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7:58:51   浏览:84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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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

商务部办公厅 外交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外交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事、公安、司法主管部门:

  近年来,部分地区出现少数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撤离现象,给中方相关利益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同时也对我国的双边经贸往来和地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消极影响。为妥善解决外资非正常撤离后的相关问题,消除各种消极影响,预防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我们制订了《外资非正常撤离中方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指引》做好跨国追究与诉讼相关工作。各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与外事、司法行政、公安、法院等部门建立的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配合,为中方相关利益人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救济与协助,追究逃逸者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挽回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外交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外资非正常撤离中方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

  一、我国已与许多国家缔结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具体可参阅:http://www.fmprc.gov.cn/chn/gjwt/tyfl/default.htm),上述条约为有效处理跨国民商事案件、打击刑事犯罪、追捕逃犯奠定了法律基础,为处理外资非正常撤离导致的经济纠纷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二、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发生后,中方当事人要及时向有关司法主管部门(法院或侦查机关)申请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系统内工作程序及我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在本国向外方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外方根据所缔约条约有义务向中方提供司法协助(例如向位于该国的诉讼当事人送达传票、起诉书等司法文书,调取相关证据,协助调查涉案人员和资金的下落,搜查扣押相关物品等)。

  三、不履行正常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最新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外国企业或个人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中方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在我国法院胜诉后,如败诉的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胜诉方可依据中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关规定或依据败诉方在国外的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请求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五、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相互赋予了对方国民与本国国民同等的诉讼权利。中方债权人可据此在已缔约条约国家民事诉讼,有经济困难的我国公民在外诉讼,可根据所在国法律申请相应法律援助。

  六、对极少数恶意逃避欠缴,税额巨大,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视具体案情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或外交渠道向犯罪嫌疑人逃往国提出引渡请求或刑事诉讼移转请求,以最大程度地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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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在党的十七大上,胡锦涛总书记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中提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性,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指明了我们进一步推动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思路和战略,明确了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指导思想,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于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和新的中国国情相结合达到了新的高度和阶段。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所以也是推进法院工作、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事业的重要指导方针。当前,随着我国审判事业的加速推进以及法院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审判机关司法警察工作既迎来了良好的机遇,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笔者认为,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各级审判机关司法警察部门实践科学发展观,着眼解决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薄弱环节,着力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着眼解决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提高履职能力,更好地服务审判工作大局,为审判机关提供优质高效的
警务保障。
一、 开拓创新,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近年来,随着审判事业的不断深化,审判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也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笔者认为,司法警察的所有工作都必须立足于审判事业的发展,司法警察能否服务于审判工作大局是衡量其职责与作用的重要标准。
1、加强队伍管理,提高综合素质。要发展,人是第一位的,各级审判机关司法警察部门只有加强队伍管理,通过培训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切实提高广大 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才能让司法警察队伍健康、有序、规范地发展。
2、加快制度建设,服务审判大局。司法警察制度的发展与变革往往是自下而上逐步推进的,目前还很不完善,要更好地服务审判大局就要加快各项制度建设的进程,让司法警察履职、队伍管理、学习培训等早日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 
3、顺应时代发展,不断深化改革。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正在不断深入,审判机关司法警察的发展也应该与时俱进,顺应时代的需要,各级司法警察部门和广大司法警察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增强克服困难、解决问题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开拓创新,将司法警察制度建设和队伍管理引向深入。
二、以人为本,公正执法,转变工作作风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司法警察工作是审判机关文明执法的窗口,起着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放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切实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理念。同时,在队伍管理上也应该努力营造一种积极向上、团结协作的氛围,关心、爱护干警,认真听取同志们的心声,努力解决干警的后顾之忧,让每名干警在轻松、和谐、奋进的环境中工作、学习。
  1、坚持公平正义,强化法律意识。审判机关司法警察担负着维护办案秩序、保证办案安全和审判机关的重任,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公正地处置每一起案件,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公民。要倾听群众呼声,掌握社情民意,做好领导的耳目和助手。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主动消除不稳定因素,提高群众工作能力。
  2、转变工作作风,树立良好形象。作为审判机关文明执法的窗口之一,司法警察要切实改变在政法队伍中存在的“冷、横、硬、冲”的衙门作风、霸权思想等不良风气,时时处处维护审判机关形象,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刚直不阿。履职过程中要坚持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统一,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尤其在面对来访群众时要将心比心、以心换心,怀着对人民群众的真情实感,用心倾听群众呼声。真心实意在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用真诚和热情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以实际行动赢得人民群众和当事人的支持和信赖。 
3、改进工作方式,增强团结协作。笔者认为,以人为本的理念不仅针对来访群众,对“内”同样适用。一方面,我们要改进工作方式,关心、爱护每一名干警,努力营造一种和谐、团结的氛围,让司法警察在轻松、奋进的环境里工作、学习;另一方面,司法警察部门还应主动与各业务部门加强沟通、联系,端正自己的位置,服从、服务于审判大局,认真履职,为办案法官分忧解难。
三、立足实际,循序渐进,坚持科学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司法警察队伍在不断发展、壮大,但怎样才算是科学的发展方式?如何才能做到承上启下、协调左右、联系内外?这给司法警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各级审判机关司法警察部门应该树立因地制宜、立足实际、循序渐进的观念,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盲目照搬,不贪多求快,脚踏实地地推进司法警察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
  1、立足本职工作,切勿好高鹜远。司法警察各项制度的完善和队伍建设要从实际出发,要以做好本职工作为基础,不能在自身工作还没有做到尽善尽美时就想去“开拓创新”。广大司法警察要严格按照职责规定履行职务,不能越俎代庖,从事一些应该由法官负责的工作。
  2、坚持统筹兼顾,禁止照搬照套。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不能搞“一刀切”,要因地制宜,因时而异:上级院的做法不一定适合基层院,经济发达地区的思路也未必适宜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实际,因此,不能照搬照套。各级审判机关要立足本单位司法警察部门实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思路的要求,以统筹兼顾的方法,建立适合本地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3、保持循序渐进,杜绝盲目跃进。与社会主义建设一样,审判机关司法警察各项制度的完善和队伍建设也有一个过程,不要奢望一步到位。目前,司法警察部门,尤其是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在人员、制度、经费保障等方面,都还不能达到完全适应司法警察发展的需要,对此,我们应该多向先进法院在管理模式、制度建设等各方面学习,借鉴和研究后,结合自身实际,循序渐进,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将司法警察工作引向深入。
  笔者相信,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以开拓创新、真抓实干的精神,通过每一名司法警察的不懈努力,必将推动法警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从而确保通过公正审判,使纠纷得到解决,积怨得以释放,让广大的人民群众满意。真正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迎来司法警察发展的崭新局面!。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刘顺涛


二0一0 年七月十五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长沙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要求,为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使用效率,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是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经整合的资金专项用于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的经费。上级拨付给我市的有关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主要包括用于全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督抽检、快速检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办理食品安全案件所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及购样品的费用,不含执法技术装备购置的费用。

第四条 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由各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整合,经费的使用应当遵循各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市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食安办)和市财政局要明确各自管理职责,用好管好专项经费。

市食安办负责年初下达全市各项检测计划任务,审查和核实各有关单位检测计划任务实际完成情况,拿出资金分配初步方案,为资金分配提供重要依据。

市财政局负责经市政府批准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整合经费的安排和落实,审核实际完成检验检测任务情况及经费分配方案,并根据市政府批准的经费分配方案和食品安全检测工作进度,核拨专项经费,对经费支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费的审批和使用

第六条 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由日常监测经费和重大突发食品安全监测经费两部分组成。

日常监测经费主要用于农业、畜牧、粮食、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对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所需的检验检测及购样品的费用。

重大突发食品安全监测经费主要用于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办理食品安全案件等所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及购样品的费用。

第七条 日常监测经费的申报和拨付

日常监测经费的申报,由市农业、畜牧、粮食、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部门年度检验检测计划、检测项目及经费计划报市食安办。市食安办汇总后,下达年度检测任务,市财政局根据市食安办下达的年度检测任务审核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日常监测经费的拨付,由市食安办每季度开展检验检测情况专项检查,核定市农业、畜牧、粮食、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检验检测记录,市财政局根据全市年度日常检测计划和市食安办核定的检验检测记录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半年拨付一次检验检测经费。

第八条 重大突发食品安全监测经费的申报和拨付

根据实际情况,经费实行专报专批专用,即由相关部门向市食安办申报实际承担任务情况,市食安办根据实际情况核定监测经费,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重大突发食品安全检测经费原则上在整合资金内安排,不足部分按程序报批,予以增拨。

第九条 全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所需的主要设备、试剂等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 全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所需的主要设备的维护费用,由市农业、畜牧、粮食、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另行申报,在年初批准的食品检测整合经费之内,由市食安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复后支付。

第三章 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按照年度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计划抓好落实,严格专项经费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食安办牵头,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各单位检验检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对于截留、挪用专项经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乱列项目开支成本等违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2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