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55号
1997-01-28国家税务总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湘地税[1996]2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1993年11月,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财务报表并账的整体接受方式兼并湘南皮件厂,没有进行财产清查和资产评估,其兼并过程已结束,因此,也就不存在兼并中的资产评估损益处理的问题。
二、1994年10月,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原湘南皮件厂的土地使用权及有关厂房等,是与原兼并业务相互区别的独立的经济业务,实际上是该公司转让属于自己所有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固定资产。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收入,按规定应并入转让当期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成本和发生的费用包括有关资产1994年10月的账面净额、转让资产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应将取得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取得的收入(3980万元),减除上述相关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并入1994年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中,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团员档案管理的暂行规定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团员档案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0年10月25日)
为加强团员档案管理,克服管理工作的混乱现象,特做如下规定:
一、团员档案的构成内容
入团志愿书;组织鉴定;团内奖励决定;团内处分的调查、本人检查和组织决定。
二、团员档案管理范围的划分
干部团员档案,由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管理。
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团员档案,由学校人事部门统一管理;中等学校的学生团员档案,由学校团委或人事部门管理。
农村社员团员档案,由公社团委管理。
工矿、企业团员档案管理可分三种情况:
凡建立了工人、职员档案管理制度的工矿、企业,团员档案由工矿、企业人事部门统一管理;没有建立工人、职员档案管理制度的工矿、企业,如有团委会或总支委员会,并配有团的专职干部的可以自行管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工矿、企业,应由其上级团委负责管理。
街道团员档案管理,一般可参照工矿、企业的办法。
三、团员档案的转递
团员调离原单位时,其档案应及时转递。凡属团组织管理的团员档案,应由团组织密封后交给本人携带,不便交本人携带的,则由团的组织通过机要交通或挂号邮政负责转递。团员档案以何种办法转递,应在团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备注”栏内注明。
四、农村社员团员档案保管期限
超龄离团的团员档案材料,从超龄离团之日起,保存三年后销毁。
受团内处分的团员档案材料,从出团之日起,保存十年后销毁。
死亡、自动退团的团员档案材料一般不再保存。自行脱团的团员档案,保存三年后销毁。
凡需销毁的团员档案,由公社团委负责,进行登记,以备查考。
团员入党后,其档案材料转交党委统一保存。
五、部队团员档案的管理,按总政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