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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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关于做好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新出厅字〔2012〕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主管部门:
  为做好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下称改革)工作,提高改革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效,现就申报材料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仅适用于改革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报批。即已列入改革实施方案,并经中央或总署批复同意转企改制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设立、变更,以及变更报刊主管、主办单位等事项。
  二、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总署的请示文件(中央在京单位无须提供);
  2.主办单位申请文件(中央在京单位直接报送总署;其他单位报送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3.主管单位同意意见;
  4. 申请变更主管、主办单位的需提供:①原主管、原主办单位同意意见;②新主管、新主办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单位资质证明文件能够清晰反映国有资产性质的,可不提供);
  5.中央或总署对改制方案的批复文件;
  6.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改制方案;
  7.出版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单位资质证明文件能够清晰反映国有资产性质的,可不提供);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所涉及所有报纸、期刊的《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
  三、上述各项材料均须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前3项及第4项①条均须提供原件。
  改革实施方案获批后,申报单位(省局、中央在京报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即可就方案中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向总署报送申报材料。
  四、涉及1种以上报刊的申请事项,具备申报条件的可合并报批。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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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土地储备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朝阳市土地储备实施细则》的通知

[朝政发〔2009〕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土地储备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八月五日


朝阳市土地储备实施细则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9年8月5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土地储备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朝阳市所辖各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对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整理、开发利用、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财政及人民银行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建设规划和土地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制定土地储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优先储备涉及变现、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应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六条 年度储备计划应包括:
1、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2、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3、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4、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5、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八条 被列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期、按规定交付土地,并协助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九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一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偿收购土地使用权的主要情形有:
(一)为实施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二)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因故调整出的闲置土地;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土地;
(四)由于政府原因,致使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无法履行,受让人提出解除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
(五)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由市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六)其他应进行经济补偿用于储备的土地。
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市人民政府有偿收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有偿收购土地,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收购;市人民政府指令收购的或为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收购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直接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产权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地上物权属、面积、他项权利、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和核查,报市国土资源部门确认;
(三)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和具有资质的土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被收购宗地的土地和地上物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
(四)市土地储备中心填制土地收购价格审批表,报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审批;
(五)收购价格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补偿金额、付款期限和方式支付土地和地上物收购补偿费;
(七)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以及其他约定事项,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移交被收购的土地、地上建筑物及相关产权证明;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要移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八)市土地储备中心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和其他资料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产籍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有效证明书;
(三)法人资格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五)土地使用权凭证;
(六)房屋所有权凭证;
(七)土地平面图;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及地上物位置、面积、等级、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收购补偿费用、补偿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及地上物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

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
第十五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和整理,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十八条 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得影响土地供应。

第五章 土地供应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达到供地条件的,纳入市人民政府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供地。
第二十二条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储备满两年未供应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朝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朝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收购暂行办法》(朝政发[2001]7号)、《朝阳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朝政发[2002]54号)和《朝阳市土地储备实施细则》(朝政发[2002]55号)同时废止。



农业部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农业部


农业部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1997年4月2日,农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部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管理,保障计算机网络安全运行和网上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央保密委员会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既要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又要促进信息处理技术的提高,有利于信息的共享与应用。加强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一靠组织管理,二靠技术进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联入农业部计算机信息网络的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及各省有关部门。规定中所称的“农业部局域网络”,指通过光缆、同轴电缆、双绞线等手段联入网络的计算机系统;所称“农业部远程网络”,指以电话线路、公用数据线路与农业部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的计算机系统。

第二章 涉密信息保密
第四条 在农业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存储和传输的信息,应根据农业部、国家保密局有关“农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精神,分清保密和非密的性质。需要在网络上存储、传输的保密信息,应遵守有关的保密要求。信息提供部门负责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明确信息秘密等级、保密期限和提供范围;网络技术安全管理部门(部信息中心或自管网络的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实施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 秘密级别以上的信息只限在专用的、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微机(加装了干扰机或其他措施,下同)上编辑与传输。
第六条 农业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不存储和传输绝密级信息以及有关单位认为不宜上网的信息。其他保密信息可在“农业部局域网络”上通过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微机上阅看。保密信息如果需要在“农业部远程网络”上传递,必须在传递的双方同时加接保密机(或采取保密部门认可的其他措施),目前在没有配备保密设施的情况下,“农业部远程网络”不传输秘密以上级别的信息。
第七条 网络上的数据库内容涉及保密的数据资料时,要在数据库设计时就提出保密要求和调用权限,由网络技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安全保密设计。如果委托其他单位设计,须由设计单位提供源码程序,经网络技术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安全保密认证并进行保密设置后方可入网运行。
第八条 在网络上编发信息的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农业部有关的保密文件,确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内容、划分编发等级、明确信息提供范围。对于信源单位已提出保密要求的信息,信息编发部门要严格按照信源单位提出的保密要求和提供范围确定网上编发级别;对于未明确密级但内容涉密的信息,要根据有关的保密规定,确定编发级别;对有涉密嫌疑又来源不明的信息不予编发。
第九条 信息使用、加工处理部门及网络管理部门,不得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超越权限查看、使用、复制保密信息,也不能擅自降低保密级别,把保密信息作为非保密信息传播。
第十条 “农业部局域网络”与上级或其他部委联网时的安全保密措施,按信息提供单位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网络建设和运行,必需有技术上的安全和保密控制措施,拒绝未经授权的访问。
第十二条 用户口令是进入网络的重要关卡,授权用户对自己的口令必须严格保密,不能转告非授权用户。计算机网络用户的口令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属于秘密级事项;有调阅机密内容权限的用户口令和网络系统级口令及安全措施属于机密事项。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网络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业部局域网络”上擅自联接各类网络设备。所有网络设备的增减与变动,其技术方案必须经部网络技术安全管理部门(部信息中心,下同)认可并由其派出的技术人员予以安装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动和联接。
第十四条 各单位联入“农业部局域网络”,需要安装主机、服务器等设备时,必须预先报部信息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信息司,下同)核准,并由部网络技术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和技术审核,分配网络地址和设置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安装。
第十五条 本部各单位在“农业部局域网络”覆盖范围外独立建设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应事前报部信息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接受部保密委员会组织的技术安全审查。
第十六条 “农业部局域网络”所覆盖范围内的各司局、直属单位,如需要通过局域网与外单位进行信息(含数据)交换,应经由农业部计算机信息网络提供的统一网络信道进出。个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建立独立的网络信息通道时,应事先报部保密委员会和部信息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经部网络技术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内部技术安全审查。
第十七条 “农业部局域网络”所覆盖范围内的计算机,联入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与国外进行业务信息交流,必须经农业部计算机信息网络提供的统一进出口信道进行。
第十八条 在“农业部局域网络”上使用网络协议和网络软件,必须预先经部网络技术安全管理部门同意,未经同意的网络协议和网络软件,不得在网络上使用。
第十九条 对预先未经安全技术审核、批准,而私自接入或使用网络设备的单位以及进行其他违章操作的单位,一经发现,即停止该单位的入网资格,并拆除私自联入的设备。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联入农业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包括接入国际互联网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编制、运行、传播危害网络安全的软件,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对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保密设施(保密机和干扰机)属于国家机要设施,要严格保管,防止丢失,发生故障由配发单位组织维修。使用单位在任何情况下不准自行拆卸和维修,不得委托非指定单位和个人维修,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和研究。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部门的信息特点,参照国家和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有关保密信息范围、可提供信息的对象、技术安全措施、审核责任等具体制度,并报部信息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由于信息提供部门没有明确保密要求或未遵守保密规定导致的泄密,由信息提供部门承担责任;信息提供部门提出了保密要求,由于网络技术安全管理部门工作失误导致的泄密,由网络技术安全管理部门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网络技术安全管理工作由部办公厅和市场信息司监督和指导,由部信息中心执行。部信息中心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出保密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网络安全运行。
经核准配备主机、服务器,自建网络的单位,其自建网络的安全保密工作由该网络的技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并承担由于自建网络导致的保密和安全责任。
部保密委员会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部内网络上的设备和计算机进行安全检查与培训。
第二十五条 上述规定如与国家或农业部新发布的相关规定抵触,按国家或农业部新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