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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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2月6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为了保证企业住房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

为了保证企业住房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现对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财务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住房基金具体包括企业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权摊销、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借入的住房资金和住房周转金。
住房周转金的来源有: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企业收取的住房出售净收入,企业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企业住房周转金的利息,其他住房资金。住房周转金作为负债进行管理。
企业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权摊销、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借入的住房资金,企业应设立备查登记薄,连同住房周转金全面反映企业住房基金的来源和支出。
二、企业安排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企业住房基金总额。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权摊销、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和借入的住房资金不得用于费用性支出。
三、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5%为本企业职工(指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企业的离、退休职工以及临时工等)交纳住房公积金。对于在1994年7月底以前,企业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已超过5%的,在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执行。
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中央企业经财政部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组)核定、地方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应由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不得由企业负担。

四、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统一部署,进行租金的改革。提租幅度和住房补贴标准按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的职工家庭,用个人合理负担部分加上全部住房补贴,仍不足以支付租金的,企业可适当给予困难补助。
企业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
五、企业住房的维修、管理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
六、企业购建、改造住房,归还住房借款本息和住房租赁保证金等,在住房基金中统筹支付。
企业购买住房产权或使用权,属于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金。企业购买住房使用权的,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转作无形资产管理,并按合同确定的住房使用权年限分期摊销,合同未确定使用年限的,按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摊销。
七、企业出售住房,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核定其价格,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并按人(户)分设备查薄,进行辅助登记,长期保存。企业出售住房,包括住房使用权和全部及部分产权出售,其净损益(出售住房收入扣减住房帐面净值和清理费后的差额)计入企业住房周转金。
出售国有住房,还应按规定将出售收入的10%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企业职工出售、出租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按企业和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企业应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
八、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加强监督和检查,做好企业房改中的财务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九、以前年度下发的有关企业住房基金财务管理方面的法规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财务处理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订。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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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7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 长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82项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附件:取消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国土资源厅
  1.土地使用金减免 《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2.土地增值费的核定 《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3.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证《浙江省土地登记管理办法》
  4.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勘查评价资料的审批《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5.鸡血石原矿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和销售《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
  6.鸡血石加工单位审批  《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
  7.经营鸡血石加工成品单位审批  《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
  8.携带鸡血石原矿出境审批  《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
  9.鸡血石原矿石出口审批  《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
  林业厅
  10.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的林业调查设计资格《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
  11.征用占用林地资源保护费的收取和使用《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
  12.砍伐病死林木的核准《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林业厅 农业厅
  13.植物检疫登记证《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农业厅
  14.蚕种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生产的行政再确定《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
  15.蚕种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经营的行政再确定《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
  16.蚕种检验、检疫人员资格证《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
  17.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
  18.动物生产、经营、贮存的场所工程设计的审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19.动物防疫人员上岗证书《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20.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单位和个人备案登记《浙江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21.种公畜使用证《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建 设 厅
  22.房屋产权证领取审批《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
  23.房屋交易价格评估审定《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
  24.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购买私房审批《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
  25.出租私房审批《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
  26.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出租私房审批《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
  27.住宅房屋装修验收《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28.白蚁防治机构资质《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办法》
  29.白蚁防治人员资格《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办法》
  30.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31.城市燃气从业人员岗位证《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32.外省设计、施工单位来本省承建液化气工程项目的验证《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33.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的核定《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
  34.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城市地下水核准《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
  35.城市供水企业职工持证上岗《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36.城市规划区取水许可审核同意《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37.城市环境卫生服务公司资质审查《浙江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38.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交通厅
  39.航道上从事相关行为的审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40.航道上从事疏浚、挖土、采砂、打捞等作业的审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41.国防交通科技成果登记、转让许可《浙江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
  42.客运企业经营资质和质量信誉考核《浙江省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办法》
  43.客运驾驶员资格《浙江省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办法》
  水利厅
  44.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证书《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
  45.水文水资源监测、预报人员资质《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

  □海洋与渔业局
  46.新设乡镇渔船修造厂(点)的审批《浙江省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47.非渔船修造厂(点)修造渔业船舶的技术认可《浙江省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48.渔业船舶所有权转移、变更船籍港登记,凭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浙江省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49.乡镇渔业船舶临时乘客定额证书签发《浙江省沿海乡镇船舶临时限额搭客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地震局
  50.省外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验证《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局
  51.烟叶收购审批发证《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52.生产、经营烟用香精、烟用箔、水松纸、滤嘴成型纸、烟机专用配件的批准《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53.专供出口卷烟国内销售审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54.外国烟草公司设立、延期和变更常驻代表机构的初审同意《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55.外国烟草公司卷烟促销活动的批准《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工商局
  56.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
  57.经营地图广告的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经贸委
  58.能源利用监测人员资格认定《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
  59.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
  财政厅
  60.专项控制商品购买的审批《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暂行办法》
  
  □民政厅
  61.公墓开业登记《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62.婚姻介绍机构审批《浙江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卫生厅
  63.尸检单位审批《浙江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
  文化厅
  64.收藏文物转让前登记《浙江省文物流通管理办法》
  65.文物拍卖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浙江省文物流通管理办法》
  
  □公安厅
  66.旅馆客房、登记部门工作人员上岗培训发放合格证《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67.从事经营性刻字业务的考核评审并发放《合格证》《浙江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
  68.禁行道路通行证《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69.车体外部喷刷、涂写、粘贴商业性广告及其他永久性字画的同意《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70.地方驾驶员驾驶军车和军队驾驶员驾驶地方车辆的批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71.营运客车借用、聘用驾驶员批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公安厅
  72.教练车辆进入城市道路教练的批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73.拖拉机进入禁行道路行驶的批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74.机动车在道路上试车批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75.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燃油)《准许在本省申领牌照的产品目录》《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76.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操作证及资格审验《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77.船民证、临时船民证的核发《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78.技防产品准产证《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79.机动车户外广告审核同意《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
  
  □劳动保障厅
  80.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关、停、撤、并、分立批准《浙江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体育局
  81.经营专业性强、技术性高或者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的批准《浙江省经营性体育场所管理办法》
  82.临时体育场所经营许可证《浙江省经营性体育场所管理办法》

  注:第41项和第55项改为事后备案,第77项改为一般登记发证。


关于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已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

财税字〔1996〕100号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林业部门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闽财农税(1996)0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没收未缴纳农业特产税的木竹,因变价出售取得的木竹收入,按变价收入和规定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没收已经缴纳了农业特产税的木竹,因变价出售取得的木竹收入,不征收农业特产税。




1996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