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扶贫开发企业审批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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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扶贫开发企业审批登记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扶贫开发企业审批登记管理办法

北政发[1996]8号




  第一条 为了推进北海市异地扶贫开发改革试验,做好扶贫开发企业的审批登记管理工作,依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贫困地区劳动力定向输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北政发[1995]58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海市贫困地区劳动力定向输入试验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输办)是在北海市贫困地区劳动力定向输入试验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劳输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统一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贫困地区劳动力定向输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负责做好全市吸纳安置贫困地区劳动力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根据北政发[1995]58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审批扶贫开发企业的标准如下:

  ㈠世界银行扶贫贷款支持的项目,使用贫困地区劳动力不低于职工总数60%的;

  ㈡在扶贫开发项目中和扶贫工业区内自筹资金投资的企业,使用贫困地区劳动力不低于职工总数30%的;

  ㈢使用贫困地区劳动力不低于职工总数40%的其他企业;

  ㈣与贫困地区合资兴办的企业,其中贫困地区出资比例不低于总投资额30%、安排使用贫困地区劳动力不低于职工总数20%的;

  ㈤在扶贫开发项目区和扶贫工业区内,直接为扶贫开发项目提供商贸、仓储、运输、技术、培训等服务及物业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 凡申报扶贫开发企业的单位,需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向市劳输办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新建立还未用工企业申报时,需上报企业用工计划和《吸纳安置贫困地区劳动力承诺书》。

  ㈡市劳输办自收到申请书后30天内,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劳输领导小组审批。

  ㈢对符合条件并经市劳输领导小组正式批准的企业,颁发《北海市扶贫开发企业批准证书》和《北海市扶贫开发企业登记证书》,同时在市财政局和市税务机关备案。

  ㈣申报企业收到批准证书和登记证书后,即成为北海市扶贫开发企业,享受北海市政府制定的扶贫开发企业优惠政策。

  第五条 为确保扶贫任务的落实,被确认为扶贫开发企业的单位必须向市劳输办缴纳完成任务保证金。已按规定吸纳安置贫困地区劳动力的企业缴纳3万元,新建还未安置贫困地区劳动力的企业缴纳5万元,待其建成投产并按规定吸纳安置贫困地区劳动力,经验收合格后退回2万元。保证金在企业不再承担扶贫任务,不再享有扶贫企业优惠政策时退还给企业。

  第六条 扶贫开发企业必须接受市劳输办在吸纳安置贫困地区劳动力方面的指导和管理,每年年初上报一次年度用工计划和贫困地区劳动力花名册,每季度汇报一次贫困地区劳动力安置使用情况。

  第七条 市劳输办与劳动行政部门联合每半年对扶贫企业使用贫困地区劳动力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存在问题的企业必须尽快采取措施在30天内达到整改意见提出的要求,不采取整改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但仍不能实现整改要求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处理并由市劳输办取消扶贫企业的资格。

  第八条 扶贫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解雇贫困地区劳动力,如因正当理由需解除用工合同的,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报市劳输办备案。

  第九条 扶贫企业需要歇业的,需提前一个月向市劳输办和劳动行政部门报上贫困地区劳动力安置处理方案,经审核同意,缴回所发证书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歇业;复业的需提前一个月提出复业申请和安置贫困地区劳动力计划,经审核后领回证书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复业。

  第十条 扶贫企业需要停业关闭的,需提前二个月向市劳输办和劳动行政部门报上贫困地区劳动力安置处理方案。经审核批准,缴回所发证书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可领回所缴纳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 扶贫企业需要变更营业场所、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或生产经营种类时,在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需及时向市劳输办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输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北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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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关于废止〈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5月14日市政府第14届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陈建华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废止《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97〕第4号)已不适应我市社会实际情况需要,现决定废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09〕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冶金规定》)已于2009年9月8日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冶金规定》的贯彻落实,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冶金规定》公布施行重要性的认识

《冶金规定》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第一个关于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规章,是规范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依据,为我国冶金行业安全监管的法制化、规范化提供了支撑。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冶金规定》公布施行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认真贯彻落实,并把执行《冶金规定》作为提高冶金行业本质安全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作为强化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切实抓紧抓好。

二、制定计划,深入宣传贯彻《冶金规定》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把《冶金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制定切实可行计划,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开展《冶金规定》宣传教育活动,让各有关部门、冶金企业及有关人员了解《冶金规定》的意义、作用和内容;要认真学习《冶金规定》的内容,增强有关安全监管人员和冶金企业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冶金规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做到理解透彻,掌握准确,落实到位。

三、明确职责,进一步做好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理清思路,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程序,切实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监管,认真实施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冶金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严格依据《冶金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实施处罚。

各冶金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冶金规定》,完善相应规章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监控,依法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结合实际,把贯彻《冶金规定》落到实处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把贯彻《冶金规定》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和紧密结合起来,与其他日常工作结合起来,积极开拓工作思路,认真组织全面排查、集中抓好整治,提高冶金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对冶金企业煤气、制氧等重点环节、关键部位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冶金企业高度重视、加强管理,严格制定并落实各项制度和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冶金规定》的好做法、好经验并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以便总结推广,发挥典型引导和示范作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