北京广播学院                嬴枫(女)  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



   薛义   南开大学                  董雅  天津大学



   杨文会  河北大学                  高兴  山西大学



   苏和   内蒙古师范大学               韦尔申  鲁迅美术学院



   傅黎明  吉林大学                  张连贵  东北师范大学



   冯伯阳  吉林艺术学院                卢禹舜  哈尔滨师范大学



   朱小明  华东师范大学                顾惠忠  上海交通大学



   徐孟东  上海音乐学院                吴国欣  同济大学



   万书元  东南大学                  蒲亨强  南京师范大学



   冯健亲  南京艺术学院                廖军   苏州大学



   林家阳  江南大学                  吴培文  厦门大学



   胡振德  福建师范大学                张家信  山东艺术学院



   郑传寅  武汉大学                  魏谦   华中师范大学



   徐勇民  湖北美术学院                朱咏北  湖南师范大学



   唐永葆  星海音乐学院                陈群杰  云南大学



   陈勇   云南艺术学院                张春新  重庆大学



   戴雄   西南师范大学                黄宗贤  四川大学



   罗力   四川美术学院                李浩   西北大学



   白陆平  西安音乐学院                项亮   兰州大学



   康书增  新疆师范大学                贾濯非  西安交通大学



秘书:徐昌俊(兼)



联络员:张丽娜(女)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2002年-2006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馆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吴慰慈  北京大学



副主任委员:王知津  南开大学               崔慕岳  郑州大学



      陈传夫  武汉大学               李超平(女)  浙江大学



      王余光  北京大学



委员:刘兹恒  北京大学                  杨文祥  河北大学



   裴成发  山西大学                  徐跃权  东北师范大学



   冷伏海  黑龙江大学                 范并思  华东师范大学



   郑建明  南京大学                  吴昌合  安徽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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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人民政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人民政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政字〔2007〕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人民政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邢台市人民政府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政府系统依法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省政府第125号令)、《邢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执行代表职权时,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的政协提案,是指各级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的总称。
第三条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要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承办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
第四条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必须严肃对待,认真按程序办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要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承办工作网络,完善承办工作制度规定,搞好承办工作人员培训。
第六条 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承办工作领导及组织机构


第七条 承办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市政府和各县市区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承办工作的责任人,对上级政府及同级人大、政协负责。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办公室是承办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由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
第九条 市政府提案科是市政府承办工作的职能科室,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全市政府系统的承办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都要确定承办机构和专(兼)职承办工作人员,负责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具体工作,具体承办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本职业务,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各级政府在承办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承办上级和本级人大、政协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三)负责协调承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建议、提案中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落实解决;
(四)指导并监督检查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的承办工作,组织承办工作经验交流和具体承办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向本级人大、政协报告(反馈)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承办情况。


第三章 承办工作程序

第一节 交办

第十一条 省政府办公厅向市政府交办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具体承办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交办,市及县市区人大、政协向本级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政府办公室向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交办。
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办理的,交办部门应确定主办和会办单位。
第十二条 交办形式可以召开专门会议集中交办,也可以发书面通知单独交办,交办时,实行领导批办制度,层层签订目标责任卡,明确承办任务、承办单位、承办责任人、完成时限和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 交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在接到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交办的,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四条 因交办有误或需要增减会办单位的,承办单位应当自接到承办任务之日起六日内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经交办部门审核同意后,及时退回交办部门或按交办部门意见处理。


第二节 承办


第十五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负责办理上一级政府和本级人大、政协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接到承办任务后,应当清点、核实和登记,并梳理分类,根据具体内容由领导班子研究拟订办理方案,确定专人办理。
第十七条 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能够解决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解决;对因条件限制短期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列入规划,并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应据实作出说明解释。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人大、政协两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自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并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因情况复杂三个月内办结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作出阶段性答复,并在六个月内将最终办理结果答复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对在闭会期间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最迟不超过三个月办结并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
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承办期限,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任务通知规定的期限执行。


第三节 审查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做出的书面答复意见,应当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符合要求后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或主管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条 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作出的书面答复意见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符合本地实际情况,能够在预期内落实;
(三)符合市政府规定的统一的规范化答复格式。


第四节 答复


第二十一条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办结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审核把关后上报省政府办公厅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拿出意见后,由市政府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并按规定抄报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本级及县市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分别由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并按规定分别抄报市及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人大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同会办单位联系,会办单位应密切协作,共同研究办理,会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会办意见送达主办单位,并抄报市及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人大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备案。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汇总会办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作出答复,并将答复意见抄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可以分别并案答复,但必须分别标明并案的各件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编号,以及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的姓名(名称)。不同级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反映的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不可并案答复。
由两个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联名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答复时书写领衔的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的姓名(名称)。
第二十五条 征询意见表是各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质量好坏最直接的凭证。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时,应当附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和贴有邮票的专用信封。各承办单位要确保征询意见表送达到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手中(联名提出的只寄送领衔的代表、委员)。答复函件可以采用“机要”或者“挂号”的形式邮寄,也可以派人直接送达。
第二十六条 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并在一个月内重新作出答复。


第五节 走访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过程中,应当对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适时进行走访。
走访的重点是对答复意见提出异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以及办理结果为说明解释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提出者。
第二十八条 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一般采取登门拜访或者召开座谈会的方式进行集中面复征求意见。采用以上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电话联系或者委托走访的方式进行。
凡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5件以上的单位应当召开面复会,当面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汇报办理情况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意见。


第六节 复查、总结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年度对本部门、本单位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结果进行复查,发现未落实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复查的重点是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给予解决、基本解决或者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三十条 每年度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工作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当进行总结,当年承办建议和提案件数总计在5件以上的部门,于当年十月底前向交办部门报送书面总结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办理同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结束后应写出办理情况总结,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通报同级政协常委会。


第四章 承办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有限目标责任制、领导全员办理、解决重点问题和“老案”、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系、复查落实和考核评比等项制度。
第三十二条 承办工作有限目标责任制度目标值为:按时办结率达到100%、解决或基本解决问题的比例达到42%以上、答复函规范化率达到100%、走访率达到100%、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满意率达到92%以上。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限目标责任制度规定的目标值,定期对所属部门、单位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对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承办部门在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应给予批评或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通报批评:
1、不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人员不到位,相关制度不健全的;
2、按规定时限未能办结,但又不说明情况的;
3、遗失建议和提案的;
4、确属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但推诿并拒绝承办的;
5、敷衍塞责,草率应付,办理质量差,多次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定建议由有关部门给予承办单位主管负责人和有关承办工作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1、对提出建议、提案的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2、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节严重、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人大议案、市政协主席会议建议案市政府实行主要领导阅批制度,其中重要议案、建议案由政府常务会研究办理,并在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答复人大或向市政协反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烟草总公司烟草行业物资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烟草总公司烟草行业物资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1992年7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物资的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烟草行业物资供销机构是烟草行业的后勤部门,也是国家物资部门的组成部分。国家在物资流通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主管部门为主。
第三条 烟草行业物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中国烟草总公司设立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公司和其他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物资供销机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物资供应机构受上级物资供销机构指导,负责本企业的物资供应。
第四条 物资经营机构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具有法人地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按照国家现行物资管理体制规定,烟草行业经营国家确定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和烟用重要物资(目录附后)。
第六条 各级物资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国家关于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规定,搞活流通,为发展生产,增加国家财政积累服务。

第二章 机构和任务
第七条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受中国烟草总公司和国家物资部双重领导,以中国烟草总公司为主。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公司)物资供销机构受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和省级烟草公司双重领导,以省级烟草公司为主。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物资供应机构受省级烟草公司物资供销机构和主管部门领导,以主管部门为主。
第九条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根据国家对烟草行业生产建设的规划制定烟草行业近期和长期物资发展规划。
第十条 根据国家计划部门下达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的超产计划,编制年度物资需求总量预测和供应计划,组织物资配套供应。
第十一条 负责生产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建筑材料的供应。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加强物资管理,合理储备重要物资。
第十三条 加强物资供应定额管理,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减少消耗,降低成本。
第十四条 组织推动物资的节约代用、综合利用和回收利用。
第十五条 组织参加行业物资交流和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建立行业物资统计报表制度,负责物资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参加国家物资部门组织的信息发布、物资协作等活动,并负责报告行业物资管理的基本情况。
第十八条 负责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协调经营管理、互通信息、交流经验,为烟草行业生产建设服务。
第十九条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和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要根据工业基础、自然资源、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发展不同类型的经济联合体。
第二十条 卷烟材料基地建设要纳入中国烟草总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由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汇总审查、报批。逐步实现生产基地化、质量标准化、品种系列化、供应配套化。
第二十一条 卷烟材料基地产品要纳入国家标准化管理。

第三章 计 划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负责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的统一管理和分配,经综合平衡后下达到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将中国烟草物资公司下达的分配计划分解后下达到所属单位。
第二十三条 中央和地方计划内外汇进口(包括易货贸易进口)的物资,由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综合平衡后下达到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商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后,物资订货落实到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四条 《烟草专卖法》所列卷烟纸、滤咀棒、烟用丝束等专卖品,由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统一管理。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按年度生产计划向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提报申请计划;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审查汇总所辖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申请计划后提报中国烟草物资公司;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和供货生产企业主管部门衔接年度生产计划;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组织产需双方订货,直接供应到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五条 烟草行业的重要市场调节物资的供应依年度卷烟生产计划实行配套组织订货。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逐步建立全国性卷烟材料贸易中心市场,制定《卷烟材料贸易中心市场管理暂行条例》;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省级烟草公司物资供销机构分别审定参加其贸易中心市场成员的资格和经营范围;中国烟草物资公司负责全国卷烟材料贸易中心市场的布局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分配的物资实行全国统一调度。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分配的物资,可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调度。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因生产计划的变更需要调剂的物资上报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省内不能调剂的再上报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省际间的物资调剂由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下级物资供销机构在接到上级物资供销机构下达的分配计划后,对分配物资的品种变更和指标增减、调剂及流向须提前三个月逐级上报审理,上级物资部门应在一个月内作出明确答复。
第二十八条 上级物资供销机构对下级物资供销机构定期检查、协调年度计划执行。下级物资供销机构应及时将有关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的资料上报上一级物资供销机构。
第二十九条 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和合同订购物资及烟草重要物资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办理。凡无正式手续和违反有关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三十条 计划外物资管理。各级物资供销机构要根据年度生产计划做好年度物资计划和供应平衡工作。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及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组织看样订货会、交易会、协作会,逐步实行配套供应,发挥主渠道作用。烟草制品生产企业需要购置的零星物资,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和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积极引导,建立较为稳定的供应渠道。

第四章 经 营 管 理
第三十一条 物资经营机构实行经理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经营机构对经营物资资格的确认和经营范围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办理。凡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办理的经营机构不得擅自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营物资实行经济合同制。
第三十四条 定期开展经济活动分析,下级物资经营机构负责向上一级物资经营机构每季末上报分析资料。

第五章 财 务 管 理
第三十五条 物资经营机构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经济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发挥财务的监督作用。
第三十六条 物资经营应本着“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略有盈余”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勤俭办企业。积极开展“双增双节”活动,压缩非生产性开支。企业留利按政策规定应主要用于发展生产。
第三十七条 加强物资销售价格和收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物资部〔1992〕价重字265号文件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
第三十八条 加强经济核算,开展定期财务分析,并逐级上报分析资料。
第三十九条 订购物资一经签约即为有效合同,供需双方要严格执行。供方要按照对外合同到货日期按时向需方供货,逾期应按合同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需方应及时承付货款,不得无故拒付或拖欠,延期付款者按规定缴纳滞纳金,超过三个月者视为违约,除缴违约金外,对经营机构另行处置。

第六章 物资统计、信息
第四十条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行业物资统计报表,建立物资统计报表制度。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国家统计部门批准,可建立自己的统计报表制度。
第四十一条 物资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要严肃认真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统计方法和制度,准确、及时地上报统计报表。
第四十二条 建立行业物资信息管理体系,推广计算机技术等现代化统计手段的应用,做好物资信息的收集、传递、反馈和处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级物资供销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物资经营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一九八七年下发的《烟草行业物资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