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02:30   浏览:95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

  (1990年3月1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定)

  万 里   习仲勋   彭 冲   朱学范
  阿沛·阿旺晋美     赛福鼎·艾则孜     周谷城
  严济慈   荣毅仁   叶 飞   廖汉生   倪志福
  陈慕华(女) 费孝通   孙起孟   雷洁琼(女) 王汉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印发《北京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印发《北京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房改办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各区(县)财政局、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房屋土地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94)财综字第127号《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
一、为了合理分配和使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94)财综字第127号《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国有住房产权单位向职工(居民)出售国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具体包括:
(一)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直管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管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三)企业自管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四)其他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三、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下列比例上交财政:
(一)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直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85%上交财政。对于安装电梯的高层住宅的出售收入,按80%上交财政。
(二)行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85%上交财政。对于安装电梯的高层住宅的出售收入,按80%上交财政。
(三)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60%上交财政。
(四)实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10%上交财政。
(五)企业自管国有现住房出售收入,10%上交财政。
(六)其他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在未做出新的规定之前,按上述不同类型单位上交比例上交财政。
(七)符合市政府规定解困条件的职工人数占全部职工人数比例超过3%的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给予免征。
四、上交财政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单位的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全额纳入市、区(县)政府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上交财政部门售房收入的单位,在本单位住房基金不足时,可向财政部门申请一次或分次返还其所交收入。
五、留归单位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全额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不得挪作他用。
六、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后的余额部分,不得计入本单位住房基金,应专项用于直管公房的改造、维修、管理支出,任何部门不得挪用。
七、上交财政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由市、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征收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八、各级房改、建设、房产、金融、国有资产管理等单位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九、1994年12月31日以前已出售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各单位都要认真进行清理,并按隶属关系向财政、房改部门提交具体使用情况的报告。应上交财政的售房收入已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由财政部门补办拨款手续,未使用的部分,留给售房单位;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
全部转入单位住房基金;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管理使用。对挪作他用的售房收入要全部追回上缴财政,并视情节,按财政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7月14日

关于加强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风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风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我会于5月18日颁布实施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拟于近期开始核准新股发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颁布了资金申购实施办法,对新股发行恢复资金申购。5月25日,我会召集有关保荐机构举行了新股发行有关工作动员会,要求各证券公司高度重视新股发行资金申购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切实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同时,我部和风险处置办公室联合向各证券公司下发了《关于加强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6]184号)。为保证资金申购和新股发行承销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证监局应高度重视“新老划断”后的证券发行工作,督促辖区内证券公司和营业部按照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好新股发行和资金申购工作,严格执行《关于加强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确保辖区内证券公司和所有证券营业部均能按要求做好资金申购业务的服务工作。

二、各证监局应密切关注辖区内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情况,防止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通过账外运作等方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正常申购。

三、各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应密切关注辖区内证券公司的承销业务情况,并将其作为非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对证券公司报备的承销协议、承销项目的风险评估及包销风险的应对方案进行必要的分析和核查,防范承销业务风险。

四、在新股申购期间,要安排有关监管人员加强对辖区内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巡查和指导,密切关注新股发行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方面的异常情况,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我会报告。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