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懂法律的”“砖家”哭泣吧/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44:01   浏览:86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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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懂法律的”“砖家”哭泣吧

龙城飞将


  我在网络上发表了一点意见,收到不同的声音。同意我的观点的人认为我的文章写得好,开门见山,观点明确,平铺直叙,道理浅显。但也有人对我的观点嗤之以鼻。

  我历来欢迎对我的批评,如果是讲道理的批评,可以帮助我提高学识,纠正我在认识上的错误。但这些批评不,他们的共同特点是,不用真名,也不用注册的网名,只是用游客或随便起个假名来评论我。除此而外,他们的共同特点,这就是,说我不懂法律。但我的文章在什么地方不懂法律,什么地方违反了法律,他们说不出。

  对于这类的评论,我历来的反应是不屑一顾。但近来看到几条很有意思,拿出来供读者一起研究,奇文共欣赏。

  一位网友留言说:“你的文章实在是看不下去,你有基本的刑法学常识吗?你有基本的论文、评论写作规范常识吗?满篇看到的都是你充满感情色彩的“高谈阔论”,你是否能理性地,有逻辑地来说服你的读者呢?你知道刑法学里面是没有防卫过当罪这一罪名的吗?所谓的防卫过当,那是在认定她犯了故意伤害罪的基础上再认定她构成防卫过当。至于特殊防卫,你知道那不仅仅是需要认定他们已经着手强奸,而且需要认定强奸采取的手段直接对受害人的生命构成了严重威胁才能以特殊防卫认定的吗?促使你写东西的原动力是好的,可是你也至少需要具备基本的法律修养吧。”

  其实,他留下的问题应该反求诸于他自己。他本来可以根据他提出的这些问题逐条对我的观点进行批驳,但他没有。他本来可以自己也写出一些文章来阐释自己的观点,但他也没有。相反,倒是我写了短文回复他的部分观点。见龙城飞将《关于邓玉娇案致“懂法律的人”》

  更可笑的是有位网友这样留言:“含泪劝告作者先好好地、正规地研究几年法律,再来写文章。不要耽误读者的工夫。别的不说,在中国有嫖娼罪吗?这种事儿用得着上刑事法庭审判吗?唉。什么人都有啊。北大法律信息网该整治一下了。”

  不知道这几位留言的是一个人,还是一个群体,或者至少是看到我的观点不舒服的那个群体。不知道他们是学过法律,还是没学过法律。不知道他们是学过法律和法学但没学懂却仍在滥竽充数,还是学到了和孙东东一样患了偏执性精神病。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人们的思想观点总是与他的世界观,他所处的社会地位,他所代表的社会阶层有直接的关系。这些人这么恨我,一定是我的文章触动了他们的神经,触动了他们的利益,至少是他们感到不舒服。

我可以向这些人公开我的观点:

  研究法律问题,我是站在法律的立场上。法理在这里的作用是为无法可依的情况下立法,或已有法律但法律规定已经落伍需要以新的立法更新之的情况下起作用的。

  研究社会问题,我是站在广大的中产阶级和社会下层的一边,我为他们的利益呐喊,为他们的境况呼吁。因为我也是出身于这样的阶层,现在我虽然属于中产阶段,但我们许多家人亲戚,我的许多同学朋友,我的许多同事同乡仍是生活在社会的下层。

  有的“法经济学”家声称,当公平与效率发生冲突时,公平要让位于效率。如果站在有产者的立场看,这是真理。但是,如果站在无产者和中产阶级的立场看,这是一派胡言。
        
  有人对马克思主义恨之入骨,他们或者不懂什么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或者他们是出身于无产阶级和中产阶级的对立面,出身大官僚的家庭。因为他们还没有真正了解马克思主义的精髓。

  同时,我也告诉这些“懂法律的”“砖家”,如果你们真懂法律,就请逐条来批驳我的观点。你能驳倒我,我就甘心情愿地拜你为师,向你学习法律。别忘记,我可是个挑剔的学生啊,多少次大型学术会议上著名专家被我问得王顾左右而言他。

2010-3-7 0:35
作者博客:http://www.yadian.cc/people/6493/
http://blog.sina.com.cn/s/articlelist_1430985877_0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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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06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围湖造地或者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圈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廊政〔201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廊坊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16日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廊坊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建设基金是指根据省和本市规定筹集的,用于市及县(市、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治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分为市水利建设基金和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由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其对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资金的管理权限和预算管理级次分别筹集、分别使用。
第四条 市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市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三。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其中合资修建的收费公路按市应分得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的百分之三提取水利建设基金;
(二)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百分之十五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
(三)按规定市本级征收留用和各县(市、区)上缴市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四)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县(市、区)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三。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其中合资修建的收费公路按各县(市、区)应分得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的百分之三提取水利建设基金;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百分之十五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按规定征收留用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四)国家和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市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市重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项目;城市防洪设施和区域内河流、湖泊、洼淀、堤防的建设、维护和治理;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和应急度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二)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县(市、区)重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项目;重点防洪工程;城区防洪排沥设施和区域内河流、湖泊、洼淀、堤防的建设、维护和治理;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和应急度汛;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三)跨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应由我市负担的资金,以及跨县(市、区)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由市与有关县(市、区)共同承担。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其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征收和资金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水利建设基金的支出计划(项目),其中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还应商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水利建设基金的预算和决算。
第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按筹集的来源分别由以下单位负责征收: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和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划转;向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和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的单位、个人征集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缴或者委托税务机关征缴。
市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由市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征缴和稽查。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预决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办法,保证资金及时缴入国库,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规定筹集、使用水利建设基金,对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的,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廊坊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廊政〔1998〕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