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的具体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2:24:48   浏览:94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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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的具体规定

财政部、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的具体规定
财政部、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清查小金库的范围和时限。这次清理和检查,主要是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这些单位所属的各种劳动服务公司、有偿服务机构、第三产业、协会、学会、基金会等(以下简称各单位),在1988年、1989年列入小金库的各
项收支及历年滚存的小金库结余。
上述单位及其所属的内部各级单位和企业的分厂、车间、班组、科(处)室等都要进行清理和检查。
二、清查小金库的内容。凡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未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收支,私存私放的下列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一)截留的各种生产经营收入。包括销售收入,产品加价收入,各种劳务收入,设备、房屋、场地、柜台等出租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以及各种管理费,手续费收入等。
(二)非法侵占国家和单位资财的收入。包括出售残次品和边角废料的收入,处理报废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使用国家的车辆、船舶、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私揽业务取得的收入等。
(三)虚列支出、虚报冒领的收入。
(四)私自将投资、联营所得转移、存放外单位和境外的收入。
(五)隐匿“回扣”、佣金、好处费等收入。
(六)截留各种违价收入和外汇收入。
(七)截留应上交财政的各项罚没收入。
(八)截留其他各种收入。
下列情况不属于小金库:
(一)党费、团费、工会会费、职工互助金和单位提存的稿费和讲课收入。
(二)按照国家规定分发给分厂、车间、班组和科室的奖金发给个人后的余额。
(三)其他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不属于小金库的资金。
上述不属于小金库的资金,要存入银行或本单位财会部门,单独设置帐簿,指定专人逐笔记录收支金额,加强管理。
三、清查小金库的方法和要求。清查小金库工作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无论是自查和重点检查,都要做到领导重视,态度坚决,认真检查,依法处理。


(一)自查阶段。从国务院《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单位都要指定一位负责人亲自挂帅,组成有财会部门负责人和审计,监察、纪检人员参加的清查班子,专门负责清理和检查小金库的工作。单位领导要亲自宣讲国务院《通知》和本规定,亲自做好思想发动、组织落实和安排部署工作
,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树立全局观念,克服侥幸心理,主动自查自报,把清理和检查小金库的工作迅速开展起来。“小金库自查报告表”(以下简称“自查表”)由单位的财会部门填报,上报截止日期最迟不得超过12月15日。
(二)重点检查阶段。除了已列入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的单位,要把清查小金库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外,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还要专门抽调一批干部组成检查组,选择一批单位,对小金库问题进行重点抽查。检查组进点以后,要认真宣传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
,广泛发动群众开展举报活动,发现线索,抓住不放,一查到底。要把被查单位及其所属各级内部单位的小金库收支情况、银行存款和现金、实物库存,以及有无帐外设帐、私存私放等问题,彻底查清,严防走过场。
检查组进点后被查出的有关“小金库”问题,不论“小金库”的自查期限是否已过,均按被查的规定处理。
为有利于开展清理和检查工作,自国务院《通知》发布之日起,小金库资金一律停止支付。如有继续支付、转移资金、将帐内资金转作帐外或销毁帐目、凭证、记录的,要从严处理。
四、清查小金库的政策原则。对查出的各种小金库问题,应根据“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凡属单位自查出来的小金库资金,其余额部分,不分资金来源,一律上交财政50%,单位留用50%,留用部分免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已经支用的部分,全部转入本单位财会部门的帐目,在自有资金项下作列收列支处理,免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其中
已用于生产和集体福利的,分别作单位生产发展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处理;已用于职工奖金、实物、津贴、补贴的,纳入单位奖金发放总额,按规定补交奖金税。
(二)凡属被查出来的小金库资金,其余额部分,一律没收,上交财政,并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以罚款;已经支用的部分,连同罚款,一律由单位用自有资金补足,上交财政,其中已发放的奖金、实物、津贴、补贴部分,纳入单位奖金发放总数,按规定补
交奖金税;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还要在报上公开揭露,公开处理,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领导、当事人和财会负责人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如发现有贪污等触犯刑律行为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由各级主管部门查出其所属单位小金库资金,可视为部门自查处理。余额部分,上交财政50%,其余50%由主管部门没收留用,列入本部门的财务会计帐目,用于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已经支用的部分,除用于奖金、实物、津贴、补贴部分应由单位按规定补交奖金税外,其余
部分主管部门是否收缴,由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各级主管部门要全面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各级单位的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加强领导,及时掌握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完成各项清查任务。
五、小金库资金的上交入库手续。为了确保各项应上交的小金库资金和罚款及时收缴入库,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大检查办公室应在同级工商银行开立“清查小金库资金专户”。在这次清查中,凡查出(包括自查和被查)各单位及其所属各级单位各项应上
交的小金库资金和罚款,不论是实行由主管部门集中交库办法,还是实行就地交库办法的单位,一律由单位的财会部门负责集中,并按其隶属关系分别汇交,即:(1)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上交的小金库资金和罚款,由单位直接汇交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设在中国工商银行
总行的“清查小金库资金专户”(行号20006);(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计划单列市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上交的小金库资金和罚款,由单位分别直接汇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设在工商银行分行的“清查小金库资金专户”;(3)地(市)级部
门及其所属单位应上交的小金库资金和罚款,由单位直接汇交地(市)大检查办公室设在工商银行中心支行的“清查小金库资金专户”;(4)县(区)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上交的小金库资金和罚款,由单位直接汇交县(区)级大检查办公室设在工商银行支行的“清查小金库资金专户”

各级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计真抓好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小金库资金和罚款的收缴入库工作,做到边查边交,不欠不漏。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和财政、税务、审计、物价部门以及派出的工作组、检查组,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小金库资金和罚款及时足额地解交入库。
各单位的财会部门在汇交小金库资金和罚款时,要填写银行信汇凭证或签发转帐支票,办理交款手续。交款时,一律使用银行统一印制的信汇凭证或转帐支票,并在凭证的“用途”栏列明“上交小金库资金”。
各级工商银行在收到小金库结算凭证后,要及时将收帐通知送交开户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并由大检查办公室及时缴入国库。
六、清查小金库报表的汇总和上报。各单位自查结束后,不论有无小金库问题,都要填报“小金库自查报告表”(详见附表一),经单位领导和财会负责人签章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同级大检查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各1份)审查。中央企业事业单位还应报送财政部派驻所在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中央企业驻厂员处(各1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部门的“清理、检查小金库汇总表”(详见附表二),按“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违纪和入库金额汇总表”的报送程序办理。委托地方查出中央企业事业单位的小金库资金和罚款,应汇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清理、
检查小金库汇总表”内,不再汇入中央部门的“清理、检查小金库汇总表”。
“清理、检查小金库汇总表”从1989年11月份开始编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报送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为了掌握各单位小金库资金的清理和入库情况,各级主管部门除了要按月报送“汇总表”外,在清理、检
查工作基本结束时还应给同级政府大检查办公室报送“清理、检查小金库资金分户明细表”(详见附表三)。“1989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违纪和入库金额汇总表”中有关小金库的数字,仍应如数填列,不得遗漏。
七、对举报小金库有功人员的奖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开展举报活动。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对举报有功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奖励金额一般为实际入库数的5%,最高不超过1万元。奖金来源可由“清查小金库资金专户”中列支。
八、各单位今后不得私设小金库。经过这次清理、检查以后,一律不准再以任何名义私设小金库。各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都要纳入本单位财会部门帐目,加强管理。凡应上交的收入必须如数上交财政,按规定留给单位的款项必须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不得私立帐目,私存私放,逃避
监督。如有发现再设小金库的,一定要从严处理。
在国务院《通知》和本规定颁发以前,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制定的有关检查、处理小金库的规定和办法,如有与国务院《通知》和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务院《通知》和本规定为准。
附件:一、小金库自查报告表(略)
二、清理、检查小金库汇总表(略)
三、清理、检查小金库分户明细表(略)



198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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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建设局关于景德镇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转发市建设局关于景德镇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市建设局的《景德镇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七日







景德镇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以下称餐饮单位)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废弃各类食用油水混合物(统称泔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第五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

第六条 市环保、市工商、市卫生、市食品药品监督、市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市区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加工处理。有条件的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自行收运。

经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招标确定的有资质的餐厨垃圾处理专业公司,负责餐厨垃圾的统一收运和集中处理。

第八条 产生餐厨垃圾的餐饮单位应当按照收运单位收运的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向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招标确定的餐厨垃圾处理专业单位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具体的缴费标准和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产生餐厨垃圾的餐饮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不能互相混入。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不得裸露存放。

第十条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餐厨垃圾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

第十一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专业公司应当建立收运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上季度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等情况,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经无害化处置后的产品必须达到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且处置过程不得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二条 在餐厨垃圾的处置过程中,禁止将餐厨垃圾加工后的油脂作为食用油使用和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直接作为畜禽饲料。

第十三条 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执法监察组织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等行为,可以会同工商、环保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查处。

被检查的餐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十四条 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十五条 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一)擅自将餐厨垃圾交给无资质的单位、个人收运处置餐饮单位。

(二)违反本办法,将废弃各类食用油混合物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的单位、个人。

(四)餐饮单位,不设置餐厨垃圾容器,将餐厨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含油废水直接排入下水道的。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有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4日起施行。

如何理顺集团性公司的商标管理
企业集团基本上都是大型企业,大家一般都会认为其商标管理应该做得不错,并希望从中学习管理经验。笔者为央企做过商标战略规划,在中型企业集团兼职做过知识产权部部长,后来又被国内百强大型企业集团“招安”负责管理知识产权事务,从笔者接触过的几家企业集团的情况来看,大型企业集团的商标管理也并不如人意。
一、企业集团的商标管理的现状
无人管理
进入企业集团管理商标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摸清家底,了解集团及成员企业拥有多少商标,了解各个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情况等,意想不到的是没有一家企业集团能够通过摸底得到成员企业商标各方面的准确信息,成员企业基本都没有设置商标管理岗位,甚至没有具体的人负责商标管理,无法采集到商标信息。不得不借助商标查询软件从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的数据库中搜集整理出整个集团及各成员企业的商标清单,落实各个商标的代理机构及其法律状况,也只能通过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一一核实,耗费大量的人力。查看每个集团以往的文件,其实对商标管理都有明确的规定,落实了具体的管理部门,也规定了各种商标管理制度,明确了商标注册及管理的基本流程,但是由于没有配套建立管理机构,商标管理制度不能落地并在成员企业得到执行。
各自为政
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构成较为复杂,有的由集团或下属自行设立,有的是并购来的,有与集团外部企业合资合作的,成员企业还有下属子公司,构成了一个庞大的、错综复杂的企业集团。由于成员企业构成复杂,企业集团难以做到商标的统一管理,基本属于各自为政的状态,尤其是并购来的企业独立性更强。笔者兼职的中型企业集团成员构成比较简单,各成员企业的股东基本一致,对商标管理非常重视,集团严格要求成员企业的商标必须通过知识产权部统一申请,但是下属企业就是不理睬,以致出现同一个商标集团内不同企业分别先后在同一个类别重复注册的情况。这种商标管理各自为政的现象在成员企业构成复杂的企业集团表现更为突出。
管理混乱
某集团曾经开展专项行动,了解集团内成员企业商标注册及拥有情况,经过几个月的清查,统计出集团管理的几百家企业总共只有不到一百件商标,这个数据严重失真,笔者在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到仅一个第三级的集团其成员企业就注册了几百个商标。这一方面反应信息传输渠道不通畅,也说明该企业集团缺乏商标管理专业人才,连最常用的商标查询软件都不知道,本来通过专业商标查询软件一个上午就可以得出准确数据,劳师动众花费几个月时间,却连基本数据都没有弄清楚。无人管理另一个严重后果是商标可能因为忘记续展等原因而无效,笔者在清查过程中发现很多成员企业的商标过了续展期,成为无效商标,如果是“中国驰名商标”没有续展意味着价值几亿甚至过百亿的商标无形资产将灰飞烟灭。企业集团的商标管理还存在一个严重问题:商标的使用与所有权分离,实际使用者并不是注册人,成员企业之间使用其他公司的商标并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埋下纠纷的种子。商标管理的各自为政使得集团同一个业务板块不同的企业之间使用不同的商标在市场上进行相互竞争,相同的业务板块不仅没能通过商标进行品牌整合,反倒用不同的商标进行内部恶性竞争。企业集团商标管理混乱还在于商标管理职能被分割到不同的各个部门,比如有的集团商标的申请职能归项目部门,维权保护归法律部门,宣传推广归行政部门,这样不能对商标进行完整的管理……集团性企业的商标管理工作还需要好好去理顺。
二、如何理顺企业集团的商标管理
商标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大型企业集团的核心商标价值很容易达到百亿以上。企业对商标管理越来越重视了,中小企业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托管,大型企业干脆将专业人士“招安”到企业对商标进行系统管理。企业集团商标管理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理顺商标管理关系,那么企业集团商标管理如何进行理顺呢?笔者在此介绍一下工作体会。
部门的设立
理顺商标管理关系首先要将商标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起来。2008年我国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但在现实中即便是企业集团对知识产权也没有足够的重视,集团没有设立知识产权部门。尽管大多数企业集团设有专门的品牌管理部门,但是从企业品牌部的管理职能看,品牌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与商标完全是两个概念,品牌部门主要负责企业形象及产品的宣传与推广,负责企业形象以及产品的危机公关等,几乎不涉及商标的注册、续展、使用等具体事务管理。有的集团设立了商标管理职能并将其划归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与商标管理关联度较低,这种管理架构显然不合适。
企业集团商标管理机构的设立应当结合企业集团现有的管理组织架构。企业集团的管理组织架构不尽相同,有的企业集团相对较为简单,只有管理总部和下属企业两层,有的却相当复杂,管理层级多达七、八层。笔者接触的一个企业集团总部下设二级集团,第二级集团下面设有第三级集团,三级集团下面按业务板块再分设第四级业务管理集团,第五层才是成员企业,成员企业下面还有一些投资、参股的公司。鉴于企业集团管理层级的复杂性,不可简单地在集团总部设置独立的商标管理部门,独立的商标管理部门由于缺乏向下的管理通道,犹如空中楼阁,无法实现对企业集团下属集团及成员企业的商标进行有效的管理。企业集团设立商标管理部门必须很好结合企业集团现有的组织架构,借助现成的管理组织体系,搭建从上至下的管理架构。
企业集团商标管理机构的设立要根据各企业集团的业务布局进行不同的设置。一般而言从事传统产业的企业比较注重商标,而科技创新型企业偏重专利,商标和专利的管理在实务中需要不同的专业技能。如果企业集团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纳入知识产权部的管理范围即可。没有设立知识产权部的,从事传统产业的企业集团需要专门设立商标管理机构,科技创新型企业需要在专利管理部门增设商标管理岗位。一般的企业集团都有法律部门,因为商标管理主要涉及法律事务,如果没有设立知识产权部或专利管理机构的可以将商标管理职能划归法律管理部门。如果企业集团及成员企业业务所在的行业不太注重商标的申请,拥有的商标数量较少,也可以考虑将商标管理职能划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或者划归品牌管理部门。鉴于商标管理的专业性,如果商标管理职能划归行政管理或项目管理部门的企业可以将商标管理工作外包给专业机构管理,不少商标代理机构有知识产权托管业务,企业集团只需要安排专人与代理机构联系即可,不一定非要设立商标管理机构。
企业集团总部设立商标管理机构,不要求每个层级的集团都设立管理机构或者设置专门的岗位,一般设置到第三级的管理集团即可。企业集团下属各级集团因为业务性质原因,如果极少涉及商标管理事务,也可以不设商标管理机构,商标管理职能由上一级集团代为管理。一般的成员企业商标管理职能可以借助其他部门的力量,一般来讲从集团到最基层的企业必须设立的部门是行政部门(或者综合管理部),成员企业的商标管理事务可以在行政部门设置联络员即可,如果成员企业涉及商标业务较多,可以考虑设置专门的商标管理岗位。商标管理部门以及管理岗位应当视业务情况按需设置,不必拘泥,但必须形成从上到下的垂直管理体系。
管理权限的设立
如果集团只有两个层级,成员企业数量不多,集团的商标管理机构可以直接负责成员企业的商标规划、注册、使用等具体管理业务。如果集团体系庞大管理层级较多,则需要采取垂直管理和授权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垂直管理
尽管在现实中商标与品牌的管理职能大相径庭,商标偏重法律事务,品牌属于经营与传播的范畴,企业重品牌而忽视商标。但是品牌体系和商标体系基本是一致的,集团商标体系可以分为主商标、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商标,主商标即为集团的企业品牌,二级商标为集团涉及行业的产品品牌,三级商标为产品的品类……集团的商标体系可以和品牌体系进行一一对应。商标管理是品牌管理的法律基础,要为品牌管理提供法律支撑,是品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集团基本都有统一的品牌体系,这个体系贯彻于整个企业集团,要求从总部到各级管理集团及成员企业必须遵照执行。商标管理要服从品牌管理的大格局,围绕品牌管理而展开。再者商标管理的专业性很强,需要一定的管理技能,而具备企业集团商标管理能力的人才极少,因此企业集团的商标管理要进行垂直管理。集团总部对下属集团及成员企业进行垂直管理,在业务上直接对下属集团及成员企业进行指导。
授权管理
有的企业集团经营主要是快销产品,该行业一般都实行多品牌战略,即不断推出新产品,每个新产品都有配套的商标,这样商标管理日常事务很多。商标法律事务较为琐碎,其申请、交费、异议、答辩等每个程序都有严格的时间要求,必须进行细致而及时的管理。商标事务需要费用,涉及法律事务,一般企业公文审批节点都要财务部和法务部审批,从企业到业务板块管理集团到第三级的集团到二级集团再到总部要经过很多个环节,逐级往上级集团报批,可能要经过几十个审批节点,如果按照平件上报,恐怕需要一两个月的审批时间,如果每个这样一级一级往上申请,效率太低,恐怕耽误法定的时间。因此要求下属成员企业包括商标日常申请业务在内的所有业务全部要报批总部,这显然不太现实。大的集团商标申请总数量可能超过一万件,如果每件商标的申请都要经过总部批准,总部必将陷于审批文海中。因此商标管理应当进行充分的授权,按不同情况将商标各项管理事务分别授权给各级管理机构管理。
企业商标管理事务不仅限于商标注册,还涉及商标的使用,许可使用、商标买卖、维权保护、战略规划、制定商标管理制度等事务,集团总部无法全面管理各个成员企业的所有商标,必须进行授权管理。在授权管理机制下,集团总部的商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整个集团的商标战略规划,制定各种商标管理规范,对下属集团及成员企业的进行技术指导,其余事务授权下属集团或成员企业,要求下属集团及成员企业将相关商标事件在集团商标管理部门备案即可。
商标注册可以根据不同的商标进行授权注册。商标根据品牌的划分方式可以分为“企业商标”、“产品商标”、“产品品类商标”等多个层级,“企业商标”(包含下属集团的名称注册的商标)代表企业的形象,该商标的申请需要做一定的规划,该商标一般由其上一级的管理集团注册,“产品商标”也由上一级管理集团注册,而“产品品类商标”尤其是快销“产品品类商标”使用寿命很短,需要快速注册,也可能很快被放弃不使用,这些商标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注册、如何注册,注册后向上一级的管理集团进行简单备案即可。
对于商标使用企业集团总部应当制定总体的使用规范,企业集团的全体成员企业必须服从该使用规范。对于许可使用、质押融资、保护维权等具体使用事宜也需要对不同层级的商标要采取不同的授权。企业集团下属集团及成员企业比较喜欢使用集团的“企业商标”,下级集团也喜欢使用上一级集团的“企业商标”,集团的“企业商标”要严格限定,不得任意使用,其使用规范由集团总部制定规则,各集团必须遵守使用规范。集团内部相互使用成员企业或集团商标的情况很常见,对于集团内部的许可,授权在各层面的集团自行处理,如果在不同集团之间,由共同的上一级集团处理。商标的对外许可使用,在一般情况下不得将各级集团的“企业商标”对集团外部许可使用。对于“产品商标”对外部的许可使用由总部授权其上一级集团审批。商标的质押融资及资本化由上一级集团审批,商标保护维权由商标注册人或者实际使用人报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批。
备案登记
授权管理是为了使得商标管理更加有效,提高管理效率,但是也容易造成集团管理总部对下属集团及成员企业商标管理事务失控,无法了解下属集团及企业的商标注册、使用等管理情况。这需要在授权管理之外,要求下属集团及成员企业必须将商标管理事务在三个工作日内向集团管理总部进行备案登记,由具体负责的集团或成员企业直接上报到集团管理总部备案。为避免成员企业偷懒不报,集团商标管理部门需要经常性通过官方网站进行抽查检索,对不报的行为进行处罚。这样即进行了充分授权,又能及时全面掌握下属集团及成员企业的各种商标管理动态。
企业集团搭建好了垂直的管理架构,则捋顺了管理关系;建立授权管理机制,通过授权让整个管理变得轻松;授权制度下的备案登记又可以及时全面了解整个集团的商标管理事务。这样企业集团不管规模有多大,管理层级有多少,都能轻松有序的管理。
作者:王瑜
lawyerwy@263.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