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技术成果入股与提成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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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技术成果入股与提成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技术成果入股与提成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0]5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技术成果入股与提成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O年五月十三日


中山市技术成果入股与提成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
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与提成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
或技术成果提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与技术成果提成应
遵循自愿、公平、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与技术成果提成的当
事人应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办理手续。

第二章 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
第五条 技术成果持有人可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入
股。一般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
不超过20%;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可达企业注册资
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对出资入股的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可由各出资
方协商认可并签订书面协议;也可由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
估作价。当事人一方是国有企业的,经评估作价后,由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以确认的评估价入股。
第七条 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当事人应当签
订技术成果入股合同,技术成果入股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
款:
(一)技术成果的名称、主要内容、技术指标、技术
成熟度和权利状态以及市场前景分析;
(二)技术成果的作价方式和作价金额,经评估机构
评估的,载明评估值;
(三)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金额所占企业资本比例;
(四)技术成果实施转化的排期表(包括入股技术成
果交付时间、方式,验收标准、方法);
(五)技术成果持有人保证技术成果得以实施转化的
义务,其他出资人的义务;
(六)技术成果的使用范围,技术成果持有人对该技
术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
(七)其他出资人对技术成果的保密义务;
(八)技术成果产权的转让、赠与、继承、质押及清
算;
(九)风险责任的承担;
(十)收益的核算办法和分配方式;
(十一)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属;
(十二)技术成果的实施造成侵权责任的承担;
(十三)股份的变更与追加;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六)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十七)附件。
第八条 技术成果入股合同对第七条所列条款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
充协议的,适用以下规定:
(一)技术成果的使用范围和保留的权利范围不明确
的,技术成果持有人不得再作转让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
(二)风险责任的承担不明确的,由当事人按出资比
例分担风险责任;
(三)后续改进技术成果权属不明确的,归完成后续
改进方所有;
(四)技术成果的实施造成侵权责任的承担不明确的,
由技术成果持有人承担;其他出资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技
术成果的实施造成侵犯他人权益仍然实施的,应当承担连
带责任。
第九条 以职务技术成果入股的,经入股企业、职务
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及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三方协商同意,
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可按入股技术成果所占股份的一定比
例持有股份。
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不持股的,可通过技术成果提成
分享收益。
第十条 属政府给予51%以上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
目,成果完成人可以享受不低于该项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
50%的股份。
第十一条 在技术成果完成人享有的股份中,成果主
要完成人应当享有不低于80%的比例。
第十二条 经协商同意,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持股的,
入股企业、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及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
三方应签订技术成果持股合同。技术成果持股合同一般包
括以下条款:
(一)持股比例或者份额;
(二)收益的分配方式;
(三)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所持股份份额
变动的条件;
(四)职务技术成果的保密;
(五)股权的行使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前款第(一)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持股比
例为入股技术成果所占股份的20%。
第十三条 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取得股权
以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
第十四条 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企业,应依法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持股登记,技术成果持有人
应当如实提供技术成果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风险分析报
告,其他出资人应当如实提供生产、经营和资信等情况。

第三章 技术成果提成
第十五条 技术成果的提成,是指职务技术成果完成
人从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转让或者实施转化职务技术成
果的收益中,按一定方式和比例获得分配的行为。
第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将职务技术成果转
让的,应从技术成果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
的比例奖励给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其中不少于50%的份额
应奖励给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成果完成人所获得的转让收
益,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资金到位后应在30日内付
清给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
第十七条 职务技术成果实施转化投产后,成果完成
单位应当从销售之日起连续5年内,从转化所得的年净收
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给技术成果完成人,每年结
算支付一次。其中,不少于50%的份额奖励给成果主要完成
人。
第十八条 提成的具体比例由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
与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依据下列因素协商确定:
(一)技术水平、技术难度、技术创新程度;
(二)生产规模、所取得的经济效益;
(三)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对开发、研制该成果的前期
投入。
第十九条 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经职务技术成果完
成人同意,可将其提成折算为股份,由技术成果完成人持
有,并签订持股合同。
第二十条 职务技术成果提成的,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应
与技术成果完成人签订提成合同,合同应包含以下条款:
(一)技术成果的名称、主要内容;
(二)提成方式、核算办法及比例;
(三)提成的支付方式;
(四)提成起始时间、期限;
(五)技术成果的保密;
(六)技术成果实施所造成的侵权的责任;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一条 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应向技术成果完成人
公开真实的会计核算资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技术成果入股合同、持股合同或提成合
同,应送交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存档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技术成果入股与提成发生争议的,可
协商解决或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如协商、调解
不成,可按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
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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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帮助塞拉利昂建设糖厂和甘蔗农场职工宿舍的换文

中国 塞拉利昂


关于中国帮助塞拉利昂建设糖厂和甘蔗农场职工宿舍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5月26日 生效日期1981年5月26日)
             (一)我方去文

塞拉利昂共和国财政兼发展及经济计划部长萨马·西亚马·班亚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建设塞拉利昂糖厂和甘蔗农场职工宿舍项目。

 二、该项目的总建筑面积为一万三千平方米。其建筑标准、总投资、实施方式和其他有关事宜,待中方派技术组考察后,另签合同。

 三、实施该项目所需的费用在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签订的中、塞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四、双方同意撤销一九七三年十一月十日中、塞两国政府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补充议定书中规定的胶合板车间项目。
  以上如蒙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复函即成为中、塞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拉利昂共和国
                        临  时  代  办
                           宋 兆 宜
                           (签字)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临时代办
宋兆宜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本函即成为塞、中两国政府间一项协定。
  顺致崇高的敬意。

                    塞拉利昂财政兼发展及经济计划部长
                        萨马·西亚马·班亚
                          (签字)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于弗里敦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送《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流程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送《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流程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检务〔1990〕263号 一九九0年八月十七日)
 

各地商检局:

  现将经全国商检检务工作会议讨论修订,并经我局审定的《进出口商品签证流程管理规则》(试行)发送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部分商检局陆续实行检验签证流程管理。实践证明,这是加强自我约束机制,落实责任制,减少差错,保证工作质量和证书质量的重要措施,还有利于缩短检验、签证周期,保证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检验、签证任务,因此,经研究,决定在各局推广实行。

  请各局今年内自《种类表》内粮油食品、轻纺产品、五金矿产品、化工产品和机电产品等五大类以自验为主的商品中,每类各选择二种以上出口商品;一种以上进口商品,按照本《规则》要求,结合本地、本局实际,制定合理流程时限(内部试行》及有关工作质量要求,实际流程管理。并于九月底前报国家局备案。取得经验后,继续推广,逐步对主要进出口商品实行流程管理。

  在执行中,对《规则》有何意见和建议报请国家局。

 

         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流程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自我约束机制,进一步落实责任制,使检验签证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以确保检验签证工作质量和证书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流程管理

  检验签证流程是指从接受报验签发证单,办理放行的全过程。

  流程时限是指从接受报验之日起到签出证单之日止所需工作时间(不包括抽样时间)。应在保证出口不误装运;进口不误索赔的前提下,制定合理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流程时限。

  第三条 流程程序及各岗位职责

  (一)受理报验

  审核报验单位的资格和报验范围;

  审核检验申请单填写内容是否完善、正确。应附的单据资料(特别是检验依据)是否齐全;

  对实行卫生注册或质量许可证制度的《种类表》内出口商品,应审查该商品的生产(加工)厂是否取得了卫生注册或质量许可证;

  对口岸查验换证商品,口岸商检机构应审查是否持有产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换证凭单;

  出口商品的出运日期/进口商品的索赠期是否已超过,是否按报验要求留有足够的检验签证时间。

  将检验申请单及有关资料传送给检验部门。

  (二)检验、鉴定

  审查检验依据是否明确,其他检验所需资料是否齐全。

  按检验操作规程,进行抽样、检验或鉴定,评定。填写检验、鉴定记录。

  拟制证稿。

  将证稿连同原始检验、鉴定记录(首页)交本处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传送给检务部门。

  (三)审核

  检务部门检查原始检验、鉴定记录(首页)内容是否完整;

  审核证稿是否符合出证要求,应附有关资料、照片等是否齐全。

  (四)翻译、复审

  正确选用外文文种。

  根据中文证稿内容,对照合同、信用证和发票等有关资料,准确译成外文。

  复审证稿用语和译文是否正确,内容与合同、信用证以及有关规定是否相符,并负责加注信用证要求的与检验无关的特殊条款。

  (五)制证

  正确选用证书种类、格式和证书文种,正、副本,页码,份数;

  做到证面清晰、整洁、美观。

  (六)签章

  在已制好的证单上签署(或盖主任检验员手签名章)、盖章(含签证章、钢印)。

  (七)校对

  校核缮制的证单是否与证稿一致,签章是否符合要求,有无错、漏字,错、漏附有关资料,误贴照片,错订等。

  对不正确、不清晰、不整洁的证单应退回。

  (八)发证、放行

  按报验人的申请,以及核对检验、鉴定评定意见,向报验人发出有关商检证单及规定份数。

  对检验合格的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放行手续。

  第四条 检验部门和检务部门之间、各岗位之间既应密切合作,又应互相监督。对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下岗有权拒收、并做好差错登记记录,否则,发生责任事故,由该岗人员负责。

  为落实岗位责任制,应将流程管理与奖惩制度挂勾。

  第五条 各地商检局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