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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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促进本市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调动乡(镇)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管好财政支出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乡(镇)财政的决定精神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市属各县、白云区、天河区、芳村区、海珠区、黄埔区(以下简称区),建立乡(镇)财政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与地方、全民与集体,以及国家、集体、群众之间的关系。各乡(镇)财政机构是国家财政部门的组成部分,又是乡(镇)财政管理
机构,受乡(镇)政府和县(区)财政部门的双重领导,负责统管国家财政和乡(镇)财政的收支,行使财政管理和财政监督职能,各级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乡(镇)财政的工作。
二、乡(镇)财政的职责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规和各项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2)负责组织与管理乡(镇)级财政范围内的各项财政收支,以及乡(镇)政府各项预算外资金和国家规定的自筹资金的筹集、分配和组织管理工作。
(3)协助乡(镇)企业建立和健全各项财务会计制度,研究生财、聚财、用财之道,搞好经营管理。
(4)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预、决算制度。按期编制预、决算,报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并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乡(镇)财政的收入由国家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组成;乡(镇)财政的支出也相应由国家预算内部分、预算外部分以及乡(镇)政府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组成。收支的划分,必须正确处理县(区)财政与乡(镇)财政之间的关系,具体收支范围,由各县(区
)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四、乡(镇)财政的管理体制,可实行以下形式: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定收定支,收入上交,超收分成(或增长分成),支出下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一年一定;定收定支,收支包干,定额上解(或定额补助)一定几年。选用哪种管理形式,由各县(区)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五、实行县(区)和乡(镇)财政分级包干后,由市财政转借和下拨的各种周转金和各项专款不作为包干基数包给乡(镇)财政,但乡(镇)财政有权监督和管理这部分资金的分配、使用和回收。
六、国家预算内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财政的有关规定安排,如有结余,可结合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由乡(镇)政府统筹安排,但应分别记帐和结算,并向市、县(区)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报表。对于从事乡(镇)财政工作的专职干部,市、县(区)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培
训和业务学习。
七、乡(镇)财政不设立乡(镇)一级金库,库款的解缴和拨付仍按现行的办法执行。
八、各县(区)应按照乡(镇)规模大小和经济情况设置财政所。每个乡(镇)财政所按人口密度和经济状况、财政任务配备专职干部。具体人员编制,由县(区)编制部门核定。
九、建立乡(镇)财政后,由于政策调整、发生自然灾害等因素,而对各乡(镇)财政收支影响较大的,除有规定外,一般不再调整乡(镇)的收支基数和专款结算。农业税减免指标仍由各县(区)财政部门掌握,以便于调剂,但不搞平均分配。
十、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1986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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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为事而存在

戴洪斌


  法律具有权威性,自古以来,法律的权威都得到了足够的重视,历来如此。
在很多人的心目中,法律太严肃冷峻了,并不让人感到一点亲近,多是认为有人如果与法律事务接触了,那么这人就多少存在有问题。
  这种民众心态的形成,与法律本身的职责有关系。
  法律是为了调整人之间的关系而设置的,规范着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国家权力来作出,硬性调整。
  它具有权威性,对于行为作出评价,或是好的,或是不好的,在此基础上,然后就给于一定的干预。
  而这干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地域,以及在不同的领域内,都是有所不同的,有的干预弱些柔性些,有的干预强些要剥夺相关人的权利甚至人的自由和生命。
  在一段时间里,法律被赋予了更多的理想色彩,这一做法对于推进法制建设很有帮助,作用巨大,让法的精神一定程度上深入了人心。
  但是,回过头来再看看,如果过于强调这一理想色彩,那就没有必要了,如果强调得过高,法律就被等同于道德甚至是理想了,而缺少了解决实际问题的功能。
应该说,法律是为事而设置和存在的,如果没有社会中的矛盾纠纷在,法律也就没有了存在的价值,这是一定的。
  另外,法律更多是一种实务的东西,司法人员和司法机关用它来调整社会中的相关关系和利益,并作出相应的肯定或否定,甚至是惩罚和强制。
  法律的内在精神是重要的,而这一内在精神更多是抽象的,具有的是指导意义,而法律的力量最终是要在办理具体的案件之中来体现,来展示,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
  法律为事而存在,是一个事实,也是法律的实质,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才不会让法律与社会脱节,而才能让法律在文化之中和传统社会之中生下根,发展壮大起来。


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局关于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教委 财政部 人事部 等


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局关于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局



为了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智力密集、多学科综合及信息灵通的优势,结合教学和科研,直接为社会提供较高层次、较高效益的服务,现对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要以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推动教育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为宗旨,在切实保证促进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不断提高的前提下进行;要根据学校和学科特点以及自身的优势和潜力,适应社会的需要,统筹兼顾,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要注重社会效益,有利于
进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可以承包科技项目,参与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开展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可以接受委托培养学生,在不影响正常的办学条件下,可以举办非学历的短期人才培训活动;可以开放学校实验室,利用学校设备和
技术条件对外服务;可以充分发挥校办工厂、印刷厂和出版社等内部单位的潜力,在保证教学科研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可以和企业、科研机构联合办厂,共同开发新产品或合股经营;可以组织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或兴办技、工、贸结合的经济实体。
高等学校教师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并不损害本单位经济技术权益的前提下,可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从事兼课、兼职活动。兼职活动一般应与教师本人的教学、科研业务相结合,有利于与社会实践的联系,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三、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可以取得合法收入。国家对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应给予鼓励和支持。
(一)高等学校校办工厂生产的应税产品,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对其营业所得,免征所得税。

高等学校举办的为本校教职工和学生服务的服务性企业(不包括商店、宾馆、对外营业的招待所),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高等学校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的收入所得,免征所得税。
高等学校以技术入股形式与外单位联营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以其他形式与外单位联营分得的利润,给予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照顾。
对高等学校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学校和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为纳税义务人。
(二)高等学校兴办的外向型科技企业所创外汇,大部分留给学校。
(三)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必须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内容,包括折旧费、仪器设备占用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水电费、差旅费、资料费、工资、奖金、津贴等。对国家计划外的横向协作的科研项目、各类科技服务活动和举办的各类短训班,可以从纯收入中按
一定比例提取劳务酬金。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按所在地方的规定执行。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劳务酬金,不计征奖金税。
各项服务的收入,扣除成本开支、应纳税金和劳务酬金后,其余纳入学校基金。
(四)高等学校的学校基金,除按不低于40%提留作为事业发展基金外,其余部分由学校自主分配,用于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鼓励学校基金较多的学校,用较多的收入投入事业发展。学校基金较少的学校,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自主分配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五)高等学校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放宽到人均四个半月基本工资。
对教职工个人收入,包括按规定比例提取劳务酬金、超工作量酬金、兼课兼职酬金等,要按国家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四、对于学校基金中用作分配给个人的部分,要统筹安排,合理分配,妥善处理校内各方面人员的利益关系,切实体现按劳取酬的原则。在分配上要体现鼓励承担基础课教学和基础研究任务的教师和某些党政管理人员,对完成教学科研任务成绩显著的教师报酬从优。具体分配办法,由
学校自定。
五、在实行岗位责任制,合理定编定员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学校经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试行经费包干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结余的工资基金由学校自主使用。
六、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必须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一)高等学校要本着既要放宽搞活,又要管住管好的原则,加强领导,全面规划,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正确引导。校长的主要精力要放在抓好教学、科研上,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正常秩序。各地高教主管部门要对当地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活
动加强指导和管理,通过不断总结经验,存利去弊,使之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进行。
(二)开展社会服务要从实际出发,以各自的学科优势为依托,扬长避短,量力而行。服务的广度、深度,具体的服务途径和内容,都应当因地区、学校、学科专业的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不能一刀切。需注意不要一哄而起,更不要搞层层包干、强压任务,一些没有条件开展社会服务
的学校和系科不要勉强,特别是新建院校,当前首要的任务是充实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承担国家重要基础研究任务、国家攻关项目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学校某些管理和政工人员不宜进行有偿服务活动。技、工、贸一体化科技企业从事的贸易活动,应当是与本校教学、科研及生产活动
有关的贸易,包括在国内技术市场和国际市场销售自己的产品以及与此相关的技术性服务性贸易。
高等学校学生在学校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可以适当进行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勤工俭学活动。这些活动要在维护校风校貌,遵守法纪,不影响学生学习的前提下进行。除商业、旅游类学校及系科可举办实习性的商业经营实体,组织学生参加经营管理外,高等学校的学生不得从事商品贩
卖活动。
(三)正确处理教学、科研和开展社会服务的关系。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为了保证大多数教师专心致志地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和进修提高,一般应组织起来,开展服务。可以将现有人员合理分工,各司其职,有计划地组织少数人员专门从事社会服务活动,人员相对稳定,也可
以定期轮换。对被抽调专门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教师,可以保留原有待遇,在聘任职务时,要考虑到他们的工作特点和实绩。
(四)要根据高等学校教学活动的规律和教师劳动的特点,加强岗位责任制,对学校教职员个人兼课、兼职实行科学管理。兼课、兼职要适度,以免影响本职工作和教职员的身体健康。
(五)开展社会服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讲究职业道德,维护高等学校的声誉和教师形象。
(六)学校在各项社会服务活动中要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合理定价和收取服务费用。凡由国家统一管理价格的,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制定收费标准和产品价格。要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审计监察工作,管好用好学校预算外资金。
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都应当积极支持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校摊派或变相摊派。
八、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学校原则上可以参照上述意见办理。高等学校划给科委归口管理的独立科研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对科研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198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