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的通知
煤司办字[2000]第50号
局机关各司(室):
《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
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
根据中编办《关于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中编
办字〔2000〕20号),对局机关内设机构及其职能作如下调整。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82号文件规定,局内设机
构为五司两办,即:办公室(外事司)、规划发展司、行业管理司(地方
乡镇煤矿整顿办公室)、企事业改革司(企业下放办公室)和人事司。
经中编办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同意,在不增加机关编制和司局长干部
职数的前提下,国家煤炭工业局机关按七个部门运转。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成立后,增加了安全监察司筹备组。目前,机关实际工作部门
是“五司”、“两办”另加“安全监察司筹备组。
二、按照中编办字[2000]20号文件,局内设机构为:办公室(外
事司)、规划发展司(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司)、政策法规司、安全监察
司、行业管理司、企事业改革司、人事司、地方乡镇煤矿整顿与安全监
察办公室。按照国家煤炭工业局“三定”方案和中编办字(2000)20号
文件规定,对一些司(室)的职能做如下调整:
1、将目前行业管理司承担的政策研究,法规及执法监督检查,法
规宣传,调查研究,新闻及起草重要报告、综合性文件等职能划归政
策法规司。
2、目前行业管理司承担的科技管理工作划归规划发展司。
3、将目前企业下放办公室承担的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划归行业管
理司。
4、人事司增加安全教育培训职能。
5、安全监察司筹备组调整为安全监察司;地方乡镇煤矿整顿办
公室增加乡镇煤矿安全监察的职能,调整为地方乡镇煤矿整顿与安
全监察办公室。
上述职能调整后,各司(室)的职能为:
1、办公室(外事司)
负责机关值班、文秘、档案、保密、信访、机关财务、社团管理和其
它行政事务管理等工作;组织政府间煤炭工业经济技术合作和煤矿
安全监察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2、规划发展司(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司)
研究拟定煤炭工业发展战略、行业规划;指导大型矿区总体规
划,引导行业合理布局;推进煤炭行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产
品结构,促进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提出煤炭产运需衔接和
有关政策的建议;推进煤炭行业技术进步,指导质量标准化和现代化
矿井建设;提出保障煤矿安全的规划和目标;指导有关煤矿安全生产
的科研工作,负责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标准、认证、安全
标志的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负责起草制订煤炭工业生产建设规程、
规范和技术标准;拟定开办煤矿的安全标准;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
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煤炭技术检测和职业病危害技术
保障工作。
3、政策法规司
负责煤炭工业法规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发展煤炭工业的方针、政
策和法规,组织制定煤炭工业规章;负责煤炭行业执法监督和检查;
汇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煤炭信息;调查研究,负责起草重要会议报
告和综合性文件、材料;负责新闻工作;研究拟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制
订煤矿安全生产规章;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
负责煤矿安全法制建设规划和法制宣传工作。
4、安全监察司
负责组织起草制订煤矿安全标准、规范、规程;按分级管理原则,
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煤矿特别重大事故;负责全国煤矿事故与职业
危害的分析;发布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组织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
准的煤炭企业的查处工作;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队及其应急救灾、救
援工作;组织监督检查煤矿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
5、行业管理司
负责制订资源枯竭煤矿企业关闭破产的规划和研究有关政策;
组织实施煤炭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组织协调煤炭行业内外部之间的
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负责协调煤炭运销和经营秩序整顿工作。
6、企事业改革司
研究提出煤炭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研究提出煤炭企事业改革
的政策措施,推进煤炭企事业改革;指导各类煤炭企业改革,建立现
代企业制度;推动煤炭企业减员增效、扭亏增盈、下岗分流,实施再就
业工程;负责直属事业单位的改革及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审计
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管理省
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派出机构的专项经费。
7、人事司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负责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领导班子的管理;指导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的培训;负责组织煤矿
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负责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
认证工作。
8、地方乡镇煤矿整顿与安全监察办公室
负责组织推动整顿地方乡镇煤矿,依法监督检查各类小煤矿;关
停布局不合理、违法开办和经营的各类煤矿;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条
件的小煤矿;负责地方乡镇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
的管理工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有关要求,现就我会取消和下放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9月23日《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取消25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10项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1、2)。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当事人依据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提起的有关申请;中国证监会不再受理依据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提起的有关申请。
三、与被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中国证监会将专门发布通知。
四、中国证监会将着手清理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结果将对外公布。
五、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证监会
2012年10月12日
附件:1.中国证监会第六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5项).doc
2.中国证监会第六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项).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210/t20121014_215748.htm
附件1:
中国证监会第六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5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1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审批项目
2 保荐代表人注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 证券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审批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4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批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5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四种情形之一: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6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四种情形之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四种情形之三: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8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四种情形之四: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且该收购人在新股发行前已经拥有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9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核准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2号)
10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选任或者改任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1 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结算业务资格核准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12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资格审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13 期货公司变更公司形式的审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14 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部分事项审批:同比例增减资审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15 期货公司变更5%以上股权部分事项审批:不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且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变更的审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16 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审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17 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审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18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结算业务资格核准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19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总代表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0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资格认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21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监会与证监会联合审批项目,此次取消证监会的审批。
22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监会与证监会联合审批项目,此次取消证监会的审批。
23 期货从业人员自律管理具体办法核准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年第48号) 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决定取消。
24 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从业资格审批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2001年6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
《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中证协发〔2002〕194号) 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决定取消。
25 报价转让业务资格审批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2009年6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 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决定取消。
附件2:
中国证监会第六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下放后的实施机关
1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监会 证监会派出机构
2 证券公司变更部分业务范围审批:增加或者减少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监会 证监会派出机构
3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部分事项审批:非上市证券公司涉及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审核的增资,非上市证券公司涉及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的增资,非上市证券公司减资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监会 证监会派出机构
4 证券公司变更章程重要条款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监会 证监会派出机构
5 非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监会 证监会派出机构
6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业务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证监会 证监会派出机构
7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监会 证监会派出机构
8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证监会 证监会派出机构
9 期货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部分情形审批: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但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审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证监会 证监会派出机构
10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监会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