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00:00   浏览:96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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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

国家测绘局 外交部等


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

国测图字[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卫星定位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进步,基于互联网的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发展迅速,在给人们的工作、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具资质或未经批准,擅自提供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发布错误的国家版图,把一些敏感的、不宜公开的、甚至是涉及国家秘密的相关地理坐标数据信息标注在互联网地图上。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威胁国家安全。为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督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重要性


  地理信息是国民经济建设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数据。互联网地图作为地理信息的载体之一,同其他地图一样,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体现着一个国家在主权方面的意志和在国际社会中的政治、外交立场,具有严密的科学性、严肃的政治性和严格的法定性。互联网地图出现错误,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甚至可能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如果在互联网地图上擅自标注、加载、上传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和属性,就有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给国家安全造成隐患。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本着对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从讲政治和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地图编制、出版、登载和上传地理信息的行为,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和安全保密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杜绝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民族尊严的“问题地图”在互联网上传播。


  二、严格执行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活动的市场准入制度


  互联网地图是一种特殊的地图产品,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应经国务院新闻出版部门审批,并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


  互联网地图在登载、出版前,应当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向信息产业(通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在互联网上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互联网地图和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必须先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互联网地图测绘资质的管理和互联网地图登载、出版前的审核;采取措施,坚决制止涉密地图、高精度坐标成果及重要地形地物属性等通过网络扩散。要加快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研制公众版数字化地图产品,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互联网地图出版管理,严格执行互联网地图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互联网地图出版行为进行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企业)登记注册时,要查验是否取得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测绘资质证书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互联网地图出版业务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保密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指导,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违规行为。


  通信管理部门要协助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管。对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相关主管部门要做出关闭网站的行政处罚;网站拒不执行的,通信管理部门依法通知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


  四、严肃查处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违法违规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着力开展对互联网地图的专项整治,规范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活动,并强化日常监管。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凡未经国家或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互联网地图,一律不得登载和转发;对于存在问题的互联网地图,要依法查处纠正。凡未取得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业务许可的经营主体,一律停止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要以情节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违法案件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大打击违法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活动的力度,公布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中严重违法的单位和企业名单以及典型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五、深入开展国家版图和安全保密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继续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的同时,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地图管理、保密等法律法规。教育网站经营者依法文明办网,教育公民不向互联网上传不宜公开的地理信息。引导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行业加强自律,强化网站经营者的信息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泄密案件,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依法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的企业要严格自律,禁止传输、标注、发布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地图”和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地理信息。


  六、积极推进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制建设


  有关部门要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制定相应的配套规章,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活动,强化安全保密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协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开展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工作,定期对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要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处理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采取长期有效、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管,促进和谐网络建设和地理信息产业的繁荣发展。


  


                           国家测绘局     外 交 部

                           公 安 部     信息产业部

                           工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新 闻 办     保 密 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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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评标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废止)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划 财政部


关于印发《国家评标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1997年2月26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划、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招标公司:
为保证通过国际招标方式采购机电产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际招标的公正性、科学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管理的通知》(国发〔1990〕64号),决定成立国家评标委员会。现将《国家评标委员会工作章程》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家评标委员会工作章程
为严格国家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评委会)的工作程序,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工作章程。
一、组成单位
国家评委会由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相关制造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和不同的产品分别组成,各成员单位指派专人参加。其中,国家计委主要是参与招标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
二、工作职责
国家评委会负责国际招标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审议初评报告,协调解决招标过程中的问题,裁定评标成果,保证招标、评标和授标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原则。
三、工作原则
国家评委会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利益,不得借工作之便谋求部门、集体或个人利益。
国家评委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贷款机构的规定开展工作,同时遵守国际招标惯例和招标文件条款。
四、工作程序
国家评委会各成员单位,在收到招标公司和项目单位报送的初评报告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通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若无重大分歧意见且多数评委单位同意初评报告,可不召开国家评委会会议;否则,应在其后一周内召开会议审议初评报告。
国家评委会成员存在意见分歧时,首先在听取专家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将通过无记名投票,按多数成员意见决定。
国家评委会的审议结果是评标最终结论,由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书面通知招标公司和项目单位。
五、工作纪律
国家评委会成员须遵守评标纪律和工作原则,对评标过程严格保密。招标方或投标方对评委成员提出的意见、陈述,均应是书面的并发给每一位成员。对违反工作纪律,泄露评标情况,干扰国家评委会正常工作的人员,派出单位应予以撤换,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西安市邮政信报箱管理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 12 号

《西安市邮政信报箱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冯煦初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西安市邮政信报箱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加强邮政信报箱的管理,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陕西省邮电通信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信报箱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邮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信报箱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邮政信报箱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邮政信报箱是居民楼房的配套设施,居民楼每一单元的地面应当安装与住户房号相适应的信报箱或者在楼房集中处设置信报箱间(群),供住户接收邮件、报刊使用。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及住宅楼房等建设工程,必须同时建设与其规模相适应的邮政信报箱。
学校、医院、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办公楼等场所,可以根据用户需求,建设或设置邮政信报箱。
第六条 邮政信报箱应标明单位名称、“中国邮政”的标志、服务监督电话。
邮政信报箱箱体由市邮政部门监制。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住宅楼房建设工程,应将邮政信报箱纳入工程项目建设总体规划,经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邮政信报箱建设所需费用列入建设成本总概算。
第八条 邮政信报箱的验收应当列入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综合验收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邮政信报箱建设应当按照《住宅区邮政信报箱群(间)工程设计规范》和《住宅区邮政信报箱群箱体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没有设置邮政信报箱的,由产权所有者或管理者负责补建,也可委托邮政部门建设,建设费用由委托者承担。
第十一条 邮政信报箱由住宅小区的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管理、维修、更换,也可以委托当地邮政部门维修、更换,所需费用由委托者支付。
第十二条 邮政信报箱属于邮政专用设施,应保持其整洁、美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移动或故意损毁,不得在箱体上随意张贴广告。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应建邮政信报箱而未建的,邮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逾期仍未补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拆除、移动、损毁邮政信报箱的,由市邮政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邮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