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犯罪对象若干问题法律研究/李泓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0:13:53   浏览:85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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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提要】盗窃罪从古至今都是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犯罪之一,许多国家都将盗窃罪规定在财产犯罪之首。我国刑法在规定抢劫罪之后就对盗窃罪作了明确规定,司法解释对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中的疑难问题作了具体解释。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盗窃罪犯罪对象本身的性质和形态所存在的巨大差异,使犯罪认定非常困难,笔者希望通过对盗窃罪犯罪客体的研究,可以在界定处于模糊边界的几种特殊的盗窃罪犯罪对象范围时梳理出一个清晰的思路,以利于具体案件的处理,适应社会和刑法财产犯罪体系发展需要。


   盗窃罪作为最古老的犯罪之一,即使在今天的任何国家,都是发案率很高的犯罪,许多国家都将盗窃罪规定在财产犯罪之首。我国刑法在规定抢劫罪之后就规定了盗窃罪。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财产的存在形态从单纯有体物逐渐扩展到无体物甚至虚拟财产;随着社会结构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变革,财产的利用形态由主要供个人使用发展到商品交易的对象,财产之上的权利关系变得很复杂,这些都使得盗窃罪的内涵和外延在不断丰富和完善,尤其是其犯罪对象的界定,更是实务界和理论界都非常关注的问题。

  犯罪对象是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直接施加影响的具体的人或物,是犯罪客体的表现形式。因此盗窃罪犯罪对象本质特征即是体现财产所有权的物质形态,只有从财产所有权这一盗窃罪的客体特征入手,才能科学揭示盗窃罪对象的性质和范围。本文希望通过对不同国家、地区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盗窃罪犯罪客体不同学说的比较研究,结合我国刑法条文相关规定,对几个争议的犯罪对象进行研究,以期为盗窃罪犯罪对象找到更加合理明确的界限划分。

  一、关于盗窃罪犯罪客体的演变

  (一)大陆法系国家不同学说的争论与融合

  在大陆法系的一些主要国家如德国、日本等国的刑法理论中关于保护法益的含义类似于我国对犯罪客体的规定,因此我们在此使用法益的概念来阐述他们的主要观点。

  1、日本刑法学说与判例的变化

  日本刑法235条规定,窃取他人财物的,为盗窃罪。由此可见盗窃罪保护的是指他人的财产,但这里的财产究竟是指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还是指单纯的对财物占有本身,在此问题上形成了本权说、占有说和中间说。

  本权说认为,其保护法益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他人的占有限于基于质权、租赁权、留置权等私法上的合法权限(即为本权)。在二战前,大审院的判例明确采取本权说。

  占有说认为,财物的占有或持有本身是盗窃罪保护的法益,至于占有是合法还是非法,则在所不问。战后最高裁判所判例站在维持财产秩序立场上,采取占有说,且只是例外认定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后来又出现了很有影响力的中间说,认为即使没有民法上的权限根据的占有也仍然可以通过盗窃罪来加以保护。如“似乎有理由的占有”“平稳的占有”“呈现出似乎有本权根据的外观的占有”,而其中最有影响力的莫过于平稳占有说,该说将从犯罪人处夺回自己财物的情况不认为是犯罪,之外与纯粹占有说并无不同2、德国的有关学说与争论

  德国则主要存在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和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法律的财产说认为,刑法中的财产罪是为了保护民法上的权利,即使在经济上没有损害,也成立盗窃罪。经济的财产说认为,作为整体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就是财产,因而是财产犯的保护法益。而法律经济的财产说认为所谓财产,是指法秩序所保护的作为整体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3、台湾地区相关问题的讨论

  台湾地区刑法典对盗窃罪采取了专章规定的立法。包括普通窃盗罪、窃占罪、加重窃盗罪、窃盗电气罪和亲属相盗罪。(2003年刑法修订时删除了常业窃盗罪)其中,普通窃盗罪的犯罪对象类似于我国的盗窃罪,而窃占罪则是以不动产为犯罪对象,窃盗电气罪则相当于扩大了盗窃罪犯罪对象的范围。

  台湾刑法理论认为,盗窃罪破坏的法益是财产法益,但该财产法益不以所有权为限,财产持有权也是盗窃罪侵犯的法益。所有与持有两者在外表上同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但在实质内容上有所不同,所有人的支配关系为一种法律方式的支配关系,若所有人同时又为持有人,在法律支配关系外还有事实的支配关系。因此,所有物被窃,对所有人而言,虽意味着对所有物的全部丧失,但所有人对其所有物在法律上的支配力并不因此而改变。持有权则是一种纯事实的支配关系,持有人对其持有物,只是事实上能够管领支配而已,而无所有人对于所有物之法律上是支配关系。

  (二)英美法系学说与判例的规定

  英美法系既没有犯罪客体,也没有法益概念,但从其判例中我们还是可以探知其保护法益的不断变革。

  根据19世纪到20世纪中期英国对larceny罪的定义,行为人窃取的必须是“他人的财物”。但这里的所谓“他人的财物”并不要求对该财物具有所有权,而只要他人具有“特定的财产权”就够了,行为人取回自己的所有物的行为、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或虽然没有权利但误认为自己有权利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均因为行为人诚实地相信自己是主张权利的行为,而不成立财产罪。这类似于本权说。美国在1962年公布的模范刑法典中强调“他人的财物”必须是被害人具有一定权源的财物,因而立法上主张“本权说”。英国1968年的盗窃罪法(TheftAct 1968)是英国财产罪法上划时代的法律,它标志着英国从以往的“本权说”转向“占有说”。该法第1条第1项规定:“以永久性剥夺他人财物的意思,不诚实地取得属于他人财物的,构成盗窃罪。”这里“他人财物”只要求是他人占有、支配、使用的财物,而不要求是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为人取回自己所有而由他人占有的财物的,可能成立盗窃罪。这反映出立法支持占有说倾向。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相继出现了否定本权说的判例,代表着这种变化的是宾夕法尼亚最高法院的两个判决。在这两个判决中指出, 盗窃行为侵犯的是他人对财产的“占有权”,因为偷盗涉及非法的剥夺行为,所以重要的问题不是谁有“所有权”或者谁有“保管权”,而是谁有法律承认的占有权。这标志美国司法上向“占有说”转变。

  二、我国关于盗窃罪犯罪客体的理论不足与修正

  我国理论上通常认为盗窃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这里有三点问题值得研究:

  第一,对“公私财产”的理解过于狭隘。一般情况下,我国把盗窃罪中的财物仅理解为有体物与动产。但是随着社会发展,许多无体物的经济价值日益加重,显然这种理解已经不能包含许多新的盗窃形态。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关于电力、电信资源、网络资源的规定实际也已经突破了有体物的限定。由于一些无体物既可成为所有权的对象,又具有物理管理可能性,因此我国盗窃罪保护的公私财产应该包括一些无体物。当然,财物的概念也不是无限扩大,如对一些财产性利益就不能一概而论,如日本刑法原则上否认财产利益盗窃罪,对侵害财产上利益的行为根据强盗罪、诈骗罪、恐吓罪、背信罪和电子计算机使用诈骗等定罪处罚。但是,鉴于具有物理管理可能性的财产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我国对此应该进一步作出细化规定。

  第二,对“所有权”的范围规定太小。民法中财产权的概念非常广泛,包括物权和债权。物权中不仅包括所有权,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尤其是债权和担保物权在现代社会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地位,这实际是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作为整体的所有权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发生分离的结果。这一分离以暂时移转部分权能为代价,使得所有权人能最大限度发挥物的作用,但此时不能忽视其他非所有权人利益的保护,因为他们因支付相应对价而获得了法律上对财产的部分支配权。例如买方对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商品,担保物权人对抵押物、质物和留置物,租赁人对出租物的权利都应该得到法律保护。所以应该适当扩展所有权说范围,至少有类似于日本“本权说”的范围。

  第三,对占有状态的保护不足。对于占有利益,马克思指出过:“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7)美国刑法中认为盗窃罪侵犯的是他人财产的“占有权”,因为偷盗涉及非法剥夺的行为,故重要问题不是谁有所有权或保管权,而是谁有法律承认的占有权。因此从保护社会稳定的财产秩序和财产安全出发,我们也应把占有这一事实纳入盗窃罪保护客体内。

  民法中的占有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而其中对有权占有保护基本可以被“本权说”覆盖,但是关于无权占有的保护到何种程度,目前还没有很清楚的划分。无权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对于善意第三人的占有保护,无论民法还是刑法领域都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对于民法上的恶意占有虽然不受民法保护,但刑法是否也将其排除在外值得商榷。张明楷教授认为对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都应受保护,它即包括根据法律和事实,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也包括通过法定程序形成合法状态;即包括事实上的支配也包括法律上的支配。(8)这一观点在帮助我们区分何种占有应予保护方面很有借鉴意义。

  三、几种特殊盗窃对象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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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基[20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04年9月,广东、山东、海南、宁夏四省(区)开始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目前实验工作正在稳步推进。2005年9月,江苏和福建两省也将开展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为进一步加强对实验工作的指导,探索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实验工作有序进行,促进改革不断深化,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

  教育部将成立由基础教育司牵头,高校学生司、师范教育司、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参加的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指导组,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工作的统一部署,加强对新课程实验推进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教育部将建立实验省(区)联系会议制度,定期交流有关信息,研究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和政策措施,共享资源和经验,推动各实验省(区)实验工作的协调发展。

  教育部将组织专家工作组深入各实验省(区),全程跟踪实验工作,加强专业指导,帮助实验省(区)总结推广经验,以促进实验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收集和分析各学科课程标准和教材使用的反馈情况,为修订、完善工作做好准备。

  教育部将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设立网站,负责收集新课程实验的有关信息,听取意见、及时了解和掌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整体情况。同时,介绍改革动态,咨询答疑,形成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

  二、建立健全实验省(区)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工作机制

  各实验省(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筹领导下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政策,落实配套措施。凡是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要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

  各实验省(区)要建立健全专家咨询系统,完善决策机制。教材选用、考试评价等实验推进中的重要政策问题,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科学分析,充分论证。

  各实验省(区)要加强对地(市)新课程实验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要组织专家指导组,深入学校,在课程管理、教学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全程跟踪指导。同时,要推动地(市)加强对县(市、区)实验工作的指导。

  各实验省(区)要加强普通高中教研网络建设。地(市)一级要逐步建立起面向全体学校的教研网络,发挥业务指导作用,解决教师在教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加强教研工作的协作和对口支援,充分发挥省会城市、中心城市和教育质量较高的地区以及样本学校的示范作用。

  三、进一步加大对实验省(区)校长和教师开展培训工作的力度

  教育部将根据实验省(区)校长和教师的需要,加大工作力度,分期分批开展培训工作。

  教育部将委托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和南京师范大学等高等学校针对实验省(区)反映比较集中的语文、数学、英语、物理、技术等学科的教学问题,设计培训方案,开展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工作。同时组织开展对2005年实验省新课程骨干培训者的国家级研修活动。

  教育部将依托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华东师范大学)组织面向实验省(区)的高中骨干校长培训班,切实加强实验省(区)的校长培训。

  教育部将进一步发挥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的作用,整合教师教育资源,在相关网站开辟高中新课程实验专栏,帮助教师解决实验过程中的教学问题。同时,协调和整合各实验省(区)的优质资源,通过网络为学校和教师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各地也要高度重视新课程的培训工作,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开展校长和教师的培训活动,切实提高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要大力推进普通高中以校为本教研制度的建设,提高教师教学研究能力,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

  四、积极探索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

  各实验省(区)要加强领导,加大对本省基础教育考试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认真研究制订本省(区)高校招生考试方案。高校招生考试方案的研究制订要遵循有助于高校科学公正地选拔人才、有助于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高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的原则,切实体现普通高中新课程的改革精神,反映各学科课程标准的整体要求。要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取得大多数考生、学校和社会的认同。实验省(区)高校招生考试方案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经我部核准备案后公布施行。

  教育部将组织高中新课程实验省(区)开展高校招生考试方案研制工作的研讨交流活动,指导、帮助实验省(区)形成符合改革方向的高校招生考试方案。

  五、加强对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督导

  国家教育督导部门将根据实验情况,组织国家督学和有关方面专家对实验省(区)的实验工作进行专项督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发挥教育督导部门的作用。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对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督导作为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落实,以促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顺利、健康发展。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贷款浮动利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贷款浮动利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通知》(银发[1998]50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银行小企业贷款浮动利率管理办法的通知》(银货政[1998]161号)的要求,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贷款浮动利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并通知如
下:
一、各行接到本办法后,在具体确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贷款浮动利率指标、系数、权重的基础上,制定小企业贷款浮动利率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和总行备案后在辖区内施行。
二、各行可根据信贷管理和利率管理上的需要,参照本办法,制定包括大中型企业的贷款浮动利率实施细则,使各项贷款浮动利率的确定过渡到按风险、成本量化指标管理,实行有差别的浮动利率。
三、个体户贷款、农户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可比照小企业贷款利率的管理规定,利率浮动最高限为20%。对于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大中企业界定标准的私营企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
四、本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总行(综合计划部)联系。

附: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贷款浮动利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对小企业的信贷服务,推动利率改革,支持经济增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通知》(银发[1998]5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从1998年10月31日起,商业银行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现行的10%扩大到20%,最低下浮幅度10%不变。各行发放小企业贷款,应在规定的上下幅度内合理确定贷款执行利率,实行有差别的浮动利率,不得一律上浮到20%。
第三条 根据1988年国家经委、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联合下达的经企[1988]240号文件规定,工业企业和非工业企业分别符合以下条件其中两条的为小型企业。工业企业:(1)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2)实收资本500万元以下;(3)营业额1000万元以下;(4)职工(在岗职工,下同)人数8? ?00人。非工业企业:(1)资产总额600万元以下;(2)实收资本300万元以下;(3)营业额1200万元以下;(4)职工人数8~200人。各行在审批贷款时,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此标准界定小企业。
第四条 各行要把利率浮动纳入贷款审批制度中,使之相互衔接,按照本办法和贷款审批制度的有关规定具体确定贷款执行利率,实行利率浮动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贷款利率下浮权由各分行管理,各分行可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条 贷款浮动利率的管理以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为原则,确定利率浮动幅度时,要综合考虑贷款风险和给银行带来的相关效益。
第六条 贷款利率浮动参考指标的设置。
(一)企业信用等级指标,指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对企业评定的信用等级。对未经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信用等级在B级以下的企业原则上不予贷款,若有特殊情况需发放贷款的(如亏损企业的封闭贷款),一律上浮20%。
(二)企业存贷比例,指企业在开户银行的存款与贷款之比。
(三)贷款担保方式,分为质押、抵押、保证、信用四种方式。
(四)企业资产负债比率,指企业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反映企业负债经营的程度。
(五)行业发展前景,分为好、较好、一般等三种情况。
(六)现金流量指数,指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之比,反映企业净现金流的相对变化。
(七)结算比例,指企业在我行的结算量与企业全部结算量之比。
(八)贷款综合收益,包括贷款利息收入、银行运用贷款派生低息存款的利差收入,以及企业办理结算业务、信用证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当贷款综合收益高于贷款利息收入时,可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浮动幅度。
(九)单笔贷款额,单笔贷款额度越低,管理成本越高,相应提高贷款浮动利率,反之,降低浮动利率。
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贷款风险指标和资金成本指标,并相应调整指标系数和权重。
第七条 贷款利率浮动水平的确定。
(一)根据各项贷款利率浮动参考指标的等级或程度,纵向查找对应的浮动系数,横向对应权重。
(二)根据浮动系数和权重,确定浮动利率幅度。其计算公式为:
利率浮动幅度=∑(浮动系数×权重)×100%
第八条 各级行要加强对利率浮动的管理,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利率监管和检查工作,严格禁止违反利率政策的行为。
第九条 各分行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和总行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指标与浮动系数对照表
----------------------------------------------------
浮动系数 | -0.1 | 0 | 0.1 | 0.2 | 权重
-------|--------|---------|----------|---------|----
企业信用等级 | AAA | AA | A | B | 0.1
-------|--------|---------|----------|---------|----
企业存贷比例 |50%以上 |40%~50% | 20%~40% | 20%以下 | 0.2
-------|--------|---------|----------|---------|----
贷款担保方式 | 质押 | 抵押 | 保证 | 信用 | 0.1
-------|--------|---------|----------|---------|----
资产负债比率 |30%以下 |30%~50% | 50%~70% | 70%以上 | 0.1
-------|--------|---------|----------|---------|----
行业发展前景 | — | 好 | 较好 | 一般 | 0.1
-------|--------|---------|----------|---------|----
现金流量指数 |250%以上 |150%~250%|100%~150% | 100%以下 | 0.1
-------|--------|---------|----------|---------|----
结算比例 | 80%以上 | 65%~80% | 55%~65% | 55%以下 | 0.1
-------|--------|---------|----------|---------|----
|高于利息收 |高于利息收 | | |
贷款综合收益 | | | 等于利息收入 | | 0.1
| 入的20% | 入的10% | | |
-------|--------|---------|----------|---------|----
| | 300万~ | 100万~ | |
单笔贷款额 |500万元以上 | | |100万元以下 | 0.1
| | 500万元 | 300万元 | |
----------------------------------------------------
举例1:某贷款企业信用等级为A级;企业存贷比例为18%;贷款采取抵押方式;资产负债比率为64%;该企业属于建材行业,近期发展前景较好;现金流量指数为85%;结算比例为40%;企业在银行的结算业务数量很少,贷款综合收益等于利息收入;单笔贷款额为50万元。其计算过程:
利率浮动幅度=[(0.1×0.1)+(0.2×0.2)+(0×0.1)+(0.1×0.1)
+(0.1×0.1)+(0.2×0.1)+(0.2×0.1)+(0.1×0.1)
+(0.2×0.1)]×100%=14%
该企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为14%。
举例2:某企业信用等级为AAA级;企业存贷比例为38%;贷款采取抵押方式;资产负债比率为50%;该企业产品科技含量较高,市场畅销,发展前景好;现金流量指数为200%;结算比例为85%;企业在银行的结算业务数量大,已有为该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意向,预计贷款综合收益高? 诶⑹杖氲?0%,单笔贷款额为600万元。其计算过程为:
利率浮动幅度=[(-0.1×0.1)+(0.1×0.2)+(0×0.1)+(0.1×0.1)
+(0×0.1)+(0×0.1)+(-0.1×0.1)+(0×0.1)
+(-0.1×0.1)]×100%=0%
该企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为0%。



199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