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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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陕西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已经省政府2002年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贾治邦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陕西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文物安全事故是指: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被盗、人为破坏、火灾、倒塌的;



(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严重被盗、大范围人为破坏、重大火灾、大面积倒塌的;



(三)文物收藏单位和考古工地发生一级文物或者多件二级文物被盗的;



(四)未经国家或者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法进行考古勘探、发掘、挖掘,或者虽经批准但不按规定程序发掘,对古墓葬、古文化遗址造成重大破坏或者大量文物流失的;



(五)在进行建设工程前未按规定进行考古勘探或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后不报告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仍继续施工,致使文物遭到严重破坏或者文物被哄抢、私分、藏匿,造成不可弥补损失的;



(六)其他重大文物安全事故。



第三条 市、县、区、乡人民政府领导人,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文物收藏单位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对本辖区、本单位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



第四条 市、县、区、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安全责任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对文物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进行严格检查。



第五条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制定本辖区内的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预案并组织落实,建立定期检查和定期报告制度,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健全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及时消除文物安全事故隐患。



第六条 各级公安、计划、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 负责对涉及文物安全的事项进行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得批准。



第八条 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文物安全事故防范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火、防洪、防盗、防破坏,确保文物安全。



第九条 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保护事故现场并开展抢救工作,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第十条 市、县、区、乡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致使本行政区域内连续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有关领导人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未制定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预案或者对防范预案组织落实不力的;



(二)未建立定期检查和定期报告制度的;



(三)未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未健全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计划、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职责协助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文物安全事故防范工作,造成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程序履行审批职责,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部门或者机构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有效的安全事故防范制度,或者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力,造成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考古单位及其他单位擅自进行考古勘探、发掘、挖掘,或者虽经批准但不按规定程序发掘,造成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考古勘探或施工单位发现出土文物后不报告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而继续施工,造成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凡对重大文物安全事故不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挠事故查处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的政府领导人、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监察等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到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上级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调查报告应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它法律责任的意见。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文物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文物收藏单位是指博物馆、文物管理所、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文史馆、考古所及银行、大专院校、宗教寺观教堂等收藏有文物的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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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6〕308号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轻工(二轻)厅、局、总会(总公司),各有关检测单位:

  根据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联合发布的《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国检监联(1995)302号,简称《办法》)规定,现将实施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包括:台扇、落地扇、台地扇、壁扇、吊扇、换气扇、转页扇、立柱扇、装饰型吊扇、顶式电风扇。

  二、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取证条件、申请和发放程序、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的减免、工厂质量体系审查要求等均按《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工作由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试验室(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机械工业部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承担。

  四、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按《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见附件一)执行。

  五、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按《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规定》(见附件二)执行。

  六、其它有关事宜:

  1、申请取证的企业如有异地分厂或加工场所的,如分厂或加工场的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在其所在地单独按程序申请取证,否则应随主体厂共同申请并分别进行抽样检验和工厂审查,其抽样和工厂审查由主体厂所在地商检局和轻工厅、局进行。

  2、产品检测或工厂审查不合格的,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的整改。整改后企业可向有关商检局和轻工厅、局提出复测或(和)复审申请。复测由原承检单位进行,对首次检验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测试,复审由初审单位对不合格的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审查,并分别出具检测及审查报告。对复测或复审仍不合格的,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3、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证书按申请单元发放。

  七、本通知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   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

  一、适用范围:

  台扇、落地扇、台地扇、壁扇、吊扇、换气扇、转页扇、立柱扇、装饰型吊扇、顶式电风扇。

  二、申请单元划分:

  按产品品种划分申请单元。

  三、抽样方式:

  1.抽样数量:

  (1)整机:每一申请单元封样台数为同一规格型号电风扇7台(相同品种规格选择控制功能多,结构复杂的),其中:1台样机用于安全项目检验,3台样机用于性能项目检验,其余用于复检。

  (2)零部件:电镀件,油漆件(涂敷件)各3套。

  2.抽样地点:在工厂仓库中抽取(基数不少于100台)或在生产线上随机抽样(基数不限制)。

  注:(1)已取得安全认证的企业将减少送样数量,只补测必能项目;

    (2)在当年进行过部级以上监督检查合格的,只补测部分项目。

       抽样数量由检测单位和商检局商定。

  3.抽样说明:

  (1)抽样产品应为近六个月内的产品,抽样时填写抽样单(见附表6)。

  (2)抽样产品自封样日期起20天内,由受检企业送至检测单位。

  (3)检测后的样机由检测单位通知受检企业处理。

  四、承检单位:

  1.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北京303)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下斜街29号    邮 编:100053

    电 话:(010)63013391

    传 真:(010)63013391

    联系人:乔惠琦、赵家瑞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南礼士路支行

    收款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帐  号:144105-69

  2.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广州307)

    (机械工业部广州日用电器科学研究所)

    地 址:广州市新港西路204号     邮 编:510302

    电 话:(020)84451692

    传 真:(020)84183160

    联系人:李伯宁

    开户银行:广州市中行新港西办事处

    收款单位: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

    帐 号:256-517002-05

  五、检验标准:

  1.GB4706.1-9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

  2.GB4706.27-9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风扇和

                  调速器的特殊要求》

  3.GB/T13380-92  《交流电风扇和调速器》

  4.GB/T14806-93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交流换气扇及其调速

                  器》

  5.QB/T1841-93   《交流转页扇和调速器》

  6.QB/T1945-94   《装饰型交流吊式电风扇和调速器》

  7.QB/T1944-94   《交流顶式电风扇和调速器》

  8.《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的规定。

  六、按国标检验项目及缺陷性质:

  见附表(顶式电扇按附表5,装饰吊扇按附表4,转页扇按附表3,换气扇按附表2,其它产品按附表1)。

  七、按国标检验的判定原则:

  1.合格判定:

  (1)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0,轻缺陷不计;

  (2)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1,轻缺陷不计。

  2.不合格判定:

  (1)致命缺陷台项数为1;

  (2)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3。

  3.复检判定:当致命致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2时,允许进行该项复检,复检用三台备用样机进行。复检后,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0,则判合格,否则判不合格。

  4.零部件按三台记缺陷数:致命缺陷数为零。

  出现缺陷时,允许用三台备用零部件对缺陷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缺陷数为零。(轻缺陷不计)。

  5.属性能要求和安全要求之外的缺陷,不作复检限期改进。

  八、按《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规定进行检测的按相应规定进行判定。

  附表1:   落地扇和台扇及吊扇等检验项目及缺陷性质

┌──┬─────────────────────┬──────┬──┐

│  │                     │ 缺陷性质 │  │

│序号│         检验项目         ├──┬─┬─┤备注│

│  │                     │致命│重│轻│  │

├──┼─────────────────────┼──┼─┼─┼──┤

│1  │电动器具的启动              │√ │ │ │  │

├──┼─────────────────────┼──┼─┼─┼──┤

│2  │输入功率和电流              │√ │ │ │  │

├──┼─────────────────────┼──┼─┼─┼──┤

│3  │防触电保护                │√ │ │ │  │

├──┼─────────────────────┼──┼─┼─┼──┤

│4  │发热                   │√ │ │ │  │

├──┼─────────────────────┼──┼─┼─┼──┤

│5  │在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漏电流     │√ │ │ │  │

├──┼─────────────────────┼──┼─┼─┼──┤

│6  │防水                   │√ │ │ │  │

├──┼─────────────────────┼──┼─┼─┼──┤

│7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 │ │ │  │

├──┼─────────────────────┼──┼─┼─┼──┤

│8  │过载保护                 │√ │ │ │  │

├──┼─────────────────────┼──┼─┼─┼──┤

│9  │耐久性                  │√ │ │ │  │

├──┼─────────────────────┼──┼─┼─┼──┤

│10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 │ │ │  │

├──┼─────────────────────┼──┼─┼─┼──┤

│11 │机械强度                 │√ │ │ │  │

├──┼─────────────────────┼──┼─┼─┼──┤

│12 │结构                   │√ │ │ │  │

├──┼─────────────────────┼──┼─┼─┼──┤

│13 │内部布线                 │√ │ │ │  │

├──┼─────────────────────┼──┼─┼─┼──┤

│14 │元件                   │√ │ │ │  │

├──┼─────────────────────┼──┼─┼─┼──┤

│15 │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         │√ │ │ │  │

├──┼─────────────────────┼──┼─┼─┼──┤

│16 │外导线的接线端子             │√ │ │ │  │

├──┼─────────────────────┼──┼─┼─┼──┤

│17 │接地措施                 │√ │ │ │  │

├──┼─────────────────────┼──┼─┼─┼──┤

│18 │螺钉和接线                │√ │ │ │  │

├──┼─────────────────────┼──┼─┼─┼──┤

│19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     │√ │ │ │  │

├──┼─────────────────────┼──┼─┼─┼──┤

│20 │非正常工作                │√ │ │ │  │

├──┼─────────────────────┼──┼─┼─┼──┤

│21 │防锈                   │√ │ │ │  │

├──┼─────────────────────┼──┼─┼─┼──┤

│22 │标志(安全)               │√ │ │ │  │

├──┼─────────────────────┼──┼─┼─┼──┤

│  │标志(性能)               │  │ │√│  │

├──┼─────────────────────┼──┼─┼─┼──┤

│23 │包装                   │  │√│ │见注│

├──┼─────────────────────┼──┼─┼─┼──┤

│24 │转速测定及调速              │  │√│ │  │

├──┼─────────────────────┼──┼─┼─┼──┤

│25 │风量                   │  │√│ │  │

├──┼─────────────────────┼──┼─┼─┼──┤

│26 │使用值                  │  │√│ │  │

├──┼─────────────────────┼──┼─┼─┼──┤

│27 │噪声                   │  │√│ │  │

├──┼─────────────────────┼──┼─┼─┼──┤

│28 │涂敷件湿热                │  │ │√│  │

└──┴─────────────────────┴──┴─┴─┴──┘

注:包装中跌落试验为重缺陷,其它项为轻缺陷。

  附表2:       换气扇的检验项目缺陷性质

┌──┬─────────────────────┬──────┬──┐

│  │                     │ 缺陷性质 │  │

│序号│         检验项目         ├──┬─┬─┤备注│

│  │                     │致命│重│轻│  │

├──┼─────────────────────┼──┼─┼─┼──┤

│1  │防触电保护                │√ │ │ │  │

├──┼─────────────────────┼──┼─┼─┼──┤

│2  │电动器具的启动              │√ │ │ │  │

├──┼─────────────────────┼──┼─┼─┼──┤

│3  │输入功率和电流              │√ │ │ │  │

├──┼─────────────────────┼──┼─┼─┼──┤

│4  │发热                   │√ │ │ │  │

├──┼─────────────────────┼──┼─┼─┼──┤

│5  │在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漏电流     │√ │ │ │  │

├──┼─────────────────────┼──┼─┼─┼──┤

│6  │防水                   │√ │ │ │  │

├──┼─────────────────────┼──┼─┼─┼──┤

│7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 │ │ │  │

├──┼─────────────────────┼──┼─┼─┼──┤

│8  │耐久性                  │√ │ │ │  │

├──┼─────────────────────┼──┼─┼─┼──┤

│9  │非正常工作                │√ │ │ │  │

├──┼─────────────────────┼──┼─┼─┼──┤

│10 │机械危险                 │√ │ │ │  │

├──┼─────────────────────┼──┼─┼─┼──┤

│11 │机械强度                 │√ │ │ │  │

├──┼─────────────────────┼──┼─┼─┼──┤

│12 │结构                   │√ │ │ │  │

├──┼─────────────────────┼──┼─┼─┼──┤

│13 │内部布线                 │√ │ │ │  │

├──┼─────────────────────┼──┼─┼─┼──┤

│14 │元件                   │√ │ │ │  │

├──┼─────────────────────┼──┼─┼─┼──┤

│15 │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         │√ │ │ │  │

├──┼─────────────────────┼──┼─┼─┼──┤

│16 │外导线的接线端子             │√ │ │ │  │

├──┼─────────────────────┼──┼─┼─┼──┤

│17 │接地措施                 │√ │ │ │  │

├──┼─────────────────────┼──┼─┼─┼──┤

│18 │螺钉和接线                │√ │ │ │  │

├──┼─────────────────────┼──┼─┼─┼──┤

│19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     │√ │ │ │  │

├──┼─────────────────────┼──┼─┼─┼──┤

│20 │防锈                   │√ │ │ │  │

├──┼─────────────────────┼──┼─┼─┼──┤

│21 │标志(安全)               │√ │ │ │  │

├──┼─────────────────────┼──┼─┼─┼──┤

│  │标志(性能)               │  │ │√│  │

├──┼─────────────────────┼──┼─┼─┼──┤

│22 │包装                   │  │√│ │  │

├──┼─────────────────────┼──┼─┼─┼──┤

│23 │包装跌落                 │  │√│ │见注│

├──┼─────────────────────┼──┼─┼─┼──┤

│24 │噪声                   │  │√│ │  │

├──┼─────────────────────┼──┼─┼─┼──┤

│25 │风量                   │  │√│ │  │

├──┼─────────────────────┼──┼─┼─┼──┤

│26 │风压                   │  │√│ │  │

├──┼─────────────────────┼──┼─┼─┼──┤

│27 │耗能指标                 │  │√│ │  │

├──┼─────────────────────┼──┼─┼─┼──┤

│28 │涂敷件湿热                │  │ │√│  │

└──┴─────────────────────┴──┴─┴─┴──┘

注:包装中跌落试验为重缺陷,其它项为轻缺陷。

  附表3:    转页扇和调速器的检验项目及缺陷性质

┌──┬─────────────────────┬──────┬──┐

│  │                     │ 缺陷性质 │  │

│序号│         检验项目         ├──┬─┬─┤备注│

│  │                     │致命│重│轻│  │

├──┼─────────────────────┼──┼─┼─┼──┤

│1  │电动器具的启动              │√ │ │ │  │

├──┼─────────────────────┼──┼─┼─┼──┤

│2  │输入功率和电流              │√ │ │ │  │

├──┼─────────────────────┼──┼─┼─┼──┤

│3  │防触电保护                │√ │ │ │  │

├──┼─────────────────────┼──┼─┼─┼──┤

│4  │发热                   │√ │ │ │  │

├──┼─────────────────────┼──┼─┼─┼──┤

│5  │在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漏电流     │√ │ │ │  │

├──┼─────────────────────┼──┼─┼─┼──┤

│6  │防水                   │√ │ │ │  │

├──┼─────────────────────┼──┼─┼─┼──┤

│7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 │ │ │  │

├──┼─────────────────────┼──┼─┼─┼──┤

│8  │过载保护                 │√ │ │ │  │

├──┼─────────────────────┼──┼─┼─┼──┤

│9  │耐久性                  │√ │ │ │  │

├──┼─────────────────────┼──┼─┼─┼──┤

│10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 │ │ │  │

├──┼─────────────────────┼──┼─┼─┼──┤

│11 │机械强度                 │√ │ │ │  │

├──┼─────────────────────┼──┼─┼─┼──┤

│12 │结构                   │√ │ │ │  │

├──┼─────────────────────┼──┼─┼─┼──┤

│13 │内部布线                 │√ │ │ │  │

├──┼─────────────────────┼──┼─┼─┼──┤

│14 │元件                   │√ │ │ │  │

├──┼─────────────────────┼──┼─┼─┼──┤

│15 │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         │√ │ │ │  │

├──┼─────────────────────┼──┼─┼─┼──┤

│16 │外导线的接线端子             │√ │ │ │  │

├──┼─────────────────────┼──┼─┼─┼──┤

│17 │接地措施                 │√ │ │ │  │

├──┼─────────────────────┼──┼─┼─┼──┤

│18 │螺钉和接线                │√ │ │ │  │

├──┼─────────────────────┼──┼─┼─┼──┤

│19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     │√ │ │ │  │

├──┼─────────────────────┼──┼─┼─┼──┤

│20 │部件与电子电路安全检查(附件B)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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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第35号令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防洪抗旱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
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
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
、公路运输管理费、驾驶员培训费、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
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市、县,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市、县包括:贵阳、遵义、安顺、铜仁、都匀、毕节、凯里、
兴义、赤水市,以及湄潭、桐梓、思南、沿河、石阡、印江、镇远、榕江、锦屏、
施秉、平塘、三都县;
(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各项基金(资
金、附加、收费)。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用于水利建设和市、县防洪,实行省、地(州、市)、县
(市、区、特区)三级管理,根据资金来源实行分级划转、征收和使用,但不得重
复征收。
纳入省级管理的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车辆通行
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征地管理费、驾驶员培训费、个体工商业管理
费。
纳入地、县级管理的项目包括:市政设施配套费、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
费、市场管理费、征地管理费、驾驶员培训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市、县,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转入地
、县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五条 地、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的划分,由各州、市政府、地区行署确定。
第六条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征地管
理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专户管
理的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其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情况,按规定比例划转。
不能按照划转办法划转的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驾驶员培训费、市政
设施配套费,以及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基金,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并支付给代征单位5%的手续费。代征单位按商定时间向国库解缴代收的水利建设
基金。
水利建设基金征集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水电厅、省地税局共同制定。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现有的水利工程建设,具体使用范围:
(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省级现有水利工
程渠系配套,病险工程整治,重点江河的治理,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项目,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地、县级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省批准的本地区重点水利工程和现有水
利工程渠系配套、病险工程整治及农村人畜饮水建设;本区重点河流治理及重点水
土流失、防洪设施建设项目。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水利建设基金纳入同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专
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使用。
每年年初,县级以上水利部门根据同级财政下达的基金收入预算控制数和水利
建设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
金。其中用于现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应纳入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
划。
第九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水
利部门应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应按规定编制基
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县级以上计划部门应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
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征集水利建设基金后,不得削减对水利建设的财政
投资规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财政、计划、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检查,
违者应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199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