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林业技术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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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林业技术管理规则

铁道部


铁路林业技术管理规则

1989年7月27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提供有利条件,铁路经营林业的目的是:
一、巩固路基,保持水土,减轻、防止自然灾害,保证安全运输;
二、改善环境,调节气候,净化空气,维护生态平衡;
三、绿化线路,美化路容,扩大经济资源,建设文明铁路。
第1.0.2条 铁路经营林业的方针是:以服务于运输为前提,从粗放经营尽快地过渡到集约经营为努力方向,负责路用土地的植树造林,采取防护、绿化与生产相结合,专业队伍与群众造林相结合的办法。林权与收益归铁路局所有。未经铁道部批准严禁变更林权。
第1.0.3条 铁路林业工作统一由各铁路局工务处领导,各铁路局或铁路分局设林业管理所管理路局、分局林业工作和直接领导铁路林场工作,林场下设林务工区和育苗工区。
第1.0.4条 植树造林、爱林护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铁路各单位都要在每年植树节和各适宜植树时期组织广大群众植树造林、种花种草,经常开展护林宣传教育,建立责任制,保护好森林和花木。关于造林绿化和育苗分工规定如下:
一、防护林、线路绿化林、用材林由林场负责;
二、车站站台和广场绿化由运输部门负责;
三、单位庭院绿化美化由各单位负责;
四、住宅区绿化由房产管理单位负责;
五、育苗工作以林场为主,各厂、院、校、站、段等单位也应积极开展就地育苗,自育自用;
六、路基边坡绿化由工务部门负责;
七、铁路林场协助各单位做好造林规划、设计、技术指导和组织苗木供应工作。
第1.0.5条 铁路造林、营林技术总的要求是:
一、统筹兼顾,全面规划,因害设防,合理布局,提高造林、营林工作质量;
二、沿线造林要求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做到良种壮苗、适地适树、里灌外乔、针阔结合、林带不断,逐步实现林带标准化,充分发挥绿化防护效能;
三、车站和单位绿化要因地制宜,实现四季常青、有花有草、茂密成园,保护环境,逐步实现园林化;
四、实行采育结合,加强抚育管理,适时进行修剪整形、病虫害防治和抚育采伐、更新采伐,确保林业建设方针的实现。
第1.0.6条 新建铁路有关林业组织机构和育苗、绿化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根据自然条件,按每300km左右的线路长度设置林场一处(可与苗圃或林务工区建在一起);
二、每隔50~90km设林务工区一处;并在适当地点和交通便利之处设置苗圃,规模按东北、西北地区每公里线路1亩地,华北、南方地区每公里线路0.7亩地的比例设计;
三、防护造林任务大的灾害地段,应缩短长度,按实际需要设置林场、苗圃和林务工区;
四、新建铁路设计施工须将林场场部和工区的土地、房屋、生产机具、灌溉水源、运输工具等生产设施同时搞好,并尽早开展造林、育苗工作,在竣工交验的同时交付林业设施;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造林绿化项目,应编列预算,委托所在铁路局林业单位组织设计施工;
六、新线两侧绿化,在用地困难地段,至少要保证每侧栽植3行绿化林带。
第1.0.7条 为确保营林成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铁路扩建、改建工程应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时,应对树木进行移植,无法移植的大树必须砍伐时,要在设计前会同林场实地调查设法少砍;
二、电线路大修应避开林带,毁损林木要赔偿损失;
三、工程伐树由林场核收损失费,砍伐下来的树木由施工单位及时集中到指定地点,交由林场统一处理;
四、各单位、车站、住宅区绿化树木的产权属铁路局所有,不准任意砍伐,林副产品的收益归植树单位处理;
五、铁路护路林和位于城镇的铁路林木的更新采伐,以及各项工程伐树,由铁路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砍伐树木百株以下由分局林业管理所批准,千株以下由铁路局批准,千株以上由铁道部批准;
六、苗圃土地要充分利用育苗。占用苗圃土地建房或做其他使用,必须选好适宜地址重建新圃对换,并先报部批准。
第1.0.8条 为搞好铁路林业工作,各铁路局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加强对林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生产工人和技术人员,落实生产负责制和经营管理责任制,开展竞赛评比;
二、加强业务学习与技术培训,实行工人考核制度,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三、围绕育苗优质丰产化,造林、育林标准化,加强科学实验,大力开展“双革”工作;
四、适时鉴定营林成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检查落实科研规划;
五、各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林业管理所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健全制度,建立档案,掌握资源变化情况;根据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1.0.9条 各铁路局应按林带标准化规划的需要给予款源保证。各林场应积极开展增产节约运动,以林为主,发展多种经营,增加收入。
第1.0.10条 铁路林业要迅速发展机械化。各铁路局每年应在零小基建、更新改造或自筹资金中安排适当的机具购置费。要建立健全林业机具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等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机械设备使用率。

第二章 造林和绿化
第一节 造林分类
第2.1.1条 根据《森林法》第四条规定,铁路沿线为巩固路基,防止自然灾害,保护铁路所营造的各种林木均属防护林;为保护绿化车站及铁路各单位环境所栽的树木属特种用途林;以生产路用木材为主要目的较大面积的基地造林属用材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调料、药材等为目的的属经济林。
第2.1.2条 铁路造林按其目的分为:
一、防护林,又可分为:
1.防雪林;
2.防水林;
3.防沙林;
4.水土保持林;
5.护坡林;
6.线路线化林。
二、特种用途林,又可分为:
1.车站绿化;
2.单位绿化。
三、基地用材林。
四、经济林。
第二节 造林位置
第2.2.1条 为保证运输生产安全,防止倒树影响行车,在执行《技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植树位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外轨4~7m处栽植灌木;
二、距外轨8~10m处栽植树高低于10m的树木;
三、距外轨12m以外栽植乔木,对倒树影响行车的树木要控制高生长;
四、路堑坡面不栽乔木,如有乔木应进行平茬更新按灌木管理;
五、路堑顶上栽乔木时,从堑顶边4m向外栽植。天沟两边1.5m内及易坍方的堑顶禁栽乔木;
六、路堑坡面栽灌木,从线路侧沟外边1.5m向上栽植;
七、高路堤坡面上栽植乔木,从路肩沿坡面7.5m向下栽植;
八、路堤坡面栽植灌木,从路肩沿坡面2.5m向下栽植。无路肩地段栽植灌木距外轨不得近于4m;
九、路堑、路堤坡面有草皮起护坡作用者可暂不植树;
十、曲线内侧有碍行车了望地点及信号机显示线上不栽乔木。但遇下列情况可栽乔木:
1.曲线半径大于1000m,而且路界较宽可采取加大与外轨距离和株距的方法在曲线内侧栽乔木。
2.缓和曲线不影响行车了望时可按照规定栽乔木;
3.曲线内侧路堤高8m以上时,可在坡脚向外栽乔木;
4.曲线内侧已被山坡或其它建筑物挡住司机视线地段,可栽乔木;
十一、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附近栽树时,在公路上距铁路外股钢轨7m处了望道口两端铁路各400m;
十二、电线路下2m宽(包括通信线路)禁栽树木。沿电线路两侧栽植乔木树冠外缘与电线要经常保持一定距离:在市内不少于1m,在市外不少于2m,高压线为3~5m,电气化区段树冠外缘距输电网不少于5m。地下电缆线路与树木平行距离,按《技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电柱拉线桩周围应留出3×3m空地不植树;
十四、乔木栽植点距建筑物不少于3~5m;灌木不少于1.5m;
十五、地下管道附近栽植乔灌木时应距管道外缘1~3m;
十六、车站绿化应不影响旅客乘降、各类输电线路、地下电缆、货物装卸和信号了望。
第三节 调查设计
第2.3.1条 调查设计应按长远规划和年度生产财务计划的任务量,分析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选择适合树种,确定造林方法作为施工依据。
第2.3.2条 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线路防护造林须事先收集气象、水文、交通等有关资料,搞清土地使用权属,立地条件,选定造林位置;
二、重点车站和单位绿化,搜集现场的气象、土壤、交通、地形、建筑、道路、工程管线、用地范围、原有绿化等基本资料和图纸,了解当地园林绿化的风格特点、规划布局、特有乡土树种等有关资料,调查踏勘现场的地形地物和绿化现状;
三、水土保持林及用材林,应在造林地上进行全面勘测,根据山脉、河流、溪谷、地势、坡向及土壤类型,划分林班小班,设置林道及防火线,详细调查土壤、植被情况及其它必要的资料。
第2.3.3条 设计的主要内容:
一、防护造林:绘制平面图,计算造林面积,分析主客观因素,编制说明书。其中除前项要求外,并阐述灾害程度及设计依据,按工程规定编制预算书;
二、线路绿化林及护坡林:编制施工计划表,说明植树位置、延长、选定的树种、苗龄、密度、配置方式、面积、株数、苗木规格及来源、施工日期、需要劳力等;
三、重点车站和单位绿化:绘制1/500~1/1000总平面规划设计图、竖向设计图和园林建筑小品设计施工图。编制施工计划预算和详细说明;
四、水土保持林及用材林:绘平面图,根据外业调查资料进行总体规划设计,制定从种苗、造林到主伐的各阶段的经营管理措施,并按上项要求于每年造林前提出当年造林设计文件。
第2.3.4条 造林树种的选择,须以适合当地生长、深根易活、防护效能较大、对病虫害抵抗力较强、材质较好等为原则。南方以杉木、桉树、水杉、池杉、落羽杉、樟树、擦树、木麻黄、棕榈、苦楝、泡桐、臭椿、杞柳、紫穗槐、夹竹桃、木芙蓉、白蜡、油茶等,北方、东北、西北以杨树、柳树、落叶松、樟子松、红松、云杉、冷杉、水曲柳、泡桐、刺槐、臭椿、锦鸡儿、沙枣、紫穗槐、胡枝子、黄柳、白蜡、丁香、沙棘等为好。但应因地制宜选用优良品种。在采用引进新树种前应深入考查,通过试验取得一定成果后再逐步推广。
车站与单位绿化宜采取乔木、灌木、草木、草坪相互配合。乔灌木树种,宜采用常绿与落叶树种相结合,速生与慢生(长寿)树种相结合,抗毒耐烟尘与观赏树种相结合。
第2.3.5条 造林密度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土壤瘠薄、慢生树种、小苗造林、抚育条件较差的情况下,应适当密植,但乔木不小于0.75×0.75m,灌木不小于0.5×0.3m;
二、土壤肥沃、速生树种、大苗造林、机械抚育或抚育条件好的情况下,适当稀植,但乔木不大于2×4m,灌木不大于2×1m;
三、车站与单位绿化树木的密度可分设计密度与施工密度。设计密度应为成年树冠的宽度,施工密度以成年树冠宽度的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一为宜。
第2.3.6条 树种组成及配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力瘠薄、干旱、土层浅的地点或防护造林(护坡林除外),可采用乔灌混交、针阔混交或深浅根树种混交;
二、防水林采用耐水湿、耐盐碱、深根性和枝条柔韧的树种,外灌内乔或乔灌混交配置。防雪林采用主体乔木伴生乔木及灌木的行内混交或行间混交,形成三层树冠结构栽植。防沙林采用耐沙压、耐沙打沙割、耐干旱、深根性以及适于沙地生长的乔灌木和草类,在流动沙丘地段配合设置沙障进行固沙造林;同时要考虑先锋树种与主体树种的配合;
三、大面积造林可采用带状、块状或针阔、乔灌混交配置,以利生长、防火和防治病虫害;
四、平原或缓丘陵地段造林,采用正方形、长方形栽植,坡度较大的地方采用三角形栽植;
五、车站和单位绿化的配置,要从不同功能要求出发,符合自然界植物群落的组合规律,应用孤植、对植、列植(包括行道树)、丛植、群植、林带、片林、绿篱、棚架、垂直绿化、树坛、花坛、草坪、盆栽等各种形式。
第四节 整地和定点
第2.4.1条 除熟地、腐植土、沙地及路堤、路堑坡面外,造林前要进行整地,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分不足的地区要全面整地;
二、陡坡或容易引起水土流失的地方,沿等高线进行局部整地或修筑土梗、梯田;
三、排水不良的低湿地、盐碱地,实行开沟整地、修筑台田,以利排水洗碱,也可进行高丘整地;
四、整地前应将杂草、灌木清除。进行炼山时,须在荒地四周开辟宽10m以上的防火线,在无风天从四周往当中烧;
五、整地深度一般为20~35cm。干旱、瘠薄土壤要适当浅整。大苗植树要深整;
六、带状、块状、穴状整地宽度一般为30~80cm,多草干燥地带须加宽;
七、车站与单位绿化应根据设计进行整地、换土、挖方、填方等工作;
八、各种防护林和线路绿化林在整地的同时应将防护沟挖好。
第2.4.2条 造林定点须根据设计要求做好标志,尺度准确,行列整齐,定点方向应与铁路、道路、山脊、防火线等垂直或平行设好基线。
车站与单位绿化应根据设计施工图进行放样,定点放线。
第五节 植苗造林
第2.5.1条 造林苗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已木质化、根系发达、茎干茁壮的苗木造林。凡染有病虫害、遭受冻害、霉烂、机械损伤、劈根和针叶树无顶芽或双顶芽的苗木不得用于造林;
二、造线路绿化林应选用胸径(地上1.3m处)1.5cm以上的大苗。干旱、风沙地区或机械造林,可因地制宜使用小苗或截干造林;
三、使用小苗造林时,限用一级苗或健全的二级苗。
第2.5.2条 造林苗的现地假植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苗木运到工地应立即检查,如情况正常抓紧栽植,当天内不能栽完的苗木应当天假植完毕;
二、苗木呈现枯萎、发热、发霉等现象时,须进行水浸或用药剂消毒后再行假植。对霉烂、干枯等影响成活的苗木,应另行假植,经技术人员鉴定后再作处理;
三、假植苗木须选土壤湿润、排水良好、避风地点按每段造林株数分开进行。如遇杂草丛生或土壤粘重,要先行整地打碎土块再行假植;
四、假植裸根苗木须除净捆包草类、杂物,将苗木疏排沟内覆土踏实。如天气干旱须浇水至湿透为止。对针叶树幼苗另加草帘覆盖。
第2.5.3条 人工植苗造林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栽针叶树小苗用盛有水或泥浆的苗桶盛苗,使根不离水;栽阔叶树苗应随时用草帘遮盖,尽量避免苗根长时间暴露在风日之下。有条件时苗根沾泥浆;
二、要一坑一株,行列整齐;
三、苗根在坑中要舒展、不屈不窝、深浅合适、分层培土踏实,有条件时栽后浇水、封土保墒;
四、北方、东北、西北栽常绿阔叶树或大苗时,栽后要灌足水,以后根据旱情再适时补水。南方地区遇干旱时也须同样处理;
五、车站和单位绿化可采用大树移栽方法以达加速绿化或补植缺株的目的。移栽大树以前要做好树种选择、切根、回根、修剪树冠等工作。起挖大树时,容易成活的树种,可用裸树或自然带土起掘,一般应带土球,土球半径一般为树木根径的4~6倍。栽植大树时,树冠整齐的一面应朝向主要视线方向。栽植深度一般是根颈与地面相平。尽可能解除包装材料,分层加土夯实、灌水、封土、设立支柱。
第2.5.4条 机械植苗造林必须提前做好整地,要耙压整平,并经过雨季蓄水保墒。所用苗木适应剪根,认真投苗,栽后及时进行人工覆土踏实。
第六节 埋干造林
第2.6.1条 杨柳类埋干造林一般分三种方式:
一、短干立埋:用2~3年生干材断成45~50cm长,下端修成马耳形,稍斜埋入土中踏实,在干旱地区可全埋不露头以防干燥;
二、长干立埋:营造防水林可选用3~4年生干材长2m左右,下端修成马耳形,立埋土中50cm左右,培土踏实;
三、长干卧埋:适用于干旱风沙地区造林。用三年生带侧枝干材卧埋于30cm深的沟内,粗端与细端可互相重叠衔接。埋土时把背上侧枝捋出地面,填土踏实后,将侧枝齐地面剪平。
第七节 播种造林
第2.7.1条 播种造林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山地播种造林应在上一年进行穴状整地,做成鱼鳞坑以蓄水保墒;
二、限于松类、栎类等大粒种子或发芽力强的较小粒种子。种子须经检验和精选;
三、为预防鸟兽害,播种前须将种子用药剂浸拌,针叶树种子要消毒防病和拌涂铅丹;
四、针叶树较小粒种子要集中稍深播或播成品字形,以增强耐旱和提高拱土力。
第八节 造林时期
第2.8.1条 造林时期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当地气候情况,抓住有利时机造林。南方在早春和冬季,北方、东北、西北在春季土壤解冻后或秋季封冻前进行造林。秋季应避免在土壤粘重或易发生冻拔的地方造林;
二、有经验或气候条件适合时,可在雨季造林。但在土层浅的阳坡或冲刷严重的陡坡不宜雨季造林;
三、植树造林应抓紧进行,每批苗木从包装、运送到栽完的时间须力求缩短,一般应不超过五天。
第九节 检查和验收
第2.9.1条 各林场于造林完工后,应即组织检查,做出记录,对不合要求的及时加以改正。林业管理所重点检查各林场造林情况,进行验收。
委托林场负责施工的车站或单位绿化工程,由林场提出竣工报告,会同使用单位共同检查验收和交接。
第2.9.2条 林业管理所在每年九月份组织各林场对当年春季、雨季和上年秋季的造林及补植树木进行成活率检查,于月末报铁道部。
第2.9.3条 造林成活率检查评定方法:
一、检查沿线造林时,应由造林单位全面自检列表上报,路局、分局依具体情况组织检查组按报表抽查评定。对大面积用材林地,选出不少于总面积3%的标准地,每一标准地应不大于1000平方米,按株进行检查;
二、车站及单位绿化树木,由管护单位按株检查后报铁路局;
三、绿化大苗在株高1.5m以上处发芽的算成活。但经剪枯后新萌株干达到原植苗标准者亦算成活。
第2.9.4条 成活率标准规定如下表:
------------------------------------------------------------
| | 等级标准(%) |
| 地 区 |--------------------------------------|
| |优 良|良 好|合 格|不合格 |
|----------------|--------|--------|--------|--------|
| 南 方 |90以上|85以上|75以上|75以下|
|北方、东北、西北|90以上|80以上|70以上|70以下|
------------------------------------------------------------


注:(1)按树种分别计算;(2)南方包括:广、柳、成、上、
郑(武、襄分局)局。
第十节 铺种草皮
第2.10.1条 铺种草皮是保护路堤、路堑坡面,防止冲刷溜坍的成本低、收效快的一种护坡措施。在多雨、冲刷严重地段应积极开展这项工作。
第2.10.2条 铺种草皮须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做好调查,确定方法,编制施工计划;
二、就近选用根部发达、茎叶低矮、耐干旱和具有匍匐茎的多年生草种;
三、修整坡面,夯补沟缝、坑洼,并做好排水措施;
四、在不宜长草的沙土地段,应在坡面加铺一层熟土或加厚草皮;
五、备齐材料工具。
第2.10.3条 铺种草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全面铺种收效最快、最好,但土质良好、坡面不太陡、草皮来源较少时,可用方格法或带状法铺种,其间隔不得大于1m;
二、切取草皮规格要大小一致,厚薄均匀,切边角度统一,不松不散,便于搬运,易于成活;
三、草皮要随掘、随运、随铺,防止干萎;
四、铺时从坡脚往上,铺到堑顶天沟边,并镶入地面内,草皮与坡面贴实,接缝严密,并用竹钉或活柳枝固定在坡面上;
五、车站与单位绿化铺种草皮,可采用满铺或播种草籽等方法;
六、铺种草皮以气温不高、多雨时期为宜,尽量避免在烈日下施工;播种草籽宜在早春或初夏(当年新籽)进行。
第2.10.4条 养护草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基边坡铺种草皮竣工后,交由养路工区接管养护,严禁放牧烧荒,割草沤肥;
二、经常检查有无坍塌裂缝和其它问题,及时加以修补;
三、成活前天旱时,须即浇水;
四、土壤瘠薄,草皮生长不良时,可施以稀释的肥料;
五、车站与单位绿化铺种草皮后,应设防护设施,加强管理,以利成长。

第三章 育林和护林
第一节 目的和标准
第3.1.1条 为了改善林分的光照、卫生和改良土壤理化性质,减少病虫等危害,促进林木生长,造林后须本着“三分造、七分管”的营林方针,加强抚育管理,努力提高造林成活率和林木保存率,以达到速生、优质、丰产的目的。
第3.1.2条 育林的标准是:
一、郁闭前的幼林保存率,防护林、用材林应达到造林数的80%,绿化林应达到造林数的85%;
二、抚育及时,林地整洁,疏密适度,株行整齐,生长旺盛,加速成林;
三、及时处理歪倒、病腐、枯死、有碍通讯信号和行车安全的树木。
第二节 幼林抚育
第3.2.1条 幼林的中耕除草工作,应于造林后开始进行,到幼林郁闭度达0.6以上时为止。
一、中耕(松土)的范围、时间、次数,应根据林种、造林地段和方法决定,要掌握深浅适度不伤苗根;
二、除草应贯彻“除早、除小、除了”的原则,要根据林种、气候确定时间和次数,一般当年幼林宜不少于三次,三年以内的幼林不少于二次,郁闭以前的幼林不少于一次,对干旱、雨多、流沙地区和在坡面上的林木,应根据具体情况增减次数或割草和不除草。
第3.2.2条 造林后天气干旱时,要及时浇水,特别是对栽植的大苗、常绿树,更要做到浇深浇透,浇后松土覆盖。
第3.2.3条 雨季和多雨地区,要注意排水。低洼和靠近稻田的林地,要预先做好排水沟和拦水堤,以防内涝。
第3.2.4条 要经常检查林木,发现倾斜及时扶正培土。
第三节 修剪整枝
第3.3.1条 凡埋干、截干及茎干萌芽多的树木,以及次生林成活后,应适时进行摘芽、除蘖工作。
第3.3.2条 修剪林木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营林目的、树种、生长情况决定修剪强度。一般幼林树冠应保持树高的三分之二;绿化林要保持树形美观;防护林须不影响防护作用;用材林保持树干通直,树冠圆满;
二、修剪工作主要在树木休眠期进行;绿化林需要整形的树木,也可在生长期进行;
三、工具应锋利适用,贴近枝干修剪,切口平滑,不得劈裂伤皮;
四、修剪较大枝干应注意在切口涂抹防腐剂。
第3.3.3条 凡适合更新的灌木和病虫危害严重、生长不良、萌芽力强的乔木,应在秋末或冬季进行平茬,但防护林需要平茬更新时,应考虑在发挥防护效能后进行。
第四节 补植和改造
第3.4.1条 凡造林成活率达不到指标或虽达到指标但分布不匀的区段,均须及时补植。补植时使用生长良好同等规格的苗木,按原造林密度进行。
第3.4.2条 造林成活率低于40%的区段,须重新造林。
第3.4.3条 凡林木残缺不全、分布不匀、病虫危害严重、生长不良的“小老树”区段,要周密计划,统筹兼顾进行改造,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改造区段的枯枝落叶、根蘖,必须清除或集中烧毁,重新整地造林;
二、保存率不足25%,而残留的树木较大无法进行补植的区段,应移植归并或伐除,以便重新造林。
第五节 防治病虫鸟兽害
第3.5.1条 防治林木病虫鸟兽危害,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治并举的原则,要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蔓延成灾。
第3.5.2条 防治病虫鸟兽害,主要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从采种、育苗、造林开始,采取积极措施控制病菌侵染、害虫繁育,使之危害中断以至消灭;
二、研究分析病虫生活习性和发生发展规律,掌握预测预报,及时防治;
三、及时消除病腐木、枯立木、风倒木及攀藤寄生植物;
四、封锁感染区域,控制蔓延;
五、培殖、保护、利用天敌、采用生物防治;
六、药物防治和人工捕杀。
第六节 采 伐
第3.6.1条 采伐须按林木生长情况,通过调查设计,拟定采伐计划,并按有关规定报请审批后施工。
第3.6.2条 抚育采伐的原则如下:
一、有利于调整和改善林分的组成,增强光照和生长条件,提高木材质量和蓄积量,改善卫生环境,加强对病虫害的抗御能力;
二、抚育采伐的对象限于枯立木、病腐木、风折木、被压木以及倒伏、弯曲、多枝杈、受机械损伤和过密的劣势木;
三、抚育采伐的时间和强度,须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实行限额采伐,严禁过伐和误伐;
四、线路两侧林带的抚育采伐,应按具体生长情况进行,伐后的郁闭度不得低于0.7,防护林伐后的郁闭度不得低于0.8。
第3.6.3条 沿线绿化林和防护林只允许更新采伐,山场用材林要适时主伐。
第七节 防止森林火灾
第3.7.1条 铁路林场要充分依靠沿线乡、村、养路、公安、学校、厂矿建立联合护林防火组织,利用一切时机广泛宣传森林法令,加强思想教育、订立护林防火公约,做好护林防火工作。
第3.7.2条 在大面积林地周围,须结合山脊、河流、道路、林班和境界开设防火线。并须设有了望台、防火警报器、消防设备、护林防火标牌。
第3.7.3条 在防火期间,机车通过有林区段时,必须设有防火装置,并在规定地点清炉,严禁喷火漏火。
第3.7.4条 育林护林人员在野外用火,须设专人看管。烧荒、炼山须取得当地政府批准,按防火规定办理。
第3.7.5条 防火工作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发生火情除应迅速组织群众进行扑救外,要及时上报,以策紧急救援,不许儿童、老人、孕妇参加救火;
二、易燃物品应远离建筑物30m以外,严禁在接近火源处所使用或修理喷灯、油锯及在室外吸烟弄火;
三、贮木场如距离水源50m以外时应设防火水井;
四、不准露天存放油桶,油库应距离其他建筑物40m以外;
五、每年三月及十月应对厨房、宿舍、办公室、机动车辆库房等进行一次设备防火检查,对漏火冒烟的处所应立即修好。
第八节 林木保护管理
第3.8.1条 各林场每三年进行一次林木调查,按林种、树种、林龄、径级等分别登记入册,建立档案。
第3.8.2条 护林工作须选配工作认真的人员担任。其职责如下:
一、护林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在责任区段内经常巡视,依靠地方政府,密切乡、村关系,建立护林网点,宣传教育广大群众护林爱树,制止一切毁林和违反林政法令行为,并加以初步处理;
二、了解并及时汇报有碍行车树木,遇有紧急情况应立即处理;
三、掌握管内林木种类、数量、生态,发现有病虫鸟兽危害,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上报;
四、防火期制止一切违章用火;
五、携带工具做好林木扶正、修枝、摘芽、除蘖、排水等小量工作,并记好护林日记。
第3.8.3条 铁路林地严禁毁林开荒,并应杜绝下列情况:
一、滥砍盗伐、火烧树干、剥皮、挖根、折枝、撸叶、采花、摘果、拴牲畜、车轧、犁毁;
二、堆积材料、装卸货物、积肥、埋坟;
三、在树干上钉刺线、拴铁线;
四、在林地内或附近挖坑、取土、倾倒垃圾、熬沥青、搭棚、盖房、放牧牲畜、猎取鸟兽、排泄污水;
五、其它修机耕路、开挖渠道等毁损林木的行为。
第3.8.4条 林场每半年会同机务、电务、电力部门对沿线树木进行全面检查一次,做出记录,对妨碍行车了望、通讯、信号、输电和危及行车安全的树木要及时处理;平时根据行车有关人员对妨碍树木的反映,随即派人调查处理。妨碍树木只能由林场负责尽量采取修枝或移植方法解决,其他单位不得自行处理。
第3.8.5条 车站与单位绿化,由各该单位指派专人管护。
第3.8.6条 要积极贯彻执行森林法和各项林业政策法令。对护林有功者,应予表扬或奖励;对毁林者,除追回林木外,并按规定核收林木损失费,情节严重者,交政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四章 育 苗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4.1.1条 铁路造林、绿化用苗除设立固定苗圃集中培育外,应结合线路造林需要,在沿线开辟小块育苗地就地育苗;提倡容器育苗;厂、段、院、校和特、一、二等站,凡有条件的也应根据自采、自育、自造的原则,按照育苗技术要求,积极开展群众育苗工作。
第4.1.2条 苗圃区划须根据长远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地形、土质将圃地适当地划分为播种、扦插、移植、大苗、母树林、防风林及试验研究区等,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适合科学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
二、便于机械作业,有利于排灌和运输;
三、外观整齐,辅助用地(建筑物、积肥场、道路、排灌设施、防风林、母树林、试验区等)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20%;
四、新建苗圃地要选择位置适中,交通、电源、水源方便,尽可能靠近车站,排水良好的平地或不超过5‰的坡地,土壤结构疏松,透水通气性良好的沙壤土、壤土或轻粘土,PH值在6.5~7.5之间,含盐量低于0.2%;附近无有毒气体或水源污染。新建苗圃须绘出1/500~1/1000的苗圃设施平面图,并登记为建圃资料。
第4.1.3条 根据育苗需要,苗圃须有下列设备:
一、房屋设备:包括办公室、作业室、温室、防寒窖、工具室、材料室、农药室、车库、厩舍、学习室和生活用房;
二、机具设备:包括机耕、排灌、打药喷雾、除草、掘苗、运输等设备;
三、电力设备:包括动力和照明设备;
四、其他设备:包括气象、测量及科学试验等有关设备;
五、役畜:包括马、骡、牛、驴等;
六、围篱:生篱、刺铁丝网或围墙。
第二节 苗木产量和质量标准
第4.2.1条 育苗须达到下列生产指标:
一、主要苗木产量和质量标准(附表略);
二、产苗等级的比率规定为:
苗木等级分为三级:一级苗占30%,二级苗占50%,三级苗占20%;
三、废苗率不超过5%。
第三节 整地和作床
第4.3.1条 苗圃整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掌握适耕期,充分利用畜力、机具及时施工;
二、清除草根石块,精耕细作,深浅适度,耙平打碎,全面耕到;
三、整地深度须根据气候条件、土壤性质、土层厚薄和树种而定,一般为18~25cm,干旱地区或有特殊需要时可适当加深;
四、有严重病虫害的土地,须结合进行杀虫、灭菌和消毒;
五、整地与施基肥同时进行;
六、盐碱或低湿地须进行秋耕晒垡。
第4.3.2条 作床(作畦)、作垄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当地气候、土壤、地下水位和树种确定采用高床、低床或平床;
二、长度、宽度、高度适中,苗床布局有利于机械作业和田间管理;
三、地势和方向合适(垄向尽量南北向),有利于调节土壤温度,改善土壤水分,促进苗木发育成长;
四、床面平整,土壤细碎疏松。
第四节 积肥和施肥
第4.4.1条 积肥须贯彻成本低、肥效高、调制简单、施用方便和就地取材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广开肥源积极进行。
第4.4.2条 施肥须合乎经济原则和下列技术要求:
一、通过施肥达到改良土壤,保持地力,促进苗木生产的目的;
二、坚持以施用基肥为主、追肥为辅,有机肥料为主、无机肥料为辅的原则;
三、采用看天施肥,看地施肥,看苗施肥的合理施肥方法;
四、防止不能混施的肥料一起施用,以免降低肥效;
五、掌握化学肥料施用的时间、用量和浓度,以免灼伤苗木;
六、施用堆肥、厩肥、人粪尿,须经过充分腐熟;
七、适时施肥,最后一次追肥时间,从北方到南方不迟于6~8月。
第五节 播 种
第4.5.1条 播种前种子处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切来源的种子,必须经过种子鉴定和发芽试验;
二、精选种子,进行种子消毒;
三、凡种皮厚、休眠期长、不易发芽或发芽迟缓的种子,须根据种子特性进行沙藏、雪藏、浸种等催芽处理;播种已摧芽的种子,须同时做好灌溉准备;
四、为防止鸟兽为害,在播种前用铅丹涂染种子。
第4.5.2条 播种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抓紧在土壤水分充足的春季播种。杨、柳、榆种子,可随采随播;大粒种子和休眠期长的种子可进行秋播;两广、福建播种杉木、马尾松可进行冬播;
二、根据种子发芽率、纯度,结合单位面积产苗量确定播种量;
三、根据树种特性确定播种方法,并保持疏密均匀。细粒种子可混沙播种;
四、播种后要随即覆土,厚薄均匀,种子与土壤密贴。一般覆土厚度为种子直径的2~3倍;
五、采用机械播种要防止播种不匀、深浅不一和漏播;
六、有条件时覆土后可在床(垄)面喷洒一层土面增温剂。
第六节 播种地的管理
第4.6.1条 为保持播种地土壤湿润,调节地表温度,防止土壤板结、杂草滋生,有利种子发芽出土,应进行覆盖。覆盖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覆土较薄的细粒种子,在覆土后须加以覆盖;
二、覆盖厚度应适宜,一般覆盖后以不露床面为度;
三、种子开始发芽出土时,须及时分批撤除覆盖物,以利幼苗正常生长发育。撤除时间以早晚或阴天为宜。撤除覆盖物时要注意勿伤幼苗;
四、为节约人力和费用,可用塑料薄膜代替覆盖物。播种后床面已喷洒土面增温剂的可不覆盖;
五、覆盖前宜在床面喷洒化学除草剂,防止杂草滋生。
第4.6.2条 播种地的灌溉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播种地在播种前须灌足底水,墒情适宜一般不浇水;
二、天气干旱土壤水分不足时,应进行灌水。灌水次数根据有无覆盖物和其厚度、树种来决定;
三、杨、柳、桉、泡桐等细粒种子,用细眼喷壶、喷雾器或喷灌设施多次少量浇水,以经常保持土壤湿润为宜。
第4.6.3条 播种后幼苗出土前的松土除草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松土除草工作宜在雨后或晴天灌水后进行;
二、松土除草时不要碰伤幼芽;
三、覆土浅的树种宜用松土器在行间松土,覆土较厚的可进行全面浅层松土。
第七节 扦 插
第4.7.1条 硬枝(硬材)扦插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插穗应取自生长健壮、无病虫危害、幼龄母树萌芽条。穗长15~18cm,粗0.8~1.2cm。上下剪口平滑,下端可剪成马耳形,上端剪口下应有1~2个饱满芽(柳除外);
二、插穗剪好后根据粗细进行分级,如不立即扦插应用湿沙埋藏;
三、扦插时期以春季为主。埋入土壤深度,视地区、气候、土壤条件而定:南方多雨地区为穗长的8/10~9/10;北方干旱地区可适当浅埋。插穗应与土壤密接,株行整齐,防止倒插;
四、插后立即灌溉,达到土壤湿润;
五、对发根缓慢或困难的树种(毛白杨、河北杨等),在插前可用生长刺激素或化学药剂进行处理,以促进发根;
六、平均成活率应达到90%。
第4.7.2条 软枝(软材)扦插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插穗取自健壮幼龄母树,应选当年半木质化粗壮枝条,穗材一般为8~15cm,每穗具有2~3个芽;
二、插穗宜在扦插前用生长刺激素或化学药剂进行处理。埋入土壤密度为穗长的3/5~4/5,并与土壤密接;
三、扦插时期视当地气候条件而定,可进行春插、梅雨季插或秋插;
四、掌握好灌水、遮荫,使土壤经常保持湿润;
五、平均成活率达到90%以上;
六、积极试用蛭石粉或其他能促进发根的基质进行无土扦插,以提高成活率。
第4.7.3条 根插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泡桐、毛白杨、河北杨、香椿等用枝插生根比较困难而根蘖力强的树种,宜用根插繁殖;
二、插穗从母树周围挖取,或从苗木出圃时修下及起苗时切断残留在土内部分剪取。穗长为10~15cm,粗0.5~1.5cm;剪口要求平滑,随取随插;
三、一般直插或斜插。插穗露出地面1cm左右,防止倒插。插后稍加压实并及时灌溉。
第八节 移植和培育大苗
第4.8.1条 苗木移植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移植苗木多在秋季落叶后至春季树液尚未活动前进行,常绿树可以在生长期进行;
二、宜选择阴天或无风晴天进行;
三、掘苗应避免损伤根系。移植前进行适当修枝修根;
四、移植时要深度合适,苗木直立,苗根舒展,打碎土块、压实,防止透风。移植后进行灌溉。
五、保持疏密适度、株行整齐。使用机械松土除草时,株行距应适合机耕需要;
六、移植常绿阔叶树苗须先剪叶。
第4.8.2条 培苗大苗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隔一定年限按照规定密度裸根或带土移植,移植后充分灌水,并加强抚育管理工作;
二、移植时截干的苗木待萌条发出后,选一个健壮直立萌条为主干,摘除多余的萌条,以促进主干向上生长;
三、主干生长至一定高度,采取剪梢、摘除顶芽办法抑制高生长,以加速茎生长和侧枝扩展,使树冠开阔丰满;
四、对树冠进行修剪整形工作:行道树可修成自然形树冠或伞形、杯形人工树冠;观赏树整修成扇形、杯形、灯台形、圆锥形、单干形、圆球形树冠(防护林多为自然形树冠)。
第九节 抚育管理
第4.9.1条 苗木遮荫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红松、落叶松、云杉、杉木、水杉等针叶树,以及幼苗较嫩弱的杨、柳、泡桐、桉树等阔叶树,在幼苗出土撤去覆盖物后根据情况进行遮荫;
二、荫棚距床面高度约40~50cm,搭棚材料宜就地取材;
三、掌握每日遮荫时间,连续遮荫时间不宜过长,阴天不必遮荫;
四、透光度:播种苗为30~50%;软材扦插苗为20~25%;
五、采取相应有效技术措施,力争全光育苗,培育优质壮苗。
第4.9.2条 间苗工作要早间早定,适时适量,阔叶树一般间苗1~2次;针叶树间苗2~3次。间苗宜在雨后或浇灌后进行,不得带动邻株,间后立即浇水。定苗数宜略高于计划数,定苗后要求幼苗分布均匀。
第4.9.3条 苗木灌溉时间和灌溉量,应根据树种特性、当地气候、苗圃土壤条件确定。一般幼苗凡喜较湿润土壤的灌溉次数可适当多些;比较耐旱或深根性树种灌溉次数可适当减少。有条件的苗圃可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人工降雨设备。
第4.9.4条 苗圃排灌渠道宜全面规划,做到旱能灌、涝能排。排水沟和防洪设备须经常保持良好状态,大雨时派专人巡视并及时修整被冲毁的水沟。
第4.9.5条 松土除草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掌握“除早、除小、除了”的原则;
二、松土除草的次数、深度要根据气候、土壤、苗木根系生长发育状况和杂草滋生状况而定。幼苗期每隔10~15天一次,速生期每隔15~30天一次。松土深度:幼苗期以2~4cm左右为宜,速生期可逐渐加深到6~12cm。一般情况下针叶树松土可稍浅,阔叶树可稍深,苗根附近和株间可浅些,行间可深些;
三、提倡采用化学除草剂灭草。
第4.9.6条 防治病虫害必须贯彻“以防为主,防治并举”的方针。掌握病虫发生规律,抓住病虫生活史中薄弱环节,在关键时刻,采取综合防治措施。
第4.9.7条 苗木清查工作须上半年、下半年各进行一次,并建立育苗台帐。
第4.9.8条 为防止苗木发生冻害、冻拔和生理干枯,在东北、华北、西北地区对一些针叶树种和抗寒力弱的阔叶树幼苗,根据不同地区、树种和当地气象预报,采取熏烟、灌溉、排水、覆土、覆草、设防寒障、冬灌、窖藏、喷白等措施防寒防冻。
第十节 苗木出圃
第4.10.1条 起苗时间应根据树种特性确定,要与造林时期紧密配合。利用适当的锋利工具起苗,保持根系完好,不伤枝干。要创造条件采用机械起苗。不得用手硬拔苗或埋没遗弃及任其风吹日晒。
第4.10.2条 苗木分级(选苗)工作,应在活动工棚或背风处所进行。按照苗木质量标准进行分级,剔除不合格苗。合格苗应数量准确,等级分明。
第4.10.3条 苗木起掘后不能及时包装运输时要进行假植。假植苗木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择土质疏松、排水良好、避风处所进行假植;
二、假植方向应使苗木倾斜(45°左右)与正午太阳射线平行,以减少蒸发;
三、疏排、深埋、踩实、根土密接、深浅适度;
四、按树种、等级分别假植,树立标牌,记清数量;
五、较大面积假植区,每隔一定距离留出一条步道;
六、假植松苗须进行覆盖,窖藏苗须注意通气、排水;
七、风沙寒冷地区须在迎风面设立风障;
八、假植越冬的苗木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第4.10.4条 苗木出圃必须进行包装。包装苗木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装要与运苗工作密切配合;
二、每种苗木每包数量一致,误差不得超过2%,每包重量以30~35kg为宜;
三、包装前苗根要沾泥浆(忌用过粘土壤),并在包内填放充分吸水的碎草或湿藓苔等;
四、包装方法一致,松紧适度,并在苗包上拴上标签,注明树种、株数和发送地点;
五、苗包堆放整齐,不要过高,堆上不得放置其他笨重物品,装卸时注意轻放;
六、长途待运苗应适当浇水;
七、有条件的可用塑料材料包装。
第十一节 土壤改良
第4.11.1条 为保持苗圃地力,改善土壤结构,避免病虫危害,育苗土地可进行适当轮作。如:不同树种轮作,树苗与豆类或绿肥作物轮作等。一些松类苗木具有菌根,可以连作。
第4.11.2条 为改良苗圃地的化学物理性质进行土壤改良时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用化学中和方法改良酸碱性土壤时,应注意用法,掌握用量;
二、用洗盐、洗碱方法时,要适时放水,灌水后充分翻耙;
三、掺用河沙、炉灰时应先过筛;
四、圃地水位过高时,应加强排水,降低水位;
五、不得用未经本地区试验证明有效的化学方法改良土壤。
第十二节 良种繁育
第4.12.1条 繁育良种是加速林业现代化的重要课题之一,必须有计划地进行引种驯化,建立和加强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
第4.12.2条 进行树木引种驯化时,必须经过试种。引种驯化成功的标准是:
一、能适应新环境的日照、温度和土壤性质等条件,并能旺盛生长;
二、不仅初期生长好,后期或第二代也不衰退,能保持其优良特性;
三、能抗御病虫害。
第4.12.3条 建立优良母树林应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一、应设在该树种造林的中心地区,交通方便,地势平缓,周围没有品质低劣的同一树种存在;
二、地形开阔,背风向阳,立地条件较好;
三、是该树种的优良林分,其中符合采种条件的优良母树在林分中不得小于20%,而且分布均匀;
四、伐除发育不良和感染病虫害的林木和非目的树种;
五、引进灌木控制杂草,采取改进地力措施,保证种、穗产量与质量;
六、树立标牌,专人看管,不得毁损或主伐;
七、建立技术档案,实行科学管理。
第4.12.4条 选择优良母树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长迅速,材质优良,树干通直,冠形良好;
二、树龄适中,生长旺盛,结实良好;
三、枝叶旺盛,枝下高较低;
四、经济树种,必须品质优良、产量丰富;
五、抗病虫危害,无机械损伤;
六、具备该树种的优良特性而又品质超群。
第4.12.5条 选择种子园园址时应考虑下列各点:
一、根据本局气候和土壤状况进行合理布局;
二、交通方便,不易遭人畜危害;
三、林地肥沃,地势开阔,地形平缓,阳光充足,不受风害;
四、园址周围500m范围内没有同一树种的林分;
五、具有营造速生的隔离林带和区划为采种区、试验区和优树收集区的立地条件。
第4.12.6条 结合林木普查,发现适应性强、抗病虫、干形通直、林质优良、速生丰产及品种特异林木时,应将树名、林龄、造林规格、树高、胸径、中央径、材积、形率及良种树木15m半径以内的树冠投影等调查清楚,进行登记,合于优树标准的,即初选为优树。经林业管理所复选合格后,定为优树,并建立标牌和栅栏妥为保护。
第4.12.7条 对优树、母树林、种子园等应责成专人进行科学的抚育管理。
第4.12.8条 在优树上采取种穗须经林场场长批准,并应注意保持优树的旺盛生长。供应路外单位,须经林业管理所所长批准。
第十三节 采 种
第4.13.1条 采集种子、穗材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事先进行物候观察,充分掌握母树开花、结实期的生长动态;
二、采集前由技术人员进行产量调查,并根据种子、穗材发育程度确定采集日期;
三、根据母树情况、果实种类,采用适宜的采集方法;
四、选择树冠中部向阳面的种子,并随时检查质量;
五、丰歉年不定的种子,在丰收年要大量采集,以供歉年使用;
六、采取种子、穗材不得损伤母树;
七、对品种优异的母树种子要单独存放;
八、所采的每批种子、穗材均须将产地、母树编号、纯度、等级、采集人等填入采种登记卡。
第4.13.2条 调制处理种穗,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果实种类特点,选用适宜的调制方法;
二、充分精选,剔除虫蛀、空粒及夹杂物;
三、选后及时干燥、分级;
四、选用无病虫、粗细一致、芽苞茁壮、富有生机的穗材;
五、调制后的种穗,凡不立即使用的应进行合理贮藏。
第4.13.3条 贮藏种穗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凡含水量低,秋收冬藏春播的种子,可用低温密封干藏法,贮藏室应保持5℃左右的低温条件;
二、栗、栎、胡桃、红松等含水量较高或休眠期长的种子,可用沙藏、低温层积贮藏等湿藏法,并做到防鼠、防病虫危害;
三、露天埋藏须层积均匀,深浅适度,覆土踏实,有通气孔,并做好防鼠工作。穗材应排列整齐,覆沙湿润适度;
四、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发现不正常现象,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4.13.4条 种穗运输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检验质量合格,并进行消毒后方得运出;
二、包装严密、牢固、整齐,并附有品名标签;
三、要采取妥善处理方法,防止种子受湿、发热、发霉,穗材要防止干枯和受热、受冻。
第4.13.5条 调拨种子穗材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两地的土质、气候相似,或已有栽培经验的;
二、贵重穗材应由专人随身携带;
三、调拨时附有种子检验证。
第4.13.6条 种子检验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量采集或收购的每批种子,应随机取样,将样品送种子检验站,取得检验证;
二、自采自用;随采随播的种子,可就地进行纯度和发芽率的简易检验。检验内容包括:真伪、纯度、重量、含水量及发芽率;
三、来源不明,未经检验的种子不得播种。
第4.13.7条 植物检疫是防治病虫害的法律措施,为了杜绝病虫害在地区间传播流行,必须对种子和苗木进行检疫。各铁路局参照所在省、市、自治区林业管理部门的规定,确定林木病虫害的检疫对象,划定区域和保护区。

第五章 安全作业
第一节 安全纪律
第5.1.1条 铁路林业各项作业除认真执行本规则外,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补充制定安全技术操作细则。
第5.1.2条 从事有关行车、人身安全的林务、机械动力、电力等工种,不经考试合格,不准单独工作。新工人(临时工)作业前,应由工长或领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并讲授好操作要领。
第5.1.3条 工作中严禁说笑打闹、抛掷工具及一切违反安全行动。
第5.1.4条 凡耳聋、色盲、精神不正常和有心脏病的不准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第5.1.5条 林务工长须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工长每天点名时,须布置安全注意事项,并检查工具及防护用品是否完好。
第5.1.6条 发生事故立即逐级上报,并由林场或林业管理所领导深入调查研究,座谈讨论,分析原因,追究责任,制定堵塞漏洞措施,克服不安全现象。
第二节 沿线作业
第5.2.1条 在沿线作业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两侧同时施工,应妥善组织施工队伍,并设专人防护,尽力避免跨越线路工作;
二、不得在道心行走、在轨道上坐卧休息、在邻线上和两线之间避车;
三、不得在道床上堆放苗木、草皮及工具材料;
四、通过桥梁、隧道必须首先确认无车。人员众多时,设专人防护了望;
五、在二十五度以上坡面作业时,应使用安全工具。上下方工作人员不得在同一垂直线上工作,坡顶及坡脚,不许行人通过或逗留;
六、使用平车运苗,必须按行车安全有关规定办理,设好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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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和美国科学院谅解备忘录

中国科学院 美国科学院


中国科学院和美国科学院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80年1月24日 生效日期1980年1月2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的精神,中国科学院和美国全国科学院认识到,双方学者在基础科学和应用基础科学领域富有实质性交流的发展符合两国的长远利益并有助于提高世界知识水平,为进一步促进合作,达成谅解如下:

 一、当双方有需要和可能时,为国际学术问题的讨论提供场所;

 二、两国学者在基础科学和应用基础科学方面开展适当的合作项目。组织这些项目的方式包括讲习班、专题座谈会、学术讨论会及工作组;

 三、共同讨论中美学者之间在基础科学和应用基础科学领域进行有效合作的长远计划;

 四、促进学术刊物、科学数据、材料和文献的交换,以利于两国科学家的工作;

 五、鼓励中美两国学者之间的直接交往。
  中国科学院在可能的范围内负责协调中方的参加单位,美国全国科学院(应理解为包括全国工程科学院和医学科学院在内)在可能的范围内负责协调美方的参加单位。双方在执行已同意的交流计划时,将涉及大学、研究机构、私人公司和其它官方或非官方机构。由双方科学院组织的活动,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技合作协定的目标,可作为两国政府间双边科学活动的配合,并将促进中美学者个人之间和机构之间的直接联系。
  作为一项总的原则,双方的交流计划将是对等的和互利的。按照一般惯例,派遣方将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将负担对方在本国的交通、食宿和急诊医疗费用。
  为达到这些目的,两院同意举行定期官员会议。

  中国科学院代表           美国全国科学院代表
    李 昌               汉 德 勒
   (签字)               (签字)

                         一九八0年一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07年本)》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07年本)》的通知

深发改〔2007〕1292号 (2007年7月31日)


  根据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我局对《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2005—2006年)》进行了修订,编制形成《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07年本)》,现予发布实施。

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
(2007年本)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实施《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十一五”总体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目标,在《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2005-2006年)》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本目录(以下简称《导向目录》)。
  第二条 《导向目录》的修订依据是,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以下简称《国家产业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十一五”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发展规划;国家、省和深圳市的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第三条 《导向目录》的政策取向是,实施产业强市战略和产业第一原则,发展以电子信息产业为主导、适度重型化制造业为重点、现代服务业为支撑的产业体系;推进资源节约和节能降耗,加快形成以循环经济为特征的经济发展新模式;实施产业、人口和布局的联动调整,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一体化发展。
  第四条 《导向目录》由国标代码、产业发展条目、约束性指标、特定区域和行业发展导向等部分组成。产业发展条目由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淘汰)类三类构成。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本目录。
  特定区域和行业发展导向是指在产业导向中,现有政策对某些区域和行业的特定规定、要求和指引。
  第五条 实施产业发展分类指导政策,促进鼓励类产业发展壮大和规模集聚,引导限制类产业升级改造和有序退出,坚决控制禁止(淘汰)类产业发展。
  第六条 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对产业链和产业群的提升具有先导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自主创新,需要采取政策措施加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和产品。
  政府对鼓励类产业和项目实行优先发展、扶持发展的政策。国家鼓励类的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国产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
  第七条 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利于资源节约和节能降耗,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布局等有关政策,不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恢复,低水平重复建设、生产能力明显过剩,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国内外市场拓展等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
  政府对限制类产业和项目采取引导存量、控制增量的政策。限制类产业禁止投资新建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对新建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对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加以改造升级。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对限制类产业依法加强管理,对违反规定新建项目或简单扩大再生产的,依法清理,并责令整改。
  第八条 禁止(淘汰)类包括制造业淘汰类和其他产业禁止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产品质量低于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最低标准等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
  属于禁止(淘汰)类的产业,禁止投资新建项目,现有生产能力在有关规定的淘汰期限内应当停产或关闭。对不按淘汰期限停产或关闭的项目,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清理,并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
  第九条 根据《“十一五”总体规划》确定的调控指标体系,按照全市万元GDP能耗、万元GDP水耗、劳动生产率等调控目标,分解确定国民经济行业的单位增加值电耗、水耗、投资强度、劳动生产率和资本密集度五项约束性指标的导向值。
  约束性指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74254-2002)的分类,以深圳市行业发展类型为基础,将约束性指标分解到各类行业中,通过国标代码与约束性指标相对应。
  第十条 约束性指标的适用范围为鼓励类、允许类的新建项目。其中,鼓励类产业项目按照相对应的约束性指标导向值进行调控;允许类产业项目的单位增加值电耗、水耗按鼓励类的0.9系数进行调控,投资强度、劳动生产率和资本密集度按鼓励类的1.1系数进行调控。
  鼓励类、允许类产业的现有项目达不到上述约束性指标导向值的,市有关部门可根据行业政策和实际情况,参照限制类产业办理。限制类产业现有生产能力的改造升级,应当达到本目录确定的允许类约束性指标的调控要求。
  第十一条 产业主体功能区执行适度从严的原则,在对应的约束性指标导向值的基础上,单位增加值电耗、水耗按鼓励类的0.8系数调控,投资强度、劳动生产率和资本密集度按鼓励类的1.2系数调控。产业主体功能区外的其他区域,按照相应约束性指标导向值进行调控。大鹏半岛、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以及其他另有规定的区域,从其规定。
  根据《“十一五”总体规划》,产业主体功能区包括以下区域:特区内现代服务业主体功能区;光明新区西部高新技术产业主体功能区;大工业区(出口加工区)和宝龙工业区东部先进制造业主体功能区;东部滨海地区生态休闲度假主体功能区。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调控、市场机制和行业协会的作用,根据各区域和行业的发展特点,在《导向目录》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行业准入规定,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确保《导向目录》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 《导向目录》是基于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而编制的导向性、指导性产业政策文件。制定和实施具体行业的发展政策,应当与《导向目录》的产业导向、约束性指标等主要内容相衔接。
  约束性指标导向值为目前全市行业水平的参照值,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依据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在本市市域内开展投资活动,应根据《导向目录》的约束性指标开展可行性研究,必要时进行新建项目的投资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但《国家产业目录》中的淘汰类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本市市域内国家淘汰类产业的内资、外资项目在国内和市内的区域经济、产业合作中,禁止易地转移。
  第十五条 《导向目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涉及工艺技术、质量标准、环保要求、控制性指标等行业准入条件的,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六条 《导向目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下次修订目录公布之日起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 《导向目录》所指的新建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第十八条 约束性指标释义:
  (一)增加值电耗:行业当年用电总额/行业当年增加值(单位:千瓦时/万元);
  (二)增加值水耗:行业当年用水额/行业当年增加值(单位:立方米/万元);
  (三)投资强度:行业固定资产额/行业用地面积(单位:亿元/平方公里);
  (四)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单位:万元/人);
  (五)资本密集度:固定资产投资/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单位:万元/人)。



一、循环经济。单位增加值电耗、水耗、投资强度、劳动生产率和资本密集度依照对应行业的导向值进行调控
序号/
国标代码 鼓励类 序号 限制类和禁止(淘汰)类 特定区域和行业发展导向
A1
A101/36
A102/36
A103/46
A104/46
A105/46
A106/46
A107/36
A108/46
A109/36
A110/39
 
A111/36
A112/36
A113/36
A114/36
A2
A201/39
A202/39
A203/36

A204/39
A205/39
A206/36
A207/36
A208/36
A209/36
A210/39
A211/44
A212/36 节水及非传统水利用
节水技术开发与应用
空调冷凝水回收技术
污水生物处理与循环利用技术
中水开发利用
分质供水技术及工程
雨水、微咸水、劣质水、海水的开发利用
重复用水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与使用
高效输配水及节水灌溉技术及设备
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设备制造
冲洗用水量每次6升及以下的坐便器,节水型小便、蹲便器及节水控制设备开发生产
节水水龙头等节水产品
透水铺地面层,透水铺地材料和技术
植物滴灌系统、本地耐旱植物
智能与自洁玻璃、外墙饰面材料
节能及可再生能源
变频电机、稀土永磁电机等高效节能机电产品
新型节能环保家用电器和关键零部件生产及技术开发
新型节能照明产品、生产技术开发和配套材料、设备技术开发
节能型电力变压器
节能实验检测技术
自然通风技术研究和应用
低辐射玻璃生产及技术开发
建筑玻璃热反射膜技术开发
光导管自然采光开发和应用
路灯、灯光夜景的自动监控及节能
绿色再生能源
生物质能的开发和利用
001

002
003

004

005
006
007
008
009
010
011

012




001
002
003
004

005
006
007
008 限制类:
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冷藏箱、冷冻箱、洗衣机、空调器项目
自来水喷淋式洗车
生产速度低于1500只/时的单螺旋灯丝白炽灯生产线
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线
糊式锌锰电池、镍镉电池项目
开口式普通铅酸蓄电池项目
电石生产装置
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
含铬质耐火材料生产线
低档纸及纸板生产项目
用地面积超过5公顷的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项目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其他17项轻工项目

 
禁止(淘汰)类:
新建高尔夫球场
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一次性木质餐具
烟花、爆竹、打火机、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项目
进口废物加工利用项目
直排式燃气热水器
非环保的开启式干洗机
氯氟化合物干洗剂 ●在大鹏半岛、盐田港及西部港区开展海水冷却、海水淡化、海水冲厕项目示范,开展研究海水综合利用项目 
●推广使用“循环洗车机”,鼓励利用污水回用进行机动车清洗 
●促进利用污水回用、中水、雨水作景观绿化用水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力推进节能减排。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增长,大力发展低耗能产业,着重降低工业、建筑、交通、政府机构和公用设施四大领域的单位能耗
●新建和建设中的产业集聚基地和开发区,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整体规划或者调整规划
●已建成的开发区、工业区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功能改造
●鼓励企业引入合同能源管理(EMC)节能新机制,推动和鼓励大型公共建筑物的节能改造
●推进提高建筑新型墙材使用率、散装水泥使用率、预拌砼使用率、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使用率 


A213/44
A214/36
 
A215/42
A216/37
A217/26
A218/36
A219/36
A220/39
 
A221/39
A222/39
A223/39
A224/44
A225/44
A3
A301/37

A302/31
 
A303/31
 
A304/39
A305/36
A306/36
A307/36
A308/75
 
A309/31
A310/31
A311/31
A312/36
A313/36
A314/36 地下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蓄能技术开发与应用(包括冰蓄能、蓄能电站、空调废热回收、液化天然气废冷回收、电厂废热回收等)
洁净煤技术产品的开发应用
汽车尾气检测、节能净化装置
车用燃油清净剂
新型计算机节电电源、不间断开关电源(USPS)
智能型节电开关
高性能绿色电池(无汞碱锰电池、动力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等)
汽车动力电池及材料
太阳能转换材料晶硅薄膜和新型太阳能电池
燃料电池及大型储能电容器
核发电
风能、地热、太阳能、海洋能开发
节材及环保材料
汽车玻璃(LOW-E玻璃、SOLAR-E太阳能热反射环保夹层玻璃)
新型节能环保复合门窗、墙体材料、绝热隔音材料、防水材料和建筑密封材料、建筑涂料开发生产
优质浮法玻璃生产技术、装备和节能、安全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开发
自蓄光材料
低噪声建筑施工机具开发与制造
住宅高性能外围护结构材料与部件制造
智能建筑产品与设备的生产与集成技术研究
机械、服装、钟表、家具、印刷包装和黄金珠宝等优势传统产业清洁生产技术
建筑外遮阳技术与装置
C80以上高强度混凝土、高强度轻骨料混凝土的研究与应用
预拌干粉砂浆
用清洁生产技术建设和改造无机化工生产装置
陶瓷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
高性能钢筋建筑应用 009

010

011

012

013 普通双层玻璃塑料门窗及单腔结构型的塑料门窗
汞电池(氧化汞原电池及电池组、锌汞电池)
非法改装车辆和已到报废期限的车辆
销售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使用落后工艺、技术、设备,超量排放污染物的制革、电镀、印染、线路板、表面处理等项目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编制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用材、节约用地等资源节约和循环使用情况评估报告 
●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价格政策、财税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绿色消费,进一步完善循环经济统计与核算制度,开展“绿色GDP”核算试点工作 
●加快电子、能源、建筑等重点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修订调整,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的标准体系,推进循环经济示范小区建设,创建“国家生态示范园区”
●加快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力争把深圳市高新区建设成为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
●市高新区的入驻项目应当符合其产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市高新区以发展高附加值、高成长性、高技术含量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总部及高端研发中心为主,禁止生产加工类企业以及企业的生产部分进入市高新区;进入市高新区的企业(项目),原则上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


A4
A401/47
A402/47
A403/76
A404/76
A405/76
A406/81
A407/80
A408/76
A409/47
A410/47
A411/47
A412/72
A413/72
A414/72
A5
A501/44
A502/43
A503/43
A504/44
A505/44
A506/80

A507/80
A508/80
A509/43
A510/36
A511/36
A512/36
A513/36
A514/36
  节地及空间利用
节能省地型建筑开发
高层建筑与空间结构技术开发
基础空间信息数据及关键技术开发
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应用技术
主干道路上部空间开发应用技术
园林绿化及生态小区建设
生态系统关键技术开发
结合屋顶绿化、小区绿化和架空层绿化的都市农业
先进适用的建筑成套技术、产品和住宅部品研发和推广
立体停车场
绿色酒店等绿色建筑的开发
国家住宅示范工程
城中村、旧住宅区改造和旧工业区功能置换
经济适用住房
资源综合利用
垃圾及污泥焚烧发电、供热、制冷
垃圾填埋气体回收利用
废旧电器、塑料、废旧橡胶回收利用设备制造
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开发与应用
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综合处理
放射性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技术及设备开发、制造
“三废”治理及综合利用
烟气脱硫工艺及成套设备
大型高效除尘器
水处理药剂生产与应用工艺及设备
噪音、固体废弃物处理工艺及设备
污水处理工程工艺技术及成套设备
废弃物循环再生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废弃物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工程及工艺技术和成套设备
 
 
 
 
   
 
 
 
 
 
 
 
 
 
 
 
 
 
 
 
  ●高起点建设市高新区、留仙洞园区、大学园区(大学城、深圳大学、深职院)、石岩园区、沙井松岗园区、光明园区、龙(华)观(澜)坂(田)园区、宝龙碧岭园区、大工业区(出口加工区)、坝光园区等十个产业园区,以市高新区为核心区,其他规模化园区为组团产业区,形成定位明确、分工协作、互补配套的规模化园区经济
●全市建设四个产业主体功能区:一是以特区内为主体的现代服务业主体功能区,二是以光明产业园区为主体的西部高新技术产业主体功能区,三是以大工业区(出口加工区)和宝龙工业区为主体的东部先进制造业主体功能区,四是以东部滨海地区为主体的生态休闲度假主体功能区
●建设笋岗清水河商贸物流园、盐田港区保税物流园、前海湾现代物流园、空港保税物流园、平湖现代物流园、龙华现代物流园等六大商贸物流园,探索多元合作的物流园区开发管理模式 



二、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①增加值水耗≤4立方米/万元;②投资强度≥44亿元/平方公里;③全员劳动生产率≥15万元/人;④资本密集度≥6万元/人
序号/
国标代码 鼓励类 序号 限制类和禁止
(淘汰)类 特定区域和行业发展导向
B001/40
B002/40
B003/40
 
B004/40
B005/40
B006/40
B007/40
B008/40
B009/40
B010/40
B011/40
B012/40
B013/40
B014/40
B015/40
B016/40
B017/40
B018/40
B019/40
B020/40
B021/40
B022/40
B023/40
B024/40
 
  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及终端设备
数字交叉连接设备
数字移动通信产业[二代以上移动通信系统设备及终端产业(须国家批准)、移动通信专用芯片等关键配套件]
高性能综合业务交换设备
卫星及航天技术应用
卫星通信系统及地球站设备
卫星导航系统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622兆比/秒及以上数字微波同步系列传输设备
同温层通信系统关键技术及设备
10千兆比/秒及以上光同步系列传输设备
915-917兆赫兹频段内的无中心多信道选址移动通信系统设备
无线射频识别系统及设备(RFID)
超宽带(UWB)无线通信设备
农村无线数字通信设备
光纤预制棒、单模光纤及连接器件
光纤到户关键部件及设备
全光交换机设备和大容量全光网络(OXC、OADM)设备及关键部件
异步转移模式(ATM)及IP数据通讯系统设备
个人数字助理(PDA)产品
多普勒雷达技术及设备
射频技术及设备
平板显示器件背光源、偏光片、滤光片制造
数字微镜器件(DMD)
新型显示器件[液晶显示器件(TFT-LCD和STN-LCD)、等离子显示器件(PDP)、场致射显示发光器件(FED)、真空荧光显示器件(VFD)、硅上液晶微型显示器(LCOS)及有机电致发光器件(OLED)]及其驱动模块
013




014


015

016




限制类:
经营生产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天线、高频头、解码器、接收机等)
激光视盘机生产线(VCD系列整机产品)
模拟CRT黑白及彩色电视机项目
单、双面印刷电路板
 
 
 
 
 
 
 
 
 
 
 
 
●建设深圳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国家软件出口基地、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深圳产业化基地、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和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产业化基地等六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
●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优势产业群,强化高新技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增强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数字视听、通信设备、微电子及基础元器件、软件、机电一体化、机械设备及仪器仪表、医疗器械等优势产业的区域集群效应
●依托光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龙岗大工业区,调整整合公明、沙井、石岩、观澜、沙坣-碧岭、宝龙、新生-高桥、金沙-沙田等工业区,形成以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为支柱的产业发展带规模效应;规划改造和建设一批适合于优势传统产业和企业发展的特色工业园区



B025/40
B026/40
B027/40
B028/40
B029/40
B030/40
B031/40
B032/40
B033/40
 

B034/40
B035/40
 
B036/40
B037/40
B038/40
B039/40
B040/40
B041/40
B042/40
B043/40
B044/40
B045/40
B046/40
B047/40
B048/40
B049/40
B050/40
 
  线宽0.25微米及以下超大规模集成电路
集成电路新技术及设备
集成电路抛光片、掩膜板制造
集成电路测试封装
大规模集成电路装备制造
电子纸(电泳影像显示技术EPID)
氮化镓、砷化镓等Ⅲ、Ⅴ族化合物半导体器件
锗硅半导体器件
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频率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新型机电元件、高密度印刷电路板和柔性电路板等)制造
LED和LD封装、LED照明器具
光通信器件(光组件、光模块、光无源器件、光交换器件、光子集成器件等);光存储器件
大功率激光器
新型微机电组件
新型继电器
电子计算机用光传输与光电集成器件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及高性能微机、工作站、服务器设备制造
机械产品开发、生产用计算机软硬技术及设备
高速路由器、网络交换机、集线器、网关、网卡等网络设备
智能网络及软交换产品
有线及无线用户接入网系统设备(光接入网、ADSL接入网等)
激光打印机
硬盘、磁头和驱动器
银行、证券、财务专用机,自动票据机,IC卡读写机(ATM机或POS机)
网络安全产品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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