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供港生食肉及制品的检验出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供港生食肉及制品的检验出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检检函〔1997〕181号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
各直属商检局:
香港卫生署致函国家局请求对供港生食肉类及其制品按其即食肉类及其制成品微生物含量标准检验,并在卫生证书中加注“适宜供人生食”的附加说明。
为保证供港生食肉类及其制品符合香港卫生署的要求,现将香港卫生署即食肉类及其制成品微生物含量标准随文下达,请各局严格按此标准对供港生食肉类及其制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出口,并在原卫生证书上加注“该批货物适宜供人生食”字样。
附件:香港卫生署《即食肉类及其制成品微生物含量标准指引》
附件:
香港卫生署《即食肉类及其制成品微生物含量标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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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别 │甲满意 │乙可接受│丙不满意│ 丁 ┃
┃ │ │ │ │不可接受┃
┃ │ │ │ │存在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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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性细菌 │ │ │ │ ┃
┃(a)细菌总含量 │ │ │ │ ┃
┃ 1.汉堡牛肉 ┐ │ │ │ │ ┃
┃ 肉串 │ │ │ │ │ ┃
┃ 肉馅卷 │一般煮熟后立│<10的4 │10的4次 │≥10的5 │不适用 ┃
┃ 香肠卷 │即售卖的肉类│次方 │方-<10 │次方 │ ┃
┃ 炸鸡蛋 │,包括点心等│ │的5次方 │ │ ┃
┃ 油煎肉丸 │ │ │ │ │ ┃
┃ 全鸡 │ │ │ │ │ ┃
┃ 香肠 │ │ │ │ │ ┃
┃ 薯蓉碎肉批│ │ │ │ │ ┃
┃ 肉饼 ┘ │ │ │ │ ┃
┃ 2.鹅肝饼 ┐一般煮熟后仍需│<10的5 │10的5次 │≥10的6 │不适用 ┃
┃ 切片肉 ┘处理或储藏才售│次方 │方-<10 │次方 │ ┃
┃ 卖的肉类,包括│ │的6次方 │ │ ┃
┃ 烧味、卤味、猪│ │ │ │ ┃
┃ 肉干、牛肉干 │ │ │ │ ┃
┃ 3.腌肉 ┐ │ │ │ │ ┃
┃ 切片肉类 │一般冻肉或冷│<10的6 │10的6次 │≥10的7 │不适用 ┃
┃ (火腿或 │盘,生或半熟│次方 │方-<10 │次方 │ ┃
┃ 利) │肉类 │ │的7次方 │ │ ┃
┃ 肠肚杂碎 ┘ │ │ │ │ ┃
┃ 4.意大利肠 ┐一般经过烟或├────┴────┴────┴────┨
┃ 烟肉 ┘发酵制的肉类│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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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埃希氏大肠杆菌(总数) │<20 │20-<100 │100-<10 │≥10的4 ┃
┃ │ │ │的4次方 │次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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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病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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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金黄色葡萄菌 │<20 │20-<100 │100-<10 │≥10的4 ┃
┃ │ │ │的4次方 │次方 ┃
┃(b)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 │- │检出 ┃
┃ │(在25克)│ │ │(在25克)┃
┃ │ │ │ │ ┃
┃(c)副溶血性弧菌@ │不得检出│<200 │200-<10 │≥10的3 ┃
┃ │(在25克)│ │的3次方 │次方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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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菌含量:以每克食物样本计算
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意见的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意见的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环境保护局“三定”方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90〕65号)等有关文件明确由国家环保局负责
向国务院提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为了切实保障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质量,建设和管理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促进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发展,现就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申报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组织专家对拟建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进行认真论证,并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向国务院报送《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及有关论证材料,同时抄送国家环保局。国务院将
《申报书》批转国家环保局提出审批建议。如拟建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需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方可报送《申报书》。《申报书》的内容及填报要求,由国家环保局另文规定。
二、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程序
由国家环保局聘请各方面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并经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同意后,组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保局,负责初审各地区和各部门的申报材料(含《申报书》和有关论
证材料)。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申报材料不完备或填报内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评审委员会对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以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含委员委托的代表或书面评审意见)同意后,由国
家环保局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审批,评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评审会议。
三、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复评
评审委员会认为不宜作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应说明理由,并由国家环保局负责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自接到通知起半年内,可向国家环保局提出复评申请。国家环保局自接到复评申请后,应在一年内组织复评。复评程序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程序相同。
经复评未获通过的,除非发现确有特殊价值的保护对象,一般不得再次申报或申请复评。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199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