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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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甘肃省屠宰税征收办法》已经1997年1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英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甘肃属屠宰税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畜牧业发展,公平税负,根据国务院有关屠宰税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购或屠宰猪、牛、羊、马、驴、骡、骆驼等七种牲畜(以下简称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屠宰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条 屠宰税按收购或屠宰应税牲畜单位数量定额征收。定额税负为:生猪每头10--20元,羊每只5--10元,牛、马、驴、骡、骆驼每头(匹、峰)20--30元。
  收购、屠宰应税牲畜的具体征收定额由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在上述幅度内确定,报省财政厅备案,同时抄送省地税局。


  第五条 屠宰或收购应税牲畜时应向收购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或代征单位申报纳税。凡在收购环节已缴纳屠宰税的,屠宰时不再缴纳屠宰税。


  第六条 从事经营、屠宰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税务登记,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纳税资料。


  第七条 屠宰税可实行委托代征。财政部门可在代征屠宰税实际入库数的5%以内列支给地方税征管部门,由地方税征管部门支付给代征单位或个人,作为代征手续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免征屠宰税:
  (一)部队、学校、敬老院、孤儿院宰杀自养自食应税牲畜,免征;
  (二)农民、牧民宰杀自养自食应税牲畜,免征;
  (三)科研、医疗和教学解剖、试验用宰杀的应税牲畜,免征;
  (四)因传染病必须屠宰销毁的牲畜,免征;
  (五)牧区遇到重大灾荒、牲畜乏弱较多,无法越冬时的屠宰,可以减征。
  (六)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减税、免税情形。


  第九条 屠宰税的征收管理及偷逃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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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2004年)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

(1994年12月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发布,根据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修订,根据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要,规范职业介绍行为,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与配置,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区内的职业介绍活动,适用本规定。
  特区内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聘用高级管理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特区内用人单位可委托或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招聘员工。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特区内需要聘用员工的国家机关、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专业户。
  本规定所称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本规定设立的,从事为求职人员寻找职业或向用人单位提供员工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具有深圳市户籍且满16周岁、符合用人单位招聘条件的居民可以到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
  非深圳市户籍居民在特区求职的,应当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规定的就业条件。
  第五条 特区内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时,应优先推荐特区居民就业,依法为特区残疾人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就业帮助。
  第六条 职业介绍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平等协商、自愿选择的原则。
  第七条 深圳市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称市职业介绍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特区的职业介绍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八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对在特区内从事职业介绍业务的单位,实行职业介绍机构注册制度。
  第九条 在特区内从事职业介绍业务的机构,须向市职业介绍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职业介绍机构注册手续,领取职业介绍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第十条 申请注册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职业介绍场所;
  (三)有必要的办公设备和资金;
  (四)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服务宗旨;
  (五)有3名以上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六)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章程或内部管理制度;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市职业介绍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签发注册证;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将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注册证应载明职业介绍机构的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和有效期。
  职业介绍机构更改其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须经市职业介绍主管部门同意并更换注册证。
  第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可从事下列业务:
  (一)刊登和播发招工、求职广告;
  (二)办理求职登记,为求职人员提供用人单位有关资料及用人信息;
  (三)办理用人登记,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
  (四)为求职人员介绍职业,向用人单位推荐求职者;
  (五)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提供洽谈场所;
  (六)开展就业指导和咨询服务;
  (七)代办劳动用工手续;
  (八)受用人单位委托代为对招聘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
  (九)组织劳务交流或协作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与职业介绍有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从事拐卖妇女、儿童或诈骗等活动;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依法纳税。
  第十六条 市职业介绍主管部门对其所签发的注册证实行年度验审制度。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的职业介绍业务状况报告市职业介绍主管部门并办理年度验审手续。
  第十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职业介绍主管部门有权拒绝签发注册证:
  (一)职业介绍机构的名称或拟用的名称与其他正在经营的职业介绍机构名称相同或极为相似,可能误导他人的;
  (二)为申请注册证而向职业介绍主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不具备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条件的。
  第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职业介绍主管部门吊销其注册证:
  (一)利用职业介绍机构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严重侵犯求职人员合法权益的;
  (三)在存续期间出现不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
  第十九条 市职业介绍主管部门吊销注册证,须于作出该决定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该职业介绍机构。
  第二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被吊销注册证的,由市职业介绍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注册证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注册证转借、转让或出租给他人。

第三章 职业介绍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委托或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招聘员工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在其出示有效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件或业主的身份证件后,方可让其填写《深圳经济特区用人登记表》(以下简称用人登记表)。
  求职人员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在其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和学历证明后,方可让其填写《深圳经济特区求职登记表》(以下简称求职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及求职人员应如实填写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市职业介绍主管部门拟订,经市物价部门审定后执行。
  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张贴在营业地点的明显位置。

第四章 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职业介绍主管部门对职业介绍机构行使下列管理职权:
  (一)监督其遵守有关职业介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和监督其按照章程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三)对营业地点进行检查;
  (四)查验、审阅登记册及有关资料,并可抄印副本;
  (五)督促其报送有关报表;
  (六)制止和查处职业介绍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七)本规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市职业介绍主管部门应将全市职业介绍机构名称、地址及注册证等资料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在营业期间,必须将注册证置放于营业地点的明显位置。
  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获取规定收费以外的报酬或其他经济利益。
  第二十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内部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保存登记册及有关资料至少5年;
  (二)将登记册及有关资料存放于职业介绍机构的营业地点,以备职业介绍主管部门检查;
  (三)在指定的时间内,向职业介绍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的指定报表。
  第三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根据求职登记和用工登记的情况,建立劳动力供求信息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领取注册证而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市职业介绍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职业介绍活动,并处以非法所得数额一倍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故意刊登或播发虚假招工、求职广告或向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提供虚假劳动力供求信息的,由市职业介绍主管部门每次处以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注册证。
  第三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市职业介绍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处以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并吊销其注册证。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由市职业介绍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罚款并吊销其注册证。
  第三十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在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出示有效证件而让其填写登记表或介绍职业的,由此造成的损害,由职业介绍机构赔偿。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及求职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由此造成的损害,由责任方赔偿。
  第三十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由市职业介绍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元罚款。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由市职业介绍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罚款,屡犯不改的,吊销其注册证。
  第三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职业介绍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市职业介绍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应发出《罚款通知书》。当事人应自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如数缴交。市职业介绍主管部门收款后,应给当事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执罚所收款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市职业介绍主管部门拒绝签发注册证或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不予注册或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不予注册或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职业介绍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颁布前已成立的职业介绍机构,应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领取注册证,逾期作无证经营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政办发〔2009〕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及市属有关企事业单位:
市商务局关于《天水市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天水市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实施方案

(市商务局 2009年6月30日)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国家扩大内需政策,努力扩大消费需求,深入实施“商贸活市”战略,全面推进商贸流通业健康快速发展,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实施方案》中所指的商贸流通业,主要包括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和会展业。
  第三条 提升商贸服务业发展定位。按照“发展大商贸,建设大市场,搞活大流通”的总体思路,以完善功能、扩大消费、科学发展为重点,进一步深化我市商贸流通业体制改革,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商贸设施建设,完善城乡服务网络,发展新型营销业态,促进消费结构升级,提高全行业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陇东南乃至全省商贸物流中心。
  第四条 提高商贸服务业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率。积极构建“以城市为中心、乡镇为纽带、农村为落脚点”的城乡市场服务体系,打造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商贸龙头企业,全面提升我市商贸流通服务业规模效益水平。力争到2010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115亿元,2015年达到180亿元,2020年达到250亿元,年均增长14%以上,以商贸流通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增加值达到全市GDP比重的50%。
  第五条 优化商业服务业网点布局。根据《天水市城区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对秦州区大众路、麦积区商埠路两个核心商业区,继续提高集聚程度,完善服务功能,提高设施品位,形成传统特色和现代信息相结合的现代城市商业中心。对城区原有街道商业网点,要引进多元投资主体,通过直营、加盟、特许、入股、租赁和重组等方式,对街头巷尾的杂货店、小百货、食品店全面进行改造,重点进行配套设施改善,丰富网点类型,提高网点档次。
  第六条 加快建设发展现代物流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秦州西十里、麦积甘泉物流园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积极盘活土地资源,多方筹措建设资金,加快园区建设步伐,力争2009年使核心区建设初具规模,把园区建设成集仓储、配送、货物托运、信息服务为一体的现代物流中心,作为联系生产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和消费者的纽带。同时,整合物流资源,加快发展第三方物流,积极改造传统运输和仓储企业,细化专业分工,提高物流专业化、社会化水平,到2015年做大做强3—5家区域范围内占绝对优势的第三方物流龙头企业集团。
   第七条 振兴批发商业集聚幅射能力。充分发挥批发市场在资源配置、信息集散、价格形成、引导生产等方面的作用,使批发市场成为天水商贸业的重要增长点,以促进工业、农业和服务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对甘谷冀城商场、秦安小商品市场、秦州瀛池果菜批发市场、武山洛门蔬菜批发市场、麦积东部果品蔬菜批发市场等现有批发市场采取改造、整合、迁移的方式进行布局优化和改造升级。鼓励批发市场群内的同类市场进行多种形式的联合,把受用地、交通等因素制约,但有较好经济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