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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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株洲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城管、国土、建设、林业、水利、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确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城市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等绿线。
第五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七条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园林绿化、规划、国土、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按管理权限报批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原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在已规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配套绿化建设,并实行绿化项目设计方案审批验收制度。
承担园林绿化建设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有资质审查合格证,并要严格执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质量。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同时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绿线范围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经费,列入该项目建设总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费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4]1号规定,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安排资金用于绿化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殊条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将所缺面积的绿化资金交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异地绿化建设。
异地绿化代建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建设单位所交异地绿化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对批准实施的配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确定施工单位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应在绿化工程开工前10天将开业日期告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质量管理,跟踪检查建设单位实施绿化工程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应责成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整改,配套绿化工程建设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人员实地验收。未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绿化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经备案审核或者未按照备案的绿化设计方案施工的,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将城市绿线内土地改作他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处罚。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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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联动促进城区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联动促进城区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宜府办发〔2005〕10号


西陵、伍家岗、点军、?犭虎?亭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发〔2004〕9号),现就加强市区联动,促进城区经济发展提出以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从2005年起,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3000~5000万元新型工业化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宜昌开发区?犭虎?亭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工业项目配套。各区也要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500~1000?万元的新型工业化发展资金,用于各区经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项目配套投入。
二、从2005年起,对各区引进的符合城区规划和产业布局,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实行市区联动的投入机制,市级土地出让金返还项目所在区用于项目配套投入,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同时建立由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建委、招商局等部门组成的服务专班,加强跟踪服务。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年新增税收500万元以上的现有骨干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财政给予贷款贴息,市区财政按6∶4比例负担。
四、建立市对区财政收入增长激励性转移支付制度。从2005年到2007年,在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各区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市区共享部分)当年比上年增长的部分,按市40%、区60%的比例分享,用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引进项目和技改项目投入。
五、从2005年到2007年,各区从本级企业和原市直下放企业回收的省级周转金,市财政按50%返还给区,收回的市级周转金,全部由各区留用,用于支持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引进项目和技改项目的配套投入。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五年二月一日

  在离婚纠纷越来越多的情形下,极易发生各种抚养费纠纷。在农村社会,夫妻离婚后,子女往往由一方来抚养,另一方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但随着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以及女方改嫁远方的情形,导致拖欠抚养费的情形越来越普遍,极大的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其健康成长。而随着子女的不断成长,追索抚养费则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障碍,其中诉讼时效就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分析这些障碍,理顺相关法律关系,对充分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子女健康成长都极有必要。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对诉讼时效作出了一般规定,即一般的时效都为2年,但法律另外有规定的除外,而诉讼时效期间则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了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虽然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但并不是一切请求权均适用诉讼时效。实践中,有一些请求权,如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依其性质是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血亲关系,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特殊身份来决定的。虽然请求给付抚养费会涉及一定的财产性权益,但其主要还是一种身份利益,故一般离婚后子女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此外,《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由此确定了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是基于双方的血缘关系而来,即使父母离婚,也不能免除这种义务。父母离异后,无论子女归谁抚养,父母双方对子女仍负有抚养及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只要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没有消灭,未成年子女就具备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负有抚养义务的被请求人就应该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

  如果子女已经能独立生活,则应予免除了父母的给付抚养费义务,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应归于消灭。抚养费给付的前提是子女有需要抚养的情节存在,给付抚养费主要是为了实现子女的正常成长,但子女已经成年能够独立生活了,这不再存在这种需要。子女无权再对父母此前所欠下的抚养费进行追偿,这也从反面反映出了抚养费更多意义上是一种身份性利益,而不仅仅是一种财产性权益。

  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人们及时行使权利,使权利义务能够得到及时的明确,促进社会的快速、有序发展。如果是离异父母为了规避支付抚养费而故意采取躲避、藏匿、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导致子女无法实现自己的权利的,不能以两年诉讼时效来对子女的追索抚养费的请求权进行抗辩,只要子女尚未成年,父母此前所欠下的抚养费就应当一并予以给付。这才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以及促进整个社会道德的进步。

  (作者单位:广西荔浦县法院马岭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