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 活动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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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 活动的补充通知

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导委员会


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导委员会文件

安指委字[2003]1号


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 活动的补充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团中央《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管政法字[2003]20号)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但是,自3月下旬以来,全国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严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要求,现就今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结合“非典”疫情和防治工作实际,认真做好“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调整和落实工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型肺炎这件大事,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的要求,在抓好“非典”防治工作的同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在全国防治“非典”的特殊时期,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要求,从各自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基层为主、以企业为主,以社区为主,注重实效,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安康杯”和“青年文明示范岗”等活动,真正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二、各级领导要亲自挂帅,通过电视、广播发表讲话,或在报刊发表文章等多种方式,进行部署动员,宣传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号召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月活动,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树立安全文化理念,掌握安全科学知识,倡导安全生活方式。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要求,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三、要围绕“实施安全生产法,人人事事保安全”这一主题,突出《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组织广大职工、群众以班组或街道为单位,利用班前班后会及黑板报、宣传栏等方式,认真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还可组织开展职工读一本安全知识方面的书籍;开展一次岗位安全自查活动;提一条安全合理化建议;研究、剖析一个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开展安全知识竞赛;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施救演练;开展安全征文等活动。通过职工群众的普遍参与,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

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中,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和4月8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安全生产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深化煤矿及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专项整治,彻底排查隐患,有效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达到“以月促年”的目的。

五、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宣传力度。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刊物要开办安全生产月专栏,集中报道安全生产月的各项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典型经验,同时又要对那些疏于管理、事故频发的单位予以曝光,达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的目的。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开设网上“安全论坛”;设立隐患举报电话、信箱以及安全知识、法律咨询热线电话,增强与群众在安全管理、安全信息等方面的相互了解和沟通;尤其要发挥电视传媒贴近大众的优势,精心制作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在安全生产月期间集中播放,大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六、做好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资料的发行发放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在职工群众中发放各种安全知识宣教资料,播放《中国安全生产警示报道》等有关宣教专题片,在各城市主要公共场所以及街道、社区、校园悬挂安全生产月宣传标语、彩旗、条幅和广告;在公共宣传栏、宣传橱窗、宣传画廊等宣传阵地,张贴安全生产宣传画,形成浓厚的安全宣传气氛。

七、原定在“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开展的“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全生产宣讲团巡回宣讲”、“安全文化与建设小康社会研讨会”、“全国产业系统职工安全文艺汇演”等活动推迟举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当前防治“非典”的形势和自身的情况,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7月底前,将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报送“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

邮编:100713

电话:010-64463640、64463647

传真:010-64463541

电子信箱:xjzx@chinasafety.gov.cn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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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造成职业妨害的残疾赔偿金调整

曾广荣


  我国法律、法规对逸失利益的赔偿原则上都采取定型化赔偿。其中,有关残疾赔偿金的定型化计算渗透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的思想;其特点一般是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等级抽象评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并以此作为评价受害人逸失利益损失的依据。实践中所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但对于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该款虽同时考虑了赔偿权利人收入丧失与否的实际情况,作为决定残疾赔偿金的加权因素,以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但在实践中操作困难不少。其一,作为被告很难举证原告因残疾未来不会发生收入的实际减少;其二,受害人应从哪些方面举证因自己伤残等级虽较轻,但未来会造成职业妨害;其三,该规定主要体现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这样的案例,如何认证、如何调整、什么条件下才能适用,法律规定也语焉不祥。
  笔者根据在审判实践中的经验,对调整残疾赔偿金作如下建议,只有残疾赔偿金与受害人的收入明显不对称时才能进行调整,条件为:
  1、通常情况下,只有伤残程度较轻、残疾赔偿金数额较少时才能对其数额进行调整;
  2、受害人所受伤害的器官造成的功能碍与受害人所从事的职业密切相关,如空中小姐因脸部疤痕不适于从事空姐职业而被迫改行,其收入因此大幅减少;
  3、受害人所受伤害造成残疾对受害人从事的职业造成严重影响,所谓严重影响是指受害人已经不能或基本上不可能从事受伤前从事的职业,如如射击运动员因视觉伤害造成残疾,则必然对其职业造成影响等;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而且在目前的情况下,把握的条件应从严,调整的幅度不宜过大。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一庭 曾广荣)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科技厅),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
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
国际社会信息化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软件产业是信息时代的战略产业,我国软件产业必须实现跨越发展。
国内外的实践表明,集中发展,建设软件园区是使软件产业实现快速发展的战略选择。创造局部优化环境,有利于营造软件企业交流合作氛围,有利于孵化和培育中小软件企业,有利于实现以人为中心的各种生产要素的转移和重组。
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各地陆续建立了若干软件园。我部从1995年开始,试点选择并认定一批优秀软件园作为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并于1996年制定了《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目前,依据该《试行办法》已认定的东大软件园等14个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初具规模,在全国软件产业发展中起到了骨干和示范作用。
我部在总结认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特制定《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基地建设工作。凡经我部依据该《办法》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及已按《试行办法》认定的东大软件园、齐鲁软件园、西部软件园、长沙软件园、北京软件基地、天津华苑软件园、湖北软件基地、杭州高新软件园、福州软件园、金庐软件园、西安软件园、大连软件园、广州软件园、上海软件园等14个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视同为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现将《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规范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以下简称软件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软件基地的软件园,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当地政府已制定落实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有关政策的具体措施,并具有扶持软件园和入园软件企业的地方政策;
(二)已有省市有关政府部门组成的软件园领导小组,领导软件园的建设和发展。具有独立的软件园管理机构,负责软件园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三)具有较好的科技、教育等周边环境,较丰富的研究成果和软件人才资源,初步形成了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制;
(四)已有一定规模适应软件产业发展的硬件环境和先进的网络通信设施,并有中、长期建设规划;
(五)已形成较完善的服务体系和管理办法,具有软件企业孵化功能,并有较好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
(六)具有较大的软件产业规模,其软件收入占年总收入的60%以上,并以自产软件为主。有较高的全员劳动生产率和年人均利税;
(七)具有若干全国知名度较高的软件骨干企业,具有若干全国市场占有率较高的软件产品;
(八)软件从业人员占员工总数的80%以上,并具有相当数量软件高级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及复合型人才;
(九)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年总收入的5%以上。
第三条 申报软件基地的软件园,应首先向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申请,经评审,由省(市)科技主管部门报科技部火炬中心,经专家评审,由科技部认定,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软件园颁发证书及标牌。
第四条 科技部火炬中心定期对软件基地进行考核。对连续两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软件基地,将取消其称号及资格。
第五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