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一起汽车销售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赵亮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2:11:25   浏览:90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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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一起汽车销售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赵亮波


  甲向A公司购买了一辆进口汽车,提车后第二天分别在两家汽车装修公司对所购车辆进行了全车贴膜和包真皮的装修项目。车辆使用一段时间后,甲发现装在车辆前车窗玻璃上的雨量感应器发生脱落,遂到就近的4S店进行维修,4S店检查后发现该车前车窗玻璃并非原厂原配,雨量感应器因无法与其贴合,以致发生脱落。甲随即以A公司销售的车辆的前车窗玻璃非原厂原配,因而构成欺诈为由,起诉并主张整车“退一赔一”,A公司则以其交付的车辆的前车窗玻璃系原厂原配,该前车窗玻璃存在交付后被更换的可能为由进行抗辩。

  在汽车销售中,由于车辆交付时,双方不可能对于车辆的每一个配件进行检验,消费者也没有能力通过现场检验确定配件的真伪。所以,对于甲和A公司所主张的关于车辆交付时前车窗玻璃状况的截然相反的事实,双方均无法提供确切的证据,客观上也不可能提供,但该节事实恰恰又是本案的关键。

  法院的判决是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判断。但是,对于已经发生的事实却常常因为某些客观因素而无法作出确切认定。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规定了“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只要犯罪事实存在疑点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这体现了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价值取向。而在民事案件中,例如本案当中也存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但案件不能久拖不决,必须尽快“定纷止争”,这就需要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来解决。因而,本案的结果取决于对于该节事实的举证责任的分配,谁承担举证责任,谁就将承担举证不能而败诉的法律后果。

  联系本案,笔者认为上述事实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甲来承担,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普遍原则。本案属于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并不是产品责任的侵权纠纷,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情形。因此,根据《证据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甲主张A公司构成违约,且存在欺诈行为,就应当举证证明A公司出售的车辆的前车窗玻璃非原厂原配,而不能仅仅证明车辆的现状,因为甲不能排除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前车窗玻璃被更换的可能。

(二)本案不能形成A公司构成违约的高度盖然性推断。在民事案件中,法律并不苛求当事人达到100%的证明标准,只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法官就可以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认定。简单来讲,如果法官认为本案中A公司出售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产品交付后被更换的可能性,则法官就可以形成A公司构成违约的推断,并藉此走出判决。但是,本案中甲在车辆交付后还对车辆进行了装修,车辆曾经处于甲的控制之外,而且装修项目还是可能造成车窗玻璃破碎的全车贴膜,所以即便甲事后自行更换车窗玻璃并恶意索赔的可能性较小,但第三方更换车窗玻璃的可能性仍然存在,而且比A公司构成违约的可能性更大。由此,法官无法就甲已提供的证据作出A公司构成违约的盖然性推定。

(三)从民事法律的价值取向及本案的社会影响角度考虑,也应当由甲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包含两个层次,一是“提供证据责任”,即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所负担的提供证据以证明的责任,二是“证明责任”,即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后果。该制度的设立的目的就是在个案的实体公正无法或者难以达到的情况下,转而追求程序公正,而程序公正所体现的就是法律的价值取向。民事法律所追求的是维护商品流转的秩序和交易的安全,并争取商品经济价值的最大化。如果本案的举证责任分配给A公司,对于商家而言,在此类纠纷中就必然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那么社会交易风险和成本立即加大,交易秩序动荡紊乱,无形中会增加交易者的心理负担,经济流转关系可能会因此遭破坏。同时,还可能造成诚信体系破坏的不良社会影响,可能因为法律的“漏洞”而增加消费者恶意索赔的情况。反之,如果让甲承担举证责任,却不会增加商家恶意违约的可能,因为商家的行为永远是以利益为主要驱动的,商家不会以商业信誉的大价值来换取更换配件所获差价的小利益。

  综上理由,无论是从现有的法律规定还是从法律的价值取向角度,本案都应当由甲承担举证责任,并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无论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甲提出的关于整车“退一赔一”的诉讼主张也不会获得法院支持。因为A公司所销车辆的前车窗玻璃即便系非原装产品,也不影响车辆的正常使用功能,A公司不构成根本违约,不可能整车退赔。而且,车辆属于《消法》中所确定的大宗商品,消费者仅可就大宗商品中的欺诈部分主张“退一赔一”。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
诉讼部 赵亮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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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直属产业性行业社团经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3]76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直属产业性行业社团经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直属产业性行业社团经费扶持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佛山市直属产业性行业社团经费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发展我市行业性社会团体的意见》(佛府办[2002]171号)精神,推动建立产业性行业社会团体,发挥产业性行业社团在服务企业、行业自律、市场监管、协调沟通中的作用,促进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佛山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市直属产业性行业社团,在二年内可提出经费扶持申请。
第三条 社团申请经费扶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领取佛山市民政局颁发的社团法人登记证书;
(二)已领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给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在本市范围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依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正常开展会务活动,加强自律,无违法行为;
(五)承接政府转变职能,沟通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联系,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推进行业和企业健康发展;
(六)经费来源合法、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
(七)领导班子健全,活动正常,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八)有专职的工作人员;
(九)社团的主要负责人由非党政机构负责人兼任,民主选举产生;
(十)按照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并年检合格。
第四条 经费扶持金额为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五条 申请补助的社会团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直属产业性行业社团申请补助资金审批表;
(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含年检记录)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含年检记录)复印件;
(四)由银行出具的本社团开立的银行账户证明;
(五)社会团体的章程。
第六条 需要申请经费扶持的产业性行业社团,先到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申领并填写《佛山市直属产业性行业社团申请补助资金审批表》,经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市财政局加具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由市财政局发放。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附件:佛山市直属产业性行业社团申请补助资金审批表

佛山市直属产业性行业社团申请补助资金审批表

申请社团

登记时间: 年 月

申请金额


申请理由






法定代表人: 公章 年 月 日

业务主管

单位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登记管理

机关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

意 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市 政 府

审批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原系职工的劳动教养分子生活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 国家劳动总局


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原系职工的劳动教养分子生活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1978年12月13日,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

最近,各地在贯彻中央批准《公安部关于第三次全国治安工作会议纪要》时,请示对原系职工的劳动教养分子生活费标准和家属困难补助等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劳动教养分子在教养期间,停发原工资,由原单位发给生活费。鉴于各地劳动教养队从事的生产不同和地区的差别,其生活费标准(包括伙食、被服、另用费等)由各地公安局商请劳动局自行确定。并从明年第一季度开始执行。
二、生活费和医疗费的拨交问题。生活费从劳动教养分子的原工资中支付,医药费从原单位公费医疗经费中支付。上述两项费用,由原单位根据劳动教养期限,一次或分年度拨交劳动教养机关。如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或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多退少补。
三、家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原系职工的劳动教养分子改发生活费后,其家属生活确有困难者,可由原单位在其工资剩余部分中酌情予以补助。