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宗教寺庙’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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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宗教寺庙’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宗教寺庙’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国税地[1988]20号

1988-11-18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局:
  你局(88)宗发字386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的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我局已在(88)国税地字第015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作了解释,即“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这里的“宗教寺庙”包括寺、庙、宫、观、教堂等各种宗教活动场所。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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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政策实施情况督促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政策实施情况督促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文件2009年第1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宣传、农业、环保、供销、税务、工商、质监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地方开展好家电下乡工作,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将于2009年10月下旬组织开展家电下乡政策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现将《家电下乡政策实施情况督促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届时配合做好督查工作。

  附件:家电下乡政策实施情况督促检查工作方案

  

  

               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

               二○○九年十月十日

  

附件:

  

  家电下乡政策实施情况督促检查工作方案

  

  一、督查目的

  通过对各省份(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家电下乡政策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进一步推动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及相关部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工作的部署,充分发挥这项政策在当前扩大消费促进生产和惠农强农的政策效果。

  二、督查重点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财政部等11个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55号),财政部等11个部委《关于开展2009年家电下乡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财建明电[2009]9号),商务部等9个部委《关于开展打击借“家电下乡”等名义制售假劣产品专项整治的通知》(商秩发[2009]38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45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电子[2009]80号),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家电下乡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函[2009]53号),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商明电[2009]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合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276号)。

  (二)督查内容。

  主要督促检查各地工作组织部署情况、家电下乡产品销售情况、补贴资金兑付情况、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家电下乡工作组织和部署情况。主要包括家电下乡组织协调机制建立及部门分工协作情况,家电下乡工作制度建设情况,家电下乡宣传月等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及农民认知情况等。

  2.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管理及产品销售、售后服务情况。主要包括家电下乡产品销售数量增长情况,家电下乡产品质量与价格情况,家电下乡产品售后服务情况;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情况,销售信息登录情况,开具发票情况;地方有关部门开展产销衔接、市场监管、产品质量检查、产品和服务投诉处理等方面的的情况。

  3.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情况。主要包括本地区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具体操作办法是否便捷,财政补贴资金审核兑付进度是否高效,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骗补行为确保资金安全等。

  4.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工作经费保障情况,销售网点定额补贴落实情况,对建立完善家电下乡网络奖励政策落实情况。

  三、督查组的组成和督查地区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牵头组成督查组,以全国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督查组名义开展工作。组长由牵头单位部级领导担任,参与部门派司处级干部参加,每组5人左右。督查地区为补贴兑付率排名靠后的省份且百户购买率偏低的省份。具体分组情况另行通知。

  四、督查方式

  每个组督查2-3个省份。督查组要听取省份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的汇报,深入县市、乡村,了解基层工作组织部署情况,抽查销售网点产品销售及登录等情况,抽查乡镇财政所兑付农民补贴情况,了解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听取各地有关部门、企业和农民的意见和建议。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组要同省份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交换意见,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五、时间安排

  2009年10月15-30日,各督查组分赴有关省份开展督查工作。具体时间由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确定后,提前5天通知全国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全国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相关省份做好接待等工作。

  六、情况反馈

  督查工作结束后,各督查组于2009年11月10日前将督查了解的情况、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以及对督查省份交换意见的书面材料一并提交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于11月底前形成书面汇总报告,会签各成员单位后报国务院。督查组交换意见的书面材料作为年终评比的参考依据之一。

  七、组织协调

  督查活动由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牵头组织,具体协调和联系工作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旗县区节能目标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旗县区节能目标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8〕3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旗县区节能目标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该细则共包括两部分,即《巴彦淖尔市节能旗县区目标任务考核实施细则》和《巴彦淖尔市102户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任务考核实施细则》。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巴彦淖尔市节能旗县区目标任务考核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全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08〕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对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单位GDP能耗,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
  ㈠考核标准。单位GDP能耗考核,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按市政府给各旗县区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任务为基准,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对各旗县区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对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加权平均后的得分为最终考核等级,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59分以下)四个考核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表。

㈡考核程序。每年3月底前,各旗县区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同时抄送市发革委、统计局、环保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节能由市经委牵头组成评价考核工作小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区节能工作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评价考核结果,报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节能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形成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于每年4月底前报市政府。对各地区节能目标任务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㈠对各地区节能目标任务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旗县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节能考核均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㈡对考核等级为“完成”(“通过”)和“超额完成”的旗县区,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考核等级为“未完成”(“未通过”)的旗县区及其主要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授予荣誉称号等,并将对该地区项目实行区域限批。

㈢考核等级为“未完成”(“未通过”)的旗县区,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领导责任。

㈣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附:旗县区节能目标任务考核计分表

旗县区节能目标任务考核计分表



考核

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节能

目标

(40分)
1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4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6分,完成80%得32分,完成70%得28分,完成60%得24分,完成50%得20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

措施

(60分)
2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2
⒈建立本地区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1分;

⒉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1分。

3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3
⒈节能目标逐级分解,1分;

⒉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⒊定期公布能耗指标,1分。

4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20
⒈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4分;

⒉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4分;

⒊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4分;

⒋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8分。

5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10
⒈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3分;

⒉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4分;

⒊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

6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9
⒈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2分;

⒉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长,3分;

⒊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2分;

⒋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2分。

7
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8
⒈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当年节能目标,3分;

⒉实施年度节能监测计划,1分;

⒊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得4分,完成80%得2分,不足70%的不得分。

8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3
⒈出台和完善节约能源法配套政策法规等,1分;

⒉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1分;

⒊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

9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5
⒈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2分;

⒉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1分;

⒊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⒋实施节能奖励制度,1分。



巴彦淖尔市102户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任务

考核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102户重点用能企业的监管,确保完成市“十一五”节能目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08〕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二、考核方法

评价考核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考评办法,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重点用能企业与所在旗县区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和节能规划报告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节能监测机构认可的数据,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对各重点用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市各重点用能企业应向考核部门提供被考核内容完成情况的相关文件或依据,依次装订成册,没有相关文件或依据的,视为未完成。
  三、考核时间和程序
  市各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旗县区经济局组织实施。被考核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旗县区经济局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经委。旗县区经济局组织以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上旬,将本地区重点用能企业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经委和市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委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于4月底前将全市102户重点用能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市经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四、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59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五、奖惩措施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经委予以通报表彰,并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市经委,并抄送旗县区经济局。
凡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附:市102户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任务考核计分表



市102户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任务考核计分表



考核
指标
序号
考核
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节能

目标

(40分)
1
节能量
4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5分、80%得30分、70%得25分、60%得20分、50%得15分、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6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

措施

(60分)
2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5
⒈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3分;

⒉设立或指定节能管理专门机构并提供工作保障,2分。

3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10
⒈按年度将节能目标分解到车间、班组或个人,3分;

⒉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3分;

⒊实施节能奖惩制度,4分。

4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技改实施情况
25
⒈主要产品单耗或综合能耗水平在千家企业同行业中,位居前20%的得10分,位居前50%的得5分,位居后50%的不得分;

⒉安排节能研发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4分;

⒊实施并完成年度节能技改计划,4分;

⒋按规定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7分。

5
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10
⒈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2分;

⒉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4分;

⒊实施主要耗能设备能耗定额管理制度,2分;

⒋新、改、扩建项目按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2分。

6
节能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10
⒈实行能源审计或监测,并落实改进措施,2分;

⒉设立能源统计岗位,建立能源统计台账,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3分;

⒊依法依规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检定、校准,3分;

⒋节能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工作,2分。

小计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