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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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2〕70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建设,发挥平价商店稳价控价作用,根据《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44号)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平价商店是指在政府扶持下,在特定时期按照政府要求以相对稳定、较低的价格销售农副产品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引导和促进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各类商业载体。

  第三条 本省范围内进行平价商店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平价商店建设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指定平价商店建设的主管部门(以下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合称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  立

  第五条 平价商店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设立:

  (一)在超市设立平价销售区(柜);

  (二)由粮食经营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设立固定平价商店;

  (三)由物流企业、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流动平价商店。

  各市、县可以选择前款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也可以根据实际采用其他方式设立平价商店。

  第六条 平价商店建设要综合考虑当地人口密度、农副产品需求程度、交通便利情况等因素,在城镇大中型社区或交通相对便利、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城区做好规划布点,逐步实现到2015年全省城镇居民大中型社区周围6平方公里内有1个以上固定或者流动平价商店,在此基础上向小型社区和乡镇延伸,逐步形成合理覆盖的平价商店网络。

  第七条 设立平价商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二)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其中设立流动平价商店的经营者应配备一定规模的配送中心和一定数量的售卖车;

  (三)愿意按照政府的要求承担稳价惠民义务;

  (四)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平价商店经营者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市、县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平价商品目录内选择具体经营品种。

  超市销售平价商品品种不得少于10种,其中蔬菜类不得少于5种。

  第九条 平价商店的申请设立应当经过申请、受理、审核和认定程序:

  (一)申请。经营者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应当向市、县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书、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二)受理。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场所、经营商品种类等进行现场审核。

  (四)认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协议,并允许其在显著位置悬挂“平价商店销售点”牌匾;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与经营者协商,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平价商品销售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者超过政府年度控价目标;

  (二)食品类价格月同比涨幅超过8%;

  (三)猪肉价格月环比涨幅超过3%或者连续两个月环比涨幅合计超过3%;

  (四)蔬菜类价格旬环比涨幅超过10%;

  (五)根据市场形势判断可能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蔬菜类价格以平价商店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测数据为准;其他价格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未编制统计数据的县可以参照所在设区市的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 平价商品销售方案原则上应当包括实行平价销售商品的供应品种和品质、协议价格、供应数量、执行期限、政府补贴等内容,其中平价蔬菜、水果类销售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15%以上,粮、油、肉、禽、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5%以上。

  第十二条 当平价商店所在市、县市场价格回落到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涨幅以下并平稳运行超过一周时,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停止执行平价商品销售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在价格平稳时期,鼓励平价商店经营者按照自愿原则以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平价商品,引导市场价格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当农副产品市场出现严重供大于求、价格大幅度下跌时,鼓励平价商店经营者以不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收购农副产品。

  第十五条 平价商店经营者应依法诚信经营,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保障供应和协议价格义务;

  (二)应当确保所经营平价商品质量符合国家、省和当地质量安全标准;

  (三)按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平价商品价格、12358价格举报电话、商店服务电话等;

  (四)按规定使用统一标识牌和标价签;

  (五)按规定用途使用政府补贴资金;

  (六)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物价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价格监测、监管工作;

  (七)按规定向当地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

  (八)市、县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设立平价销售区(柜)的超市经营者除履行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平价商品的经营应当进行单独核算;

  (二)平价商品台帐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四章 引导与扶持

  第十六条 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资金支持、政策扶持、信息服务、推介宣传等手段,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平等地参与平价商店建设。鼓励平价商店与农产品流通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生产基地对接,减少流通环节,增加零售网点。

  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直接用于支持平价商店建设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应低于基金总额的15%。

  第十七条 各相关政府部门要清理整顿平价商店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社团收费,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参加蔬菜政策性保险的生产者优先列为平价商店采购对象;与平价商店签订订单的生产者参加蔬菜政策性保险的,可以给予适当保费补贴。

  第十九条 对整车为平价商店提供鲜活农产品运输的车辆,全部免收道路通行费,并允许24小时城内通行和停靠。

  第二十条 平价商店经营者承租经营场所的,可以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贷款自购经营场所的,可以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

  第二十一条 平价商店经营者因执行平价商品销售方案等稳价控价政策措施而产生的正当损失,应当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章 考核与监管

  第二十二条 市、县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对平价商店实行考核,建立档案记录考核情况。平价商店考核情况可以与信用等级评定挂钩。

  第二十三条 对考核合格的平价商店,可以继续签订平价商店经营协议;对稳价惠民贡献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不符合要求的平价商店,进行批评纠正,督促限期整改;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拒不整改的,取消其平价商店资格,停止执行各项扶持政策,其经营者一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平价商店。

  第二十四条 省、设区市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每年4月前应当对所辖各地工作效果进行评估,通报各地平价商店建立、经营管理、质量安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等方面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设区市个别辖区因远离市区等原因平价商店没有纳入市本级统一组织运作的,依照本办法开展建设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均价是指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测的同类商品市场平均价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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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规划[2005]92号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中央企业提高投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推动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我委组织编制了《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指南》是中央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中央企业可根据《工作指南》的要求,编制本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细则,对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内容和范围可有所侧重和取舍。

  二、《工作指南》适用范围为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后评价,对于股权投资、资产并购、证券、期货等其他类型的投资项目,仅供参考。

  三、企业是投资主体,也是后评价工作的主体。各中央企业要制订本企业的投资项目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有目的地选取一定数量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要加强投资项目后评价信息和成果的反馈,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以实现后评价工作的目的。

  四、中央企业的后评价工作由国资委规划发展局具体负责指导、管理。我委每年将选择少数具有典型意义的项目组织实施后评价,督促检查中央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及时反馈后评价工作信息和成果,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的培训和交流活动。

  附件: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

  一、总则

  (一)为加强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企业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投资决策机制,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8号)赋予国资委的职责,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编制《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

  (二)《工作指南》所称中央企业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本指南适用于指导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

  (三)《工作指南》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为特定目的而进行投资建设,并含有一定建筑或建筑安装工程,且形成固定资产的建设项目。

  二、项目后评价概念及一般要求

  (一)项目后评价是投资项目周期的一个重要阶段,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项目后评价主要服务于投资决策,是出资人对投资活动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项目后评价也可以为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供帮助。

  (二)项目后评价一般是指项目投资完成之后所进行的评价。它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调查研究和全面系统回顾,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指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和变化,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得到启示,提出对策建议,通过信息反馈,改善投资管理和决策,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三)按时点划分,项目后评价又可分为项目事后评价和项目中间评价。项目事后评价是指对已完工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价;项目中间评价是指从项目开工到竣工验收前的阶段性评价。

  (四)项目后评价应坚持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

  (五)项目后评价要有畅通、快捷的信息流系统和反馈机制。项目后评价的结果和信息应用于指导规划编制和拟建项目策划,调整投资计划和在建项目,完善已建成项目。项目后评价还可用于对工程咨询、施工建设、项目管理等工作的质量与绩效进行检验、监督和评价。

  (六)中央企业的项目后评价应注重分析、评价项目投资对行业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发展、技术进步、投资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作用和影响。

  三、项目后评价内容

  (一)项目全过程的回顾。

  1.项目立项决策阶段的回顾,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或评审、项目决策审批、核准或批准等。

  2.项目准备阶段的回顾,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勘察设计、资金来源和融资方案、采购招投标(含工程设计、咨询服务、工程建设、设备采购)、合同条款和协议签订、开工准备等。

  3.项目实施阶段的回顾,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执行、重大设计变更、工程“三大控制”(进度、投资、质量)、资金支付和管理、项目管理等。

  4.项目竣工和运营阶段的回顾,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竣工和验收、技术水平和设计能力达标、试生产运行、经营和财务状况、运营管理等。

  (二)项目绩效和影响评价。

  1.项目技术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工艺、技术和装备的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性、安全性,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特别要关注资源、能源合理利用。

  2.项目财务和经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投资和负债状况;重新测算项目的财务评价指标、经济评价指标、偿债能力等。财务和经济评价应通过投资增量效益的分析,突出项目对企业效益的作用和影响。

  3.项目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污染控制、地区环境生态影响、环境治理与保护;增加就业机会、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产业技术进步等。必要时,应进行项目的利益群体分析。

  4.项目管理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相关者管理、项目管理体制与机制、项目管理者水平;企业项目管理、投资监管状况、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项目目标实现程度和持续能力评价。

  1.项目目标实现程度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判断:

  项目工程(实物)建成,项目的建筑工程完工、设备安装调试完成、装置和设施经过试运行,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项目技术和能力,装置、设施和设备的运行达到设计能力和技术指标,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或企业标准。

  项目经济效益产生,项目财务和经济的预期目标,包括运营(销售)收入、成本、利税、收益率、利息备付率、偿债备付率等基本实现。

  项目影响产生,项目的经济、环境、社会效益目标基本实现,项目对产业布局、技术进步、国民经济、环境生态、社会发展的影响已经产生。

  2.项目持续能力的评价,主要分析以下因素及条件:

  持续能力的内部因素,包括财务状况、技术水平、污染控制、企业管理体制与激励机制等,核心是产品竞争能力。

  持续能力的外部条件,包括资源、环境、生态、物流条件、政策环境、市场变化及其趋势等。

  (四)经验教训和对策建议。

  项目后评价应根据调查的真实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得出启示和对策建议,对策建议应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并具有可操作性。项目后评价的经验教训和对策建议应从项目、企业、行业、宏观4个层面分别说明。

  上述内容是项目后评价的总体框架。大型和复杂项目的后评价应该包括以上主要内容,进行完整、系统的评价。一般项目应根据后评价委托的要求和评价时点,突出项目特点等,选做一部分内容。项目中间评价应根据需要有所区别、侧重和简化。

  四、项目后评价方法

  (一)项目后评价方法的基础理论是现代系统工程与反馈控制的管理理论。项目后评价亦应遵循工程咨询的方法与原则。

  (二)项目后评价的综合评价方法是逻辑框架法。逻辑框架法是通过投入、产出、直接目的、宏观影响四个层面对项目进行分析和总结的综合评价方法。《项目后评价逻辑框架表》见附件1。

  (三)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分析评价方法是对比法,即根据后评价调查得到的项目实际情况,对照项目立项时所确定的直接目标和宏观目标,以及其它指标,找出偏差和变化,分析原因,得出结论和经验教训。项目后评价的对比法包括前后对比、有无对比和横向对比。

  1.前后对比法是项目实施前后相关指标的对比,用以直接估量项目实施的相对成效。

  2.有无对比法是指在项目周期内“有项目”(实施项目)相关指标的实际值与“无项目”(不实施项目)相关指标的预测值对比,用以度量项目真实的效益、作用及影响。

  3.横向对比是同一行业内类似项目相关指标的对比,用以评价企业(项目)的绩效或竞争力。

  (四)项目后评价调查是采集对比信息资料的主要方法,包括现场调查和问卷调查。后评价调查重在事前策划。

  (五)项目后评价指标框架。

  1.构建项目后评价的指标体系,应按照项目逻辑框架构架,从项目的投入、产出、直接目的3个层面出发,将各层次的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到各项具体指标中。

  2.评价指标包括工程咨询评价常用的各类指标,主要有:工程技术指标、财务和经济指标、环境和社会影响指标、管理效能指标等。不同类型项目后评价应选用不同的重点评价指标。项目后评价通用的参考指标可参阅附件2。

  3.项目后评价应根据不同情况,对项目立项、项目评估、初步设计、合同签订、开工报告、概算调整、完工投产、竣工验收等项目周期中几个时点的指标值进行比较,特别应分析比较项目立项与完工投产(或竣工验收)两个时点指标值的变化,并分析变化原因。

  五、项目后评价的实施

  (一)项目后评价实行分级管理。中央企业作为投资主体,负责本企业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项目业主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项目自我总结评价并配合企业具体实施项目后评价。

  1.项目业主后评价的主要工作有:完成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在项目内及时反馈评价信息;向后评价承担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配合后评价现场调查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2.中央企业后评价的主要工作有:制订本企业项目后评价实施细则;对企业投资的重要项目的自我总结评价报告进行分析评价;筛选后评价项目;制订后评价计划;安排相对独立的项目后评价;总结投资效果和经验教训,配合完成国资委安排的项目后评价工作等。

  (二)中央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的实施程序。

  1.企业重要项目的业主在项目完工投产后6-18个月内必须向主管中央企业上报《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简称自评报告)。

  2.中央企业对项目的自评报告进行评价,得出评价结论。在此基础上,选择典型项目,组织开展企业内项目后评价。

  (三)中央企业选择后评价项目应考虑以下条件:

  1.项目投资额巨大,建设工期长、建设条件较复杂,或跨地区、跨行业;

  2.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有较大影响;

  3.项目在建设实施中,产品市场、原料供应及融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4.项目组织管理体系复杂(包括境外投资项目);

  5.项目对行业或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

  6.项目引发的环境、社会影响较大。

  (四)中央企业内部的项目后评价应避免出现“自己评价自己”,凡是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估、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等业务的机构不宜从事该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五)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要按照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的规定,遵循项目后评价的基本原则,按照后评价委托合同要求,独立自主认真负责地开展后评价工作,并承担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相应的保密责任。受评项目业主应如实提供后评价所需要的数据和资料(详见附件3),并配合组织现场调查。

  (六)《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和《项目后评价报告》要根据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写(详见附件3和附件5),报告应观点明确、层次清楚、文字简练,文本规范。与项目后评价相关的重要专题研究报告和资料可以附在报告之后。

  (七)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委托单位支付。

  六、项目后评价成果应用

  (一)中央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成果(经验、教训和政策建议)应成为编制规划和投资决策的参考和依据。《项目后评价报告》应作为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二)中央企业在新投资项目策划时,应参考过去同类项目的后评价结论和主要经验教训(相关文字材料应附在立项报告之后,一并报送决策部门)。在新项目立项后,应尽可能参考项目后评价指标体系,建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随项目进程开展监测分析,改善项目日常管理,并为项目后评价积累资料。

  七、附则

  各中央企业可参照本《工作指南》,制订本企业的项目后评价实施细则。《工作指南》也可供其他不同类型、不同形式的投资项目后评价参考。

  附件:    (下载)

     1.项目后评价逻辑框架表

2.项目后评价参考指标集

3.项目后评价需要提供的资料目录

4.《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编写提纲

5.《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标准格式

共青团中央关于授予徐洪刚等同志“见义勇为青年英雄”称号,开展为见义勇为青年英雄服务活动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授予徐洪刚等同志“见义勇为青年英雄”称号,开展为见义勇为青年英雄服务活动的决定

(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



  最近,全国各地陆续涌现出了一批以徐洪刚、张环礼、刘远波、李洪生等为代表的见义勇为青年典型,他们感人的事迹在全社会尤其是青年中引起了强烈反响。

  徐洪刚同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某部通讯连班长,22岁,共产党员。他入伍以来,多次被师团评为“训练标兵”、“优秀团员”和“学雷锋标兵”,先后8次受到嘉奖。1993年8月17日,他在回云南探家归队途中,乘长途公共汽车行至四川省筠连县境内时,车上四名歹徒对一名女乘客进行抢劫、侮辱,徐洪刚挺身而出,只身同持刀歹徒殊死搏斗,被刺中14刀,身负重伤仍奋勇跳车追赶歹徒。济南军区最近召开命名大会,授予他“见义勇为的英雄战士”荣誉称号。

  张环礼烈士生前是河南省宁陵县抽纱厂工人,33岁,共产党员。他学生时代就多次被学校评为“学雷锋标兵”,入伍五年十次受到表彰和嘉奖,被树为“十佳标兵”,在他短暂的一生中曾三次水中救人、两次路上救人。1993年3月26日,当一辆外地运输车翻入宁陵县西沙河时,他毅然跳进冰冷的河里连救三人,终因精疲力尽,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前不久,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授予他“优秀共产党员”光荣称号,并号召全省人民向张环礼同志学习。

  刘远波烈士生前是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农民,团支部副书记,22岁,共青团员。1993年9月26日布吉镇境内山洪暴发,深惠公路布吉南门墩段的30多辆客货车被洪水围困,奉命前来抗洪抢险的刘远波带领民兵应急分队队员多次冲进急流中把群众救出险境。他在抢救一位落水女青年时,献出了年轻的生命。共青团深圳市委、共青团广东省委先后授予他“模范共青团员”光荣称号。

  李洪生烈士生前是武警甘肃总队酒泉地区支队一中队藏族战士,19岁,共青团员,他入伍仅16个月,就先后6次受到嘉奖,被评为“优秀团员”、“优秀班长”和“学雷锋标兵”。1993年4月9日,他探亲归队时乘坐的客车行至大渡河支流梭磨河畔时,因故坠入激流中,李洪生在自身多处受伤的情况下,奋力抢救出2名汉族群众和4名藏族同胞,当他再次下水救人时,终因体力不支,光荣牺牲。

  徐洪刚、张环礼、刘远波、李洪生同志的先进事迹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见义勇为、扶正祛邪的传统美德,展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当代中国青年的崇高追求和精神风貌,他们无愧是全国青年学习的榜样。为了倡导和弘扬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精神,激励广大团员青年以英雄为榜样,开创社会新凤,共青团中央决定:授予徐洪刚、张环礼、刘远波、李洪主同志“见义勇为青年英雄”光荣称号(同时命名徐洪刚为“全国新长征突击手”),并在全国青年中开展向他们学习、为见义勇为青年英雄服务活动。

  共青团中央号召全国各族青年,学习他们热爱党和人民,报效祖国的赤子情怀;学习他们发扬雷锋精神,恪尽职守、敬业乐业,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默默耕耘的奉献精神;学习他们临危不惧、奋不顾身、舍己为人的英雄气概;学习他们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不惜流血牺牲的崇高品德。

  一个崇尚英雄的国家,是充满希望的国家;一个英雄辈出的民族,是充满生机的民族。见义勇为、扬善抑恶,是时代的呼唤,正义的呼唤。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进程中,需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继承中华民族扶正祛邪、舍身取义的传统美德,弘扬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无私奉献的社会新风,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腐朽思想侵蚀。各级团组织在实施“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中,要重点围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区服务,积极开展“青年志愿者热心行动”,为见义勇为英雄及其直系亲属、烈军属、五保户提供定点、定人、定内容的长期综合包户服务,通过办实事、解忧愁、献爱心、送温暖,促进英雄为人民、人民爱英雄的良好社会氛围的形成,引导广大团员青年在开创社会新风的实践中,努力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