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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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进一步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颁布日期  2003-09-30
  文 号  发改经贸[2003]1353号
  类  别  经济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粮食局:
  为进一步做好粮食流通工作,充实地方粮食储备,确保市场粮食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和充实地方储备,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同时结合本地情况储备适量的能应急供应的粮食品种。随着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各级粮食储备将成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目前,全国粮食库存虽仍保持较高水平,但地区分布很不平衡,特别是粮食主销区商品周转库存普遍比较薄弱,一旦发生异常情况极易引发粮食市场波动。因此,各地要抓住当前粮食市场供过于求、市场粮价较低的有利时机,主销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规定的“6个月销量”的要求,抓紧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已经实行购销市场化的地区也要比照粮食主销区“6个月销量”的要求充实地方粮食储备;未实行购销市场化的粮食主产区应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地方储备,增强省级人民政府对粮食调控的责任和能力,为应对可能出现的市场波动打好物质基础。同时,各地还要根据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农业发展银行按有关规定对各地充实地方粮食储备所需信贷资金积极给予支持。
  二、加强对粮食供求和市场形势的分析预测和跟踪监测,并抓紧建立粮食宏观调控预警系统。目前我国粮食供过于求只是阶段性的、暂时性的,从长远来看,我国粮食是供求偏紧的形势。对此,各地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切实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粮食流通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为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储备和市场动态的分析预测和跟踪监测,切实做好本地区粮食总量平衡工作,确保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建立粮食宏观调控预警系统,形成信息搜集、反馈和发布网络。要研究确定调控预警指标,实施先兆预警,并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引导粮食生产和消费。
  三、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健全快速反应机制。“非典”期间,各地按照国粮电〔2003〕4号文件要求,已制定了本地应对突发性事件、保证粮食市场供应的应急预案。随着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我国粮食流通的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粮食流通的多元化将增加粮食宏观调控的难度。同时,近几年我国水、旱、地震等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较为频繁,这些都可能成为引发粮食市场波动的因素。因此,为保证粮食市场的基本稳定,各地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粮食应急预案,着眼于防范各种市场风险,健全快速反应机制,特别要注意做好成品粮油的市场供应。各地粮食部门要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掌握和联系一些大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要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进一步健全粮食应急销售或发放网络,在充分利用现有国有粮食系统的零售网点、军粮供应站(点)作为应急粮食供应点的同时,也可选择一些经营信誉好的连锁经营超市、商场及私营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粮食供应任务。
  四、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明确的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请各地计委(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本地粮食生产、消费、储备和库存情况,分析粮食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提出切实可行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主动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做到未雨绸缪,当好参谋。
  请各地按照本通知精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确保粮食市场和价格的基本稳定,并及时将有关落实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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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监察系统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监察系统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10〕108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央国家机关节能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今年全国煤矿安全监察系统节能减排重点工作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和节能减排目标

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要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本单位及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节能减排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明确负责人和具体负责部门,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部门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逐级抓落实,并结合实际,将用能指标(详见附件)分解到每个月,落实到每个具体部门。严格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工作不力、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进行问责。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要制定详细的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强有力、见效快的具体措施,并于7月19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备案。

二、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全年5项节能减排重点工作

(一)突出重点,抓好节约用电。

一是切实降低空调能耗。要严格执行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工作日制冷空调开启时间执行驻地政府的统一规定,非工作时间不开启空调。夏季供冷期间,室外温度低于28摄氏度时不开机。

二是加强照明节电管理。办公室、会议室要充分利用自然光,杜绝白昼灯和长明灯,并减少1/3照明灯具。夜间尽量减少公共区域照明,走廊、通道设定隔盏开灯,办公区域楼道除保留监控器材所需光源外,其余照明灯具全部关闭。改进照明控制,实现分组分区开关。除重大节日外,办公区装饰性景观照明一律关闭,路灯照明时间按当地道路照明管理规定时间执行。

三是强化日常节电措施。要建立健全节电管理制度和设备操作规程。对电梯、电开水器采取分时分区关停措施,非使用高峰期减少使用数量50%以上,非工作时间只开启最低数量的电梯和电开水器。办公区传媒电视一律关闭。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少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待机能耗。

四是加快推进节电改造。各级煤矿安监机构要大力推进重点耗电设备节能改造,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争取早改造早节能,逐步淘汰低效照明灯具。

(二)强化管理,大力推进节水节油。

要加强用水设备日常维护管理,杜绝跑冒滴漏和长流水现象。合理实施办公区绿地和景观浇灌,严禁采用漫灌方式。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取消办公区公共浴室。严禁各级煤矿安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单位冲洗私家车。办公区内开水间要配备隔夜水回收桶用于保洁,新建、维修改造项目须全部采用节水器具。加快推进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努力降低水耗。

(三)努力降低公务用车油耗。

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编制和规模。实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加强车辆用油定额管理和考核。完成“黄标车”淘汰更新工作。在驻地参加公务活动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合理调度安排不同性能车辆,同一方向、公务时间接近的人员应尽量拼车同行、就近下车。年总油耗超过30万升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要制定节油降耗专项措施,努力降低耗油总量。

(四)强化政府节能采购。

严格执行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积极采购清单外节能产品。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国家有能耗限额标准的品目,严格按要求采购。

(五)抓好资源循环利用。

做好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办公用纸等资源的循环利用,推广使用环保再生纸,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限制使用塑料袋,积极开展垃圾分类处理,对废旧灯具、电子产品和办公设备集中回收处理。

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严格能耗统计上报制度。

各级煤矿安监机构要高度重视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严格执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明确统计人员,落实统计责任,按要求及时报送能耗数据和用能设备变更情况,严禁弄虚作假、瞒报虚报。要做好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以及分析报告,及时采取调控措施。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在做好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数据的基础上,组织做好所属监察分局的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数据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

凡与省级安全监管局合署办公的单位,要合理界定应纳入煤矿安监机构统计的节能消耗指标;凡与有关单位签订全租费租用办公用房的,且其用电未实现分表计量的,应将有关用能指标统计为零并予以备注。要加强能耗统计基础工作,对非公共机构能耗要尽快从本单位能耗总量中剥离。

(二)加强宣传教育培训。

各级煤矿安监机构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能源资源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节约意识。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节能技术、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节能管理能力和操作运行水平。

(三)做好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监督检查长效机制,要明确监督部门和职责,明确专人进行巡查,对开窗开空调、长明灯、长流水等浪费现象及时予以纠正。要定期对本单位用能情况进行通报,对发生浪费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全国煤矿安全监察机构2010年能耗控制指标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七月九日

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

农牧渔业部 劳动人事部 等


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
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随着农业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科学种田广泛实行,农业职工在从事科研、技术推广和田间管理作业中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机会多了,量也大了,身体健康受到一定影响。各单位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工作,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减少尘毒危害。在当前劳动条件较
差的情况下,为了做好农业科技人员(包括技术干部和工人,下同)的保健工作,进一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四化”建设多做贡献,对农牧渔业部系统全民所有制农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工作的科技人员,可以参照一九八○年中国科学院、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合
颁发的《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试行办法》(〔80〕科发人字0601号)试行保健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市、自治区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应会同劳动、人事、财政厅(局)(省农科院参加),参照《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试行办法》,结合本地区农业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包括试行津贴的单位,职务名称、工种、津贴标准等)颁发试行,并报农牧渔业部和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备案。农牧渔业部直属农业单位可按所在地规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二、试行保健津贴的单位,应是农牧渔业部系统中全民所有制的农业单位,不包括畜牧兽医单位(畜牧兽医人员的津贴另有规定)。行政管理机关不得试行。试行保健津贴的人员,应是农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科技干部和与他们一起工作并直接接触有毒、有害
物质的工人。不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不得试行。
三、对季节性(如从事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喷洒有毒药品的人员)和临时性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按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实际天数或次数发给津贴。外单位参加上述工作的人员,仍按原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根据当前国家财政经济情况,保健津贴的发放范围要从严掌握;津贴标准要从低控制,并要体现差别,反对平均主义。
五、凡试行保健津贴的单位,应将试行保健津贴的人员、工种范围、享受各类津贴的人数等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同时抄送当地开户银行。试行保健津贴的单位在每月发放津贴前,应填造名册,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发放。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不得任意扩大执行范
围。如发现这种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必须追究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应当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对不符合规定的津贴,银行和财会人员有权拒付;已经发放的,必须全部追回。
六、实行该项保健津贴后,不能再享受保健食品待遇,二者只能实行一种。
七、试行保健津贴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农业部门必须加强领导,积极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和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八、各单位试行保健津贴的时间,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起执行。所需经费,列入一九八二年调资指标内,按“分灶吃饭”财政体制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
九、集体所有制单位,由各地区参照本规定办理。
十、本试行保健津贴通知下达后,各地过去试行的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办法,均改按本通知执行。



198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