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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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97-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三、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参选人”修改为“比选申请人”;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二款及第十三条第五款第一、二项中的“申请人”修改为“比选申请人”。

  四、在第十一条第二款“报名办法”后增加“、比选方式”内容;将第四款修改为:“比选人可以确定2个或者3个比选申请人为比选被邀请人参加比选竞争,也可以事先公布项目的固定价格,从自愿报名的符合条件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中选人。”

  五、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比选人进行比选时,应当通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到场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到场监督”中的“监察部门及”内容。

  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必须进行比选项目的申请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2月5日



附件: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
http://imgs.sc.gov.cn/DocAnnex/2013/2/6/da6f7147100442d5bc4bbf930aee7a95.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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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公布107种中成药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公布107种中成药价格的通知



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 发改价格[2003]1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按药品定价程序,经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我们制定了部分中成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价格表附后),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价格的107种中成药均为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品种。其中,甲类19种,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一);乙类88种,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见附件二),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此为基础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于11月15日前制定并公布本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并报我委备案。浮动后的价格不得高于现行实际价格,具体由地方掌握。

二、本文附件一和附件二未列的规格,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定价意见,在本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上报我委,由我委制定并公布最高零售价格或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在我委制定公布价格前,可暂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

三、执行附件一和附件二中GMP价格的企业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具体企业的名单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认证公告》为准。

四、根据中国中药协会组织专家论证推荐,经地区协调会和专家评审会审查,确定天津中药制药厂等企业生产的部分品种按优质优价原则执行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一、二)。

五、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附件一规定的药品价格从2003年10月15日起执行。附件二所列药品价格执行时间以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附表:一、19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88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







附件一:

19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

目录序号
药品名称
剂型
规格
单位
最高零售价格
备注

GMP
非GMP

48
藿香正气水
酊剂
10ml*10支

7.50
6.80
 

 
 
酊剂
10ml*10支

12.50
天津中药制药厂

71
益肝灵片
片剂
38.5mg*

100片

11.00
10.00
 

 
 
片剂
38.5mg*

100片

11.60
10.50
 

 
 
片剂
38.5mg*60片

6.60
6.00
 

 
 
片剂
38.5mg*40片(薄膜衣)

5.30
4.80
 

 
 
片剂
38.5mg*20片(薄膜衣)

2.80
2.50
 

 
 
片剂
38.5mg*24片

3.10
2.80
 

 
 
片剂
77mg*60片

10.60
9.60
 

 
 
片剂
77mg*40片(薄膜衣)

8.50
7.70
 

109
参附注射液
注射液
10ml

27.50
四川雅安三九*

148
蜜炼川贝枇杷膏膏
膏剂
75ml

10.80
9.80
 

 
 
膏剂
75ml

16.50
广州潘高寿

 
 
膏剂
100ml

13.20
12.00
 

 
 
膏剂
150ml

20.50
18.60
 

 
 
膏剂
150ml

23.00
广州潘高寿

 
 
膏剂
300ml

37.40
34.00
 

 
 
膏剂
300ml

40.00
广州潘高寿

158
消咳喘糖浆
糖浆剂
100ml

5.50
5.00
 

 
 
糖浆剂
120ml

6.40
5.80
 

 
 
糖浆剂
200ml

10.50
9.50
 

170
紫雪
散剂
1.5g

5.50
5.00
 

 
 
散剂
1.5g

8.00
北京同仁堂

186
补中益气丸
浓缩丸
200粒

8.20
7.50
 

 
 
水丸
60g

6.60
6.00
 

 
 
水丸
54g

6.10
5.50
 

 
 
小蜜丸
36g

4.20
3.80
 

 
 
水丸
6g

0.70
0.60
 

 
 
水丸
6g*30袋

30.00
北京同仁堂

 
 
蜜丸
9g*10丸

6.60
6.00
 

 
 
蜜丸
9g*10丸

9.50
天津达仁堂

242
柏子养心丸
小蜜丸
120g

6.90
6.20
 

 
 
水蜜丸
60g

5.10
4.60
 

 
 
水蜜丸
6g*10袋

5.30
4.80
 

 
 
浓缩丸
200粒

7.70
7.00
 

 
 
蜜丸
9g*10丸

5.30
4.80
 

 
 
蜜丸
9g*10丸

13.30
天津达仁堂

 
 
水蜜丸
600粒

8.60
北京同仁堂

243
天王补心丸
浓缩丸
200粒

9.00
8.20
 

 
 
水丸
60g

7.90
7.20
 

 
 
蜜丸
9g*10丸

7.90
7.20
 

 
 
蜜丸
9g*10丸

9.30
北京同仁堂

 
 
小蜜丸
120g

9.00
8.20
 

325
元胡止痛片
片剂
100片

7.70
7.00
 

 
 
片剂
20片

1.30
1.20
 

 
 
片剂
20片

1.60
1.50
 

 
 
片剂
20片

1.50
1.40
 

 
 
片剂
20片(薄膜衣)

1.90
1.70
 

 
 
片剂
24片

1.50
1.40
 

 
 
片剂
24片(薄膜衣)

2.20
2.00
 

 
 
片剂
40片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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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国家体改委印发《关于“八五”期间进一步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 国家体改委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国家体改委印发《关于“八五”期间进一步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国家体改委



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我国广大企业和职工在改革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发展起来的一种企业经营管理形式。完善和发展承包经营责任制,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为了贯彻中央工作会议关于“八五”期间继续实行承包制,但要进一步完善的精神,更好地发
挥承包制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现就“八五”期间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承包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保持政策的连续、稳定性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和中央工作会议关于“八五”期间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承包制的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坚定不移地推进承包制。有关综合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对承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积极主动地为完善企业承包制提供服务。各地区
、各部门要按照《承包条例》规定,对新一期承包进行一次认真复查,找出问题,加以完善。要根据中央工作会议确定的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20条措施,改进承包形式,完善承包合同内容,勇于探索,有所创新。
二、坚持正确原则,把完善承包制与深化改革、提高效益结合起来 完善和发展承包制,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要把承包制的完善和发展与实现“八五”计划目标任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承包制对发展生产力的促进作用;二是要把完善和发展承包制与深化改革结
合起来,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上下功夫;三是要把完善和发展承包制与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关系,强化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结合起来,调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四是要把完善和发展承包制与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五是要把完善和发展承包
制与加强企业管理结合起来,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三、按照企业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指导
第一,选择一批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管理水平较好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实行长期投入产出总承包,赋予它们更大的经营自主权。总的要求是,实行长期投入产出总承包应坚持承包期限与技术改造周期相一致的原则,既要包技术改造投入,又要包产
出及还贷计划。在确定企业具体承包方案时,要结合执行国家“八五”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推进技术进步的政策一并落实。承包方案必须确保国家重点技改项目的资金需求,不留缺口。
第二,对其它已确定“八五”期间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要实行“包挂”结合。即一包上交国家利润,二包技术改造和还贷,三包技术改造项目的投产、达产,并将这三项内容纳入工效挂钩指标。
第三,对大多数企业,要继续坚持和发展现有承包办法,按照《承包条例》规定,区别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具体承包形式和期限,鼓励和提倡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或基数包干、超收分成的办法,尽可能延长承包期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从利润承包转向资产承包。同时在部分地区
和企业进行税利分流试点。
第四,对政策性亏损企业可继续实行定额亏损补贴包干,但承包期不宜过长,要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国家政策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没有适销对路产品、短期扭亏无望的经营性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再实行承包,逐步停止减税、让利、贷款等优惠政策,下决心实行关停并转或依法破产,促进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引导优势企业承包、兼并劣势企业,把
用于亏损企业的优惠政策转向支持实行承包、兼并的优势企业。
四、科学合理地确定承包基数,解决死基数与活环境的矛盾
要改变在确定承包基数时单纯进行指标纵向比较的办法,参考行业资金利润率等横向经济指标,对承包基数进行修正,尽可能使承包基数做到科学合理。在新一期承包中,一些地区创造了“基数分档达标”、“因素修正法”、“基数分档,企业自选”、“差额利润法”等确定承包基数
的新方法,值得各地借鉴。
在承包期内,要特别注意稳定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国务院对税种、税率和指令性计划产品价格进行重大调整、对企业影响较大时,要按照《承包条例》规定,适当调整承包基数。企业应主动面向市场,增强对宏观环境和市场变化的适应能力。
五、完善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要完善工效挂钩的考核指标,逐步由单一挂钩指标过渡到复合挂钩指标,特别要注意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资金利税率等作为考核指标,在审核新增工资和挂钩基数时,应尽量通过同行业企业之间效益水平的比较,确定和调整挂钩浮动比例。对企业工效挂钩以
外发放的各种奖金要进行清理,所有工资性收入都要纳入到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内。
要将主要承包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企业提取效益工资的否决条件,未完成承包任务的企业,视具体情况不提取或不全额提取效益工资。
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严格进行考核并按规定兑现。凡是经营性亏损和虚盈实亏的企业,不得发放奖金和效益工资。
六、进一步强化企业的约束机制
一是注重增强企业盈亏责任,建立企业经营风险基金和工资储备基金,提高企业以丰补欠的能力。二是要保证国有资产的完好和增值,企业折旧基金、大修理费要按规定提足,并按规定范围用于生产发展,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凡不按规定提足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虚增利润而
多得用效益工资要扣回来。企业完不成承包任务一律不得动用折旧基金、大修理费进行抵补,凡动用的要相应扣减企业奖励基金。增提的新产品开发基金和增补的流动资金一定要专款专用,单独列帐。三是要强化经营者的责任,对侵害国有资产、搞虚盈实亏、给企业和国家造成损失的经营
者要承担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被免职的经营者要在本企业降级使用,不能易地做官。四是要合理使用企业留利,按企业的不同情况和人均留利水平,采取不同档次,分别核定每个企业生产发展基金的比例,纳入承包合同考核指标,对把这项基金挪作它用的企业要进行经济处罚。
七、加强对承包企业的监督、管理
要尽快建立企业内部和社会审计组织相结合、分次层的企业承包经营审计体系,加强对企业日常财务情况的审计监督,做好承包企业年终和期末审计工作。要建立企业效益、资产、管理三方面的综合指标考核体系,强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承包经营合同的管理,将其纳入法制管理的轨
道。有条件的地区,要改革国有企业的财务成本制度,切实解决企业资产不实、虚盈实亏等问题,强化对企业的财务约束。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遵守财经纪律和金融纪律。发现随意提高产品价格、乱摊成本、虚盈实亏、有意挪占他人资金的违法乱纪行为,要严肃处理,没收非
法所得,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要充分发挥职工民主管理和职代会民主和监督的作用。
八、明确发包主体,规范发包方行为
各地应按照《承包条例》的要求,指定一个有权威、有履约能力的部门或成立专门的发包机构,代表政府发包。发包方的权力和义务要明确写入承包合同,并严格执行。发包方不得逾越合同规定的职权范围,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包方对改善企业外部生产经营条件负有重要
责任,应尽可能对国家指令性计划实行“包保”结合的承包,为生产企业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创造较好的条件。必须把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责任落实到发包方,发包方有责任制止侵害企业权益的行为。承包合同一经签定就具有法律效力,政府监督部门要对发包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九、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兑现承包合同
认真兑现承包合同是完善承包制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下大力做好这项工作。对企业靠自身努力挖潜,超额完成承包指标的,要坚决执行承包合同。按规定全部兑现给企业,不得随意平调、截留企业留利。对因管理不善完不成承包合同的,应严格执行承包合同规定,做到欠收
自补,不得随意调减承包基数。对因产品价格提高、税率降低增加的留利,也应兑现给企业,但要提高生产发展基金的比例,不能用于扩大消费。



199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