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机械定型设备图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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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机械定型设备图样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部


粮油机械定型设备图样管理办法(试行)

1978年9月13日,商业部

办法(试行)
1、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部下达的碾米、制粉、油脂定型设备任务,经过设计、试制、试验、鉴定并审定后的定型设备图样。
2、定型设备图样的底图委托各主管省、市、自治区粮食局指定有关单位保存,原则上由设计单位保存。
3、定型设备图样的索取、晒印、发送或印制二底图,都必须经商业部粮油工业局批准。各主管省、市、自治区粮食局指定的定型设备图样的底图保存单位按批准文件内容执行供图任务。
4、定型设备的技术文件由各主管省、市、自治区粮食局批准提供。定型设备的“产品质量标准”必须随图样一起提供。定型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必须随设备一起提供。
5、定型设备图样不得翻制蓝图或复制底图。
6、制造定型设备单位不得修改定型设备图样,不清楚之处可直接向提供图样单位了解。修改定型设备图样必须通过原设计单位征得商业部粮油工业局同意。
7、定型设备图样经过批量生产和使用,积累了较多的合理的修改意见时,由商业部粮油工业局会同有关单位召集原设计单位,制造单位和使用单位研究讨论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定型图样必须经过审批才能使用。
8、经过一定时期,新的设备经过研究,设计、试制、试验、鉴定定型后,经批准代替老的定型设备,老的定型设备图样经商业部粮油工业局批准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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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1995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建设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干部任用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干部任用条例》,大力宣传《干部任用条例》,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办事,严格把关。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审批。要加强思想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坚强的党性、良好的作风保证《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执行。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增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法纪观念,带头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不允许个人说了算。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照章办事,严格履行程序。要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不正之风的干扰,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要切实加强对《干部任用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查处力度。要把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认真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制度。要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的,要严肃查处,问题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不断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选贤任能的科学机制,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施展才干创造条件。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中共中央

                        2002年7月9日



中国和加纳关于贸易和支付协定项下余额偿付办法的换文

中国 加纳


中国和加纳关于贸易和支付协定项下余额偿付办法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7月16日 生效日期1981年7月29日)
             (一)我方去文

加纳共和国贸易部长
文森特·布拉先生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一、鉴于一九七七年十二月十九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长期贸易和支付协定”于一九八一年八月一日期满终止,自一九八一年八月二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之间所进行的一切商业和非商业交易和汇款的支付均以双方同意的可兑换的货币进行。

 二、为了办理一九八一年八月二日以前开立的信用证或进行的汇款等支付事宜,一九七七年十二月十九日签订的中、加长期贸易和支付协定第十二条所述“加纳塞地清算帐户”继续保持六个月(自一九八一年八月二日至一九八二年二月二日)。在六个月期满时帐户余额经双方银行核对一致后,由负债一方在一九八二年二月三日至三月四日的三十天内以双方同意的可兑换货币偿付。
  上述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我将不胜感谢。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纳大使馆临时代办
                         董 学 林
                      一九八一年七月十六日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纳使馆
临时代办
董学林先生阁下:
  我荣幸提及你一九八一年七月十六日81026/VN号来函并确认经过对你终止中加长期贸易和支付协定建议的一系列讨论达成如下协议: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请接受我崇高的敬意。

                           加纳贸易部长
                           文森特·布拉
                            (签字)
                         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