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关于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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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关于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的复函

民政部


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关于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的复函
民政部

复函
冶金工业部劳资司:
你部冶金地质会战指挥部探矿技术研究所劳动工资科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给国家劳动总局的函转我局。关于该所干部王达、李金祥二同志参加革命工作年限问题,按规定,高等学校毕业后考取研究生,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研究班毕业后分配
工作报到之日起计算。



198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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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 保障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 保障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的通知

建市[2009]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积极应对国际经济环境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大力推进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为保障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服务

  (一)统一思想,认真落实。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等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国家发展的长远大计。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强服务、依法监管、创新机制、促进发展”的原则,增强服务意识,认真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不断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方式,努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为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提供有力保障和高效服务,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积极协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合理安排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境评价、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审批工作,建立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快速审批通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简化手续、缩短时限,确保工程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三)加强指导服务,改进管理方式。各地要采取有效方式做好相关项目的对口咨询、靠前服务和跟踪指导,完善信息化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加强对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咨询和指导服务;简化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的环节;合理缩短中小型项目的招标时限;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全过程项目管理等招标模式;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推行网上招标备案、投标报名、电子标书及计算机辅助评标等信息化服务手段,提高招标效率,加快工程建设进度。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认真落实建筑业税收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建筑行业的总体税赋和实际盈利水平,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合理核定征收范围和标准,解决建筑业企业重复纳税问题,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

  二、依法监管,保障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

  (五)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进一步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工程建设前期各项手续合法有效,严格履行项目报建、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委托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工程技术档案移交等法定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费用。各地要切实防止借口加快建设、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的发生。

  (六)严格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建设工程企业必须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建设活动,严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注册执业人员要强化法律责任。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建立注册执业执法检查制度,对不满足资质标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以及出租、出借、重复注册、不履行执业责任等行为的企业和执业人员,要及时依法撤销或吊销其资质、资格,清出建筑市场。

  (七)遏制虚假招标和串通招投标行为。各地要加强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治理,整治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招标人或投标人操纵招标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抓住典型案例严肃处理;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建立培训、考核、评价制度,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健全评标专家退出机制;建立市场价格指数发布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中标合同价格和工程结算价格跟踪管理,坚决制止不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做法。

  (八)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各地要加强对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以及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等合同的履约管理,对合同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要及时指出和纠正;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将合同履约监管与质量安全监督相结合,重点查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工程、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对合同重大变更的备案管理,及时掌握合同履约情况,减少合同争议的发生。

  (九)严格工程监理制度。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监理单位要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合同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实施监理,按照规定监理程序开展监理工作,保证工程项目监理人员专业配套、人员到位,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十)严格建筑节能监管。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建筑节能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工建设、组织竣工验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成后应进行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凡达不到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十一)加强施工现场监管。各地要尽快建立工程项目数据库,与企业资质、执业人员数据库形成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市场与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的及时联通,实施全过程、全方位闭合管理,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严肃查处中标企业不履行合同及投标承诺,随意变更施工现场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负责制,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由其分包工程的工程款拨付、分包单位劳务用工、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方面负总责。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必须依法分包工程,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协调、督促专业承包单位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保证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否则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十二)进一步规范工程款支付行为。各地要严格施工许可环节审批,防止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项目开工建设;要结合施工合同履约监管,建立对建设资金、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机制,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规范工程款结算行为,加快建立由相关政府部门推动,仲裁机构和法院等部门联动的快速裁决机制,及时解决合同争议问题。逐步建立农民工身份识别、劳动技能培训、从业记录、工资发放等信息的管理制度,为规范劳务用工、解决劳务纠纷提供有效的依据和手段;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严肃查处违法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

  三、创新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十三)建立健全信用机制。各地要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收集有关企业、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合同履约等市场行为信息和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相关信用信息,建立全面、动态的信用档案;健全信用信息发布、查询制度,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守法诚信以及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名单,引导市场主体选择诚信的合作者,构建依法守信的市场信用环境。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各地除按时在省级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外,还应在公布之日起7日内,按规定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公布。

  (十四)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各地要加大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工作力度,积极培育工程担保市场,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资信管理,健全担保机构备案、保函保管等制度,有效防止虚假担保等问题;要将工程担保与信用机制相结合,实施信用差别化管理,提高违法违规企业的工程担保额度,加大其违约失信成本,充分发挥经济手段调节、规范市场的作用。

  (十五)加快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各地要结合当前经济形势,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统筹规划本地区建筑业发展,指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要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等组织实施方式,促进企业调整经营结构;支持大企业做大做强、中小企业做精做专,形成大中小企业、综合型与专业型企业互相依存、协调发展的产业结构,适应国家投资体制和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要求。

  (十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各行业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改进工作方式,深入开展调查和相关政策研究,反映行业诉求,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要建立自律约束机制,完善行业管理,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坚持服务理念,积极组织开展有关学习、交流、咨询、培训等活动,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素质,促进对外交流,推动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一月六日


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政府令第26号



现发布《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冯士亮


一九九七年九月九日


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价格调控体系,增强政府调控物价的经济实力,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各盟市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用于稳定“菜篮子”价格,稳定重大节日价格,平抑灾区价格或其他突发性涨价,扶持副食品生产和经营等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建立价格调节基金,要按照“法规健全,组织落实,使用高效和监审严格”的要求,兼顾价格调控的需要和企业与社会的承受能力的原则。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来源,除政府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核定一定数量外,主要采取社会多方面征集的办法。
(一)在本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集;
(二)旅店业按每床每天1元征集;
(三)国家、自治区及呼市管理的商品和收费标准上调时,按提价后一年内增加收入额的3%征集;
(四)行政事业性、经营性、服务收费单位,年收入10万元以下的,按1%征集;10万元一50万元按2%征集;50万元以上的,按3%征集;
(五)在本辖区内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中,外埠企业按其施工预算总额的2‰征集,本市企业按其施工预算总额的1‰征集。
第五条 民政部门和残疾人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免征价格调节基金。亏损企业或确有困难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予以缓征或减免。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
(一)因季节性变化或自然灾害的影响,主要副食品的上市量减少,引起价格大幅度上升,为稳定物价进行的补贴;
(二)重大节日安排市场供应,为平抑市场物价进行的价格补贴; .
(三)由于突发性原因,引起价格暴涨暴跌,需要进行的临时性价格补贴;
(四)建立主要副食品储备制度的资金,利用保护价收购农副产品的资金;
(五)用于扶持“菜篮子”工程建设的资金;
(六)政府安排的与市场物价有关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市政府成立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物价的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物价局、财政局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 在市物价局。
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统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减免、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按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由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专户储存,使用财政局监制的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专用收据。专款专用,年终节余,滚动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对违反规定的截留、隐瞒和挪用调节基金的,将作为违纪行为予以查处。
第九条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须由需用单位提出申请,由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第十条 领取和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必须承担平抑市场物价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对违反规定套取基金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