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已废止)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第21号
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附件已经国务院2002年3月4日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9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1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
二OO二年三月十一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 中低产农田改造
2. 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水果、茶叶无公害栽培技术及产品系列化开发、生产
3. 糖料、果树、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产新技术、新品种(转基因品种除外)开发、生产
4. 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
5. 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
6. 中药材种植、养殖(限于合资、合作)
7. 林木(竹)营造及良种培育
8. 天然橡胶、剑麻、咖啡种植
9. 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10. 名特优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
11. 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
二、采掘业
*1.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
*2.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
*3.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
*4.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5.煤炭及伴生资源勘探、开发
6.煤层气勘探、开发
7.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开采、选矿(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8.铁矿、锰矿勘探、开采及选矿
9.铜、铅、锌矿勘探、开采(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10.铝矿勘探、开采(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11.硫、磷、钾等化学矿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一)食品加工业
1.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的储藏及加工
2.水产品加工、贝类净化及加工、海藻功能食品开发
3.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的开发、生产
4.婴儿、老年食品及功能食品的开发、生产
5.乳制品生产
6.生物饲料、蛋白饲料的开发、生产
(二)烟草加工业
1.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加工
2.造纸法烟草薄片生产
(三)纺织业
1. 工程用特种纺织品生产
2. 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
(四)皮革、皮毛制品业
1. 猪、牛、羊蓝湿皮新技术加工
2. 皮革后整饰新技术加工
(五)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1.林区“次、小、薪”材和竹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六)造纸及纸制品业
1.年产30万吨及以上化学木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化学机械木浆(CTMP、BCTMP、APMP)和原料林基地的林木浆一体化工程的建设、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2.高档纸及纸板生产(新闻纸除外)
(七)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1.针状焦、煤焦油深加工
2.捣固焦、干熄焦生产
3.重交通道路沥青生产
(八)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
1.重油催化裂化制烯烃生产
2.年产60万吨及以上规模乙烯生产(中方相对控股)
3.乙烯副产品C5-C9产品的综合利用
4.大型聚氯乙烯树脂生产(乙烯法)
5.有机氯系列化工产品生产(高残留有机氯产品除外)
6.基本有机化工原料:苯、甲苯、二甲苯(对、邻、间)衍生物产品的综合利用
7.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双酚A、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生产
8.合成纤维原料:精对苯二甲酸、丙烯腈、己内酰胺、尼龙66盐生产
9.合成橡胶:溶液丁苯橡胶、丁基橡胶、异戊橡胶、丁二烯法氯丁橡胶、聚氨酯橡胶、丙烯酸橡胶、氯醇橡胶生产
10.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生产
11.精细化工:催化剂、助剂及石油添加剂新产品、新技术,染(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电子、造纸用高科技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皮革化学品、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水处理剂,胶粘剂,无机纤维、无机粉体填料生产
12.纺织及化纤抽丝用助剂、油剂、染化料生产
13.汽车尾气净化剂、催化剂及其他助剂生产
14.天然香料、合成香料、单离香料生产
15.高性能涂料生产
16.氯化法钛白粉生产
17.氟氯烃替代物生产
18.大型煤化工产品生产
19.林业化学产品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20.烧碱用离子膜生产
21. 生物肥料、高浓度化肥(钾肥、磷肥)、复合肥料生产
22. 高效、低毒和低残留的化学农药原药新品种开发与生产
23.生物农药开发与生产
24.环保用无机、有机和生物膜开发与生产
25. 废气、废液、废渣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
(九)医药制造业
1.我国专利或行政保护的原料药及需进口的化学原料药生产
2.维生素类:烟酸生产
3.氨基酸类:丝氨酸、色氨酸、组氨酸等生产
4.采用新技术设备生产解热镇痛药
5.新型抗癌药物及新型心脑血管药生产
6.新型、高效、经济的避孕药具生产
7.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生产的新型药物生产
8.基因工程疫苗生产(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避孕疫苗等)
9.海洋药物开发与生产
10.艾滋病及放射免疫类等诊断试剂生产
11.药品制剂:采用缓释、控释、靶向、透皮吸收等新技术的新剂型、新产品生产
12.新型药用佐剂的开发应用
13.中药材、中药提取物、中成药加工及生产(中药饮片传统炮制工艺技术除外)
14.生物医学材料及制品生产
15.兽用抗菌原料药生产(包括抗生素、化学合成类)
16.兽用抗菌药、驱虫药、杀虫药、抗球虫药新产品及新剂型开发与生产
(十)化学纤维制造业
1.差别化化学纤维及芳纶、氨纶、碳纤维等高新技术化纤生产
2.粘胶无毒纺等环保型化纤的生产
3.日产400吨及以上纤维及非纤维用聚酯生产
(十一)塑料制品业
1.聚酰亚胺保鲜薄膜生产
2.农膜新技术及新产品(光解膜、多功能膜及原料等)开发与生产
3.废旧塑料的消解和再利用
(十二)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日熔化500吨级及以上优质浮法玻璃生产(限于中西部地区)
2.日产2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限于中西部地区)
3.年产1万吨及以上玻璃纤维(池窑拉丝工艺生产线)及玻璃钢制品生产
4.年产50万件及以上高档卫生瓷生产
5.陶瓷原料的标准化精制、陶瓷用高档装饰材料生产
6.玻璃、陶瓷、玻璃纤维窑炉用高档耐火材料生产
7.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生产(人工晶体、高性能复合材料、特种玻璃、特种陶瓷、特种密封材料、特种胶凝材料)
8.新型建筑材料生产(轻质高强多功能墙体材料、高档环保型装饰装修材料、优质防水密封材料、高效保温材料)
9.非金属矿深加工(超细粉碎、高纯、精制、改性)
(十三)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宽厚板生产
2.镀锌及耐高腐蚀性铝锌合金板、涂层板生产
3.直接还原铁和熔融还原铁生产
4.废钢加工
(十四)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 年产30万吨及以上氧化铝生产
2. 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冶炼(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3. 硬质合金、锡化合物、锑化合物生产
4. 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生产
5. 稀土应用
(十五)金属制品业
1. 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制造
2. 汽车、摩托车模具(含冲模、注塑模、模压模等)、夹具(焊装夹具、检验夹具等)设计、制造
3. 高档建筑五金件、水暖器材及五金件开发、生产
(十六)普通机械制造业
1. 三轴以上联动的数控机床、数控系统及伺服装置制造
2. 高性能焊接机器人和高效焊装生产设备制造
3. 耐高温绝缘材料(绝缘等级为F、H级)及绝缘成型件生产
4. 比例、伺服液压技术,低功率气动控制阀,填料静密封生产
5. 精冲模、精密型腔模、模具标准件生产
6. 精密轴承及各种主机专用轴承制造
7. 汽车、摩托车用铸锻毛坯件制造
(十七)专用设备制造业
1. 粮食、棉花、油料、蔬菜、水果、花卉、牧草、肉食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分级、包装、干燥、运输、加工的新技术、新设备开发与制造
2.设施农业设备制造
3.农业、林业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发动机设计与制造
5.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6.农用废物的综合利用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的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7.节水灌溉新技术设备制造
8.湿地土方及清淤机械制造
9.水生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制造
10.长距离调水工程的调度系统设备制造
11.特种防汛抢险机械和设备制造
12.食品行业的高速、无菌灌装设备、贴标机等关键设备制造
13.氨基酸、酶制剂、食品添加剂等生产技术及关键设备制造
14.10吨/小时及以上的饲料加工成套设备、关键部件生产
15.卷筒纸和对开以上单纸张多色胶印机制造
16. 皮革后整饰新技术设备制造
17.高技术含量的特种工业缝纫机制造
18.新型纺织机械、新型造纸机械(含纸浆)等成套设备制造
19.公路、港口新型机械设备设计与制造
20.公路桥梁养护、自动检测设备制造
21.公路隧道营运监控、通风、防灾和救助系统设备制造
22.铁路大型施工及养护设备设计与制造
23.园林机械、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24.城市环卫特种设备制造
25.路面铣平、翻修机械设备制造
26.隧道挖掘机、城市地铁暗挖设备制造
27.8万吨/日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备,工业废水膜处理设备,上流式厌氧流化床设备和其他生物处理废水设备,废塑料再生处理设备,工业锅炉脱硫脱硝设备,大型耐高温、耐酸袋式除尘器制造,垃圾焚烧处理设备制造
28.年产30万吨及以上合成氨、48万吨及以上尿素、45万吨及以上乙烯成套设备中的透平压缩机、混合造粒机制造
29.火电站脱硫技术及设备制造
30.薄板连铸机制造
31.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及设备制造
32.井下无轨采、装、运设备,100吨及以上机械传动矿用自卸车,移动式破碎机,30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斗轮挖掘机,5立方米及以上矿用装载机,全断面巷道掘进机制造
33.石油勘探开发新型仪器设备设计与制造
34.机电井清洗设备制造和药物生产
35.电子内窥镜制造
36.具有高频技术、直接数字图象处理技术、辐射剂量小的80千瓦及以上医用X线机组制造
37.高场强超导型磁共振成像装置(MRI)的制造
38. 单采血浆机制造
39. 全自动酶免系统(含加样、酶标、洗板、孵育、数据后处理等部分功能)设备制造
40.药产品质量控制新技术、新设备制造
41.中药有效物质分析的新技术、提取的新工艺、新设备开发与制造
42.新型药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先进的制药设备制造
(十八)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
2.汽车、摩托车发动机制造
3.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制动器总成、驱动桥总成、变速器、柴油机燃油泵、柴油机涡轮增压器、柴油车机外排放控制装置、滤清器(三滤)、等速万向节、减震器、组合仪表、专用高强度紧固件
4.电子控制燃油喷射系统、电子控制制动防抱死系统、安全气囊及其他汽车电子设备系统制造
5.摩托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化油器、磁电机、起动电机、盘式制动器
6.石油工业专用沙漠车等特种专用车制造
7.铁路运输技术设备:机车车辆及主要部件设计与制造,线路、桥梁设备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有关技术与设备制造,通信信号和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
8.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地铁、城市轻轨的动车组及主要部件设计与制造
9.民用飞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0.民用飞机零部件制造
11.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2.航空发动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3.民用航空机载设备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4.轻型燃气轮机制造
15.船舶低速柴油机的曲轴设计与制造
16.特种船、高性能船舶的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相对控股)
17.船舶中高速柴油机、辅机、无线通讯、导航设备及配件设计与制造(中方相对控股)
18.玻璃钢渔船、游艇制造
(十九)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火电设备: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机组、大型燃气轮机、10万千瓦及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设备、煤气化联合循环技术及装备(IGCC)、增压循环硫化床(PFBC)、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机组(限于合资、合作)
2. 水电设备:15万千瓦及以上大型抽水蓄能机组、15万千瓦及以上大型贯流式机组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3. 核电机组: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4. 输变电设备: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直流输变电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二十)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1.数字电视机、数字摄录机、数字录放机、数字放声设备制造
2.新型平板显示器件、中高分辨率彩色显像管/显示管及玻壳生产
3.数字音、视频编解码设备,数字广播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有线电视系统设备,数字音频广播发射设备制造
4.集成电路设计与线宽0.35微米及以下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
5.大中型电子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高档服务器制造
6.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开发与制造
7.计算机辅助设计(三维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制造
8.软件产品开发、生产
9.半导体、元器件专用材料开发、生产
10.电子专用设备、测试仪器、工模具制造
11.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频率控制与选择元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新型机电元件)生产
12.无汞碱锰电池、动力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高容量全密封免维护铅酸蓄电池、燃料电池、圆柱型锌空气电池等高技术绿色电池生产
13.高密度数字光盘机用关键件开发与生产
14.可记录光盘生产(CD-R、CD-RW、DVD-R、DVD-ARM)
15.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6.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中方控股)
17.民用卫星零部件制造
18.民用运载火箭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9.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20.卫星导航定位接收设备及关键部件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21.光纤预制棒制造
22.622兆比/秒及以上数字微波同步系列传输设备制造
23.10千兆比/秒以上光同步系列传输设备制造
24.宽带接入网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25.光交叉连接设备(OXC)制造
26.异步转移模式(ATM)及IP数据通信系统制造
27.移动通信系统(含GSM、CDMA、DCS1800、PHS、DECT、IMT2000等)手机、基站、交换设备及数字集群系统设备制造
28.高端路由器、千兆比以上网络交换机开发、制造
29.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二十一)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1.数字照相机及关键件开发与生产
2.精密在线测量仪器开发与制造
3.安全生产及环保检测仪器新技术设备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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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暂行办法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政发 〔2004〕 17号
关于印发《宿州市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宿州市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保证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19号)和《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01〕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持有《非农户口簿》、《非农入伍通知书》和《优待安置证》的城镇义务兵、服役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和其他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的农村义务兵。
第三条 政府鼓励支持退役士兵发挥自身优势,走自谋职业之路。
第四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可在安置地报到后两个月内向当地政府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宿州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经批准后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并颁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第五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
(一)服役期为2年的,按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发给;服役期每增加1年,增发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0%。
(二)服役期为10年以上的,按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发给。
(三)服役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在享受本条第一或第二项规定补助金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其标准为:荣立个人一等功(含一等功)以上的,增发补助金的50%;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补助金的30%;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补助金的10%。
第六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不足部分,可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面向社会统筹。
第七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就业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个人帐户。
第八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和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伤残抚恤金。
第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至少提供一次免费技能培训机会,并负责组织协调;财政部门负责培训经费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职业资格鉴定及发证工作。
第十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县级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准予其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随其落户。
在办理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手续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和新办企业安置退役士兵等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
在部队办理了复员手续的退役士官自谋职业的,可享受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退役两年内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第十三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保管3年,以后转入有偿保管并给予优惠。
第十四条 有接收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任务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驻宿单位),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落实当地政府下达的指令性安置计划的,可自愿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即以提供经济补偿的形式履行安置义务。
第十五条 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应在接到当地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20日内,向当地政府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报审批表》,经当地安置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每少接收一名退役士兵,应按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5倍的标准,向当地政府安置部门缴纳有偿转移金。
企业缴纳的有偿转移金,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有偿转移金自筹解决。
第十七条 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在收到安置部门签发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缴款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应将有偿转移金一次性划拨到设在财政部门的安置保障金专户。逾期不交的,由安置部门申请财政部门、银行直接从其单位财政专户或银行帐户中划拨,并追缴5%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应纳入本级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和超计划接收退役士兵单位的奖励。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安置保障金收缴、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