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作物品种评审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青岛市农作物品种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农作物品种评审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农业局是本市农作物品种评审的行政管理部门。青岛市农作物品种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市农作物品种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种子工作的法规、政策;
(二)负责评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优良品种。对本市育成或从外地引进的农作物新品种向省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
(三)管理本市范围内的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第三条 经过两年以上的品种试验,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作为报评品种:
(一)产量高于对照品种的百分之十,品质不低于对照品种;
(二)品质显著超过对照品种,产量相当于对照品种;
(三)产量、品质相当于对照品种,但在生育期、抗逆性、抗病性等方面有显著优点;
(四)具有特殊经济、科研价值。
报评的品种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能代表该品种特性、数量足够的试验用种,并按规定交纳必要的费用。
第四条 报评品种者应提交以下评审材料:
(一)品种来源、选育经过,品种试验资料;
(二)品种特征、特性及有关品质分析资料;
(三)品种植株、果穗、籽粒的照片、标本及一定数量的种子;
(四)裁培技术要点;
(五)选育(引进)单位或人个所在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评审程序:
(一)选育(引进)单位或个人应先向所在县(市)、区种子管理部门提出评审农作物品种申请,经其同意交提出推荐意见,报市品种评审小组。选育(引进)单位或个人所在的县(市)、区尚未建立种子管理部门的,可以直接向市品种评审小组提出申请。
市直农业科研、推广等单位选育、引进的品种,可以直接签署意见,向市品种评审小组申报。
(二)市品种评审小组委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报评品种进行考察,提出预评意见。
(三)市品种评审小组根据有关规定评审材料或预评意见进行评审,确定本市报省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六条 被审定合格的品种育种(引种)单位或个人,可以持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的《品种审定合格证》,向有关单位申报科技成果奖。
第七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许霆案件的法理与法律——处理许霆案件的思路
龙城飞将
许霆案件,本来很简单,但大家都觉得很复杂,这是思路叉乱了。
大道至简,解决许霆案件,先理清思路,再各自阐述观点。
法理问题,法律问题?
就许霆案件而言,首先要知道,这个案件是法理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法理问题:许霆这个家伙真坏,搞了那么多钱,该死。
法律问题:寻找许霆的事实与法律之间的等号。找到了等号,判决有罪。找不到等号,判决无罪。毫无疑问,许霆案件是法律问题。
立法问题、司法问题?
就法律问题而言,可以从立法与司法两个角度进行研究。
进入法律问题,需要清楚,是立法问题,还是司法问题。
若是立法问题,启动立法程序,修改刑法内容。但这只能是以后的事。
现在当务之急是需要解决许霆罪与非罪,所以,应当是司法问题。
刑侦问题、公诉问题、审理问题?
就司法问题而言,可以从刑侦、公诉、审理三个角度研究。
刑侦阶段:发现并确认事实,对照法律规定,认为有罪,移送公诉机关。此阶段已结束。
公诉阶段:核实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对照法律规定,认为有罪,提起公诉。此阶段亦已结束。
审理阶段:核实并确认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事实清楚,对照法律规定。
认定事实问题、适用法律问题?
就法院审理而言,分为事实认定与适用法律进行判决两个阶段。
就刑事案件而言,难度最大的是认定事实人。事实认定不清,容易出错案冤案。云南的杜武、湖北的佘林祥均是因为事实认定不清而成了冤案。许霆案件的事实认定已经比较清楚,不存在大的争议。
事实认定结束后,就进入适用法律阶段。这一阶段,难度就不大了。事实清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具体来说,就是对照《刑法》分则中的罪名,对号入座。事实清楚,找不到相应的罪名,仍依照《刑法》第3条判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在这一阶段,应当是极少出冤案错案的。
现在的危险是,就许霆的具体案例而言,在《刑法》分则中找不到对应的罪名,但不甘心判他无罪,就扯上“盗窃金融机构罪”。但这种法律的套用又引起全国舆论哗然。大众的舆论当然是直接对照法律,想给他定罪的却认为舆论不懂法律,而他们又找不出合理合法的解释,令大众舆论信服,就有人说大众舆论“不懂法律”。
观点多元,原因何在?
但为什么100个人有100个观点,众口难调,这是大家思路不同的缘故。实际上,在研究许霆案件时,在多个岔路口上都有人走到歧途。直接以许霆的事实对照相应的法律,才是捷径,才是正确的思路。
实际上,被人批评“不懂法律”的大众,在思考这个案件时是最直接地以事实对照法律。而懂法律的许多专家却是把法律问题与法理问题、立法问题与司法问题、认定事实问题与适用法律问题混淆了。
说“秘密窃取”不以“秘密”为要件,似乎“抢劫是秘密的,盗窃倒是公开的”,是把法理问题搞混了。
说许霆“有罪是肯定的”,要轻判,请求最高院适用刑法第63条,是把法理问题等同法律问题,不管是多么有名的专家发言,都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说要启动立法程序,这是把立法问题混同司法问题,这种思路同样不能解决现实的许霆案件。
事实已经清楚了,做不出合理的判决,是把认定事实问题等同于适用法律问题了。
案件可能的发展方向?
若广州中院层层上报,请求最高院对许霆的行为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司法解释,都应当判许霆无罪,这会使司法实践的人们为难。若最高院解释说:许霆的案件,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则许霆应当判决无罪。若最高院解释说:许霆的案件,是盗窃行为,过去没有明确规定,现在把它列为盗窃罪的一个类型。许霆亦应当判决无罪。因为许霆的行为在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即新的立法在后。
若最高院解释说:许霆的案件,是盗窃行为,现在起应列为盗窃罪的一个类型,应判决许霆有罪。然后,广州中院据此解释再次判决许霆有罪,那就是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原先争议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出路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