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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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事厅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智力合理流动,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加速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兼职,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改变行政隶属关系和工作岗位,在本职工作外或经批准占用部分本职工作时间从事有酬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兼职活动包括:
(一)讲学、著作、编辑、翻译、设计、咨询、课题研究等;
(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经营等;
(三)城乡集体企事业和民办科研实体及社会公益事业的领办、联办、租赁、承包等;
(四)国家规定的其它科技、管理活动。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属于事业单位的,可从事第三条规定的全部兼职活动;属党政机关的,可从事第三条 (一)项规定的兼职活动。
第五条 兼职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及生产力的发展;
(二)必须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保护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
(四)不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五)量力而行,对所兼工作负责。
第六条 按是否占用本职工作时间及是否占用本单位物质、技术、资料,兼职分为:
(一)不占用本职工作时间 (含非坐班制不减少工作任务,下同)及不占用本单位任何物质、技术、资料的纯业余兼职;
(二)仅占用部分本职工作时间 (含非坐班制减少部分工作任务,下同),或仅占用本单位部分物质、技术、资料的兼职;
(三)既占用部分本职工作时间,又占用本单位部分物质、技术、资料的兼职。
第七条 兼职按下列方式联系:需要兼职人员的单位和要求兼职的人员,可通过本单位或人才交流机构介绍,也可相互之间直接联系。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要求兼职的,应经所在单位同意;
(一)担任国家、省、市 (地、州)重点建设、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的;
(二)中小学教师进行兼职活动的;
(三)除不可抗拒原因外,不完成本职工作或不承担本单位分配的其他应该完成的任务的;
(四)进行技术承包、技术经营和承包、领办、租赁城乡集体企事业的;
(五)兼职担任行政职务、技术职务、常年技术 (经济)顾问的;
(六)需占用本职工作时间或减少本职工作任务的;
(七)需使用本单位物质、技术、资料的;
(八)需利用单位名义进行兼职活动的。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犯有严重错误正接受组织审查或尚在察看期间的,与兼职单位存在着直接领导、监督、审计、财务等关系的,病、事假期间的,不应同意兼职。
纯业余兼职不具有上列两款所列情况的,不需审批,由本人自行决定是否兼职。其他不具有上列两款所列情况要求兼职的,所在单位应当批准。
第九条 申请兼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书面申请。其内容包括理由、方式、服务对象、拟兼工作等。
(二)所在单位在接到个人申请后十天之内,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批,决定是否同意兼职。
(三)须签订或自愿签订合同书的,由本单位或兼职单位与兼职人员签订《兼职合同书》。
第十条 兼职活动属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四)至 (八)项情况之一的,须在签订《兼职合同书》后进行。其它兼职活动,是否签订《兼职合同书》由兼职人员自行决定。
第十一条《兼职合同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兼职的具体内容、范围;
(二)履行兼职的地点、方式、期限;
(三)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兼职收入的分配和兼职技术成果归属、分享;
(五)违约责任和争议仲裁;
(六)其他应明确事项。
第十二条 兼职各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予以规定。兼职合同的内容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兼职合同书》一经各方签字即生效,各方须严格遵守。
第十三条 兼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转让、使用个人职务技术成果和经本单位同意后转让、使用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
(二)有按协议规定分享或独享兼职技术成果的成果的权利;
(三)有获得兼职报酬的权利;
(四)兼职期间因工发生伤亡事故,本人及家属享受有关待遇的权利。
兼职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有认真履行合同或有关协议及兼职工作中各项责任的义务;
(二)有维护本单位和兼职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义务;
(三)有向本单位汇报兼职活动情况的义务。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所在单位,对兼职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对个人“兼职申请”进行审批和组织介绍兼职;
(二)按规定对兼职收入确定个人与单位的分配比例;
(三)有权按规定,中止须签而未签《兼职合同书》又严重损害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兼职行为;
(四)有权确定本单位技术成果的转让、使用方式及其获取相应收入。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兼职,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持和鼓励本单位个人的、联名的兼职;
(二)按规定做好兼职申请的审批,和经批准的兼职实施管理;
(三)为兼职人员创造良好条件,确保兼职活动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兼职中涉及技术成果使用、转让的,应由本单位对该技术成果的所有权进行鉴定后,再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属单位已申请专利的,已申报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已转让或准备转让的,总体研究中取得阶段性的科技成果,由本单位确定其是否使用、转让;
(二)属个人非技术职务成果的,本人可确定是否转让、使用。
第十六条 兼职总收入在按标准和扣除物化成本后,由兼职人员与本单位按下列原则协商分配:
(一)纯业余兼职的,全部归个人;
(二)仅占部分工作时间或只占用本单位部分物质、技术、资料兼职的,个人所得应不低于40%;
(三)占用部分工作时间和单位物质、技术资料兼职的,个人所得部分应不低于30%。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兼职活动中,因公发生伤亡事故,其医疗、安葬、抚恤、困难补助等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由兼职单位承担;已签《兼职合同书》的,按合同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经本单位同意兼职的兼职人员,在完成任务后,兼职单位对其兼职活动作出书面鉴定,送本单位作为提职、提薪和聘评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对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并在兼职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对全面完成国家计划,并积极支持和组织兼职活动,推动横向科技与经济联合,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应给予奖励。有特殊贡献的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重奖。
兼职科技成果,符合国家奖励标准的,由本单位或兼职单位申报相应的科技成果奖。
第二十条 个人与单位因兼职发生争议时,双方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向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第二十一条 应经本单位审批而未经同意的兼职活动被中止后造成的损失,由兼职单位与兼职者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兼职人员有违纪行为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分别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对单位或直接责任者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正当、合理兼职,打击迫害兼职人员的;
(二)侵害其他单位或个人技术经济权益,严重影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本职工作或兼职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省上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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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8〕29号

印发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范围内需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照本办法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三条 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备案申请材料中应包含项目的节能情况材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有关节能评估单位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能源耗费情况以及采取的节能管理措施情况进行专业论证和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申请报告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的合理用能情况和节能管理措施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 节能评估和审查要遵循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结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工作,依据国家和省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

  第六条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各级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七条 节能评估由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投资主管部门指定的节能评估单位负责。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节能评估单位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应统一设置专门的节能分析篇(章),分析项目能源消耗情况并提出节能措施。对未按规定编制节能分析篇(章)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 节能分析篇(章)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所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遵循的节能设计规范;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四)项目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建筑、设备、工艺合理用能分析;

  (五)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能耗指标分析;

  (六)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

  (七)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采取的节能措施;

  (八)项目节能效果分析;

  (九)工业项目还应对生产的用能产品的能源单耗水平作出说明。

  第十条 节能评估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必须具备的内容。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不需评估的项目,原则上可不进行节能评估,但生产过程中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应进行节能专项评估。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应根据节能评估意见对项目节能分析篇(章)进行审查,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审批、核准项目,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强制性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第十三条 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篇(章)的咨询机构和人员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节能评估和审查信息共享机制,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节能评估和审查相关情况通报给同级节能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措施和节能方案的监督检查;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实施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已批复节能措施和节能方案的建设和生产行为,对未按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工和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同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节能评估机构和节能评估人员在节能评估工作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限定3年内不得参与节能评估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节能措施和节能方案作为项目验收的必备内容,没有按照节能措施和节能方案建设的项目不能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中应包括项目节能情况评价的内容。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遵循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创新管理、改善服务的原则,节能评估和审查要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相结合,不得设立新的审批环节及收费项目,不得延长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时间。

  第十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试行)》的通知

株政发〔200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六日

  

株洲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抓好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工作,改善农贸市场经营与购物环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场所。

  第三条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具体形式包括新建、提质改造。

  第四条新建改造农贸市场招牌使用统一的材质、字体和色彩。

  第二章市场规划及建设标准

  第五条选址要求。农贸市场选址必须符合规划部门制定的布局规划和《株洲市城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2005-2020)》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与城市开发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原则上每个社区一个农贸市场,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凡以规划确定的农贸市场用地和设施,以及建成使用的农贸市场,未经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

  第六条建筑要求。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不宜建在地下层。新建市场经营面积应不小于500m2。农贸市场布局结构比例宜为:摊位面积55%、通道面积35%、辅助面积10%。市场内净高宜不低于4.0m,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0m,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0m,出入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的宽度不小于4m。

  第七条场内布局要求。农贸市场经营布局按商品种类分区,鲜、活、生、熟、干、湿商品严格分开。经营鲜活禽畜、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间距不少于5m;熟食、卤腊经营档不得与经营鲜活禽畜、水产的区域相邻或相对;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活禽专柜、卫生间、垃圾房的间距应大于10m;活禽档、水产档、海鲜档靠墙集中设置。

  第八条给排水设施要求。场内配备合理的供水系统,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供水点。柜台内设置带滤网地漏,下水通过暗沟排放。主下水道排水管应设置管径大于400mm的pvc管。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内排放污水要设置初级隔渣过滤设施,污水排放采用三级过滤处理设施。

  第九条通风要求。市场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市场排放废气应采用管道式二级排风系统,废气经下水道水池过滤排放。通风不畅的市场,应安装与面积相适应的抽送风机设施。

  第十条照明和用电设施要求。市场内用电管线采用暗敷,或采用桥架敷设,电线必须穿管敷设。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并设漏电防护装置。设置专用配电间,电表集中管理。市场内普照灯光度应达到100LX,柜台摊位辅助灯光度达到150LX,主通道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每个摊位应根据经营需要设置带地线低压电源插座,水产摊位应安装防水电源开关、插座。

  第十一条市场地面及墙身要求。市场为浅色水磨石防滑地面,色调统一,并向排水沟倾斜,坡度为1-3%。市场内墙身和立柱四周贴墙砖,宜铺设至顶,高度不低于1.8m。

  第十二条消防等安全设施要求。市场要按消防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场内经营设施标准

  第十三条摊档台建设总体要求。市场内摊档台设置要整齐划一,台面用不锈钢或面砖制作,柜台前沿高750mm,后沿高850mm,柜台外沿挡水应用5mm厚拉丝不锈钢制作,高度为100mm,内挡水应用10mm厚有机玻璃制作,高度为150mm。柜台外立面贴墙面砖。柜台经营摊位结合部应留出设置电子秤及悬挂证照、号牌和安装辅助光源的不锈钢支架位置,支架顶端离柜台面1.8m。

  第十四条鲜肉类柜台要求。鲜肉类销售设置统一的冷藏柜,砧板等专用器具。肉品柜每柜台面面积不少于1.4m2,柜台高度为850mm,柜台面宽度为700mm,应设置不锈钢制挂架,挂架离柜台面高1.2m,柜台面应用穿孔不锈钢制作。

  第十五条水产、冰鲜柜台要求。水产、冰鲜柜每柜面积不少于5m2,必须设置固定操作台,配置排污槽、污物桶。冰鲜柜要求配有冷柜保鲜。水产类销售柜台外立面地台高300mm,外柜玻璃400mm,内柜玻璃300mm,池内按经营需要用玻璃设置活动隔板,台面应用穿孔不锈钢制作,柜台应设置砧板。

  第十六条活禽类区建设要求。按照存放、宰杀、销售三分离的原则,用玻璃与其他商品区隔离设置。采用管道式排风,同时设置符合流量要求的排风系统,并视外部环境需要,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下水道水池过滤的方式排放废气。存放活体禽类使用不锈钢笼,笼底应设置接载禽类粪便的设施,配备给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以及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七条熟食及半成品柜要求。应配有防尘、防蝇、防鼠、防蟑螂设施;有专用带滑门的玻璃或有机玻璃柜,配置加热或冷藏设施,不得露空售卖;进行熟食分切应设置专间。熟食间设有更衣室、洗手、消毒设备,用脚踏式或自动感应式水龙头。

  第十八条豆制品柜要求。豆制品销售应设置冷藏设备,应在25℃以下陈列销售,分类陈列,未销售完的豆制品应放入冷柜贮藏。

  第十九条粮油、干货、调味品柜要求。应设置独立卷门面,面积不少于5m2,安装转闸门,设置统一台面、货架,商品堆放高于地面10mm。

  第二十条自产自销区要求。市场要划定一定区域,设置独立的自产自销区。

  第四章场内附属设施标准

  第二十一条市场设有管理办公室。按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并悬挂在办公室内,市场建立健全治安、消防、卫生制度并在办公室内公示,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经过培训上岗,有条件的市场实行统一着装并佩带标志。办公室设置开水供应处和公平秤、服务、问询、投诉处,配备专职人员。有条件的市场设置顾客休息场所和电视监控系统。

  第二十二条检测设施要求。市场设置面积不小于6m2的食品安全检测室,检测室设置采用密闭和透明材料建造,操作规程悬挂在检测室内,检测结果要进行公示,检测室门口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三条宣传和导购设施要求。市场设置宣传、告示、商品区域及摊位号牌、导购图,有条件的市场宜设置电子显示屏。

  第二十四条停车场要求。根据市场规模,相应设置车辆停放场、点。

  第二十五条卫生间要求。市场设置卫生间(不得设置在熟食经营区域内),按不低于二级公厕标准建设。

  第二十六条环保要求。市场内通道按每1000m2不少于6个标准合理设置果皮箱或垃圾箱,每个摊位设有统一的垃圾容器,设置垃圾临时收集点,市场垃圾日产日清。

  第二十七条其他要求。市场必须使用统一配置的电子秤、冰柜,电子秤要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尤其是最小分度值和准确度要满足零售商品计量允许误差的规定。熟食档经营者要持健康证和卫生证上岗。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标准适应于株洲市城区内(荷塘区、芦淞区、天元区、石峰区、云龙新区)新建、提质改造的农贸市场。新建是指在规划内按此标准建设新的农贸市场;提质改造是指对原有农贸市场按此标准进行改造提升。

  第二十九条本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相冲突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为准。

  第三十条本标准由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